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组议事规则,人大常委会汇总

发布时间:2022-06-27 15:40:06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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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供大家参考选择。

 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 1

 一、中共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发挥机关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指导机关群团工作。

 二、机关党组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机关党组领导机关党委工作。

 四、机关党组研究处理机关以下重要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的有关决定及工作部署,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机关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讨论、决定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调配、考核、奖惩和任免。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调配、任免,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所在岗位的常委会领导意见。

 对处级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向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

 机关党组书记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五、机关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召开会议时,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在研究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六、机关党组会议议题应在会前正式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机关党组会议。

 七、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

 八、机关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九、机关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十、机关党组应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机关党组成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学习组学

 习,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加强法律、科技等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十一、机关党组要按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党组成员要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发挥表率作用。

 十二、机关党组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

 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 2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促进机关党委议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的委员会(简称机关党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直机关工委(简称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协助、教育和监督的作用,保证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机关党委及党支部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机关党委全委会议由全体党委委员参加,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组列席,讨论有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带有全局性的党建工作。根据议题及工作需要,机关各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议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六条 机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七条 机关党委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部署机关党委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有关文件精神;

 (二)向市直工委申报召开机关党员大会及提请确认有关候选人事宜;

 (三)向市直工委申报机关党委组成人员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有关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问题,确定需向机关党组建议和报告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申报机关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事项;

 (六)讨论、研究常委会党组及机关党组交办的,需由机关党委处理的工作;

  (七)审批机关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八)按照《安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规定,讨论、研究机关各支部的设置、组成人员等事项,并在市直工委的指导下做好机关党支部的建设工作;

 (九)讨论、研究机关工委、妇委会工作,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培训事项;

 (十)其他应由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提出机关党委的议题,并决定会议时间。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党委会议外,机关党委应在召开前两天,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及地点通知党委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委委员、列席机关党委会议的同志及负责会务的同志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试行。

 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决策,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常委会机关党组集体活力,加

 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组书记坚持末位表态制度。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第四条 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

 第五条 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六条 研究科级人员的交流、提拔工作,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研究决定科级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调动,并报常委会党组备案。

 第七条研究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用品购买、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务、共青团、工会、妇女、老干部工作及机关事务等重要工作。

 第九条 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讨论研究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集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意见建议,党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通知,并印发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一)讨论干部人事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党组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议题时,可由党组书记提名,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同时邀请市纪委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室有关人员或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办公室科队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

 (二)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一)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二)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或向党组会议通报。

 第五章 会议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党组会议研究事项除干部任免和少数需要报

 常委会党组决定以外,以党组会议纪要、党组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

 第二十四条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议决定得到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记录、纪要和有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会议记录本不得让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