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审计调查和说明

发布时间:2022-07-03 18:10:03   来源:调查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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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他问题(审计)

 原海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预算资金经县安监局拨付,2018 年 1 月 10 日成立海宁县安全生产督查巡查领导小组,将除原安委办巡查职能以外的职能调整至县安监局,所以审计延伸抽查了县安委办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的财务情况,并发现:

 (1)个别项目采购未采取三方询价,涉及金额 24.5 万元 如2016年6月,县安委办支付海宁绿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站建设、微信平台费用 5.48 万元;2016 年 11 月县安委办支付海宁绿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6 年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片费用 7.18 万元;2017 年11 月,县安委办支付海宁绿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软件开发服务费3.18 万元;支付海宁县星沙刘兵文化艺术咨询部 2017 年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片费用 8.66 万元,均未采取三方询价。(说明:拟整改:严格按采购工作规程进行采购。)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宁县财政局 2014 年下发的《海宁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长县财〔2014〕37 号)第二十八条“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开展采购活动,须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均应向 3 家以上的供应商开展询价……”的规定。县安委办应加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

 (2)大额现金支付 抽查部分凭证,发现县安委办大额现金支付工资、奖金、乡镇社区安监员补贴等。如 2016 年 1 月,县安委办支付程佳英备用金 69 万

 元,支付社区安监员补贴 54.2 万元,由各乡镇领取现金发放;2017年 1 月,县安委办现金发放工资奖金 12 万元。(说明:已整改:村、社区安监员补贴已由县财政局预算科直接下拨到镇、街。)

 该行为违反了 2001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 号)第一条第五款“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的规定。县安委办应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

 (3)租车管理不规范

  经审计,县安委办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2 月共发生车辆费用 475120 元,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为固定租车费 361200 元,油卡充值 25000 元。2016年 3 月,县安委办支付海宁八骏达汽车租赁公司 2016 年一季度的汽车租赁费 45150 元(湘 A623EV),附件除发票外无租车合同、出车明细等其他相关附件。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底,县安委办支付海宁安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每季度两台汽车租赁费 45150 元,其中湘 A0EG53每月基本租金 11000 元(黑色本田雅阁车,排量 2.4L,合同约定,由出租方负责该车辆的燃油、维修费用及基本车辆保险,车辆由出租方保管);湘 AJS409 每月基本租金 4050 元(比亚迪车, 由出租方负责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及基本车辆保险,车辆由出租方保管,安委办负责燃油费用)。

 另一部分为日常租车费用 88920 元。县安委办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支付文博日常等租车费用 88920 元。

 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

 ①.2016 年 4 月 1 日与海宁安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两台车的租赁合同,但该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4 日才成立。

 ②.同一时期同一公司的两台车的租赁方式不同, 广本雅阁由出租方负责燃油费用,比亚迪的燃油费用则由安委办负责,两台车均由出租方负责保管,合同条款不合常理。

 ③.本田雅阁为 2.4L 排量,超过公务用车的标准,每月基本租金11000 元,由出租方负责燃油费用,但是没有出车及行驶公里数的明细,基本租金 11000 元过高,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说明:租赁两台公务用车,一台系连人带车由租赁公司负责,一台是只租车由本单位职工自行驾驶,已整改。)

 ④.据查,广本雅阁的车主为周小于,安委办会计介绍,雅阁车实际人为张四全,是安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人不是安委办的聘用人员,安委办却为他充值餐卡(每月 330 元),发放过节等相关福利。(说明:除餐卡外已全部收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县安委办应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费用支出。

  (4)未按照规定支付海宁皓润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举报奖 2017 年 10 月至今共支付海宁皓润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举报奖 20 人次 40000 元,其中:付车主本人 3 人次 6000元,付交警系统人员 2 人次 4000 元,付其它举报人 15 人次 30000 元,全部为现金支付。

 经审计,有 8 人领取现金仅有领条,未备注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有 6 人次 12000 元由海宁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邱东波经手领取。经电话查询核实,举报人文胜为皓润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龙丈雄为海宁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队员,知晓该事情,但未领取举报奖;王硕、刘欢电话已停机,万炎电话错误,无法核实;刘樱领取了该举报奖金。(说明:为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人自己不愿留具体的个人信息。拟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县安委办应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核费用。

 (5)会场费支付不合理 2016 年至 2017 年底,县安委办在天成大酒店共举办培训五次,总计费用 153321 元。其中:2016 年 4 月 7 日在天成酒店 8 楼召开 2016

 年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部署会,参会人员 67 人,支付会场费 6000元(3000*2)、电子屏费 1000 元(500*2);2016 年 7 月 13 日至15 日在 8 楼召开相关培训,预计参会人员 140 人,支付会场费 18000元(3000*6)、电子屏费 9000 元(1500*6);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2 日在 10 楼召开相关培训,参会人员 88 人,支付会场费 6000元(1500*4)、电子屏费 3000 元(1500*2)。

  经查阅 2016 至 2017 年海宁市会议定点采购关于天成大酒店会场收费的标准,50 人以内的会场费为 1000 元每场,180 人以内的会场费为 2000 元每场,未有电子屏的收费项目。(说明:拟整改)

  县安委办总计多支付天成大酒店会场及电子屏费 21000 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宁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内,优先选择在县委党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或者选择在《海宁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开展培训及在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应按协议价格执行”的规定。县安委办应进一步加强相关会议支出管理,规范费用支出。

 (6)违规列支超标准、不合理的接待支出 审计抽查招待费支出情况,发现部分房费不合理、餐费超标: ①.2017 年 11 月 8 日列支湖南畅想国度酒店住宿费 548 元,按当天的市对县考核方案安排,12 点中餐,下午 1 点继续考核,晚餐后考核组返回。(说明:拟整改)

 ②. 2017 年 7 月 11 日列支湖南畅想国度酒店午休房费用 1368 元

 (5 间,4 间 274 元,一间 272 元),按当天的市对县半年度考核方案安排,12 点中餐,下午 1:30 继续考核。(说明:拟整改)

  ③. 2017 年 4 月列支湖南天成国际大酒店午休房费用9600 元(5 间,每间 128 元,15 天),用于市安全生产巡查午休用房,经比对巡查期间的用车费用及相关记录,15 天巡查期间有 7 天是下乡镇进行检查,两项费用相冲突。(说明:拟整改)

 ④.列支天成大酒店餐费 2435 元,其中:2017 年 4 月 25 日 7 人,餐费 815 元;2017 年 9 月 16 日 8 人,餐费 840 元;2017 年 6 月 27日 9 人,餐费 780 元。(说明:拟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县安委办应进一步加强费用审核,规范费用支出。

 (7)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签单管理不规范 经审计,2016 至 2017 年,安委办常驻工作人员 15 人,在定点超市签单的人员达 7-8 人,包括非工作人员-安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四全。(说明:已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公务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 2012 年 11 月 29 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县安委办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公务行为。

 (8)违规发放奖金、补贴

  一是 2017 年县安监局和县安委办同时获得海宁县安全生产奖励并进行了发放,县安委办重复发放安监局 13 人奖金 32000元。

 二是县安委办于 2016 年开始,无任何发放依据违规发放海宁安德汽车租赁公司法人代表张四毛节假日物资、餐卡、绩效考核一类单位奖金、安全生产奖励等各种名目的奖金及补贴。鉴于张四毛非劳务派遣人员,与县安委办未签订任何劳务用工合同,以上发放属违规发放,责令县安委办将所有发放给张四毛的奖金及补贴计算汇总(发放物资折算计算)并收回。

 审计指出后,已收回重复发放奖金 26000 元(不含两退休人员);已收回发放张四全补贴奖金 10800 元(不含餐卡补助)。

 安委办已于 2018 年 2 月由单列合并到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