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30 09:55:10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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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乡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柏乡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国土资源工作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国土资源事业的长久发展。

  2、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决策中要做到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1、县局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及重要制度的制定。

  2、县局工作规划及长远发展目标。

  3、年度用地申报、出让、供地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4、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保护、土地储备等工作的重大部署。

  5、全县各类违法用地的查处和闲置土地的清理。

  6、县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中心所的人员岗位调整和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7、本局的预算、决算和重大事项开支项目的报批。

  8、各类涉土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解决。

 9、对全县土地管理工作全局有影响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主体主要分为:

  1、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并对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负责。

  2、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3、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4、监察股负责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

  5、局属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程序为:

  1、县局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办公室负责征集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

  2、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由分管局领导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3、为保证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分管局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所议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准确意见和决策依据。

  4、为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对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所议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公文,经领导审定后,印发局领导、局属各部门。

  5、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催办工作,局属各部门负责人要担负第一责任人职责并责成专人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1、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局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2、局分管领导、局属各相关部门收到本局交办的重大决策决定后,应立即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具体负责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确保决策执

 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变相、推诿与拖延执行。

  3、分管局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部门落实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本局多个分管局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4、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重大决策事项中涉及的分管领导和局长。

  5、建立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评价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和实施后评价。

  6、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评价制度是指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责任主体单位发现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涉及的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局属各部门或干部职工认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提出。县局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7、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后,县局组织相关科室或专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通过县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8、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9、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建立县局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

 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责任追究:

  1、决策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