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发布时间:2022-06-21 17:10:09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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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XX 年,XX 市 XX 区纪委下发了《乡镇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的调研通知,XX 区 XX镇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农村信访举报工作问题突出,乡镇纪委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举报工作是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信访举报数量的日益增长,一些错告误告甚至诬告等失实举报也不断涌现。近日,结合乡镇工作实际,笔者对失实信访举报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改进澄清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现状 从网络上查询到的信息来看,XX 年 XX 省 XX 市、XX 省 XX 区、XX 省 XX 市等地陆续出台关于信访举报失实澄清保护制度的实施办法,到 XX 年逐渐在全国各地大范围内铺开。XX 年 X 月 X 日,XX 区纪委先后以 XX 年

 第 1 号和 3 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证明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经调查核实证实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

 值得一提的是,XX 年 9 月,XX 省咸宁市咸安区纪委出台了《信访举报失实澄清保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11 月,多家媒体刊登《XX 一地级市首次公开为遭诬告干部正名!这位干部眼泪湿眶》的新闻稿,作为咸宁首次公开为遭失实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保护的典型案例,走在了全省前列。

 XX 市 XX 区在 XX 年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办法》在规定基本原则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定完善 XX 年出台的《XX 区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强调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诬告或者举报失实的干部澄清正名,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因此,目前XX 区尚未出台针对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的明确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依靠《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

 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XX 区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两个文件作为保护党员干部的政策依据,未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提供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

 二、失实信访举报的主要特点 1. 以匿名举报为主,实名举报偏少。举报人通过邮寄举报信、网站论坛发帖等匿名方式,难以追踪确定到本人,有的没有落款,有的以“知情人”“ XX 村老党员”等字样落款。个别实名举报的,通过电话联系时发现要么是假名字,要么是冒用他人名字进行举报,难以查证。另一方面,举报的成本较低,只需向信访室投递举报信、从网上发表帖子,乡镇纪委就要受理举报并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2. 重复访、群众访现象突出。由于举报成本较低,举报人会一信多投,往往给当地纪检部门、信访部门、上级部门等多头举报,甚至反复多次投递,每次举报信上都添加新的内容,严重耗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采用联名形式,在举报信上签上许多名字,造成一种“群众联名”的错觉,以求扩大事态。

 3. 反映内容多为历史遗留问题。自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益激烈,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日趋

 严格和规范,大部分失实举报的内容都是反映年限较久以前的事情,妄加揣测、捕风捉影、歪曲事实、夸大其词,反映问题不实际不具体,查证难度系数较大。

 4. 举报节点卡在关键时期。结合 XX 年村“两委”换届工作来看,失实举报集中发生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公示、换届选举期间,采取诬告陷害方式企图借机干扰组织视线,达到取消受害人考察候选资格、提拔晋升等目的。

 5. 惩戒处置力度偏弱。由于诬告陷害的失实举报往往以匿名举报的方式,难以认定举报人,或者举报人为普通群众,而对群众缺乏惩戒约束方式,导致纪检部门以查清事实为举报告结,受害人也放弃维权,更加助长了失实举报、诬告陷害的不良风气。

 三、出现失实信访举报的原因 1. 党务政务公开不彻底。近年来,村组才逐渐改变过去的“一言堂”局面,执行集体议事、民主决策,通过规章制度对村干部决策的事项进行公示公开。一方面过去留下的问题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村在执行时打折扣,不按程序办事,敷衍了事、走过场,公开透明度不够,再加上没有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导致群众产生怀疑和误解。

 2. 举报者满足个人目的。部分举报人因与被举报人存在私人矛盾或者竞争关系,出于个人恩怨或者嫉妒不满心里,心怀“搞不倒你也要搞臭你”的错误想法,提供不实举报,意图干扰组织、影响个人名誉,达到个人目的。另一方面,举报人可能的确掌握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线索,但为了引起纪检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的注意,采取夸大其词、故意捏造等手段吸引注意力,偏离了正当举报的诉求。

 3. 群众不明事实举报。基层农村里,许多言论一传十十传百,在传播过程中往往变质。部分举报人不负责任,对道听途说来的信息,不经分析判断就向纪检部门举报,抱有碰运气的想法,认为说错了也没有影响。

 4. 党员干部作风粗暴。在乡镇,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的主流是好的,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村组干部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行事粗暴,在对待来访办事的群众时,态度恶劣,缺乏耐心,没有放下身子,态度高高在上,引起群众不满意,矛盾愈演愈烈,由初信初访演变为缠访闹访。

 5. 对群众信访举报不重视。部分村、纪检工作人员不作为,对群众信访举报的案件不重视,不积极去调查情况,久拖不决或敷衍塞责,与信访举报人沟通不够,没有及时反馈案件处理进度,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群众对纪检

 监察部门失去耐心和信任,更加坚定举报人有问题或者对整个政府失去信任。

 四、关于改进澄清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 制定实施办法,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学习目前已出台相应实施办法的地区,对从举报件的受理到澄清失实举报的一系列程序进行流程细化,规范澄清的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使澄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被举报人权益。继续强化落实开门接访制度,鼓励实名举报。

 2. 多部门配合,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进行查处。推动纪检监察组织与组织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等建立健全内部通报、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的失实举报。针对诬告陷害人的不同身份,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普通群众等,分别由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做好诬告陷害行为登记,取消诬告陷害人因失实举报获得的不当利益,同时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3. 进行澄清正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对查证不属实的举报,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澄清,还原事实真相。

 在调查结束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必要时,经被举报人同意,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发《举报问题澄清通知书》,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证举报失实澄清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群众树立正确举报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积极宣传相关的信访条例文件及要求,进一步强化法规意识,鼓励信访人依法正确行使监督权、举报权、信访权,履行如实反映问题的义务。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处理、召开大会通报情况、加大反面典型宣传力度等办法,强化舆论走势,遏制失实举报和诬告陷害风气的滋生蔓延,营造健康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