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7-01 15:40: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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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健康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和医养结合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需求引领、供给升级。瞄准供需矛盾突出领域,以先进技术、特色服务、品牌质量为重点,充分释放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的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展,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的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

  放宽准入、优化服务。加大力度消除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

 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服务。

  严格监管、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指导监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社会办医发展目标

  到 2018 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千人床位数达到 0.37 张以上;到2020 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千人床位数达到 0.86 张以上,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 1 个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全市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社会办医养结合发展目标

  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2017年,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到 2018 年,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初步融合。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

 升。到 2020 年,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具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的社会办机构达到 10 个以上,用于保障医养结合服务的社会办床位总数达到 1500 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 40%。

  四、主要任务

  (一)放宽准入范围

  1. 实行“非禁即入”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等服务投资领域,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凡符合法定准入条件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探索采用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能弥补我市医疗空白的,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以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等为特色的专科医疗机构,开发拓展我市高端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2. 统筹规划机构设置。到 2020 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0.86 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各县区在制定和调整本县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上市企业投资举办的、或者通过

 购房买地方式举办的、或者房屋所有者及其直系亲属利用自有房屋举办的、或者传统中医性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其选址不作限制;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有床位增量额度的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新城区举办一定规模的、能弥补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儿科、妇产科、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做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扩大卫生资源总量,力争 2017 年-2018 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千人床位数达到 0.37 张以上;继续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积极稳妥地引导社会资本以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并支持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资本参与改制;规范公立医院改制,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等不进行改制;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4. 整合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医养结合的老年健康护理机构;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鼓励企业办医疗机构、二级医院、镇卫生院等医疗资源为失能人群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为居家老人提供长期有偿护理服务;加强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功能融合,为老年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 扩大社会资本投资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对现有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搬迁的,不再审核举办人资信证明,举办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所购买用于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的房产计算入投资总额。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公民合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6. 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宣传中医治未病理念,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诊所和疗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诊所;鼓励中医专业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含坐堂医)。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并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关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7. 实行手续审批制度。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外,健康服务业一律不设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

 制;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经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后,新建二级及以上医院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新建二级以下医院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设置二级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 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区卫计局审核后,报市卫计委审批;设置一级及以下医院,包括一级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 100 张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县区卫计局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投资项目核准及项目相关建设手续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规范已设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优化用人环境

  1. 引进高层次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政策,在住房安置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 医技人员有序流动。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间流动的,其参加的社会保险投保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挂职或支医,期间其任职工龄、护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持不变,挂职或支医期满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 鼓励医师多点执业。保障医务人员在学术待遇、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待遇不因多点执业受到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 组建并培养有资质执业的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将健康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规划,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规范并加快培育有资质执业的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包括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育婴员、保健按摩师、病患陪护、残疾人托养、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支持在钦州学院、市卫生学校开设健康服务类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相关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

  5. 保障医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养老机构服务,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机制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处置重大传染病、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指令性任务,应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类别和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项目申请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符合条件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开设老年护理床位符合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条件的,可申报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落实土地规划政策

  1. 加强规划配套。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扩大用地供给;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社会办医和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业需要的配套设施。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社会资本租赁房屋用于举办健康服务业机构,符合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变更建筑物使用

 用途以及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 保障用地供给。加大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力度,保障发展用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营利性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 1 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各类社会办医和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业用途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 落实土地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经营 1 年以上,5 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原出让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社会办医项目和健康服务业的,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

 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建社会办医和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业机构的,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如增建建筑面积超出住宅小区批准的最高容积率的,须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 实行税费优惠。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医养结合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医养结合机构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应确定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全民健康方面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健康养老机构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健康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 有线电视实行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按 70%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 50%收取。(责任单位:市文新广电局、市物价局)

  3. 享受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取得的开办 1 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 给予纳税困难照顾。健康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准,可按有关规定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 3 个月内延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六)完善发展健康保险

  1. 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社、卫计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与之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

 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

  2. 巩固和完善全民医保制度。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建立以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七)拓展投资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办医,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社会办医疗和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企业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逐年提高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禁止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不合理收费;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增加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捐赠;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金融办)

  (八)加快信息化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和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各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资源,以“云服务”模式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种健康服务业机构提供信息应用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施,联通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实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区域检验、区域影像、区域心电、区域电子病历系统,探索发展“智慧健康服务”和“远程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区要科学谋划,制定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有效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合力;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和落实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积极为社会办医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

 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养老照护人员进行分类分层设计,统一纳入行业规范管理,制定相应岗位标准及薪酬、专业、技能政策;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相关规定且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相关专业,为老年照护行业培养后备人员,促进老年照护行业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指导督促高校及职业院校做好老年医疗护理相关专业设置规划,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的良好成效、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抓好试点示范。建立以市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为龙头,市为枢纽,县区为支撑的三级医养结合发展体系。规划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旅游、休闲、运动、宜居于一体的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重点支持医养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基地建设。通过试点的示范、引领,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六)加强考核督导。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

 纳入卫生计生、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