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服务单位政府采购(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4830

发布时间:2022-06-24 20:50:04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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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购编号:5133222018000075

 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服务单位政府采购(第二次)

 (项目编号:LDCC 〔2018 〕06 号)

 磋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中国· 四川(泸定)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共同编制

 2018 年 7 月 月

 2 目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

 8 8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 ....

 1 1 0 0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15

 第四章

 项目名称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 ..............

 1 1 7 7

  第五章

 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

 2 2 0 0

  第六章

 磋商程序

 ................................ .........

 22

 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

 .............

 23

 第八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

 2 2 7 7

  第九章

 质疑投诉

 ................................ ..........

 2 2 9 9

  第十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3 3 1 1

  第十一章

 合同草案条款

 ................................ .....

 4 4 7 7

  第十二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5 5 1 1

 1

 供应商竞争性 磋商 须知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联 系电 话 :

 15183613072

 采购人地址 :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 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红军路324 号 3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78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4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78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磋商报告中记录。

 5 服务时间、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签定之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调查,提交调查成果。

 服务地点:泸定县 10 个乡镇、磨西镇、燕子沟镇。

 6 参加磋商供应商来源 公开征集供应商 7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标 是(

 )

 允许投标的进口产品-―――()

 否(√)

 9 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是()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否(√)

 10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会 本项目不举行标前答疑会

  2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1 节能 、 环保 、无线局域网产品 政策 体现 1、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本次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为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节能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采购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优先产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2、本次投标产品型号如为列入最新一期(环保清单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投标产品型号和环保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环保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3、本次投标产品型号列入最新一期(清单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清单)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投标产品型号和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12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13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 竞争性磋商采购有效期 期 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90天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

  3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5 磋商保证金 金

 额:15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交款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帐的投标保证金应在 2018 年 7 月 27日下午 17:00(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前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银行账号:22-574101040005573 开 户 行:农行泸定县支行 退款方式: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款票据(退款由采购人完成,因此退款单位为: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提交保证金的银行帐户、账号。(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将以上资料一并交采购中心,完标后予以退还保证金,不按要求办理的供应商,将不能即时退还谈判保证金,一切责任自负)(中标供应商除外)

 联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183613072 地 地

 址: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7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金额的 10%。

 交款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所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上必须有银行的相关凭证)

 收款单位:泸定县环境保护局 开 户 行:农行泸定县支行 银行账号:22-574101040014369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15183613072

  4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8 磋商文件编制及咨询 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2812 19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0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21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现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含样品)参加磋商的代表须为参加磋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22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向采购单位提出,并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受理单位: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2430

 提出质疑时间: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3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受理单位: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联 系 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2812 地

 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 324 号县委大楼一楼采购中心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七个工作日内。

 注: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

  6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项目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受理。

 24 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泸定县财政局。

 联

  系

  人:王

  山 联 系 电

 话:0836-3123065 地

 址:泸定县红军路 266 号 邮

 编:626100

 25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 成交通知 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按标书要求(身份证、中标供应商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到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4 号县委大楼一楼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 系 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2812 地

 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 324 号县委大楼一楼采购中心

 2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8 信用记录查询 资 格 审 查 时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 、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www.sczfcg.com)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此项由采购中心在开标前完成)

  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的委托,拟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服务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第二次),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 一、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取公开征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 项目编号:

 :LDCC[2018]06 号 三、 项目 名称: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服务单位政府采购(第二次)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方式 ( ( 一) ) 报名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 26 日上午:9:00-下午:18:00(北京时间)。

 ( ( 二) )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邮箱:2722735552@qq.com。

 报名供应商将保证金按投标人须知表要求进行交纳,将保证金交纳凭证银行回执单传至邮箱(2722735552@qq.com,

 银行回执单上须注明: 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电话, , 此回执单为报名依据). ( 三) 招标文件获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下载(网址:www.ccgp-sichuan.gov.cn )

 五、有效报名资格确定 1. 网上报名成功(以邮箱回复为证)。

 2.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3.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分包编号(如有分包)与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项目名称编号和分包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可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年 7 月 月 30 日

 下午:14 :30 分( 北京时间)。

  8 点 七、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一环路西一段二号高升大厦九楼(泸定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会议室)。

 。

 。

 八、响应性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逾期送达恕不接受。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性文件。

 、 九 、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 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地

 址:泸定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183613072 采购代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 324 号县委大楼一楼采购中心 邮

 编:626100 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2812 传

 真:0836-3161299

  9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 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

 2.3“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供应商”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和竞争性磋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竞争性磋商方式

 3.1 由采购代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磋商小组全体向单一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分别进行磋商。

 3.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 参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数量规定 4.1 报名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磋商有效期 5.1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 90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

  10

 6.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6.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详见第四章。

 6.2 。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6.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1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具有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竞争。

 9. 知识产权 权 9.1 参加谈判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9.3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4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5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磋商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及产品、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相关证明材料; (4)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5)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

  12 (6)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7)磋商程序 (8)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成交 (9)质疑投诉 (10)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1)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2)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发布和修改 1.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处领取),同时在四川省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四、付款 成交供应商依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供应商出具货物发票,采购单位审核后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用 第三方机构需承担采购单位先期开展的相关费用( 包含污染源监测费、培训费、清查建库指导员、普查员、聘用人员工资、车辆运行费、宣传及办公运营费等)。

  13 五、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见采购须知)

  2.合同履行完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质量验收合格,购买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采购单位在收到《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及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履行及验收 1.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货物(设备)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与供应商应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4. 合同分包 4.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4.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4.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5.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

  14 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 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产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取得生产、销售产品许可证照或经过认证的产品。

 2.采取资格后审。(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详见第十章)。

 2.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16 事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3.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注: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⑵.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在有效期内;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1)投标人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6 年度或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8 年度任意 1 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投标人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 1 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投标供应商提供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定)。

 (3)投标供应商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详见第十章)。

 注:1.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

  17 章(鲜章)( 原件备查) 。

 2 .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得转包。

 。

 4.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8 第四章 项目名称技术、服务、政府采购 合 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拟对泸定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污染源进行入户调查。

 二、采购技术要求及配置 :

 (一)调查对象及范围 1.工业污染源 调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工业园区。

 2.农业污染源 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

  19 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3)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1)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2)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3)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调查成果要求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确定的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将污染源相关数据如实填写在普查表里,完成数据采集。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用水、能源消耗、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的报表和支撑性材料,通过在线监测数据、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污染源清单和数据库,分析污染源普查结果,编制污染源分布报告,绘制污染源总量分布图。并提交入户调查中的相关监测报告。

 (四)调查质量要求

 负责组织普查员对泸定县工业、农业、生活(含入河排污口)、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移动等五大污染源进行的入户调查工作应认真负责,在甲方普查联络员的协助下,调查每一个污染源,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调查的数量与实际一致;普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的填报调查数据,不得虚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应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通过手持移动终端,认真填写每一份普查表,内容真实。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谈判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21 第五章 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1、货物类价格分值为 30%-60%,服务类价格分值为 10%-30%; 2、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3.2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2 第六章 磋商程序 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依据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其未通过的原因。

 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抽签确定磋商顺序。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抽签顺序分别进行磋商。

 5.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评分。

 8.磋商小组按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 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 纪律 一、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 磋商小组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磋商小组需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的要求。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评审采用百分制,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4.磋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审,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

  24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代理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磋商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采购代理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7.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组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磋商文件书要求、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磋商文件变为响应磋商文件的条件。

 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0.本 本 项目综合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明细表

  25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10% 10 分 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招标价格)×10(以本次有效投标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价基准价).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为小微企业)

 2

 需求分析 20%

 20 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需求的整体了解,对涉及到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阐述是否清晰以及针对本项目服务的难点及解决方案、结合投标人自身参加本项目的优势与有利条件进行综合评比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评分;第一名得 20 分,第二名得 15 分,第三名得 10 分,第四名得 5 分,第四名以后得 2分,无现状分析的不得分。

 3

  项 目 实 施 方 案20%

  20 分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技术支持服务方案等)是否完整、可行合理,项目实施方案能否更好的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进行综合评比,第一名得 20 分,第二名得 15 分,第三名得 10分,第四名得 5 分,第五名得 2 分,第五名以后得1 分,无项目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4

 质控方案和进度计划 20%

 20 分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项目质控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项目进度计划是否完整、可行,进度计划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进行综合评比,第一名得 20 分,第二名得 15 分,第三名得 10分,第四名得 5 分,第五名得 2 分,第五名以后得1 分,无项目质量保障方案和进度计划的不得分。

 5

  售 后 服 务 方 案10%

  10 分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项目售后服务方案,是否完整、可行合理,项目售后服务方案能否更好的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进行综合评比,第一名得 10 分,第二名得 6 分,第三名得 3 分,第四名得 2 分,第四名以后得 1 分,无售后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6 高效服务响应 5% 5 分 为保证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开展,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在四川省内设立普查样品分析实验室的得 5 分。(自定义承诺函格式,原件加盖鲜章)

 7 人员结构 10% 10 分 1.投入本项目人数达到 10 人得基本分 5 分,每缺少一人扣 1 分,扣完为止。

 投入本项目人数以 2017 年 8 月起连续缴纳 6个月社保为依据。

 2.普查人员至少 5 人以上(包含 5 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 4 分,具有环保类职称证书的 5人以上(包含 5 人)加 1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

 提 供 相关人员学历证、职称证。

  26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8 综合实力 3% 3 分 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计量认证证书)的得 3 分。

 提 供 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9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 2% 2 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逐页编码,对招标文件响应全面,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1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二、成交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项目中采购单位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成交结果公告 1.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结果、成交供应商名单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公布,采购中心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2.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律 四、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27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28 第八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响应文件总体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二、响应文件编制 1. 资格性响应文件 1.1.内容见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2.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应该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2. 技术、服务响应文件 2.1 内容见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应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