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6-19 19:10:06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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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水务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1.监督人员工作守则 ............................. 1 2.监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 2 3.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流程 ......................... 3 4.监督告知制度 ................................. 4 5.项目划分核备制度 ............................. 5 6.监督检查制度 ................................. 7 7.质量核定(备)制度 .......................... 40 8.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 42 9.监督通报制度 ................................ 44 10.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工作制度 ................... 46 11.监督工作内部检查制度 ....................... 54 12.监督员轮岗制度 ............................. 56 1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 57 14.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 ........... 58 15.水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 59 16.水务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61 17.验收审核程序和相关要求 ..................... 63 18.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监督指南 ............... 66 19.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图 . 69

 1 一、监督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二、熟悉受监项目的工程动态、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以集体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工程时应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签发的各种监督文书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

 四、坚持原则,秉公履职,清正廉洁,行为规范,作风优良,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尊重客观事实,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

 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在监督工作中,以数据作为评判质量安全状况的依据。

 六、尊重客观事实,准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及时妥善处理问题。

 七、虚心听取受监单位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八、遵守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二、监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秉公办事,树立良好的信息和职业形象。

 二、敬业爱岗,严格监督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行监督。

 三、提高效率,热情服务 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监督工作及时到位,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四、公正严明,接受监督 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

 五、严格自律,不谋私利 严格执行《监督人员工作守则》,不在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中兼职,不利用工作之便介绍工程承包任务和推销建筑材料,不对受监督的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3 三、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流程

  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项目开工情况告知函 核查项目是否在我站监督范围 项目受理,填写受理意见,编监督登记编号,分配到对应监督部 监督部部长分配监督任务到监督组 监督组将项目信息录入监督管理 系统 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开展监督工作 退文处理, 写明退文原因 不在监督范围 监督范围内

 4 四、监督告知制度

 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安全监督站接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来的工程开工情况告知函后,根据任务划分分配到相应监督部,监督部部长根据职责分工,转批给相应监督组,监督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写《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控制点、监督措施、监督人员及监督计划等。

 三、《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应由项目联络员负责填写,监督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监督组在接到工程开工情况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应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代表召开监督交底会,发放《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参会单位代表。

 五、监督工程师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的各项要求。

 5 五、项目划分核备制度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依据《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项目划分并报监督站核备,大型工程可分阶段报送与确认项目划分。

 二、项目划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函、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申请材料由项目法人在互联网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填报,由全市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并推送至区水务局行政审批平台系统,办公室政务审批及系统维护组统一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在审批平台系统填写不予受理原因。

 三、监督人员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划分进行认真审查,并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内容确认。

 四、若审查结论需退回作重大修改的,监督人员应在规定审批时限内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及时根据修改意见予以调整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划分重新进行申报。

 五、监督人员确认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结果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有关规定,

 6 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要求后,拟定具体确认意见,经监督组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应审批权限报监督部部长或分管站领导签发。

 六、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重新报我站确认。

 七、项目划分确认函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7 六、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以巡查、抽查为主,采用集体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每次检查时均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

 二、监督检查以行为监督为主,检查的重点是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履职情况的佐证。

 三、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参建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是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实体质量。

 8 (五)对现场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对水务工程项目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规程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检查工程是否编制项目划分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八)监督工程质量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评定标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评定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九)监督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参建单位的单位资质及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核查,对主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对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和批准情况及度汛方案中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9 (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防范措施、监控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防护用具、施工设备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七)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完毕,现场应如实填写检查结果通知书,填写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并请建设(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并及时录入监督管理系统。

 六、监督检查发现需要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人员应及时指出要求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检查结束后,监督组应视情节轻重,拟定相应处罚监督文书报监督部负责人或分管站领导审核。

 七、监督工作实行差别化监管,结合日常监督巡查情况,对重点水务工程、薄弱项目及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指引

 10 附件 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指引

  1

 项目法人监督检查 1.1

 机构与人员

 1.1.1

 责任主体是否明确。

 1.1.2

 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明确。

 1.1.3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明确。

 1.2

 工程开工条件

 1.2.1

 有无立项文件及资金安排。

 1.2.2

 有无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相关单位的工程合同。

 1.2.3

 有无进行施工图审查。

 1.2.4

 有无工程意外伤害险。

 1.2.5

 项目法人有无对监理、施工单位资质进行检查。

 3 1.3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无明确本单位适用的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有无制订本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4

 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

 督促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1.5

 项目法人对参建单位的人员资质及到岗履职检查情况

 1.5.1

 有无核查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到岗履职情况。

 11 1.5.2

 有无核查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及到岗履职情况。

 1.5.3

 有无核查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质。

 1.6

 质量与安全管理

 1.6.1

 是否制订会议制度。

 1.6.2

 会议记录是否齐全。

 1.6.3

 项目法人组织开展质量与安全检查次数。

 1.6.4

 有无建立质量与安全隐患检查台账。

 1.6.5

 检查发生的问题是否跟踪落实。

 1.7

 对比检测及专项检测

 1.7.1

 有无对比及专项检测方案。

 1.7.2

 有无检查对比及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1.7.3

 是否按进度实施了对比检测。

 1.7.4

 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处理。

 1.8

 专项方案审查

 1.8.1

 是否组织论证、批复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1.8.2

 是否制订了应急预案,是否经过审批。

 1.8.3

 是否制订了度汛方案,是否经过审批。

 1.9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

 项目法人对使用情况有无进行检查。

 1.10

 工程项目划分

 1.10.1

 是否组织进行项目划分。

 12 1.10.2

 项目划分是否进行确认或备案。

 1.11

 验收

 1.11.1

 是否及时。

 1.11.2

 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

 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2.1

 资质管理

 2.1.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1.2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2.2

 机构与人员

 2.2.1

 是否按要求设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监理机构设置通知书)。

 2.2.2

 配备的监理人员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工程建设需求。

 2.2.3

 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人数是否满足实际需要。

 2.2.4

 当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相关人员的调整审批手续。

 2.3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无明确本单位适用的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有无制订本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4

 监理方案

 2.4.1

 有无编审监理规划,编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13 2.4.2

 监理规划和细则是否包含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2.4.3

 有无编制旁站监理方案。

 2.5

 对体系的审查

 2.5.1

 有无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2.5.2

 有无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资质。

 2.5.3

 有无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格。

 2.6

 隐患台账

 2.6.1

 有无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的工程。

 2.6.2

 有无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2.7

 对施工单位相关方案的审查

 2.7.1

 有无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7.2

 是否组织论证、批复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2.7.3

 有无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2.7.4

 有无对度汛方案进行审查。

 2.8

 现场管理

 2.8.1

 有无进行图纸会审。

 2.8.2

 是否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2.8.3

 有无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8.4

 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核验情况。

 2.8.5

 有无按要求进行旁站。

 14 2.8.6

 监理开展质量与安全检查情况。

 2.8.7

 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跟踪落实。

 2.8.8

 有无进行危险源排查。

 2.8.9

 有无对施工单位的管线、构筑物、建筑物放线测量及竣工测量进行复核。

 2.9

 检 测

 2.9.1

 有无对施工单位检测方案进行审查。

 2.9.2

 有无对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2.9.3

 检测见证制度落实情况。

 2.9.4

 有无对检测项目、频次、进度进行检查

 2.9.5

 是否对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10

 监理资料

 2.10.1

 监理日志记录是否完整。

 2.10.2

 监理日志与旁站记录、材料、构配件进场、会议、施工质量评定、验收等文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2.11

 验收与评定

 2.11.1

 验收是否及时。

 2.11.2

 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11.3

 是否对工程完成内容及时进行评定。

 3

 施工单位监督检查 3.1

 资质管理

 3.1.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

 施工资质等级、承包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

 15 在有效期内。

 3.1.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3.2

 机构与人员

 3.2.1

 有无按设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施工组织机构人员报审表)。

 3.2.2

 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工程建设需求。

 3.2.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2.4

 当项目施工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相关人员的调整审批手续。

 3.2.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在有效期内。

 3.3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1

 有无按照要求制订工程质量责任制、施工“三检制”、施工质量验收制、材料取样送检制、工地例会制等质量管理制度。

 3.3.2

 有无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3.3

 有无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质检员、安全主任/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施工员等主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6 3.3.4

 有无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3.5

 有无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3.6

 有无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有无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3.7

 有无按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3.8

 有无建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4.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监理单位进行审批。

 3.4.2

 有无按要求编制临时用电的专项施工方案(当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否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4.3

 对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单元工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1)是否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公章。

 3.4.4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单元工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2)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结果如何。

 17 3.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3.5.1

 施工人员进场有无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5.2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有无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

 3.5.3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施工作业班组向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3.6

 应急救援与危险作业管理

 3.6.1

 有无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3.6.2

 有无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3.6.3

 有无按照营救救援预案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6.4

 对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是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

 3.6.5

 有防洪度汛要求的工程有无编制工程防洪度汛预案,所编制的防洪度汛方案是否经批准。

 3.6.6

 有无按照要求组织防汛抢险演练。

 7 3.7 进场验收

 3.7.1

 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前有无按照规定进行进场申报,申报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3.7.2

 有无按照要求进行原材料、设备、苗木等的进场验收。

 3.7.3

 进场的材料、设备等在使用前是否按照要求进

 18 行使用报审。

 3.7.4

 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玻璃钢管、启闭机、闸门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3.7.5

 外地采购的苗木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书。

 3.8

 质量检验

 3.8.1

 有无编制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3.8.2

 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8.3

 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是否与工程进度一致。

 3.8.4

 混凝土、砂浆等试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制作、养护。

 3.8.5

 桩基、灌浆、防渗墙等工程有无按照设计和规范进行专项质量检测。

 3.8.6

 管道、给排水构筑物等有无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功能性检测试验。

 3.8.7

 排水管道有无按照要求进行内窥检测。

 3.8.8

 机械、设备、泵站、机组等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空载、带负荷等运行调试试验。

 3.8.9

 管线、构筑物、建筑物等有无按照要求进行放线测量及竣工测量。

 3.8.10

 有无按照要求建立质量检测台账,并及时记录。

 3.9

 现场管理

 3.9.1

 工程开工备案、开工令、设计技术交底、图纸

 19 会审记录等资料是否齐全。

 3.9.2

 项目划分资料是否齐全。

 3.9.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安全员、质量主任/质检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3.9.4

 现场施工技术文件及主要技术规范的配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3.9.5

 涉及工程变更的相关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3.9.6

 工地例会记录是否齐全。

 3.9.7

 施工日志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与工程实际是否一致;主要工程进展情况及施工主要内容是否如实记录。

 3.9.8

 临电架(敷)设完毕后,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定期巡视检查。

 3.9.9

 进出工地的罐式车辆租赁合同、“两牌两证”等罐式车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9.10

 施工起重吊装机械的使用单位是否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责任。

 3.9.11

 施工起重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模板、租赁设备投入使用等特种设备的合格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

 3.9.12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等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场前查验记录等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20 3.9.13

 是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垂直运输作业人员、安全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的管理台账;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9.14

 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的岗位责任制、器材领发、清退制度、审批制度等是否完善。

 3.9.15

 有无按照要求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是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了消防检查,建立了防火档案。

 3.9.16

 有无对围堰的安全进行了定期检查。

 3.9.17

 有无按照要求定期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按照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3.9.18

 对检查发现的相关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的进行了整改处理。

 3.9.19

 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等下发的涉及质量与安全的整改通知、监理通知等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处理,需要进行书面回复的是否及时的进行回复。

 3.9.20

 对存在的需要进行质量缺陷备案的相关质量缺陷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质量缺陷备案。

 3.10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3.10.1

 已完工的工序、单元工程(分项、检验批)是否及时的进行了施工质量验收评定(选用的质量评定表格是否正确,内容填写是否准确,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21 3.10.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

 3.10.3

 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情况。

 3.10.4

 围堰、施工道路、临建等临时工程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验收。

 3.10.5

 混凝土、砂浆试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数理统计分析,评定结果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3.10.6

 分部工程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评定和验收结果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3.10.7

 单位工程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单位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评定结果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3.10.8

 单位工程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评定和验收结果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3.10.9

 合同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否通过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10.10

 有无按照规定进行了相应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工作,是否通过了相应的验收。

 3.11

 事故处理

 3.11.1

 对存在的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及时上报。

 3.11.2

 对质量、安全事故有无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3.11.3

 有无按照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台账。

 22 4

 勘察(测)、设计单位监督检查 4.1

 资质管理

 4.1.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4.1.2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4.2

 机构与人员

 4.2.1

 是否成立项目组或委派设计代表

 4.2.2 派出人员技术能力是否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

 4.3

 设计技术服务

 4.3.1

 有无进行技术交底。

 4.3.2

 有无参加图纸会审。

 4.3.3

 有无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外观质量评定。

 4.3.4

 设计代表是否经常到现场指导施工并解决与设计相关问题。

 4.3.5

 是否参加工程验收并明确提出验收意见。

 5

 设备供货单位监督检查 5.1

 资质管理

 5.1.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5.1.2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供货商是否具有相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产生(制造)许可证及其是否处于有效期范围内。

 5.2

 供货商的质量与技术服务

 23 5.2.1

 有无进行出厂验收,有无提供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说明书、设备清单。

 5.2.2

 有无进行设备进场验收,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说明书、设备清单及外观质量等。

 5.2.3

 有无配合设备安装单位参加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技术质量问题是否协助解决。

 6

 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6.1

 资质管理

 6.1.1

 承担的检测项目参数是否通过资质认定以及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6.1.2

 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各专业资质等级及参数范围是否满足所承担的检测项目的要求。

 6.2

 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配置

 6.2.1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工地试验室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是否满足现场检测要求。

 6.2.2

 为项目配置的试验人员的资格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6.3

 检测质量与技术服务

 6.3.1

 是否及时为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6.3.2

 见证制度执行情况。

 24 6.3.3

 为委托单位提供检测方面的技术指导情况。

 7

 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7.1

 工程进展情况

 7.1.1

 完成内容。

 7.1.2

 形象进度。

 7.2

 文明施工措施

 7.2.1

 现场是否设置五牌一图、工程管理信息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工程承包信息牌、监管信息牌)。

 7.2.2

 现场围挡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规定:现场围挡应连续、封闭,主干道围挡高度不小于 2.5m、其他道路围挡高度不小于 1.8m。

 7.2.3

 安全警示标志:在临时用电场所、施工机具使用场所、基坑临边、基坑及脚手架的安全通道等具有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等部位有无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2.4

 工地路面、车行道路是否硬化并做降尘处理,且措施是否落实;运输车辆驶出场区的除泥、冲洗措施是否落实;泥土临时堆放场的设置是否合理。

 7.2.5

 施工现场有无根据施工作业条件制订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7.3

 基坑及边坡安全措施

 7.3.1

 基坑或边坡堆置土、停放料具等荷载或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5 7.3.2

 临边安全防护措施制作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规定:安全防护栏杆一般采用直径不小于Φ48 的钢管或型钢制作,上杆离地高度应为 1.0~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 0.5~0.6m,立柱打入地面深度为 50~70cm,至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且应能够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7.3.3

 基坑或边坡有无设置合理的上下安全通道。

 7.3.4

 深基坑或高边坡是否按规范或设计要求落实第三方安全监测。

 第三方安全监测,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监测方案经监理、设计审批同意后实施。

 7.4

 临时用电

 7.4.1

 是否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一般规定:用电机器的配电线路上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也叫末端箱),同时应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里面设置漏电保护器,分配电箱装与不装漏电保护器都可以。

 7.4.2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是否超过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是否超过 3m。

 7.4.3

 是否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

 一般规定:一个开关箱只能控制一台用电机器、每个开关箱内应设置有漏电保护器和开关。

 7.4.4

 保护零线(即 PE 线,绿/黄双色线)是否重复接地。

 26 一般规定:PE 线是专用线,不能采用其他线代替或者用作他用。配电箱(含总、分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等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位(即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的另一端连接埋入土体的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7.4.5

 现场配电线路架(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可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电缆架空应使用绝缘导线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严禁沿树木、脚手架上敷设。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时,埋深不应小于 0.7m,且在上、下、左、右四面铺设 50mm 的细砂,然后添土、覆盖硬质保护层。

 7.4.6

 配电箱、开关箱的垂直高度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 1.4m 至 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是为 0.8m 至 1.6m。

 7.4.7

 现场照明安全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1)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封闭式灯具。(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3)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4V。(4)特

 27 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12V。

 7.5

 施工机具的安全使用

 7.5.1

 圆盘锯的锯片及传动部位是否按规定设置防护罩、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 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盘锯)。

 7.5.2

 氧气、乙炔瓶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1)氧气、乙炔瓶距明火间距不小于 10m;(2)氧气、乙炔瓶间距不小于 5m;(3)氧气、乙炔瓶不能平放和曝晒;(4)氧气、乙炔瓶储存时应分库存放。

 7.5.3

 交流弧焊机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1)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 5m,电焊机械的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 30m; (2)电焊机外壳应做保护接零;(3)交流电焊机开关箱应配备二次侧触电保护器;(4)露天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5)电焊机一次侧、二次侧接线处防护罩应齐全;(6)电焊工人应持有效电焊工证件上岗作业。

 7.5.4

 蛙式打夯机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1)蛙式打夯机应使用单向开关;(2)操作扶手应采取绝缘措施;(3)应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7.5.5

 潜水泵安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1)潜水泵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2)

 28 开关箱中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时间不大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

 7.6

 起重吊装机械安全使用

 7.6.1

 使用单位是否与出租单位签订出租协议,是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6.2

 起重吊装机械是否有年检合格报告、驾驶员是否持有效上岗证件上岗。

 7.6.3

 起重吊装作业时,现场是否已做好警戒。

 7.7

 脚手架安全使用

 有无按规定编制的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编制方案一般规定: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方案;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基础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连墙件拉结点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安全措施等。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29 钢管、扣件一般规定:钢管脚手架一般选用外径 48mm、壁厚 3.5mm 的钢管搭设,钢管上严禁打孔,扣件、钢管应有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扣件使用前须进行质量检查,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扣件。出现螺栓滑丝的应更换,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 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

 脚手架搭设一般规定:(1)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上岗人员应经安全技术交底合格并定期进行体检。

 (2)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地基应平整夯实;24m 以下落地式外脚手架应沿脚手架长度方向铺设木枋;24m 以上落地式外脚手架应沿脚手架长度方向铺设 5cm 厚度木垫板;每根立杆下应设置底座和垫板。

 (3)连墙件的布置 ①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cm; ②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③应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④一字形、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应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应不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 4m(两步); ⑤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严禁使用仅

 30 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4)杆件设置 ①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②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 20cm 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使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③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应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且高低差不应大于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cm; ④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 2m; ⑤立杆应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⑥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⑦立杆顶端应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⑧双管立杆中副立杆的高度应不低于 3 步、钢管长度应不小于 6m; ⑨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即: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应不小于 50c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应不大于步距的 1/3。

 (5)剪刀撑设置 ①每道剪刀撑宽度应不小于 4 跨,且不应小于 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 45°~60°之间;

 31 ②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③剪刀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 1m、并应等间距设置三个旋转扣件固定。

 (6)架体防护 ①脚手架外立面应满挂密目安全网全封闭、临街面应采取硬质防护; ②施工层应满铺脚手板,铺设脚手板时主筋应垂直于纵向水平杆(大横杆)方向、四角应用不细于 18#铅丝双股并联绑扎,应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不得有探头板; ③脚手架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 10m 应设水平安全网或满铺脚手板,水平安全网应兜挂至建筑物结构; ④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 ⑤当架体与楼层间隙大于 15cm 时,应挂安全平网进行封闭。

 (7)人行通道 ①人行兼做材料运输的斜道高度不大于6m的应采用之字型; ②运料道宽度应不小于 1.5m、坡度应采用 1∶6,人行斜道宽度应不小于 1m、坡度应采用 1∶3; ③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应不小于斜道宽度;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 1.2m 和 0.6m 高的双道防护栏杆及18cm 高档脚板,防护栏杆和挡脚板表面应刷红白警示色;

 32 ④斜道应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其各立面应设置剪刀撑; ⑤斜道的基础应与外脚手架基础一致,斜道的连墙件应按照开口型脚手架要求设置; ⑥斜道脚手架应采用不少于 4cm 厚的木板,并每隔0.3m 设 5cm 宽、1cm 厚的防滑条。

 7.8

 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7.8.1

 涉水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戴救生衣。

 7.8.2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安全带,进入工地人员应配戴安全帽。

 7.8.3

 隧洞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进洞挂牌制度,并对洞室气体、洞室安全变形进行监测。

 7.9

 土石方工程

 7.9.1

 开挖高程、坡度、尺寸及支护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上或开挖边线附近的危石是否已清理干净。

 7.9.2

 是否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

 7.9.3

 开挖前是否核查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开挖过程中,是否按设计要求对开挖出来的地下管线进行保护。

 7.9.4

 回填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压实度是否经检测合格。

 7.10

 混凝土工程(含隧洞衬砌、灌注桩)

 7.10.1

 钢筋、止水带等原材料是否已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

 33 7.10.2

 软基或岩石基础面、灌注桩孔深和孔径是否经联合验收合格;施工缝面凿毛是否满足要求并冲洗干净;隧洞轴线是否按规定进行测量。

 7.10.3

 模板制安是否经验收合格,模板支撑体系是否经验收合格。

 重点检查:模板的拉筋、固定杆等设置是否牢固;模板内结构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有防渗要求的结构,是否采用带止水片的螺杆固定模板。

 7.10.4

 钢筋的根数、长度、保护层、接头焊接(单面焊 10d、双面焊 5d)或搭接长度、双排钢筋的间距、接头错开长度(在同一截断面范围内的接头应错开不少于50cm)等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7.10.5

 止水带安装是否处于结构缝中间位置、接头搭接长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脱开现象。

 7.10.6

 是否存在蜂窝麻面、狗洞、露筋、跑模、错台等表观问题,拆模后的养护措施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7.10.7

 砼试件(含抗压、抗折、抗渗及氯离子指标检测)检测频率、灌注桩检测频率及方式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7.11

 砌筑工程

 7.11.1

 砌体材料的规格、尺寸、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原则上不应采用风化石,设计对石料的软化系数有要

 34 求时还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7.11.2

 基础面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11.3

 砌筑砂浆是否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和机械搅拌,砂浆拌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11.4

 砌筑施工伸缩缝、错缝留置、泄水孔埋设等是否符合要求。

 7.11.5

 砌筑顺序、组砌形式、灰缝厚度、砂浆饱满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1.6

 砌体的外观轮廓尺寸、厚度、坡度、平整度、勾缝等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12

 管道工程

 7.12.1

 管材规格、型号、外观标志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7.12.2

 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玻璃钢夹砂管等国家已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管材,其厂家是否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7.12.3

 管道接头连接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注意】

 施工现场经常出现擅自将承插式接头改为电热熔带包扎连接接头。

 7.12.4

 管道沟槽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代表进行验槽;当设计明确了地基承载力指标时,是否已进行了地基承载力检测。

 7.12.5

 沟槽回填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时是否

 35 分层回填、分层压(夯)实,压实度(相对密度)是否经检测合格。

 7.12.6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内窥检测、第三方竣工测量工作是否已落实。

 7.12.7

 给水管道的打压试验、清洗消毒工作、水质检测工作是否已落实。

 7.13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7.13.1

 对启闭机、闸门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相关产品,其厂家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7.13.2

 有无按市水务局相关规定落实了出厂、进场联合验收;设备上的标识信息与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7.13.3

 单机、联动、无负荷、带负荷等情况下的调试记录是否齐全。

 7.14

 水土保持、景观绿化

 7.14.1

 种植穴深度、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14.2

 有无落实苗木进场联合验收,苗木的土球直径、胸径、冠幅、高度、种植的行(株)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14.3

 外地采购的苗木是否具有检验检疫报告。

 7.14.4

 苗木(草)的成活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14.5

 有无按规定进行成活阶段验收。

 7.15

 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项目及数量。

 36 附表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单元工程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a.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b.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2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c.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b.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c.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37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5 脚手架工程 a.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堤升与分片提升; c.悬挑式脚手架; d.门型脚手架; e.挂脚手架; f.吊篮脚手架; g.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h.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 工程 a.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b.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a.水利工程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 b.预应力工程; c.隧道工程施工; d.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e.特种设备施工; f.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g.6m 以上的边坡施工; h.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i.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 外江、外海的围堰工程 10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38 附表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单元工程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深基坑工程 a.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b.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a.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b.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2 及以上; c.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工程 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b.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a.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b.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c.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d.其他 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39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5 拆除、爆破 工程 a.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和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b.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c.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d.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7 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8 地下暗挖工程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洞)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9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10 外江、外海和深水围堰工程。

 1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2 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0 七、质量核定(备)制度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核定与核备工作的管理,强化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规范化验收工作,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及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实行核定(备)制度,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重新组织验收。

 二、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质量评定及质量保证等相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定(除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外,其余分部工程质量均为核备)。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之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备)意见书面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