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精品】某公司工程设备部规章制度汇编(详细全面)

发布时间:2022-07-01 09:15:08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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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备 部

 规章 制度汇编目录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 ................................................................. 2 二、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 1 三、施工图交底和图纸会审管理规定 ..................................................... 5 四、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 8 五、建设工程款支付报审管理补充规定 ............................................... 11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 14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 30 八、工地例会管理规定 ........................................................................... 39 九、合同外零星增补工程管理规定 ....................................................... 42 十、设备(设施)经济运行管理方案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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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

 1. 目的

 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2. 招投标原则

 招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中第 5.1.1、5.1.2 条款规定的两类。

 4.

 机构和职能

 4.1 公司成立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职责是:

 4.1.1 审批参加招投标的单位; 4.1.2 审批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名单; 4.1.3 审批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和决标。

 4.2 公司成立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工程设备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4.2.1 从供应商名录中随机抽选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并报总经理审批; 4.2.2 在公司内部设立评标专家库,自行招标每次评标从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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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标专家并报总经理审批; 4.2.3 编制或审查招标文件和标底; 4.2.4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2.5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4.2.6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4.2.7 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4.2.8 负责开标、评标的日常事务; 4.2.9 负责监督、检查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投标行为; 4.2.10 发出中标通知书; 4.2.11 组织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或物资采购合同; 4.2.12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4.3 按《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 4.1 条款约定,工程设备部之外的部门实施物资采购业务,需进行招投标的,在办公室指导下完成。

 5. 招标和招标文件

 5.1 招标程序

 5.1.1 采购实施部门编制招标需求计划。招标需求计划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报总经理审批。

 5.1.2 需要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的,办公室将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办公室对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其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1.3 不需要通过招标代理公司的,由采购实施部门完成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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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的编制工作,并组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会审,同时将招标文件送技术顾问组织技术部分会审。

 5.1.4 招标代理公司或办公室抽选供应厂商和评标人员,并将供应厂商和人员名单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招标代理公司或办公室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和定标。

 5.1.5 领导小组审批评标和定标结果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程序流程图见附表 1)

 5.2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5.2.1 投标须知:包括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金来源、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答疑时间、投标有效期、技术资料提交日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5.2.2 招标工程或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2.3 付款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5.2.4 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5.2.5 供货方式、交期、质量及检验标准、备品备件的要求、现场和售后技术服务等; 5.2.6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5.2.7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3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还应包括:

 5.3.1 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工期要求等); 5.3.2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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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 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3.4 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5.3.5 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数额视工程造价的大小确定,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的 2%,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4 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6.

 标底

 6.1 签订总价合同的施工招标应编制标底。标底由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编制。

 6.2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员工如有泄密,一经查实,立即辞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7. 开标 、 评标 、 定标

 7.1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公司价格审查人员的监督下,由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7.2 邀请招标的,在开标会议上,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自行招标的,将开标结果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将中标结果通知参加投标单位。

 7.3 参加招标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因特殊原因,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要事先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7.4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公司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含)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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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向领导小组按得分顺序推荐中标单位。

 7.6 招标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物资采购和小型工程不超过 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 15 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7.7 确定中标单位后,于 7 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7.8 中标通知书发出 30 天内,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8.

 其它

 在招标过程中,参加人员不得玩忽职守、不坚持原则,泄露标底,索贿受贿,违法乱纪和以任何手段损害公司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1 本办法经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9.2 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工程设备部、采购物流部具体落实,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反馈,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10. 附 表

 10.1 招标程序流程图; 10.2 采购需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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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

 招标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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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2:

  采

 购

 需

 求

 计

 划

 名

 称:

  编制部门:

  编制/ 日期:

  审

 核:

  核

 准: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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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求计划表

 请购部门:

  编号:

  序号

 名

  称 技术要求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估计单价 估计总额 需求

 日期 请购原因 (用途) 备注

 估计累计总价 大写

 小写(

  )

 编制:

 部门负责人审核:

 编号方法:部门代号+年份+三位数流水号,部门代号见《合同编号规则》,如 QG2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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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明确现场签证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严格控制现场签证,降低工程成本,达到预定的投资控制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现场签证适用范围

 2.1 因改变功能或其它原因经设计、建设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换。

 2.2 经建设单位同意,为了缩短合同期需要多专业交叉施工,采取特殊的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3 非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返工、改造所发生的损失费用。

  2.4 施工图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其它用工。

 3. 现场签证办理程序

 3.1 各施工单位发生签证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和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专业主管工程师进行实地察看计量。

 3.2 现场工程量签证单一式五份,按建设单位专用表式填报。须注明签证内容、计算公式及数量,必要时附简图。

 3.3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工程项目,签证单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其它承包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3.4 签证单必须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对签证项目的说明、原始数据、所用的材料型号、规格、相应附图标注的内容和数据、引证相应的合同条款、完成质量 (不含原始数据及相应附图标注的内容和数据导出的结果 )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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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单位工程设备部专业主管工程师。

 3.5 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对签证项目的说明、原始数据、所用的材料型号、规格、相应附图标注的内容和数据、引证相应的合同条款、完成质量 (不含原始数据及相应附图标注的内容和数据导出的结果 )核实后报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纳入工程决算审计。

 3.6 对签证项目相应材料需认质认价的按《比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及企管策划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乙供材料采购申请表后一周内核定下发给施工单位。

 4. 现场签证的时效性

 4.1 所有需签证的内容均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申请表、施工方案报审表为依据并作为现场工程量签证单的附件。

 4.2 凡是需现场签证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15 天内将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 2 天内审核完毕报公司工程设备部,公司工程设备部须在 5 天内审核完毕下发给施工单位,逾期不再受理。

 5. 无效签证的认定

 5.1 逾期填写的“现场工程量签证单”。

 5.2 “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证据不足或叙述的理由与证据不符、含糊不清。

 5.3 现场签证单无总监理工程师及本规定第 3 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签字。

 6. 其他要求

  3

  6.1 专业工程师及专业主管工程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的进行现场工程量签证。

 6.2 严禁专业工程师及专业主管工程师与施工单位窜通,进 行欺上瞒下、损害公司利益的现场工程量签证。一经发现,予以辞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本规定经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2 本规定由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工程设备部具体落实,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8. 附表

 8.1 现场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名称

 提出签证 单位

 日期

  4

  附表

 现场工程量签证单

 签证事由

 监理单位 签收人

 建设单位 签收人

 致: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说明、计算公式、附图)

  附件:

  页

 项目经理(签章):

 时间: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时间: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时间: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专业工程师确认:

 年

 月

 日 专业主管工程师校核:

  年

 月

 日

  工程设备部审核: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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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施工图交底和图纸会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认真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和设计图纸会审工作,及时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减少后期施工过程中变更和签证的数量,真正对工程成本、工程质量起到事前控制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况

 2.1 专业内图纸设计自身存在差错或前后矛盾。

 2.2 设计文件不满足建设单位工艺及使用功能的需求。

 2.3 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施工需求。

 2.4 各专业图纸设计要求相互矛盾。

 2.5 设计文件中相关设施及配置的技术参数不合理。

 2.6 设计文件中相关设施及配置与工艺设备需求不匹配。

 2.7 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规格、品种、质量因市场或施工条件所限,不能完全符合设计参数要求。

 3. 参加施工图交底与图纸会审的组织及要求

 3.1 施工图交底与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牵头组织本公司技术部、质量保证部、采购物流部、企管策划部、生产安技部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

 3.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3.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3.4 第 3.1 条款所述建设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

 3.5 设计单位必须由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主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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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人员出席。

 3.6 凡直接涉及主要设备制造厂家的工程项目及施工图,应由采购部门邀请制造厂家技术代表到会,进行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

 4. 施工 图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4.1 施工图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以上建设单位各部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指定相关人员认真熟悉图纸,进行内部初审及必要的核对和计算工作;并按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提供的图纸会审格式文件,书面提出相应意见交工程设备部汇总,工程设备部将各部门及单位提交电子档交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4.2 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决定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时间及地点并及时通知以上参加施工图交底与图纸会审部门及单位。

 4.3 施工图交底与图纸会审时,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主持,设计单位先介绍设计意图、结构设计特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施工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4.4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4.5 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答疑,主要设备制造厂家答疑。

 4.6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法。

 4.7 监理单位按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提供的图纸会审格式文件形成交底和会审记录;并交各方草签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再由设计单位形成正式图纸会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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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建设单位各部门对设计单位形成正式的图纸会审文件会签后由工程设备部分发至各参建单位并存档。

 5. 附则

 5.1 本规定经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2 本规定由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工程设备部具体落实,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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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建设工程变更的执行程序,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由于下列原因,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2.1 设计缺陷。

 2.2 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如地质等)有变化。

 2.3 施工条件所限,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要求。

 2.4 建设单位提出的使用功能的改变。

 2.5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2.6 施工缺陷并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3. 设计变更的一般执行程序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执行程序如下:

 3.1 工程变更的要求来自施工单位的执行程序:

 施工单位就要求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和附图,报送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签署专业审查意见后,由施工单位将经监理单位签署专业审查意见的<<工程变更申请表>>报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专业主管工程师签署专业审查意见,经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和分管工程的公司领导共同审核,会签后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如需设计单位确认的执行工程变更的要求来自设计单位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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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对于施工单位应能发现且应当发现的设计缺陷,未提请变更,仍按有设计缺陷的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工程结构性或使用功能性的缺陷将按合同条款处罚。

 3.1.2 对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3.2 工程变更的要求来自设计单位的执行程序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签署专业审查意见后(直接签署在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单上),报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和分管工程的公司领导共同审核会签后,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

 3.3 工程变更的要求来自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执行程序: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其它工程变更及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经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专业主管工程师签署专业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和分管工程的公司领导共同审核会签后,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形式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如需设计单位确认的执行工程变更的要求来自设计单位的执行程序)。

 3.4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有权对来自建设单位或设计院的设计变更提出疑义,但必须在接到变更 24 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以书面提出。工程设备部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答复。

 4. 工程变更的时效性

 4.1 来自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的要求必须提前三天报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在接到工程变更申请表后四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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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书面答复。

 4.2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口头变更指令,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的口头变更指令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于口头指令发出后的两日内补发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5. 其他要求

 5.1 设计变更资料应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管,并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工程变更申请表>>及图纸应符合归档要求。

 5.2 由于施工失误、差错产生的变更,费用由施工方自理,如给建设单位造成质量缺陷、工期损失的,按合同进行索赔;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应按照原图纸设计要求返工重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6. 附则

 6.1 本规定经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6.2 本规定由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工程设备部具体落实,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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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建设工程款支付报审管理 补充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款支付的报审,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土建、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景观园林工程。

 3. 工程进度款审批依据:

 3.1 现场实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量。

 3.2 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

 3.3 现场管理规定。

 3.4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4. 权责分工

 4.1 建设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结算款支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支付条款进行,满足支付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按合同条款要求填报工程预付款(附表 1),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

 4.2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向项目监理单位递交已完工程量形象进度说明(如有必要请附图片)。监理工程师核验、量测的已完工程量是建设单位用作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依据,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不能支付工程款。

 4.3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进度款的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请建设单位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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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

 4.4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表 1)(一式三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支付进度款。

 4.5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求要实事求是,对已完工程量的计量要准确,套价要合理。

 4.6 工程款只能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不得挪用。

 4.7 工程结算款(保修金)在施工和供货单位满足保修、保质要求期限的基础上填报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单(见附表 1),报给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确认,经核准后支付。

 5. 附则

 5.1 本规定经公司制度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2 本规定由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工程设备部具体落实,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6. 附表

 6.1 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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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

 项目名称:

 编号:

 (

 )单位

 合同名称

 (

 )范围

 合同编号

 开工日期

 竣工(完成)日期

 合同价款

 付款方式

 本次申请

  付 款 额

  本次审批金额 付款期次 累计应付款额(不含本次)

 本次实际付款额 累计已付款额(含本次审批额)

  申请付款 说

 明

 本项目已达到

  (形象进度),累计已付款

  万元,按本合同本次应付

  万元工程进度款。本次应扣除甲方代缴的

  费用

 万元。本次申请支付款额

 万元。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盖章):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栏 主管工程师审查:

 年

 月

 日 合同工程师核审:

 年

 月

 日 工程设备部审核: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核准: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

 年

 月

 日 资产财务部核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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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

 使用范围

 1.1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投资兴建项目。

 1.2 本制度中所指建筑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工程,包含内容如下:

 1.2.1 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

 1.2.2 与满足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有关的给排水、电气管线、照明工程。

 1.2.3 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

 1.2.4 围墙、道路、景观、绿化。

 1.2.5 临时建筑。

 1.3 本制度所指质量管理是指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2.

 建筑工程质量目标、方针

 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图纸要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合同要求。

 2.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始终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法及程序

 3.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采取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结合方法和采取 PDCA 循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始终体现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大要素人、机、料、法、环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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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承发包合同、相关行业规范,标准为依据进行管理。

 3.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按照原材料、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建筑施工程序进行全过程控制,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并经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控制。

 4.

 项目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投入人员 、 审核备案的管理规定

 4.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方案,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该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报公司工程设备部(以下简称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由施工单位按审核备案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实施。

 4.2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由监理单位按审核备案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实施监理行为。

 4.3 开工前施工单位、分包商应根据设计图纸、投标书、合同要求将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负责人、专职质检员(每单位工程必须配置一名)、专职安全员、专职材料员、各专业班组长、各专业工种人数(含特殊工种)等资料及各自的企业资质、人员资质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

 4.4 开工前监理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投标书、合同要求将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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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检测器具并将各自的企业资质、人员资质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

 4.5 上述 4.3、4.4 条人员在施工期间未经工程设备部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更换,调离。私自调换人员的将处以 50000 元/人次罚款。经工程设备部备案同意调换人员的,替换人员到岗后方可调离,违反此规定处罚 50000 元/人次。总监和项目经理未经工程设备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和项目经理,违反此规定处罚 50000 元/人次。

 4.6 原则上 4.1、4.2、4.3、4.4 条所述未经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的,施工单位、分包商不得开工,监理单位不得从事项目的监理行为。如因工期紧必须在开工后15天内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4.1、4.2、4.3、4.4 所需备案审核的各项资料报工程设备部备案审核。违反此规定,工程设备部责成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如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相应整改,建设单位将予以 2000元以上处罚。

 5. 原材料相关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非生产工艺设备(以下简称原材料)的质量管理规定:

 5.1 建筑工程原材料应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5.1.1 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及因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另行委托零星工程,修缮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在合同中无价格依据的,施工单位应按《比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附表 4 填写所用材料,并提交给工程设备部确认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后报企管策划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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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施工单位选择填写的原材料应符合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及相应规范要求。

 5.1.2 上述 5.1.1 条原材料经企划部核定价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供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样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经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后,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场。

 5.1.3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原材料由施工单位提交《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供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样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经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后,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场。

 5.1.4 建设单位供应的原材料,经工程设备部确认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企管策划部认价后由工程设备部及采购物流部组织供应商提供相应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样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经工程设备部确认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后方可进场。

 5.1.5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同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工程设备部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工程设备部、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应依据设计图纸、规范、封存的样品及施工合同要求,对原材料进行现场质量验证,质量验证包括原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查和见证取样,并进行物理、化学性能试验。验证合格,并经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在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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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6 对可取样封存的原材料,原则上应全部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应能充分体现所约定的技术特征,并具有可比较性,封存的样品由工程设备部进行封样保存并附表(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非生产工艺设备进场封样单)填写存档。施工单位、分包商、供应商在组织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严格按照封存的样品采购。

 5.1.7 原材料未经工程设备部备案、封样(对需要封样确定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以控制原材料质量的,具体原封样材料及要求根据工程进展在原材料进场前明确)的不得用于本工程,违反此规定处以 1000 元/项次罚款。

 5.1.8 建设单位供应的原材料进场时,由工程设备部及采购物流部组织供应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规范、封存的样品要求对相应原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外观,数量进行验证;并对相应原材料共同见证取样,进行物理、化学性能试验验证(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送样、检验或复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5.1.9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设备台账,注明材料、设备的相关信息及使用情况,说明材料的见证取样结论及进退场情况。工程设备部将组织监理单位每月检查,对无台账或弄虚作假的将处以 2000 元/月罚款。

 5.1.10 所有需要检验、检测或复试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到建设单位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违反此规定其发生的检验检测费不予结算,并处以 1000 元/项次罚款,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同意材料进场、同意进入下道工序、同意浇筑或同意隐蔽核定单,工程设备部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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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材料报验单,隐蔽工程报验单,分项、分部各类报审表,不予备案。

 5.2 对于现场验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或者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降级使用。

 5.3 进场原材料验证不齐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单独堆放该部分物资,待资料齐全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平面布置图进行现场堆放,不得乱堆乱放,堆放条件必须满足其质量要求。检验与未检验的原材料应标明,分开堆放整齐,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按合格材料使用。

 5.5 严禁使用假冒的伪劣材料、设备,一经发现,伪劣材料、设备必须全部退场,已使用的全部返工重做,并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未达到设计图纸、规范、经批准备案同意的施工方案要求的材料设备均视为假冒的伪劣材料、设备)。

 6.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规定

 6.1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应于工程施工前 3 天,以书面形式规定正常作息时间报工程设备部备案。

 6.2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确需加班作业或收取物料需验收的应在当天正常下班时间前 2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及工程设备部,以便监理单位及工程设备部跟踪检查。

 6.3 总监和项目经理每天上班时间不得少于正常作息时间段内的 6 小时,并保持全天 24 小时通信畅通,违反此规定处以 1000 元/次罚款。工程施工期间对应工程配置的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监,必须在岗(如确有事或休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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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相应专业资质技能的替换人员管理协调,并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请假方式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违反此规定处以 1000 元/次罚款)。

 6.4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的巡视和旁站等控制手段,加强工程质量的预控及时了解掌握施工单位下一步的工作动态,及时提醒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相关材料、方案、措施,工序等,以便指导、监督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5 为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需监理单位签发的材料报验单、工序报验单、隐蔽工程报验单、分项、分部各类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再由施工单位报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后,原材料方可使用或下一道工序方可施工。

 6.6 施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制度。每道工序均有详细交底单。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单必须在工程或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下发到操作班组长一级,并将各类技术交底单报监理、工程设备部备案。未将各类技术交底单报监理单位、工程设备部备案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同意材料进场、同意进入下道工序、同意浇筑或同意隐蔽核定单,工程设备部将对相关的材料报验单、隐蔽工程报验单、分项、分部各类报审表,不予备案。

 6.7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技术交底单签收、签发,台账。工程设备部将组织监理单位每月检查,对无台账或弄虚作假的将处以 4000元/月罚款。

 6.8 商品混凝土使用前,供应厂家应将外加剂、粉煤灰品牌掺量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备案。并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备案后掺量进行混凝土配比,违反此规定处罚 5000 元/次。商品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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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凝土供应厂家在供应本项目商品砼时,应随时接受监理及工程设备部的检查。不接受检查或不配合的处罚 2000 元/次。商品混凝土进场时应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检查混凝土搅拌质量,施工单位应按混凝土检验批次,且不大于 100M3 要求现场检验混凝土坍落度、监理单位应现场旁站见证。违反此规定处罚 1000 元/次。

 6.9 施工单位对地下室底板、地下室板墙、高>5M 柱、>90CM梁、砼预应力梁、屋面等部位应制定砼浇筑路线图,路线图应含振捣人、监督人的姓名。此图在工序报审时一并报监理单位、工程设备部审查备案。未报监理单位、工程设备部审查备案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或砼浇筑令,工程设备部将对相关工序报验单、报审,不予备案。违反此规定处以 1000 元/次罚款。

 6.10 施工单位应在每层墙砌筑完毕支模前,将外部承重墙、外部填充墙砌筑人员及班组名称标注于墙体醒目位置,标注应清楚、不易毁损、且做好书面或图面标注。违反此规定处以 300 元/次罚款。

 6.11 工程中需勘察、设计、质检、消防、规划、特检所、防雷、供电、供水、污水、路灯到场参加验收的分部项、专项工程及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提前 72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设备部。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其余工序、分项、分部应在取得工程设备部备案的意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2 监理单位应予每月 25 日前将监理月报报工程设备部备案、于每周例会上午将每周监理日记(含平检、巡检、旁站、见证记录)报工程设备部备案,违反此规定处以 500 元/项次罚款。

 6.13 监理单位应服从工程设备部的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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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令要求,必须按通知或指令要求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回复,并实施完毕。违反此规定处以 1000 元/次罚款。对工程设备部发出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敷衍了事,未能达到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的,如工程设备部发出二次通知或指令,监理单位尚不能达到通知或指令要求的,将处以监理单位2000 元/次罚款。

 6.14 施工单位应服从工程设备部的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必须按通知或指令要求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回复,并实施完毕。违反此规定处以 1000 元/次罚款。对工程设备部发出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敷衍了事,未能达到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的,如工程设备部发出二次通知或指令,施工单位尚不能达到通知或指令要求的,处以监理单位 1000元/次罚款,并处施工单位 3000 元/次罚款。因整改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6.15 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程设备部的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自作主张施工的,监理单位不予确认,工程设备部不予计量结算,并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直至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处以 2000 元/次罚款,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对拖延执行工程设备部通知和指令的,监理单位应严肃执行时间,中断后续施工验收并处以施工单位 1000 元/次罚款,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6.16 上述 6.14、6.15 条由监理单位发出的组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经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的视为工程设备部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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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协调、整改的通知或指令要求。

 6.17 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未按相关规范、规程、图纸,及未按已通过监理单位、工程设备部审查备案施工方案施工的,处以 2000元/次罚款。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6.18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2000 元/次罚款。

 6.19 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组织、方法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单位或工程设备部已通知施工单位需书面提出整改方案并报监理、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的,而施工单位无书面整改方案;书面整改方案未经监理、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的;或未按监理、工程设备部审核备案同意的整改方案自行整改、自行修补、私自隐蔽的,工程结算时对该部位不予计量且处以 2000 元/次罚款。

 6.20 施工工序未经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监理单位应中断后续工序报验,工程设备部将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直至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处以 2000 元/次罚款,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6.21 施工过程中不对成品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二次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 2000 元/次罚款。

 6.22 存在施工质量通病且消除不力,或同一标段重复出现相同的质量通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 1000 元/次罚款。

 6.23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 3000 元/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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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4 监理单位不得无故刁难施工单位或人为设定障碍,造成施工单位不能连续施工或向施工单位索取好处,一旦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取消该责任人监理权,并处以监理单位 1000 元/次罚款。

 6.25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串通,联合欺蒙业主,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更换总监或项目经理或分包商或供货商并处以责任单位 3000 元/次罚款。

 6.26 对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样板验收”方式,即在大面积施工前,先由施工单位按设计及工程设备部的要求先做小规模施工样板,经确认后再大面积施工,达到保证质量、满足设计效果、避免返工浪费的目的。

 6.27 工程设备部各专业工程师应每天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监督,对工程存在的缺陷及施工单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工程设备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监理单位及各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质检员参加的全面质量检查,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工程设备部应对检查结果形成结论并将结论反馈给监理单位。同时此结论可作为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6.28 工程设备部各专业工程师须对各自专业范围内工程质量负责,对应能发现且应当发现的质量缺陷或施工单位不规范施工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下发整改通知单或联合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专业工程师对应能发现且应当发现的质量缺陷或施工单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无决定性影响结构安全或造成一些次要功能缺失),未及时制止或下发整改通知单,责成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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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备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的,将予以工程设备部内部通报批评,并视影响程度处以 300 元以上处罚。对每单位工程,每专业工程师超过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即视为工作无责任心,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将提请公司解聘相关专业工程师。

 6.29 工程设备部专业工程师应能发现且应当发现的质量缺陷或施工单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决定性影响结构安全会酿成严重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工程主要功能缺失的),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将提请公司予以解聘相关专业工程师,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30 工程设备部各专业工程师每月须对监理单位各专业工程师的工作行为、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并将每月考评结果报送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及主、分管领导并抄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分管副总。对连续两月或每单位工程累计三个月考评得分均低于 80 分的,监理单位应调换该专业工程师。

 7.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7.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逐步验收。

 7.2 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并通知工程设备部专业工程师检查、验收。

 7.3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及单位(子单位)工程初验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组织勘察、设计、质检、施工单位并提前48 小时通知工程设备部负责人检查、验收。

 7.4 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正式验收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人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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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检查、验收。

 7.5 涉及建筑工程专项验收的如规划、土地、消防、节能、防雷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污水排放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7.6 建筑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时,应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并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质量检查记录。

 7.7 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检查分项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的质量规定,并且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7.8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7.8.1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7.8.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7.8.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8.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9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7.9.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构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7.9.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7.9.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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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

 7.9.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应按照技术处理方案以及甲乙双方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9.5 建筑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禁止验收。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处理。

 8.1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可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8.2 当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通病时,应及时返修、或返工重做,并重新进行验收;如发生工程质量永久缺陷或通病时按 7.9 条处理。

 8.3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

 8.3.1 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工程设备部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并在第一时间内搜集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8.3.2 工程设备部会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查分析,判断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并根据有关当事各方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确定质量事故责任者。

 8.3.3 工程设备部发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规程、市相关文件规定及所定合同要求。

 8.3.4 工程设备部按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内容进行落实、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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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和验收。处理完成后经设计单位验算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验收合格。

 8.3.5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教育、处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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