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竣工验收告知单(改)

发布时间:2022-06-26 08:45:02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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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竣工 验收告知单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一、验收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 、办理流程

  三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结论意见》原件;同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十日内将报告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移交消防部门存档。

 3、消防产品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原件); 5、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法人身份证、相关人员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相对应单位公章); 6、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抽样检验报告(原件); 7、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图纸需加盖设计章、审图章、竣工章;内部装修工程图纸需加盖设计章、竣工章; 8、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通过设计备案的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申报内部装修消防验收的项目还需提供主体建筑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10、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注:

 一、 不合格意见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重新验收的报告(需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 2、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供反映不合格意见已整改完毕的照片、图片、视频、图纸等资料; 5、其他不合格意见中提出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