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于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案等系列案件处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

发布时间:2022-06-24 08:40:18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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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案等

 系列案件处理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DYCS S1 1 902 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文 件 件

 中国·成都·大邑 大邑县 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

 心 大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共同编制

 二○一九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 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30 第四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标准及证明材料 .............................. 33 第五章

 采购项目 技术、 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38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42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43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4 第 九 章

 评审方法 .............................................................................. 66 第 十 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83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大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公资交易中心”)受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委托,拟对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案等系列案件处理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推荐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

 DYCS1902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案等系列案件处理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大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5.政府采购品目:法律服务(C080101)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采购计划备案号:20190332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00 万元 ,最后报价超过此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采购项目简介

 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向法院对大邑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诉称: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经过合法拍卖取得大邑县晋原街道青屏街村砂石

 2 采矿权,并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 2 年,自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大邑县国土资源局以某电子所进行国防科研实验为由,要求停止生产,给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依法予以补偿。诉讼请求金额为 64378241.5 元。现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国土资源局不予批准延期行政行为诉讼二审现成都中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已提起的上述两个案件,还包括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已经和可能提起的其他所有诉讼。负责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新提起的诉大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所有诉讼案件应诉、开庭、调解、协商,处理上述矿权纠纷涉及补偿方案、解决方案的拟定及谈判工作,以及其他一系列专项工作,直至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大邑县晋原街道青屏村砂石矿采矿权纠纷问题处置完成为止。

 (采购清单及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用书面推荐的形式邀请供应商,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

 3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其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六、禁止参加 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范围内的任一时刻。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

 4 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成都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对供应商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查询结果进行查询。拒绝列入经营异常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此情形的,视同联合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形)。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政 采信用担保融资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大邑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邑县支行关于印发<大邑县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财发[2019]45 号。

 八、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时间(公告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1)磋商文件免费下载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系统中成功提交《采

 5 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后方可参与磋商); (2)供应商要参加磋商,应首先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网站地址 www.cdggzy.com),进入项目采购公告,点击“马上报名”,填写《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 (3)在项目采购公告下方下载磋商文件; (4)咨询电话:028-88266865(受理服务窗口)。

 2. 磋商文件获取 及公告:

 时间:

 2019 年1 10 0 月

 19 日至 2019 9 年

 10 月

 25日。

 3.磋商文件获取地点:

 www.cdggzy.com 免费下载。

 九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9 9 年

 10 月

 29 日

 10 :

 00 时 (北京时间)

 。

 十、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大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2 楼

 206 6 室( ( 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 276 号)。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县公资交易中心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9 9 年 年 1 10 0 月 月 2 29 9 日 日 10 :0 30 时 (北京时间)

 ,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 二 、磋商地点: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 6 276 号 号 2 2 楼

 6 206 开标室

 十 三 、联系方式:

 采购人:大邑县 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

 地

 址:大邑县大邑大道 379 号 联系人:王老师

 6 联系电话:028-88290647 集中采购机构:大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 276 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8-88212148 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大邑县财 政局

 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 66 号行政中心 8 楼

 联系人:彭老师 联系电话:028-88210759

 7 第二章

 供应商 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

 本次采购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 3 家供应商。所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被确定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采 购预算:1 1 00 万元 ;

 3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1 1 00 万元 ;

 最后报价超过此最高限价金额的报价为无效 报价。

 4 联合体 本次采购不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磋商。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无履约保证金 10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县公资交易中心受理服务窗口(交易中心二楼受理大厅)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8266865 11 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时间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截止日 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供应商询问、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以及评分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由采购人答复。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8-88290647 联系地址:大邑县大邑大道379号 邮政编码:611330 2.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询问、质疑由集中采购机构答复。

 询问联系科室:政府采购交易科 联系电话:028-88212148

  询问(书面)、质疑书递交:

 联系科室:受理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028-88266865 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 276 号,邮编:611330 说明:

 说明:供应商如为邮寄的询问(质疑),应按以上联系方式递交并在邮件封面注明“XX 项目询问(质疑)”,收件人不 能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否则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视为无效送达。

 10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注:1.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3 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8-88212148

  14 有效期 磋商后120天,从磋商截止之日起计算。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大邑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8210759 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66号行政中心8楼 邮编:61133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1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6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大邑县财政局备案。

 17 进口产品(如涉及)

 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的参加。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允许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18 备选响应方案和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响应方案和多个报价。

 19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如本项目涉及)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中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确定其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

 12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本次投标产品如为列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投标产品型号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20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附件详见附件《大邑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邑县支行关于印发<大邑县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财发[2019]45 号。

 21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总

 则

  (一)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中所叙述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13

 1.2 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分细则及标准由采购人负责解释。除上述磋商文件内容,其他内容由县公资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二)采购主体等相关概念

 2.1“采购人”、“甲方”系指 大邑县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局。

 2.2“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大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活动的组织方。

 2.3“供应商”系指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乙方”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4 “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系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若供应商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5 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三)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四)

 磋商费用

 14

  无论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五)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本项目在 确定 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无供应商提供咨询论证)。

 4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

 15 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项目无核心产品 。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16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六)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采购活动。

  (七)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八)

 知识产权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7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一)磋商文件的构成 1.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截止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

 18 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三)

 答 答 疑会和现场考察 3.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3.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3.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二)响应文件的语言 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

 19 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三)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

 报价 货币及报价要求

 4.1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4.2 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的内容填写报价表。

 4.3 供应商的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的价格。

 (五)响应文件格式

 5.1 除确有需要外,供应商均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6.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0 6.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6.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如有要求)。

 6.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6.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6.6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6.7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不能用 A4 幅面纸印制的图、表、证等除外。

 (七)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7.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7.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7.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21 7.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八)

 响应文件的递交

 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集中采购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8.2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被确定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8.3 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8.4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8.5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9.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9.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9.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2 9.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9.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

 1.1集中采购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1.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 2.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成交结果

  3.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3.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3.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四)成交通知书 4.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5 (一)签订合同 1.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1.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1.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函、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二)合同分包

 2.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 2.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三)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五)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7 (六)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履行合同

 7.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7.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验

 收

 8.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邑县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大财发〔2016〕7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8.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九)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一)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28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2)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 (1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9 (14)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4)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一)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二)(如涉及)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实质性要求)。

 (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3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要 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特定要求:

 具有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

 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 , 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负 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时 其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

 本项目 不接受 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二、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31 (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范围内的任一时刻。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成都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对供应商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查询结果进行查询。拒绝列入经营异常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此情形的,视同联合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形)。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注:(1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

 “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系指 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若供 应商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而受到较

 32 大数额罚款的,数额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 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 2 )供应 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3 第四章

 供应商 响应文件审查标准及 证明材料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确定被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在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和磋商文件规定。

 一、 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性审查项

 合格条件

 结论

 (一)资格要求

 1.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供应商合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具有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由磋商供应商书面声明 (注:按磋商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 书面声明材料原件 )。(说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具有健全的财务2018 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说明:投标人成立时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4 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证照复印件即可,可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缴纳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