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阳山公路局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30 11:20:06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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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阳山公路局信访工作制度

  市阳山公路局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清远市公路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等,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依法应由我局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局机关各职能室所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四条我局信访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上访的制度。

  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

  第六条局综合办负责信访的同志要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局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局设立信访工作机构(设在局综合办),配备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由综合办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工作机构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受理渠道,并将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局信访工作机构(综合办)要设置电子信箱,信访工作人员应每日定时打开查看,对所收邮件进行分类、归并、分析、筛选、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阅。需转有关责任部门办理的,具体办理规定与其他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致。

  第三章

  第十条

  (一)对本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局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对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等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五)对本局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属于本局职责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上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局及其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特别是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分析、排查;

  (六)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一)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有效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四章

  第十三条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电传、走访和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综合办)要完善各项登记手续,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及时转交给有关责任部门办理。

  信访人越级上访或不属我局办理的信访事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向发生信访事项的单位提出,信访工作机构在特殊情况下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对上级机关或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要立案处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经局领导阅批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局领导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责任部门办理;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可以自行立案交有关责任部门办理。

  立案交办信访事项应当以本局或信访工作机构的公函发出。

  对涉及多部门的,由信访工作机构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出意见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理、合署处理。

  第十五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大案、要案,由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亲自包案、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限期完成,不得层层转包、敷衍塞责。信访工作机构要协助做好该项工作。

  第十六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以派人下去协调处理,或者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处理。

  第十七条对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90 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90 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信访人及有关单位对本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查请求,本局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办理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要重新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隔离措施,同时立即通报当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派人协助处理并由其负担有关费用,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六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局领导,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