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模版

发布时间:2022-06-27 09:45:05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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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局)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股份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股份安

 [2009]46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

 违规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铁路交通事故、公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或因施工生产原因导致工程(产品)质量、防范措施等达不到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隐患治理等而造成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严重破坏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

 局实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9〕171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按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和处罚的范围为: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简称“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简称“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其他主管区域领导,简称“分管领导”;直接管项目的领导(含党、政副职、工会主席等),简称“直管领导”;局指挥部的常务副指挥长;局指挥部专职工委书记(工委副书记)、副指挥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书记、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相关(正处职及以下)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励的范围为:局对荣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

 个人和获得各级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主要奖励各公司、指挥部承建或参建施工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书记及其他副职;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工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副职;对创建和创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质检人员,公司相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安全质量先进奖励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监察系统评比办法》文件规定,对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1.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获得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总监、

 安质部长人均奖励 1 万元;给予直管领导人均奖励 0.8 万元;给予分管领导、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安质部副部长人均奖励 0.6 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 0.3 万元。

 2.局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获得局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给予公司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 0.6 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 0.3 万元。

 3.局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获得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给予人均奖励 0.2 万元。

 第八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地(市)、中国股份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15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8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1 万元。

 2.获得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8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5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5 万元。

 3.获得中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5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3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3 万元。

 4.获得地(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4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3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2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第九条

 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15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6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8 万元。

 2.获得省(部)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6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4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5 万元。

 3.获中国股份公司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5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3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3 万元。

 4.获得局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给予人均奖励 0.2 万元。

  5. 获得地(市)级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3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2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15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第十条

 对在环境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获得环境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6 万元;国家级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3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3 万元。

 2.获得省(部)级“环境友好企业”、“环保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 4 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2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2 万元。

 3.获得中国股份公司环保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2 万元;先进

 集体给予奖励 1 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0.1 万元。

 第二节 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安全标准工地、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奖励:

 1.获得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1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3 万元;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和直管领导(以下统称为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5 万元。

 2.获得省(部)级安全标准(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8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2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3 万元。

 3.获得中国股份公司 “安全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5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2 万元。

 4.获得地市级“安全标准(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3 万元,其中给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5.获得局 “安全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2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6.获得建设单位 “安全标准工地”和“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1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第三节 优质工程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奖励:

 1.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承建单位)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5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0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15 万元。

 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30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8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10 万元。

 3.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25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6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8 万元。

 4.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2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5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6 万元。

 5.获得国家其他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15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4 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3 万元。

 6.获得省(部)优质工程一等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12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4 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2.5 万元。

 7.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二等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1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3 万元;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2 万元。

 8.获得中国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5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2 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1.5 万元。

 9.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3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10.获得局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 2 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

 1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结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按以上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标准的 50% 奖励,后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另奖励 50%。

 第四节 环保优秀工程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优秀工程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奖励:

 1.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6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5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1.5 万元。

 2.获得“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或“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等其它国家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给予奖励 5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 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1 万元。

 3.获得省(部)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 3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1 万元;给予公司主管领导、分管和直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1 万元。

 4.获中国股份公司环保、水保优秀工程或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 2 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 0.8 万元;给予公司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共计奖励 0.8 万元。第五节 优秀 QC 小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局级的优秀 QC 小组及其它奖项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别奖励如下:

 1.获得国家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优秀企业、QC 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奖励 1 万元,优秀个人奖励 0.2万元。

 2.获得省部级(包括股份公司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优秀企业、QC 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奖励 0.5 万元,优秀个人奖励 0.15 万元。

 3.获得局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奖励 0.3 万元,二等奖奖励0.2 万元,优秀集体奖励 0.2 万元,优秀个人奖励 0.1 万元。

 第六节 汽车行车安全奖励

 第十五条

 汽车行车安全,车辆保养良好,本年度内出车 3 万公里以上或 220 台天以上时,按以下行车安全公里给予驾驶员奖励:

 1.安全行车 3~4(不含)万公里奖励 0.08 万元;安全行车 4~5(不含)万公里奖励 0.1 万元;安全行车 5~6(含)万公里奖励 0.15万元;安全行车超 6 万公里奖励 0.2 万元。

 2.安全行车不满3万公里,但安全出车满220台天以上的,奖励 0.08 万元。

 3.对全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车管人员人均 0.1 万元奖励。各公司、局指挥部可参照执行。

 第七节 奖励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扣除对有关人员的奖励金额后,其余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1.由子(分)公司申报获奖的工程项目,60~80%奖励项目经理部;

 20~40%奖励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2.由局指挥部管辖的工程项目,20~30%奖励局指挥部;70~80%奖励各公司,其中:50~60%奖励项目经理部、40~50%奖励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七条

 对局直管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等,给予局直管(责任)人按照对公司主要领导的 80%标准奖励;给局协管人按对公司主要领导奖励标准的 60%进行奖励。

 第八节 特殊情况奖励

 第十八条

 在施工管理或安全、质量、环保隐患排查整改大检查中,或日常安全、质量、环保稽查中,发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隐

 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置,避免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发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直接发现人 0.2~1.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种类、期限及程序

 第十九条

 对安全、质量、环保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人员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间为 6 个月、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12个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行政降级或撤职(含辞去领导职务)的期间为 24 个月,在受处罚期间不能晋升职务、级别,被降级或撤职的不能平级调转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认定以按规定权限成立的、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以及中国股份公司安委会的结案批复为依据,并根据事故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职责分工,由局安委会确认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1人的责任事故;铁路一般 C 类货车责任事故或铁路客运列车一般 D 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 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3~5万元);特种设备、火灾一般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30~1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各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5 万元罚款。

 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指事故被媒体、网络曝光,被铁道部、省(地(市)通报或处罚,被建设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或处罚,在省、地(市)影响招投标等,下同),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记过处分,并各处以 2 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并各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给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2 万元罚款。

 4.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组织不得力,应急措施不得当,或隐瞒事故,被举报或媒体、网络曝光,给局造成较大

 负面社会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加重一档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罚(下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2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2人的责任事故;铁路一般 B 类货车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 C 类责任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特种设备、火灾一般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3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降级处分,各处以 4 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降级处分,各处以 4 万元罚款;直管领导、于事故发生后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 5万元罚款;项目经理、书记于事故发生后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次较大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死亡 3~9 人);铁路货车一般 A 类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 B 类责任事故;汽车行

 车主要责任特大事故;特种设备、火灾较大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300~10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降级处分,分管领导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并各处以 5 万元罚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降级处分,主管领导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对分管领导、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各处以 6 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次重大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死亡 10~30人); 铁路货车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客运列车一般 A 类责任事故;特种设备、火灾重大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并各处以 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解除劳动合同,各处以 7 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按其所负的责任进行处罚:

 1.负全部责任: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 6~8%的处罚,处罚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以下 2~4 款同);

 2.负主要责任: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 4~6%的处罚;

 3.负同等责任: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 2~4%的处罚;

 4.负次要责任: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 1~2%的处罚;

 5.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私自出车者发生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8~10%的处罚,处罚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第三节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3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责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通报批评,各处以 0.5 万元的罚款。

 2.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各处以0.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警告处分,各处以1 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责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各处以 0.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1 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1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公司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 万元罚款;对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5 万元罚款。

 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的,对事故单位的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各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记过处分,并各处以 2 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对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各处以 3 万元罚款;直管领导于事故发生 6 日内向局提交辞职报告、项目经理、书记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各处以 4 万元的罚款。

 2. 以局或股份公司、或其他局(子公司)资质中标,发生事故造成负面影响,对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记大过处分,各处以3.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降级处分,各处以4 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降级处分,各处以 4 万元罚款;直管领导于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项目经理、书记向主管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各处以 5 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于 6 日内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或撤职,各处以 5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各处以 6 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对事故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各处以 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解除劳动合同,各处以 7 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质量、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给企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施工生产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各处以 0.6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各处以 1万元罚款。

 第四节 对指挥部、直管项目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因技术方案有误或技术管理不到位,以及劳务准入把关不严或劳务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单位和局指挥部的总工程师、劳务主管领导比照公司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局指挥部直管(监管)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常务副指挥长比照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条款进行处罚;相关副指挥长比照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局指挥部将对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意见报局安委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由局直管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直管(责任)人、协管人员依据责任大小,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超出局干部管理权限的直管责任人除外)。

 1.发生一次一般伤亡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下安全质量

 事故的,按照《直管工程项目责任分工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2.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及以上安全质量等级事故的。对局直管(责任)人和协管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发生一次较大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

 以上事故之一的,对局直管(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0.8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0.5 万元;对协管人

 (科职及以下)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 0.3 万元。

 (2)

 发生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局直管(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 1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罚款0.8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0.5 万元。

 (3)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1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直管(责任)人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并罚款 0.5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写出检查,并罚款 0.3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写出检查,并罚款 0.2 万元。

 (4)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直

 管(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 0.8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并罚款 0.6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给予通报,并罚款 0.4 万元。

 (5)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直管(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1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 0.8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 0.6 万元。

 (6)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及以上质量事故。对局直管(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 1.5 万元;对协管人(副处职及以上)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罚款 1.2 万元;对协管人(科职及以下)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1 万元。

 第四章

 瞒报、被举报、投诉等情况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司相关责任人除按前款相应处罚外,各追加罚款 1 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和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视同瞒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安全、质量、环保严

 重违规行为被举报、罚款、投诉至局或上级单位部门的,经核查情况属实,每发生一起,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施工生产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和分管领导各处以 0.5~0.8 万元罚款;对直管领导、项目经理、书记各处以 0.8~1 万元罚款。

 第五章 对稽查队的奖惩

 第四十条

 局稽查队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责任区域内项目出现责任

 事故的依据责任大小,按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和处罚。

 1.发生一次因工死亡 1 人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对稽查队长、稽查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稽查队长写出检查,处以 0.4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处以 0.2 万元罚款。

  (2)

 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稽查队长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处以 1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处以 0.5 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次因工死亡 2 人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对稽查队长、稽查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对稽查队长给予警告处分,处以 1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处以 0.5 万元罚款。

 (2)

 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稽查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警告处分,处以 0.75 万元的罚款。

 3. 发生一次较大因工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

 (1)

 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稽查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记过处分,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2)

 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稽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4.发生一次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稽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5.辖区内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直接经济损失 10 ~30(不含)万元,按照第四十条(以下同)第 1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2)

 直接经济损失 30~100(不含)万元,按照第 2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3)

 直接经济损失 100 ~300(不含)万元,按照第 3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4)直接经济损失 300~1000(不含)万元,按照第 4 款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6.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3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稽查队长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0.3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并处以 0.15 万元罚款。

 (2)

 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0.6 万元罚款;稽查员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并处以 0.3 万元罚款。

 7.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1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对稽查队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处以 0.8 万元罚款; 给予稽查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处以 0.4 万元罚款。

 (2)

 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 0.75 万元罚款。

 8.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稽查队长、稽查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对稽查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 0.75 万元罚款。

 (2)

 年内发生两起上述质量事故,稽查队长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并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1 万元罚款。

 9.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稽查队长自动向局提交辞职报告,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稽查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1 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局安全质量稽查队管辖区域内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等,给予稽查队长比照获奖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的标准奖励的 20~40%奖励;稽查员按获奖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标准的

 10~30%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局每年对各稽查队进行一次综合评比,被评为优秀稽查队的给予 1 万元的奖励(优秀稽查对名额由安委会办公室提议,安委会主任委员确定)。

 第六章 对局机关人员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

 局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给予局安全总监以及安质部、稽查大队、工程管理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生产部门)正职人均奖励 0.8 万元;给予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成员人均奖励 0.6万元;给予生产部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 0.4 万元;给予局本部员工人均奖励 0.3 万元。

 第四十四条

 为激励安全标准工地、工程质量创优和环保优秀工程创建工作的积极性,获得中国股份公司级、省(部)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等,按一定比例给予局安委会成员、生产等相关部门奖励,奖励的标准由局安委会确定。

 第四十五条

 局相关部门未能履行好职责,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视责任大小,按以下规定对局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当年全局员工百亿元销售收入死亡人数、百亿元销售收入重伤人数超过中国股份公司规定的安全考核指标或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伤亡责任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3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对局安全总监和生产部门的正职,视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人均 0.5 万元罚款。

 (2)

 对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其他成员,视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各处以人均 0.3 万元罚款。

 (3)

 对局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大小,处以 0.1~0.2 万元罚款。

 2.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较大等级或一次重大等级伤亡责任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1000 万元(不含)质量事故对局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对局安全总监和生产部门的正职,视责任大小,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人均 0.8 万元罚款。

 (2)

 对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其他成员,视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各处以人均 0.6 万元罚款。

 (3)

 对局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大小,处以 0.1~0.3 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或一次特别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以上质量事故。对局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

 对局安全总监和生产部门的正职,视责任大小,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以人均 1.5 万元罚款。

 (2)

 对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其他成员,视责任大小,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各处以人均 1 万元罚款。

 (3)

 对局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大小,处以 0.1~0.5 万元罚款。

 (4)

 对局本部员工处以人均 0.1 万元罚款。

 对局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以局安委会纪要或安委会主任委员的批示为准。

 第四十六条

 局在安全质量等检查时,检查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

 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局事故调查组将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与检查

 人的责任大小,经局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检查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局安全质量检查、稽查提出严重安全、质量、环保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任有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由于组织得力,应急措施得当,减少了负面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局安委会或项管会研究确定,可从(减)轻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事故罚款经安委会决议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通知等形式发布,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收到后,15 日内将罚款上缴局财务部,对不按规定时限交纳罚款的个人将加倍处罚。

 第五十条

 发生因工一般伤亡责任事故或同等级行车、设备、火灾等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当年评先、评优、好班子及劳动竞赛的评比资格,事故单位领导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评先、晋升。

 第五十一条

 获得各种安全、质量、环保奖项或荣誉,其授予单位必须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

 第五十二条

 局在表彰奖励前要对获奖文件和奖状(杯)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对不提供获奖文件和

 奖状(杯)原件的单位或项目不予认可;对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回该荣誉的奖励,并处一倍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个工程项目获得的同行业、同类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在同一个获奖项目一个人任多个职务,按最高职务奖励一次。

 第五十四条

 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稽查队和局级安全标准工地、局级优质工程的评选,由局主管领导组织生产部门、工会、团委和有关公司安全总监或安质部长研究确定。

 第五十五条

 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由局财务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界定。奖励以局发文为准。

 第五十六条

 收缴的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罚款,用于安全、质量、环保奖励,在局财务部单独列项,专款专用,由局安全质量部编制,人力资源部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五十七条

 获奖工程项目及先进单位,按局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在各种评比和考核中给予加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发生因工伤亡、质量、环保事故的责任人,如在事故中

 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不再重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各子(分)公司、局指挥部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质量、环保奖励和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