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保民生关键是保市场主体

发布时间:2022-06-22 19:20: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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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的不确定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出全年经济增速具体目标,而是强调要集中精力抓好“六稳”与“六保”,特别是要优先稳就业保民生,稳住经济基本盘。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与保障政策当然是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手段,但要让稳就业与保民生具有可持续性,关键还是要保市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0 年 7 月 21 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与市场:稳就业保民生的两个主体

 疫情冲击再加上传统经济增长要素衰减所导致的结构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今年第一季度 GDP 负增长 6.8%。抗击疫情政策的及时有效,使我国复工复产走在了世界前列。但全球疫情的蔓延导致我国外贸订单大幅下降,企业经营步履维艰,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为了稳住经济基本盘,中央提出今年要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保民生当然可以通过政府出台一系列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政策来实现,但受制于财政等约束条件,可持续的民生保障还是要靠就业来实现。家庭有了就业,就有了收入;有了收入,就有了消费,这就既能维持家庭的基本民生,又能产生消费需求,从而为经济增长注入动力。为此,中央明确提出了稳就业的目标:今年城镇新增就业 900 万,城镇调查失业率 6%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 5.5%左右。

 政府在稳就业上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出台一批基础设施等投资计划直接创造就业;财政可以通过减税降费、财政补贴等政策来降低企业成本,中央银行可以通过优化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政策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从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条件,维持乃至增加就业岗位;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出台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刺激投资与消费需求,以一定的经济增长维持一定的就业水平;政府可以用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稳就业,如对经营面临困难仍不解雇员工的企业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等。

 政府稳就业政策是否有效与可持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是吸收就业的主体,只有企业能够活下来并且能够进一步扩张,才能不解雇员工,乃至于能增加员工数量,就业才能稳定。截至 2018 年底,我国总就业人数 7.76 亿,其中第一产业 6.1%;第二产业占 27.6%;第三产业占 46.3%。在非农就业人口中,政府与事业单位就业比 9.2%,超过 90%的劳动力在企业就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 5.73 亿非农就业人数中,农民工有 2.88 亿,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一旦失业,较难在城市享受到失业救济福利,民生问题将会陷入困境。稳就业不仅要稳住城市适龄劳动人口的就业,还要稳住农民工的就业,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要稳住就业,就必须有效控制疫情,让商店能开门,工厂能全面复工复产,避免出现企业倒闭潮,让企业能活下来。特别是要实现新增 900 万就业人口,就必须让企业保持一定的投资率,维持必要的经济增长。经测算,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要实现新增就业人口 900 万,

 GDP 增速大约要维持在 3%左右的水平上。企业活不好甚至活不了,就业就稳不了。因此,保民生就必须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保市场主体。

 二、输血与造血:保市场主体的两种方式

 市场主体主要由企业与家庭组成,家庭既是劳动力的供给者,又是消费需求者,家庭的消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就业状况,而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取决于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够卖出去,市场需求越旺盛,企业的扩张能力越强,就业就越充分,家庭的消费需求也就越大。因此,稳住经济基本面,就是要保市场主体,关键是保企业。企业的活力是保持国民经济整体活力的微观基础,企业能否基于效率原则与利益动机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及时的反应决定了市场机制能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企业的性状是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前提,因为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除了政策本身是否符合实际外,还取决于宏观政策的传导机制及市场主体能否灵敏及时作适应性反应。

 保市场主体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一个是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救助政策,针对某一个特定行业或者某个特定企业给予特定的救助为企业“输血”;另一个是通过改变某些市场条件或者某些制度环境来激发企业的活力,进而保住市场主体,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而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随着企业自身发展机

 会的增多与活力的提升,其抵御外部不确定性的能力会得到增强,企业吸收就业的能力就会提高。

 毫无疑问,在经济受到疫情严重冲击情况下,短期内以行政手段为主对企业进行救助是必要的。这种行政化手段是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为企业“输血”,具体包括对企业减税降费、给企业特别补贴、通过行政办法给予企业特别的贷款优惠等。这些办法在短期内是有效的,但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政府的“输血”行动能否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的生存能力,还取决于“输血”的方式与效果。

 第一,“输血”对象是否合适?市场化条件下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救助,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情况不同,并且在同一个产业里面,企业也有好有坏,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对所有企业给予救助,可能会导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固化经济结构。为此需要建立一个甄别机制,否则会导致该救助的企业没救助到,不该救助的企业反而救助了,从而导致资源浪费。

 第二,“输血”是否及时?救助政策应该在市场主体最需要政策支持时及时落地,而不要等市场主体病入膏肓时再下药,这时企业已无法起死回生了。目前有关部门大都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给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化救助程序比较繁琐,有时政策落实的中间环节太多,每个环节都折腾企业一次,当救助政策落地时可能已经时过境迁,救助可能对某些企业只是画饼充饥。

 第三,“输血”的血型对不对,即救助政策是否精准?企业遇到的难题是千变万化的,“一刀切”的纾困解难政策很难适合不同企业的不同需要,

 这就要做到解困政策精准到位,对症下药。如有的企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比重比较低,而央行在融资支持的政策中规定了贷款规模与固定资产比重挂钩,此类企业尽管市场前景看好,却得不到必要的贷款规模。实践中应根据此类企业特点,研究出台如何解决轻型资产、人力资本比重高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四,“输血”管道是否畅通,即救助政策的传导机制是否通畅?中央这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扩大政府公共开支、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的政策,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但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反映他们并没有切实感受到相关政策的实惠,原因之一就是“输血”的管道不畅通,中间环节“截留”及体外循环等现象频发。因此,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相关的减税降费、增加的财政开支要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

 以“输血”的方式保市场主体尽管短期内见效比较快,但其可持续性存疑。特别是一旦行政性救助政策长期化,可能会带来很多后遗症和问题。其一,受财力的约束,行政性救助企业政策的可持续性会存在严重问题。例如,压缩财政收入,扩大政府开支会增加财政赤字,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会面临财政约束。扩大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有助于推动利率下行,减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但可能会导致货币超发,面临通货膨胀约束。其二,这种持续性行政救助有可能会加剧企业对政府的纵向依赖,助长某些企业“等靠要”思想,反而抑制了企业活力。其三,行政性救助可能存在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冲突。短期内可能通过救助让企业暂时存活了,但是在长期目标方面,比如结构优化,让企业长期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让市场机制发挥更重要作用,可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伤,从而影响长期目标的实现。行政性救助办法还可能导致行政干预有自我强化的倾向,长期来看反而不利于企业活力的激发。

 从短期来看,采用行政手段救助市场主体是必要的,但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行政手段转化为市场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也就是保市场主体不仅需要及时向企业“输血”,更应重视企业自身“造血”功能的维持与增强,通过营造更适宜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以及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来重塑市场主体,以提升企业走出经营困境的能力。

 三、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形成稳就业、保民生的长效机制

 企业作为创造就业机会的主体,能生存下来,就业就稳得住,企业能够发展,就业就会增加。企业如果活不了、活不好,再好的稳就业保民生的政策都会失去发挥作用的支点,最终将受财力约束而难以持续。如何让企业在结构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与疫情双重冲击下能够保证在活下来的前提下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除了必要的政策扶持外,遵循市场规律,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与激发企业的活力就显得非常重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更加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保市场主体提供了制度保障。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首先,应出台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与更加灵活适度的货币政策,刺激内需。在当下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的条件下,还需要继续出台“一揽子”宏观刺激政策来刺激内需,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的投资需求,并让企业的发展前景变得更好,让企业更有能力活下去,并且活得更好。比如减税降费落到实处、合理推进新基建、继续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等。同时要采取措施,引导货币流向实体经济,而不是更多流向资产市场,防止资产价格再度泡沫化。其次,更好地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优化企业的营商环境。《意见》强调要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反映到营商环境上,就是要进一步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即政府要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并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要界定清晰,政府不随意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再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增长动能的转换,为企业创造新的投资机会。旧的增长动能确实在衰减,但我们还有很多新的增长动能,如果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新增长动能激发出来,有可能会给企业提供更多新的投资机会,企业的生存发展的可能性会变大。比如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通过新型城镇化可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企业发展就有更多的成长空间。同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也可能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最后,弘扬企业家精神。所谓“企业家精神”是指企业家组织建立和经营管理企业特殊技能的集合,企业家在不确定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勇于创新,高效率组合配置土地、劳

 动者、资本等生产要素,创造利润与财富,企业家精神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弘扬企业家精神与保市场主体息息相关。

 市场环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条件,企业能否活得更好关键还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机体是否健康与有活力,而这又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对于稳就业、保民生非常重要。

 第一,以分类改革的原则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意见》在 2015 年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分类改革的原则,提出国有资本应更多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科技、国防、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非竞争领域要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意见》提出的改革原则是通过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探索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就是强调收益权,不强调控制权。按照这样的一种思路来推进国企改革,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第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分类推进混改,即在非竞争性领域实施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的混改,而在竞争性领域,国企混改就不一定要让国有资本保有控制权。《意见》要求在重点领域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原则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就是在非竞争性领域混改要强调国有资本控制地位,重点是通过混改改善经营机制。而在竞争性领域我们甚至可以让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优先股就是强调国有资本的收益功能,不强调控制权。特别是在竞争性企业混改

 当中,我们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方式来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形成,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控股的混改企业要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

 第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意见》除了强调继续推进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垄断企业改革外,还主张要加快实行垄断行业中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如有序放开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适时放开天然气源和销售价格,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不同市场主体参与铁路运输业务的适度竞争等。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助于稳就业保民生。我国现有大约 3000万个中小企业,7000 万个个体工商户,这近亿的市场主体大部分属于民营经济,它们解决了 80%以上的就业。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除了出台必要的扶持政策外,关键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民营企业投资率不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行业限制民营经济进入,投资机会少,即使有限进入该行业也缺乏平等竞争机会,这就是俗称的“旋转门”“玻璃门”“弹簧门”“天花板”。为此,《意见》强调要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排除所有制歧视,实现各类所有制主体公平竞争。要支持非公有制主体进入电力、油气等自然垄断行业,同时提出要放宽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某些垄断性行业,可以起到

 一箭双雕的功效:一方面可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可以把垄断行业中的国企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是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有一个完善的产权制度,产权归属越清晰,市场主体的权责与收益预期越明确,激励约束机制越有效,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给民营企业家较好的中长期稳定性预期,这需要非常强有力的产权保护机制,继续倡导“两个健康”,即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此,《意见》要求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现代社会中确认和保护产权的社会契约形式就是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对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而实现的。因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