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至善理论幸福社会构建

发布时间:2022-07-04 09:50:05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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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至善理论的幸福社会构建

 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的思想家就一直鼓吹人生来自由平等。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没有哪一个国家能真正实现自由平等,因为人生来就存在能力的差别,这就导致了人们在生活中所获取的社会资源有所不同。因为存在差异,而各个阶层没有形成相应的道德配备,所以社会经常出现恃强凌弱的现象。

 一、关于对幸福终极追求

 人类总是在追求生命的最高意义,有的人认为是快乐,有的人认为是财富,还有的人认为是名誉。但若以精神与物质的结合体来定义人类的最高目的的话,那只有幸福符合这一标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幸福是德性的完满运用与实现活动,是以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方式存在的。而每一个人所得到的幸福的重量,恰好与他所具备的德行和实践智慧以及他所做的善行的分量相等”.我们可以得出关于幸福的内涵。幸福是德性的完满运用,这说明幸福的内容关乎德性,与人的善行有关。只有将人类的善行最完美的发挥出来,人类生活才能达到最美好的状态。幸福是德性的完满运用与实现活动,因而幸福不由我们命运所致,而是由我们的所作所为决定,即由我们对善的践行程度所决定。进一步深入,既然善行是获取幸福的行为方式和手段,那么我们只要把握了善的内涵并找到善的获取方式,就找到了打开幸福之门的钥匙。

  二、社会至善的现实需要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第一句话讲“每种技艺和探索与每种行动和选择一样,都显得是追求某种善,所以人们有理由把善表示为万事万物所追求的目标”.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人的行为都是追求某种意义上的善,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善而建立的,只有将善运用到最完美的状态,社会公共秩序运行才能和谐,公民生活才能完美。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给“至善”下的初步定义是:人的至善就是灵魂的符合德行的实现活动,如果有不止一种的德行,就是合乎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行的实现活动。从表层意义来看,亚里士多德对幸福与至善的表述几乎是一致的,所以学界有很多人认为幸福就是至善。然而笔者认为这是不严谨的,幸福与至善的关系远没有这么简单。亚里士多德在《优台谟伦理学》中提出至善是形而上的本体,是任何具体善的目的因和动力因。而至善又分为理性思辨的善和智慧实践的善两大类。因此至善需要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层面,幸福与至善都是合德性终极价值目标,都因自身的特殊属性而被人类追求,都是独立地存

 在。从这个角度看,幸福与至善等同。第二层面,至善还有具体实践这一层次,至善需要智慧实践的善与思辨的善同时进行才能完美。而幸福不可能被实践,幸福也不可能自我实现。因此至善同时是实现幸福状态的必需手段。

 亚里士多德把大量的笔墨用在关注政策面的政治制度选择、城邦健康运行、家庭生活开展、公民教育探讨等一系列的论证。这一系列有关政治的讨论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善的目的。那么亚里士多德的用意不正是告诉我们,政治建设是实现至善理想的基石吗?

 总结亚里士多德在政治方面的所提出的善行,共有四条原则值得我们去思考,分别是思辨、中庸、公正、集体幸福。思辨活动是政治生活中的第一善,沉思的生活是人类生活之中最高的幸福。亚里士多德是一位崇尚思辨而又注重实践的伟大思想家,他认为思辨是人类本性之中的最好的实践活动。思辨的行为其本身就是目的,有着持续性与自足性的特点,能给人带来非常纯洁的幸福感。中庸是政治生活中的第二善,也是践行至善之道,实现幸福生活最重要的原则。公正是政治生活中的第三善,也是亚里士多德认为的德性之首,是对待他人之善的准则。集体归属感是政治生活中的第四善。个体幸福需与集体幸福相结合,才能达到至善完美状态。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不是停留在个人幸福上,至善也不仅是为了造福个人,而是重视城邦的整体幸福。

 三、社会差异的普遍存在

 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启蒙思想占据主流,“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想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都非常有市场。但是反观现实社会,没有任何一种社会制度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人类无论如何发展也无法消灭差异。人在自然能力上有所差异是一个显然的事实,这种不对称造成了人所获取的资源有差别,进而导致了权利数量分配的不同。权力分配不均,必然导致那些拥有先天自然优势的人获得更多的权力,甚至形成超越大众的特权。

 当今社会,不少人痛恨差别,一提到特权就恨得咬牙切齿,认为特权是世间不公正的源头。然而特权也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那些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人天生应该成为领导者,成为君主来统治人民。普通人痛恨差异,反感特权,当然可以理解,然而他们不知道,消灭差异,抹杀一切特权更是一种不公正。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就是政治中的善。”它包括了平等和平等的人,就应该给予他们平等数量的事物。这其中唯一的标准是公民对社会机能所做的贡献是多少。每个公民尽多少义务就应该享受多少权利,那些贡献多于他人的人就应该获得更多的权利,这样才符合公正的本质。

 美国政治学家柯克说:“社会要由精英来统治和维持,任何文明民族若没有大批这种精英人物都不会维持长久,纯粹的民主制迟早会毁掉民主和自由”.所以我们要理性对待特权,不能一味抹杀,要根据上文对特权的不同分类而采取不同态度。对于拥有执政权的阶层为社会谋福利而享有特权我们要热情拥护并大力支持,因为法律不能规定一切,也不能预见一切,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需要社会的精英阶层来引导;对于社会优势阶层的合理特权我们要加以承认,坦然面对,因为每个人的创造力有所不同,多劳多得,为社会做的贡献越大所得到的回报就应该更多;对于统治阶层危害社会公共福利的特权我们要坚决反对,因为社会整体利益是人类最高利益,没有任何一个特殊阶层能够践踏社会利益。

  四、基于至善理论的幸福社会构建 的思考

 既然社会差异不可能消除,特权也不必完全消灭,那么我们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应该怎样做才能实现幸福,达到个人与集体的至善?笔者认为在差异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要想达到至善的境界,需从以下三点入手。

 (一)

 一个合理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首先要拥有公平与正义

 笔者认为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健康社会最重要的两个因素。霍布斯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到 18 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更是高举人人平等的大旗。罗尔斯继承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在原初状态的假设下提出了公平的正义。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理念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共同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在此,笔者提出这样一个设想,即公平来保证社会的活力。能者多得,贡献越大所得越多,这样能够激发全社会的创造热情;正义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强者不恃强凌弱,弱者能够安稳生活。

 (二)法律与特权各有所用,二者不可缺一

 法律与特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法律是维护社会的重要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重要原则,特权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殊权利。然而法律与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特权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更好发展。然而法律在覆盖面上具有局限性,尤其不能处理突发性、偶然性事件。所以一个科学的社会体系在法律与特权之间会有一个明确的分工,那就是法律保障既有,特权处理偶然。法律在既有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那些突发性、偶然性事件则交给特权来处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特权处理突发性、偶然性事件时,一定要及时把那些有用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上升为法律,以使社会运转更加有序。

 (三)个人能力或有不同,但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来为社会尽到相应的义务,做出相应的贡献

 根据能力和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可以将社会分为三个群体,分别为强者、中者、弱者。强者是在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占有大部分社会资源,主导社会时候的社会群体;中者是在社会中虽然不处于优势地位,但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通过努力能够进一步上升的社会群体;弱者是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占有很少的社会资源,无力改变自己的生活,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群体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那么就要尽不同的责任。强者执掌乾坤,扶危济困。强者属于社会的精英,虽然是少数群体,但他们拥有常人不及的天赋与能力,所以他们应该利用手中丰富的社会资源为民谋利,为社会造福,推动社会进步;中者积极进取,热心公益。中者占社会的大多数,他们虽然没有强者手中丰富的社会资源,但是通过努力还是有晋升为强者的空间的,因而他们要积极进取,为社会做贡献;弱者乐观面对,学会感恩。弱者同样是社会的少数群体,由于先天的原因,他们根本无力改变自己的困境,需要社会的帮助,那么弱者在得到强者与中者帮助的同时,有义务学会感恩,感激社会。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才会形成合力来推动社会良性运转。只有这样我们所追求的美好生活才会来临。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洛克。政府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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