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港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13 17:00:32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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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高港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2年高港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免疫动物种类。对所有家禽(鸡、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免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对所有牛、羊等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三)免疫要求。上述5个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牲畜标识佩戴率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其他免疫病种。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五)集中免疫行动时间安排。春防集中行动从3月初开始,4月底完成;
夏防消毒补免行动从7月初开始,8月中旬完成;
秋防集中行动从9月初开始,10月底完成。

  二、免疫主体与实施方式

  (一)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免疫方式。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积极稳妥、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力争到今年年底,全区50%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自主购苗、自行免疫、政府直补”(实施方案另发)。散养户和暂不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由区畜牧兽医站统一配发疫苗。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户),可按免疫计划或实际存栏到所在镇(街道)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各站要组织包片防疫员核实领苗数量,自免场(户)领苗后要及时告知免疫时间,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自主实施程序化强制免疫,监管人员、自免场(户)均要及时如实做好免疫档案记录。不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户),要组织防疫人员或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推行实施程序化免疫。各站根据辖区内畜禽饲养方式、养殖量、社会化服务基础等情况,可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防疫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免疫疫苗。按照《2021年高港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附件2)的要求,选择经国家批准并符合省强制免疫要求规定的疫苗进行免疫。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要调整的,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执行。(各类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要通过会议、培训、电子显示屏、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确保防疫人员和畜禽养殖场(户)熟知政策,熟悉制度,熟知要求,有序推进,规范执行。

  (二)强化免疫监测。防疫人员在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做到冷链保存运输、规范操作使用、严格个人防护,注意按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同时,要做好免疫前、中、后的各项消毒工作,包括人员、器具和免疫部位的消毒,妥善规范处理疫苗空瓶和耗材,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各站要根据免疫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抽样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及时掌握免疫实际效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补免,确保免疫质量。

  (三)规范物资管理。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及标识的管理,严格执行疫苗标识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强制免疫疫苗标识的领取、储存、调拨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物资管理台账,确保账物相符。加强冷链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建立健全保养、维修、检查和使用制度,确保疫苗质量。严格执行疫苗报废、废弃疫苗、回收空瓶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切实规范强制免疫疫苗的使用,提高疫苗有效使用率。

  (四)完善免疫档案。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如实记录,尤其是免疫时间、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免疫记录真实有效并账账相符。

  (五)做好信息报送。对疫苗计划申报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站要明确专人负责防疫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强制免疫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实际情况,落实专人负责,针对强制免疫直补和实物发放两种补贴方式,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免疫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对“先打后补”场及其它自免场,要依法落实其免疫主体责任,监督并指导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自主免疫,并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对于无自免能力的养殖场和散养户,要组织防疫人员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免疫。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养殖场(户)防疫工作督查力度,重点检查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疫苗采购使用和免疫记录等,同时做好防疫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检疫监管,倒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强制免疫,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因强制免疫不到位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引发动物疫情且造成疫情扩散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在疫苗标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