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县级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1-26 18:50:05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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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县级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县级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活动方案

  一、部门与机构职责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是涉及多部门、多机构、跨多学科的一项技术工作。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需要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职责分工为:

  (一)县卫生健康局。

  1.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指导、考核;

  3.采取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4.组织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5.协调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食品溯源调查;

  6.监测信息通报。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技术指导及考核等;

  2.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

  3.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

  4.协助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溯源调查;

  5.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县级医疗机构。

  1.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

  2.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

  3.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4.可疑聚集性病例和事件的报告;

  5.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

  (四)镇乡卫生院。

  1.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的采集和网报;

  2.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3.可疑聚集性病例和事件的报告;

  4.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5.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1.收集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

  2.配合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

  3.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机构。

  1.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疗机构、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监测医院名单见附表2-1。

  2.负责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汇总分析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见附录 1“常见食源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标本采样要求及判定标准”。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程序。(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流程图见附图1)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附表2-3),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HIS系统已与报告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可通过HIS系统推送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提取和审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所需信息,直接对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一)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来自同一个单位(如一个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等)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由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引起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来自同一个学校、幼儿园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县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来自两家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引起的聚集性病例一日之内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信息报送。

  当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需及时填写纸质版《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然后立即将相关信息电话报告或提交给辖区镇乡卫生院。由辖区的镇乡卫生院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按照病例监测信息表内容进行填报。从接诊病例到信息网报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当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如发现以上3种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机构。

  县疾控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县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信息与菌株报送。(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工作流程图见附图2)

  1.县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在“结案报告录入”模块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区域、暴发场所、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可疑食品来源场所和致病因子等,具体信息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附表2-12),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作为附件上传,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2.县疾控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3.县疾控中心应按时完成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并提交县卫生健康局。

  4.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将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上送至省级疾控中心,以便及时完成菌株复核以及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等监测内容。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县卫生健康局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4.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填报信息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进行逐级审核。当发现填报信息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信息不一致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退回修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隐瞒、谎报、缓报、阻挠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漏报情况将作为食源性疾病监测检查/技术指导的重点内容之一。

  6.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进行规范处置,不仅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卫生学调查,还应及时对可疑食品、生物标本及环境样本进行采集,采样应遵循及时性、针对性、适量性和不污染的原则,尽可能采集到含有致病因子或其特异性检验指标的样本,并按要求及时送实验室检验。

  7.县疾控中心实验室需对参与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中病人、可疑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和刀具案板等环境标本中分离的食源性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志贺氏菌)进行分析,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至省疾控中心或具有检验能力的市疾控中心进行分子分型,以推动我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识别聚集性病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8.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除上报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外,还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关于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的函》(中疾控疾便函[20xx]250号)的要求,及时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