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6-24 18:50:20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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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鼎湖区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肇庆市鼎湖区公安机关辅警队伍管理,充分发挥辅警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 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省府令第 222 号)以及《肇庆市鼎湖区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肇鼎府规[2019]1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辅警,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工作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辅警分为文职类和勤务类,在派出所、巡警大队、刑侦大队、治安管理大队(除办证大队辅警)、禁毒大队工作的辅警属于勤务辅警;其余队室、办证大厅的辅警属于文职辅警。

 第三条

 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辅警人员的统一指标核定和统一实名登记,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简称公安分局)负责辅警的统一公开招聘、统一流动调整、统一考评晋退等各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辅警经费的统一核拨。

 公安分局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工室负责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指导、辅警招录、工资福利发放、

 岗位设置审核等工作;监督室负责辅警队伍及辅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政工室、巡警大队负责全局辅警整体调配、考核和教育训练工作;警务保障室负责辅警经费、装备和后勤保障工作;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视频监控、信息采集与录入、后勤服务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二章 分类定级与条件 第七条

 分类定级 辅警分为初级辅警、中级辅警和高级辅警 (一)初级辅警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可放宽至初中学历。

 2、年龄 30 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男性身高 1.7 米以上,女性身高 1.6 米以上。

 4、经考核,符合初级辅警岗位要求的。

 (二)中级辅警具备的基本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年龄 35 周岁以下。

 3、聘为初级辅警满 3 年以上。

 4、经考核,符合中级辅警岗位要求的。

 (三)高级辅警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 45 周岁以下。

 3、聘为中级辅警满 3 年以上。

 4、经考核,符合高级辅警岗位要求的。

 (四)对新招聘的辅警,均聘为初级辅警,之后符合晋升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中级辅警和高级辅警。

 (五)

 对核定或晋升为中级、高级辅警的,由公安分局负责对拟晋升辅警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和能力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察,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现在职辅警首次核定职级时,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且辅警工作年限满 6 年以上可择优核定为高级辅警,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且辅警工作年限满 3 年以上可择优核定为中级辅警,其他辅警均核定为初级辅警。

 第八条

 人员经费

 辅 警薪金、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经费由区财政负责,财政核拨经费须用于辅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待遇,严禁挪作其它用

 途。

 (一)人员经费。区财政按以下标准保障辅警人员经费,装备费、培训费、伙食费、医疗费、体检费、商业保险费等经费另按相关文件执行。

 1.初级辅警经费每年 5.5 万元; 2.中级辅警经费每年 7 万元; 3.高级辅警经费每年 12 万元。

 (二)

 递增经费。辅警经费随工作年限递增,按现等级聘用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区财政核拨其人员年度经费标准递增 0.2 万元,但不得超过上一等级辅警经费标准。递增经费限于现等级辅警聘期内适用,递增经费的上限为递增后经费标准不超上一等级辅警经费标准。辅警已晋升上一等级的,递增经费标准的工作年限自晋升后重新计算。高级辅警递增后的年总经费标准不得超过15 万元。递增经费标准从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次月起兑现。

 (三)

 辅警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公安分局辅警实际在岗人数核拨,公安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四)

 以后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区辅警总体需求情况而需调整辅警经费标准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拟订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管理与晋升 第九条

 指标核定和总量控制

 (一)公安分局实行指标申报、核准的管理制度,辅警指标的配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核定。核定程序为:由公安分局根据

 工作需要,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人员配置指标的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

 严格控制辅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高级辅警不超过实际在岗辅警总人数的 10%;高、中级辅警合计不超过实际在岗辅警总人数的 50%。

 第十条

 指标动态调整及流动

 (一)

 辅警指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求情况而配置,随工作任务量、编内工作人员数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按照每 3 年一大调整、每年一小调整的原则进行。由公安分局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工作任务量及执勤战备需求等情况每年对辅警人数进行评估,提出适当调整指标的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二)

 辅警实行统一管理,聘期内根据公安分局统筹安排流动,被调整岗位的辅警,应在收到调整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到新岗位报到,拒不接受或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的,一律自动解除现有雇用合同。辅警因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辞职、解雇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由公安分局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指标使用情况及报区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变动手续,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人员冒领空饷,因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从严管理

 (一)公安分局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辅警要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安分局要加强对辅警的工作指导、教育培训和综合管理。

 (二)辅警实行绩效考核、晋级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是发放和调整工资待遇、晋升、奖惩和续订、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辅警(人数不得超过在岗辅警总人数的 15%)给予加发当年 12 月份工资标准(不含单位增加经费部分)的奖励金。年度考核优秀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核拨。

 (三)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分局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及省、市、区相关辅警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职级降低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等级晋升 (一)

 辅警的晋升

 符合中级辅警条件的人员,通过晋级考核后,可晋升为中级辅警;符合高级辅警条件的人员,通过晋级考核后,可晋升为高级辅警。具体考核晋升办法由公安分局根据 有关规定另行 制定。

 (二)有特殊贡献辅警的晋升 初级(中级)辅警有见义勇为英勇表现的、或在危急事件中能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救助别人的、或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由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将其转聘为中级(高级)辅警,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鼓励辅警进步 (一)鼓励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的辅警积极报考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

 (二)

 鼓励辅警担当有为, 实行层级管理,在《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辅警辅警层级管理和工资调整实施办法》中,设置辅警领导岗位,实行 职级、岗位与工资挂钩,拓展辅警职业空间。

 (三)鼓励辅警 进行学历教育深造和专业技能提升, 通过在职自考、函授等方式考取文凭,提高学历。鼓励辅警考取摩托车、汽车驾驶证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证书,提高辅警队伍素质。

 第四章 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四条

 新进辅警实行公开招考

 (一)招收辅警按以下资格条件进行公开招考: 1. 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愿意履行辅警义务,具有良好的品行,服从组织分配和管理; 3.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 符合初级辅警需具备的学历、年龄、身高等资格条件。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优先考虑。

 (二)对公安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公安分局审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应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雇用辅警。因工作特殊需要不宜公

 开招考的岗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公安分局审定,可通过其他选考方式雇用。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程序

 辅警的招聘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公安分局根据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的辅警指标数以及辅警空缺数,制定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组织工作由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报名、考核、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根据招考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由公安分局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登记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公安分局中已经在岗的、经区政府批准财政核拨经费雇用的辅警,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