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社区消防车通道划线标准(试行)
一、划线标准 1、划线颜色为黄色,线宽 15 厘米,实线,(有条件可增加反光条)。
2、高层小区内云梯车操作场地:6×15 米,通向操作区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建筑物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 5 米,有裙房的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 2 米。
6 米 15 米 5 米 4 米 建筑物外墙
3、水泵接合器、消火栓场地:6×10 米
4、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标志牌、标识:有墙体依靠的可直接安装在临近墙体的明显部位(无墙体依托的应设独立消防设施标志牌),样式使用国标标准。
5、消防车道划定标准参照《建规》、《高规》相关规定。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 版)对消防车道设计标准 第 6.0.1 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 或者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第 6.0.4 条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消火栓 10 米 6 米 10 米 6 米 建筑物外墙 水泵接合器
第 6.0.7 条
第 4 款: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第 6.0.8 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 6.0.9 条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3%。
第 6.0.10 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所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版)对消防车道设计标准 第 4.3.1 条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 80m。
第 4.3.2 条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 4.3.3 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第 4.3.4 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 4.00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第 4.3.5 条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 4.3.6 条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第 4.3.7 条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