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手册

发布时间:2022-06-16 14:40:12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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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风险防控手册 法律风险点表现形式 防控措施 类型

 序号

 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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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 参与投标前,通过内部排查机制确认拟派项目经理没有在建工程,确定拟派项目经理后,合理调配内部资源,避免导致废标。

  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未响应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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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设备等。因此在参与投标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拟派项目经理业绩、简历等作出筛查,做到响应招标文件,避免导致废标。

 不具备招标条件参与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在获得招投标信息或接到投标邀请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相关部门做好审查筛选,做到响应招标文件,避免导致废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 投标人之间不得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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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质性内容、不得约定中标人、不得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所谓的同一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集团公司等企业法人,同一组织的成员是指同一协会或者商会的会员以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共同投标就必然属于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还需要存在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该组织针对特定招标项目采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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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同行动 ;二是该组织的成员按照要求实施了协同行动。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投标人之间不得采取联合行动以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参加同一个标段、标包或者不划分标段、标包的招标项目投标的独立投标人 ;此处的“投标文件的编制”,不仅仅指全部投标文件的编制,还包括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比如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 ;此处的“单位”,既包括投标人自身,也包括社会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机构,没有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此处的“个人”,既包括投标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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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作人员,也包括其他人员,对其身份、单位等没有限制要求。只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就视为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分别由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不得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所谓的“办理投标事宜”是指参加投标的具体工作,包括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参加踏勘项目现场和投标准备会、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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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议、对开标活动提出异议、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澄清答复、对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接收中标通知书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投标人分别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事项的,也属于该种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人担任项目管理成员。此处的“项目管理成员”既包括行使主要管理职能的人员,也包括仅执行辅助性管理工作的人员,只要不同的投标文件列出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就视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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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种串通投标的情形。但是,在确定是否为同一人时,还需核实个人身份信息,避免因重名造成误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人之间不得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谓 “异常一致”是指在相互隔离的情况下根本不会产生或者产 生的可能性极小的内容上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的雷同,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文件格式的一致性,属于投标人特有的标准、编号、标识等出现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等。此处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是指不同投标人的单项投标报价的报价规律呈现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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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确有投标人之间曾就类似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项目又分别以自己名义参加投标,导致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注意避免。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该种情形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彼此夹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一方投标人混装夹带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被混装夹带的投标人没有混装夹带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属于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应当注意投标文件的装订应当独立。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 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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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同分公司账户或不同的个人账户转出,避免从同一账户转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 条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投标人递交的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该项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遏制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派专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管理,避免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有关信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将增加获得信息的投标人的竞争性,使其赢得更多的中标机会,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显然,该种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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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形,会导致废标,应当注意避免。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竞争性,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项目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地点、评标组织情况等。如果招标人将上述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给投标人,将严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因此,应注意避免要求招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行为。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内容,应当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经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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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主报价。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操纵投标活动,所形成的招标结果将背离市场竞争机制,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不得随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如确实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该情形是指招标人协调其他投标人,为预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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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标 风 险

  定的特定投标人的中标提供方便。协调的方式包括明示和暗示两种。此处的“方便”,包括上述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撤 换、修改投标文件之外的能够协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情形。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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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 中标 风险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刑事责任。

 骗取中标的存在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在招投标中应使用真实、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真实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真实的信用状况。

 4 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导致后续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及企业亏损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准确计算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上的工程量及价格,并应将合理的税费等其他费用考虑在内,确保中标合同不得低

 于成本价投标。

 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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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未加盖 骑缝章 合同相对方擅自调整合同内容 骑缝章顾名思义应该骑缝,并且应该是骑住所有缝,即盖完骑缝章后合同的每一页应该均有红印,并且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最好同时有字,而不仅仅是个红圈(仅是红圈容易作假),不应存在漏页的情况,不论是中间漏还是前后漏。合同展开应该能够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只有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骑缝章,才能发挥骑缝章的作用。

 合同相对方擅自增加或删除合同内容

 合同相对方对合同部分内容 不予认可

 6 合同组成部分,未加盖合同章、骑合同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产生争议

 附件、报价书等合同组成部分,也应当加盖骑缝章。

 合同相对方擅自调整报价书、附件

 缝章 相关内容 合同相对方擅自增加或者删除报价书、附件等相关内容

 7 合同未明确落款时间 签订合同时未载明落款时间

 合同应当根据签署的实际情况来明确落款时间。

 落款时间与实际签订时间不相符 同一份合同上有不同的落款时间 合同正本与副本上落款时间不同

 8 合同条款留有空白处 合同条款空白处,既没有填写内容,也未划线

 合同条款不得留有空白处,空白处应当以斜线表示。

 合同相对方持有的合同上留有空白处,与我方持有的合同不一致

  合同条款应当具体、准确,避免出现歧义。当歧义出现在合同的某些关键条款中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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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引起歧义,导致纠纷发生 能会严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进而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利益平衡带来危机。特别是由于《合同法》对于出具格式条款一方规定了特别的义务,如果出现歧义一般会采纳对出具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因而避免语言歧义对于格式合同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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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条款前后有矛盾 合同总工期与合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有矛盾 为避免争议,合同签署之前应当仔细审核把关,确保合同总工期与合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一致、各条款质量标准相一致、 各条款结算标准相一致、付款方式相一致。

 合同质量标准前后有矛盾 合同结算标准前后有矛盾 合同付款方式前后有矛盾 11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未在约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异议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应当在约定时间进行核对。

  12 合同 违约 责任 风险 违约金约定过高 约定合理金额的违约金并设置违约金封顶条款;避免重复对同一行为或者事实设定两个及以上违约责任。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承包人的各项违约金总和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3%”。

 违约金约定没有封顶 重复承担违约责任,如既扣除履约保证金,又另行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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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黑白合同,导致实际履行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避免签订黑白合同,对于签订黑白合同的应当保存实际履行“黑合同”的相应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申请表、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浙江省建工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均为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或合同管理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回复、保存资料,为索赔做好基础工

 作。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各类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传真、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直属单位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账,及时归档保存。

 三、合同履行阶段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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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 时间 风险 开工时间早于或者晚于合同约定时间 材料载明的开工时间应当与实际开工时间一致。

 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领取时间 开工时间不得早于施工许可证。

 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相符 材料载明的开工时间应当与实际开工时间一致。

  15 工期 顺延 风险 工期顺延未提交签证 及时提交工期顺延签证。

 工期顺延没有及时提交签证 及时提交工期顺延签证。

 工期顺延签证提交后相对方既未签复,也未签收 及时提交工期顺延签证,并保存相对方签收凭证。

 16 竣工 时间 风险 竣工报告上未明确提交日期 明确报告提交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中未明确日期 明确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中五方主体签署的落款时间不一致 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中五方主体签署的落款时间应当一致。

 17 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索赔导致失权 在约定期限内索赔。

 18 往来函证据意识不强,没有签收凭证 保存相对方签收凭证。

 19 甲供材料、设备不合格时,未及时提出异议 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0 工程设计变更没有联系单,也未及时签证 及时出具联系单并予以签证。

 21 不重视合同的默认条款,最终导致视为认可或放弃权利 合同中涉及默认条款的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四、工程质量安全法 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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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标准风险 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 明确约定质量标准。

 约定的质量标准过高(导致无法履约、被建设方罚款甚至承担巨额违约金等风险)

 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过高,一般宜将质量标准约定为“合格”,有评奖评杯要求的,可写“力争”,避免表述“确保”。

 23 质量 问题 风险 返工、修理、重做等质量整改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图纸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补偿相应差价 没收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金 行政处罚

 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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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及继续施工,承担重新验收及相应其他违约责任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应当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验收地点;验收时做好书面的验收记录。待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继续进行隐蔽和施工。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

 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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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违约 责任 风险 质量违约金约定过高 应当约定合理金额的违约金并设置违约金封顶条款;不得重复对同一行为或者事实设定两个及以上违约责任。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承包人的各项违约金总和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3%”。

 质量违约金约定没有封顶

 重复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如既扣除履约保证金,又另行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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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保修 风险 没有按发包人的保修通知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发包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保修,并由我方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保修通知,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履行保修

 没有按发包人的保修通知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并由我方承担相关费用 义务的同时,保存相关履行证据,如要求发包人或者参与人在保修单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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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措施 不力 风险 产生财产损失的,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生人身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 承包人承担行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刑事责任

  产生财产损失的,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

 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28 消防 责任 风险 产生人身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 产管理条例》、《消防法》,承担消防责任,做好消防措施。

 承包人承担行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刑事责任

 五、工程结算法律风险 29 工程变更价款未及时进行签证 变更价款后及时进行签证,如业主不签证的,应当及时提交监理单位签证;两家单位都不签证的,应当及时送达,保留好送达凭证,并固定好变更的其他相应证据。

 30 无价材料价格未及时进行签证 无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签证,如业主不签证的,应当及时提交监理单位签证;两家单位都不签证的,应当及时送达,保留好送达凭

 证,并固定好变更的其他相应证据。

 31 未及时按约定报送已完工程量或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应当及时按约定报送已完工程量或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32 未及时报送增加部分工程量或提交款项支付申请表 应当及时报送增加部分工程量或提交款项支付申请表。

 33 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超过 6 个月,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由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从竣工或者解除合同、停止施工之日起 6 个月内主张,如结算审核期超过 6 个月,则在审核期限过后,也即已经过了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因此,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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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 资料 结算资料提交不及时,导致结算尾款利息损失 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一次性提交结算报告、结算资料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所需材料。材料应当完整、齐全,并严格按照有 结算资料提交不及时,导致超过 6

 提交 风险 个月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 关约定提交。送审结算报告时制作载明日期和总造价金额的《工程结算报告签收单》,由接收结算报告的发包人签收,且是发包人中具有签收资格的人签收,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业主单位负责人,同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在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应采用公证邮寄送达或律师见证的方式送达,保留提交凭证。

 一次性提交不完整,导致结算尾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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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付款 违约责任

 未明确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比如约定:“工程款每延迟支付一天,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承担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风险 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过低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中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即每日不得低于万分之一点六。

 六、内部承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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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签订书面的内部承包合同。

 《浙江省建工集团内部风险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内部风险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第十二条:内部风险承包合同要求在中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签订完成,30 天内不能完成的,

 必须向集团公司作出情况说明。

 37 合同签订 主体不正确 集团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应当与实际承包工程的相对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浙江省建工集团内部风险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集团公司所有内部风险承包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统一提供的合同版本,直属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统一版本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内容。

 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集团公司与职能部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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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 承包 合同 无效 集团公司与内部承包人未签订劳动合同 凡是由内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者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内部考核责任书)之前,集团公司须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任命相应职务,为其缴纳劳动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在资金、技集团公司未给内部承包人缴纳劳动保险等社会保险

  集团公司未给内部承包人发放工资 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对内部承包人的权限加以必要限制与有效监督。这样,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为对内部承包人的追责奠定法律基础。参见《浙江省建工集团内部风险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内部承包人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例外),缴纳社会保险,由直属单位确定内部承包人工资标准,在内部风险承包合同中明确,并由直属单位每月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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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支出无内部承包人集团公司向与工程相关的第三方(如材料供应商、劳务人工费、租赁费、分包工程款、其他费用等)集团公司向与工程相关的第三方(如材料商、务工人员)付款,向与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付款,向发包人付款,均应当由内部承包人签

 签字 付款,未经内部承包人签字 字确认,且需要提供原始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等。《浙江省建工集团项目工程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由经济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取,工程款必须用于该工程生产,不得转移资金和移作他用。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及项目部支付工、料、机、费及分包工程款,必须凭合法的凭据(发票等),不得以“白条”和非正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付款依据入账。

 第六条规定,款项结算应做到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的单位名称和交易内容三一致,即:开具发票单位名称和交易内容与合集团公司向与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付款,未经内部承包人签字 公司向发包人付款,未经内部承包人签字

 同一致;银行结算凭证收款单位名称和用途与开具发票单位名称和交易内容一致。

 第七条规定,工程项目每一成本支出依据除发票外,还需要原始依据,支付人工费需施工任务结算单,支付材料款需验收单,租赁费支付需租赁结算单等。办理这些原始依据的手续应由项目部有关职能岗位人员负责,相关职能岗位人员证明、复核、审批。人工费用现金支付控制在公司额定的范围之内,超过部分交纳相关费用。

 工程结算书内部承包人去向不明,未能签字确认工程结算书 应当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此情形下,以集团公司确认提交的结算书为准。同时,公

 40 提交无内部承包人签字 内部承包人不同意工程结算书,拒绝签字确认工程结算书 司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当送达内部承包人,要求其核对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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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承包人缴纳保证金风险 款项来源不清 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来源、性质、用途、返还责任主体、返还时间、不能返还及延迟返还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并要求内部承包人签字确认。

 《浙江省建工集团项目工程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风险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实行风险预控制度,风险承包项目自行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押金的基础上,在收取每笔工程款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项目经济责任人的信誉收取除税金、管理费和其他规费外 1%至 2%的经济责任押金。

 未明确款项返还责任主体 未明确款项返还时间 未明确款项不能返还及延迟返还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明确约定利息,且不得高于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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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承包人向集团公司借款风险 利息无合同约定,导致最终未得到支持 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将不予保护。

 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关返还借款方式、期限等与工程款挂钩,导致借款实际返还时间延长,返还方式复杂 借款协议中的返还借款方式、期限等不得与工程项目、工程款收支、工程款结算挂钩,并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完善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内部借款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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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承包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借贷关系特征,导致借贷关系不成立 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将借贷合同与工程结算剥离。

 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关返还借款方式、期限等与工程款挂钩,导致借款借款协议中的返还借款方式、期限等不得与工程项目、工程款收支、工程款结算挂

  43 人借款协议风险 实际返还时间延长,返还方式复杂 钩,应以纯粹借款合同出现,并明确还款时间。

 签订的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返还时间 明确返还时间,及未及时返还的违约责任,并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44 内部承包人领取款项风险 内部承包人擅自向发包人领工程款 应当在内部承包合同、与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必须进入集团公司指定账户,否则视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内部承包人不得擅自领取款项。

 内部承包人擅自以借款名义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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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承包人涉嫌侵占、挪用、诈骗等刑事犯罪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

 七、 以 包代管法律风险

  加强对内部承包人、分包商、供货商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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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内部承包人风险 择、管理和考核。尤其是对第一次与公司合作的内部承包人,应加强对其已往施工业绩、信用度、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考核,以从源头上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履约能力强的内部承包人,并要求该内部承包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担保,以作为履约的担保,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也要对引进的内部承包人做相应的责任担保。

 47 合同签订风险 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和对该项目施工合同的评审。内部承包人在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项目时,集团公司应在事前加强对该项目盈亏的评估,并对施工合同加以严格审

 查,避免实际施工人将风险转嫁给集团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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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宗材料设备采购与租赁风险 集团公司对于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与租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控管理,从签约、交付、支付款项、返还租赁物到结算整个程序上进行控制,做到有落实,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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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收支风险 在集团公司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环节,集团公司与内部承包人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形式上与承包项目分离,以便日后追究。在收取工程款环节,从施工合同的签订到日后的履行,加强集团公司与发包人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内部承包人擅自收取工程款的问题。集团

 公司与发包人的施工合同上必须签明“工程款必须汇入集团公司账户,否则,视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等条款。对于项目对外付款及项目各项成本情况也同样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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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由内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者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内部考核责任书)之前,集团公司须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任命相应职务,为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其一定的支持。这样,在法律上可认定为有效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为对内部承包人的追责奠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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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用工风险 基础。

 对内部承包人的权限加以必要限制与进行有效监督。如前所述,如果内部承包人具有了公司员工的身份,其对外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由集团公司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必须要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而不是撒手不管。

 加强和完善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将现有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形式上更改为内部责任承包合同或者是内部考核责任书,内容上可进行相应处理,达到“自负盈亏、责任追究”的后果。

 八、印章管理法律风险

  51

 刻制印章未经集团公司审批 刻制新印章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印章刻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按上诉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2

 启用印章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交接新印章未办理交接手续 启用印章、交接新印章应当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办理印章启用及交接手续,未经审批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按该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3

 使用印章没有登记及审批,未形成印章使用、审批记录 使用印章应当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及时、如实登记及审批,并形成使用审批记录,未按规定等级审批的按该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空白的纸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上盖章,致使集团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印章的使用的规定办理印章使用审批手续,不得在空白的纸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上盖章。

 55

 项目部印章(包括技术专用章等)保管不力导致偷盖,致使集团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严格依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确保项目部印章(包括技术专用章等)应当由专人保管,并依照该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和给予奖惩。

  56

  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印章(包括技术专用章等)无法及时收回 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印章(包括技术专用章等)应当及时停用收回,并清查、上缴印章并做好清退销毁工作,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印章停用

 手续,并对因无法及时收回导致的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该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和给予奖惩。

 57

 发现私刻印章处理不及时 对印章保管人相关人员加强《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学习,发现私刻印章的及时回收印章、并清理所涉债权债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按照该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资金收支法律风险

  58

 收款 法律 风险 未明确收款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导致付款方要求返还款项,引起纠纷 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收付款时间节点和条件,在收款时明确收款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未明确收款所涉具体工程,导致内部 要求内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明

 承包人承包多个项目的情况下,难以区分及结算 确注明收款所涉具体工程,条件许可时也可要求付款人在付款时注明该笔款项所涉具体工程。

 59

 付款未直接付至合同相对方

 未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委托手续 按照集团公司《项目工程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办理审批程序,应当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委托手续。

 未取得债权人的确认 按照集团公司《项目工程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办理审批程序,并应当取得债权人的书面确认。

 未明确付款所涉具体工程 按《项目工程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程序的同时,要求提出付款申请人员明确付款所涉具体工程及款项对应的分项工程、款项具体名目。

 60

  现金 支付法律 风险

 未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完善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资金支付管理第 6 款的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提取现金,除在册职工工资奖金提取现金、费用报销提取备用金、以及退还现金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外,其他款项应用银行转账支付。劳务人工费的支付和费用报销,遵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未取得收条 按照前一条所述规定,必须采用现金支付的,由收款人出具收据(对方单位加盖印章)。

 未明确付款所涉具体工程 按照前一条所述规定,必须采用现金支付的,明确付款所涉具体工程。

  61

 收取承兑汇票时间不明确,影响贴息起算点 按照集团公司《资金运行管理办法》承兑汇票到期必须及时兑付,因此要求明确承兑汇票收取时间。

 62 领取承兑汇票要求对方贴息无约定 应在合同订立阶段,与合同相对方明确约定对方提供承兑汇票贴息。

  63

  款项实际收支方式与记载不符、或者记载空白 要求财务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款项收支要相应部门办理审批流程,款项记载收支方式必须真实、准确,对于记载不明或空白的要求补正或不予办理。

  64

  汇款单上载明的款项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 要求财务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款项收支要相应部门办理审批流程,款项记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一

 致,对于记载不明或空白的要求补正或不予办理。

  十、工程分包法律风险

  65

 分包 工程款 法律 风险 没有明确分包工程款支付主体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分包工程款支付主体。

 没有明确分包工程款支付时间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分包工程款支付时间。

 没有明确分包工程款未支付或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分包工程款未支付或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66

 分包工程总分包单位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明确 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建议约定“以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结算结

  款结算 风险 果为依据”。

 总分包单位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与总包合同有冲突 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对同一项目约定的结算方式应当保持一致。

 67

 分包 工程 其他 费用 风险 分包管理配合费、水电费等费用没有明确支付主体 要求分包单位出具承诺书,并且承诺书中必须明确约定分包工程其他费用的支付主体、 分包管理配合费、水电费等费用没有明确计算方式 计算方式、计费基数。并承诺该内容在中标后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严格遵守。

 分包管理配合费、水电费等费用没有明确计费基数 68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非法所得没收等行政处罚或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十一、劳务用工法律风险

  69

 69

 用工主体责任风险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加强劳务分包统一管理,规范劳务运作,规避风险,减少劳务纠纷,避免劳务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应当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依该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工资必须按月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70 不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 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分包企业在用工关系成立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到当地建筑业劳务交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

 承担相应行政处罚 中心办理录用备案相关手续。

 71 集团公司代缴社保,未明确代缴关系,导致集团公司被追讨工资 要求劳务分包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保,避免集团公司代缴,确实需要集团公司代缴社保的,应当由申请人出具承诺,明确与集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代缴社保。

 72 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者不需要再继续履行的,未及时清理劳动关系 加强日常管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及下属企业及时清理劳动关系,结清工资。

 73 集团公司未及时掌握内部承包人招聘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导致人工工资未能发放到位 加强日常管理,要求内部承包人定期上报招聘人数及时掌握劳务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保证人工工资发放到位

 十二、材料设备买卖租赁法律风险

 74

  违约 责任 约定 风险

  违约金约定过高 应当约定合理金额的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为是过分高于损失。

 违约金约定没有封顶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设置违约金封顶条款。

 重复承担违约责任,如既承担租金又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甚至还要承担材料丢失、损耗赔偿 不得重复对同一行为或者事实设定两个及以上违约责任。

  75

 管辖地 约定 风险 管辖地未约定在买受人、承租方所在地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管辖地应当约定在买受人、承租方所在地。

 管辖地约定在合同相对方所在地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管辖地应当约定在我方所在地。

 管辖约定不明确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管辖地应当约定在我方所在地。

 76

 未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集团公司支付款项未经内部承包人委托支付 未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集团公司支付款项应当经过内部承包人委托确认后支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完善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并做好相关流程中的签证手续。

  77 认定 表见 代理 风险 内部承包人签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出具承诺书等 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确保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内部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内部承包人适用集团公司统一提供的承包合同,明确内部承包 内部承包人私刻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等印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出具

 承诺书等 人的权限范围,同时应当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控。

  78

  收货 审查 不实 风险 收货时未审查标的物数量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现场收货人员姓名和权限,明确约定只有特定人员有权对合同的实质内容如价款、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核确认,有权对价款进行变更或调整,非合同约定的特定人员,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授权而擅自签字确认的行为一律无效。收货时应当审查标的物数量,收货时应当审查标的物质量,

 收货时应当审查标的物品牌、型号、规格等具体参数,收货单应如实载明收到的标的物。

 收货时未审查标的物质量 收货时未审查标的物品牌、型号、规格等具体参数

  收货单上载明的标的物与实际不符

  79

 收货人员擅自签结算单 合同中明确收货人权限,明确约定收货人员无权签署结算单,结算单只有经结算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才发生效力。

 80

 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加强日常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供货方签收。

 81 标的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附件未加盖骑缝章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附件应当加盖骑缝章。

 82

 未及时归还导致赔偿及租金的重复计算 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内部责任主体,落实到人,对到期无需续租的设备及时归还租赁物,并及时与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3

 项目现场材料设备管理不善,导致盗窃、挪用、擅自撤场 加强现场管控,大宗材料出入施工现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接收,建立登记制度,完善材料设备领用发放制度,并对责任人实施考核。

 十三、投资法律风险

  84

 融资 法律 风险 向银行贷款融资,提供抵押物抵押风险 拓宽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化解单一的银行贷款融资风险;重视资本市场品牌的建立,树立品牌形象,以获得更多投资者的信赖;优化企业发展的资本结构,保持一定的现金流和利润率;完善集团公司内部融资制度体系规范化的建设;加强与银行、抵押人、关联企业沟通,及时解决银行信贷,保证资金。

 向银行贷款融资,因公司涉及法律诉讼、强制执行产生的信贷风险 关联企业或者非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担保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融资,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风险 在工程实践中应审慎考虑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85

 交房 法律 风险

 向房屋买受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买受人索赔 加强日常施工管理,保证房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向房屋买受人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向房屋买受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买受人退房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起来以下情况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面积误差超过 3%,延迟交房等等情况,一般来讲房屋质量不合格退房的不多,更多的原因是因延期交房,特别是在房产市场下行压力巨大的经济环境下,因此要严格把控工期。

 向房屋买受人交付的房屋,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要求发包方会同物业积极配合内部承包人,严格积极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义务和保修责任,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费用。

 逾期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导致买受人索赔 招投标时,科学合理计算工程工期,尽量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延期的责任,施工中加强工期管控,严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要求,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避免因工期逾期而被买受人索赔。

 合作 合作开发土地法律风险 严格依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拟定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分析,做好投资风险防控和评估,开发前确定土地性质,合作合作相对方资信法律风险

 86 法律 风险

 合作回报法律风险 双方中至少一方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明确约定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确保项目合法,合作开发合同有效,在合作前对合作相对方进行资信情况调查,及对回报率进行测算。

 十四、税收法律风险 87 合同未具体明确所需代扣代缴的税费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扣代缴税费主体及最终承担税费的主体。

 88 合同未具体明确甲供材料税费承担,导致集团公司补缴税费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甲供材料税费的承担主体为发包人。

 89

 纳入总包范围的分包工程款,分包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给工程业主 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分包工程款的发票开具对象,并约定分包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给发包方产生的违约责

 任。

 90

 发包人要求代开发票,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违反规定代开发票。

 十五、诉讼法律风险

 91

 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做好专项审计、项目中间审计、竣工项目审计,审计中发现应收未收账款指定专人发函催收,及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处理。

 92

 起诉时未对工期、质量反诉进行诉前审查 建议对准备起诉或已经起诉的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组织诉讼项目审计,可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起诉前反

 诉审查。

  93

 超过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 工程竣工的,未在竣工后 6 个月内起诉

 应当在工程竣工后 6 个月内,或者合同解除、终止履行后 6 个月内起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未在 6 个月内起诉

  94 集团公司账户被查封 风险 未及时与法院沟通解封,导致资金损失发生 积极与法院及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提供担保,解决查封。

 案件结案后,未及时申请解封

 案件结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

 未及时续 不动产的财产保全期限 2 年 建立预警制度,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尚

 95 保导致脱保的法律风险

 为结案的保全财产续保,并应在财产保全期限到期 15 日前,申请续保。

 动产的财产保全期限 6 个月,期满后为 3 个月 96 缺席审判导致放弃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建立预警制度,杜绝缺席审判。

  97 超过上诉、再审期限法律风险 超过期限上诉、再审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 15 日内提起上诉,并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未及时缴纳诉讼费,视为撤诉 起诉、上诉后 7 天内及时缴纳诉讼费,如不及时缴纳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

 未及时缴纳上诉费,视为撤诉

  建立预警制度,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及裁定,如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98 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