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拆迁案

发布时间:2022-05-29 11:55:02   来源: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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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中国目前存在的强制拆迁状况进行了分析,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得出其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旧的传统的权力观在起着主导作用并阻碍着实在法的运作和发展。本文希望通过处理好政治和法律的关系来改善中国旧的权治的观念,从而促进法治建设杜绝类似的强制拆迁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政治;法律;强制拆迁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43-01

在拆迁中,用效力等级的规则是能解决《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宪法》之间的冲突的,但我们经常看到的却是实体法运作的失败,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制定出来的很多时候适应不了社会的快速变化。宪法和法律由于其在处理很多具体事物的时候不如法规规定的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其抽象性和原则性会使一些具体棘手的问题难于解决。这些原因都会导致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还在运作,而实在法却被忽略或抛弃。但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旧的传统的权力观在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力量阻碍着实在法的运作和发展。

首先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是违背《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却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过谈判定价的商业开发混为一体。《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很明显,《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违背《宪法》和《物权法》这些上位法的,按照效力等级的规则,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宪法》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就应当让位于《宪法》、《物权法》,然而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拆迁中很多被拆迁者也拿着《物权法》、《宪法》与拆迁人对抗,他们也想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救济,然而他们却不知道在开发商、拆迁者的背后是强大的地方政府,要与主要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用以满足其利益需求的地方政府相抗衡,被拆迁者往往是极其弱势的。他们拿着的《宪法》和《物权法》实际上已经没有了任何威力,这些法律已成为一纸空文。这说明了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很多时候政治权威是大于或者高于法律的,并且用政治手段解决问题比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更行之有效。究其缘由,我们可以做以下的分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人治国,现代中国与古代中国相比,尽管社会在进步,制度在改变,但权力至上的观念和影响却没有根本改变。正如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治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M].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7.由于政治改革的滞后,直到今天虽然“依法治国”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很多地方,很多人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观念与实践中,法律敌不过权力,法律仍然只不过是权力统治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逻辑结果就是“人治”,而“人治”的实质是“权治”,即谁掌握了权力,谁就能以权代法,随意发号施令,就能把自己的意志转变为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权治”在观念上承认权力的超越、无限及无所不能,在实践上则是公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与私人生活,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界限完全被抹杀,唯一的合法性就是权力。并且在用这些政治权力采用政治手段解决事情的时候还能掩埋一些潜在的问题,能达到权力者的最终目的,这是权力者最为希望的结果,就是用政治手段而非法律手段。所以那些暴力拆迁的人举着“行政执法”的大旗,在地方政府作为后台的支撑下才敢如此肆无忌惮的横行于市,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存在,严重侵犯着被拆迁者的权益。

这种“权治”,即用政治手段去解决问题是会伤害到法律权威的。因为,法律是客观的,政治是主观的,法律是以确定性为本质,政治是以不确定性为本质,法律是以正义为原则,而政治却是以权力者自己的利益为原则。法律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其遵循的是客观的准则。强制拆迁行为其实就是权力者利用政治手段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它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还和我们所要求的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格格不入。那么究竟该怎么办?这就要正确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和法律也是相互协调的,一方面,“政治权力对于法律之内在的贡献,也就是对于行为期待之稳定的贡献, 就在于确定一种法律确定性,它使得法律的承受者有可能对自己和别人的行为结果进行计算” ,另一方面,“ 政治系统既不是社会的顶点,也不是社会的中心,甚至也不是社会的结构性核心,而仅仅是诸系统中的一个系统【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 北京: 三联书店,2003.。”

政治与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又是政党与法律的关系的体现,要处理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因此就要处理好政党与法律的关系。首先,党政职能要分开,将政党行为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明确划分党的组织机构与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职权,避免党的组织机构包办或干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党的十三大明确的提出实行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方案,并相应的修改了党章的一些条文,着手系统地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大难问题。”吴家麟. 吴家麟自选集[M].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所以我国的政党行为自由应该是在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保护和约束之下的自由,必须将政党行为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样我们的行政机关也就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也要将其行为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走法律的正当程序,一切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既增强政治权威,同时又保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要让执政党及我们的政府对宪法忠诚,理解和把握宪政的真谛,承認和坚持宪政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的政府也应该接受来自社会的评价、监督和制约,尤其是地方政府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真正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这对于我们现当前来说的确有难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虽然依法治国早已提起,但是要真正走上法治化道路是还需要一段历程的。由于我们国家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需要政府自觉的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努力改变我们旧的政治体制和旧的权力观,处理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通过正确的制度设计或创新让执政党及政府发挥其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但又不至于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最终是要让权力服从法律,一切依法办事。让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威。我相信在这种一切依法办事的社会里也就不会再有类似强制拆迁案中的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存在,强权压过法律的现象发生了。

参考文献 :

[1]程燎原.江山著:《法治与政治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2]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3]刘作翔主编.《多向度的法理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