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五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7-23 13:25:06   来源: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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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关键词】律师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管法律风险为了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特别强调:“着力于构建‘两个体系’,即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五篇】

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律师 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 监管 法律风险

为了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特别强调:“着力于构建‘两个体系’,即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上下联动”。监管体系体现于外部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为目标;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体现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目标。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监防体系尚不能实现这两个目标。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缺陷

1.外部董事制度

2004年为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完善董事会的建设,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随后,又颁布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其着眼点在于对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但是,由于外部董事职业背景、人员结构及选聘机制等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外部董事制度仅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翻版,必将导致外部董事部分监防职能无法实现。

2.监事会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分为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内部监事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没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外部监事由出资人委派,“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即“只带耳朵不带嘴”。因此,监事会不能对董事会决策时产生的法律风险予以化解或补救,无法达到“事前防范”之事前监督,仍然是事后监督。

总之,现行董监会成员中,缺乏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专业人士,董监会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缺陷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因此,总法律顾问不是董事会成员且其阶位低于总经理。故:

1.企业总法律顾问阶位太低,难当“事前防范”重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规定决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先天不足,阶位太低,而位列总工程师、总 经济 师系列则在行政体系中没有一席之地。在我国官本位的千年陋习下,总法律顾问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即便由企业分管领导兼职使得地位会适当提高,也不可能根本改变企业总法律顾问乃至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话语平台。因此,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特别强调说:“在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重总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发挥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法律把关作用。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负责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由此可见一般。

由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阶位太低,不能对董事会的决策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防范,因此,也就不可能将整个公司置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保护下。也就是说,企业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国有资产仍有损失的可能。

2.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性

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均在企业领取薪金,行政上受制于董事会及经理层。履行职务如果得不到经理层及董事会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对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的违法或冒险行为法律顾问是无法单纯用法律的武器予以防范的。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赋予法律顾问的权力仅是反映权,即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后,“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因此,没有实质权力的防范不可能起到真正的防范作用。

3.法律顾问知识结构的欠缺,难把法律关

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均由企业内部人员担任,与职业律师相比,法律知识明显欠缺或不足,知识面相对单一。企业就是小社会,一名合格的法律顾问不但需要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各种诉讼实战经验。实战经验不足的法律顾问,怎么能彻底看穿法律陷阱并预先坚固篱笆呢?同时,企业的法律风险除了民事法律风险外,还有刑事责任风险。现今众多企业及其高管被刑事责任风险击倒,就是没有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意识。如三九集团的老总,并没有侵吞国家和公司财产,却因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而被判刑。刑事律师、 会计 师和经济师是西方国家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必备的“三驾马车”。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刑事诉讼经验的法律顾问对防范刑事责任风险能提供什么灵丹妙药。

三、律师外部董事的优势

1.律师外部董事有助于国有资产的监管

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说过:“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对董事会的监督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权特征决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是国有股东的人,而监事会的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外部化,导致监事会对董事会不可能实现实质性的监督。因此,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实属必行。从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包含至少一名会计人员的独立董事并未能扼制董事会的违法和冒险行为。其中至少有一种原因是会计人员和法律学者不明白实践中的“法律猫腻”所致。因此,吸取独立董事制度的教训,在外部董事制度中采取至少有一名从业一定年限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作为外部董事的措施,是避免外部董事成为“花瓶董事”、沦为第二监事的切实可行的方法,从而真正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从成思危“不赞成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到江平教授感概自己是“花瓶董事”而后直言“让有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是可取的”,并说“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比学者更适合担任独立董事”。可以说,正是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名人董事”、“花瓶董事”现象。

从宝钢等试点企业聘请的外部董事的职业背景及设置的委员会来看,对董事会的法律风险防范还没有引起国资委的高度重视。要真正实现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监管职责,单靠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远远不够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永远无法逾越阶位太低和内部化的鸿沟,将董事会的决策活动笼罩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内。因此,在董事会中设立法律风险防范的代言人,是真正实现国资委监防机制的必然之途。

2.律师外部董事有助于法律风险防范

四、律师外部董事与现行监防体系的合力

1.各具优势互不可替

⑴外部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之一,直接参与 企业 的决策过程,能更好的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监事会、企业 法律 顾问所无法替代的。正如赵旭东教授针对独立董事所言:“第一,独立董事具有某些特殊的、原来监事会成员所不具备的权利。比如,独立董事有权对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甚至可以说是‘一票否决权’。第二,独立董事的内部化。原来的监事会是在董事会之外的监督机构,而独立董事是安插在董事会内部的,是董事会的一员,这样就可以把独立董事的监督过程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独立董事因此就更容易发现问题。第三,独立董事的专业化。当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 会计 、法律领域的专家担当,他们比一般工作人员担任的监事更具优势。”王卫国教授也认为:“独立董事凭借责任心、法律知识和保守的倾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董事会为追求赢利而过度冒险的倾向,其作用是原来监事会所不具备的。”而江平教授直言:“让有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是可取的,从这个角度说,律师、会计师、 经济 师、工程师比学者更适合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之一。律师作为外部董事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般外部董事甚至一些学者型法律专家所不具备的,因此,律师作为外部董事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具有相当的优势。

⑵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构,是对公司整体活动的客观评判员和监督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及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是外部董事和企业法律顾问不具备的重要职能。国资委关于“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的指导意见,也体现了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

⑶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情况比较了解,这是外部董事所不具备的条件。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及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谈到:“据统计,三年来,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总共处理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92000多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0多亿元。”企业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2.各司其职交叉不重

由前述分析可知,律师外部董事、监事会、企业总法律顾问各有优势,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律师外部董事的职责范围为董事会,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所议事项的程序上的合法性、实体上的合法性予以法律监督并进行投票表决。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完善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的审核及谈判和起草工作等等,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监事会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董事会的决策活动和经理层的经营活动予以监督。律师外部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职能上有交叉;律师外部董事与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职能上有交叉,但决不是重叠,更不是简单的重复。

3.目标一致形成合力

无论是外部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还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根本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但正如前述所分析,每种制度单独运行均各有优缺。如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之形成合力,必能法网恢恢。加之实质目标一致,形成合力,实有可能。关键是管理层必须清醒的认识,董事会是万险之源。对董事会不应仅限于财务监督,法律风险防范也是必不可少。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防范,律师的作用无法替代,否则,将可能变成如江平教授所言,只是保障“文字上不违法,而不是实质上的不违法”。同时,如能将各种制度准确定位,互为补充,则形成合力,指日可待!

参考 文献 :

[1]李雨龙,朱晓磊.公司治理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张忠野.公司治理的法 理学 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监督;
现状;
经验;
问题;
意见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49-02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日益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这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财政监督工作正大踏步地前进,获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亟须改进的方面。目前,我国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围绕预算管理而展开的,主要包括:财政支出监督、财政收入监督、金融监督、会计监督、财政内部监督,而我国的财政监督具体手段则包括检查、审核、监控、绩效评价、反馈等。

1 基本经验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尤其是在规范经济工作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管理、促进财政改革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分析和总结财政监督工作发展历程,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有以下基本经验值得继续坚持和发展:

(1)必须坚持贯彻于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实践证明,财政监督工作只有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学会高位思考,增强宏观意识,从全民族全社会的角度分析看待问题,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否则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

(2)必须坚持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只有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强化事前审核预警、事中跟踪问效、事后监督检查,建立对财政全过程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和规范的财政监督体系,才能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创新精神,坚持科学的原则、科学的方法。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一直都在不断调整方式和手段,较好地适应了时代的要求,这也确保了财政监督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取得成效。

(4)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中,依法财政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和组成部分,财政监督工作必须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充分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虽然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财政违法违纪现象却时有发生,特别是预算收入征管环节违法违纪现象日益频繁,在2008年度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审查中发现违规问题40.5亿元,损失浪费问题4.67亿元,分别占财政拨款额的3.5%和0.4%,同时,一些企业大量的偷漏税以及个别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使财政收入遭受巨大的损失,例如2009年济南市审计局在对某单位进行审查时发现了一个金额高达300万元的小金库。本文认为,这些现象的屡见不鲜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工作本身的一些缺陷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分为以下三大方面:

(1)财政监督的范围偏窄,监督的力度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失和滞后,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范围并没有达到一致和明确,财政监督法律上的不足使实际监督工作经常面临着无据可依的困境,特别是对于“该不该管”的问题更是模糊,这种监督范围问题在我国表现为“该管的没有管”,即范围偏窄,“重收轻支”、“重专项检查轻全面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的触角还没有延伸到公共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特别是我国各地区的地方性财政监督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覆盖面,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环节也存在疏忽。

(2)财政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化。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时代,但是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水平,即多采用单一的事后监督的方式,而忽略了财政监督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这种事前、事中监督少,事后监督多的方式往往使得很多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在既成事实之后才被发现,造成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虽然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监督工作的过度滞后使得财政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

(3)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律缺失。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两类:①《预算法》、《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财政监督问题的专门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它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不够充分,专门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财政监督的特殊需要。②财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例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着立法层次低、规定缺乏统一性等问题。所以,从总体上讲,财政监督工作法律依据不充足,强制力较弱。

3 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目前财政监督工作的分析和总结,同时又比对了世界各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的发展进程和先进方法,我们发现,国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1)继续加强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及法律法规建设。一切实践皆以理论为指导。新时期中的财政监督的理论研究工作需要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理论建设应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理念,为财政监督机制建设提供思想基础。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积极组织国内外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逐步积累和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的研究成果。

同时,我们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推动财政监督向法制化不断迈进。

(2)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使财政管理和监督与财政改革相适应,就需不断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预算编制准备,细化预算流程,增加预算透明度,引入更为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事前监督,积极探索构建全过程监管机制。

(3)加强相关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合解决监督管理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理顺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建立各监督主体间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和执法责任制,合理划分人大、审计、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全过程监督各环节中的监督职责,特别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使之形成合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在详细分析了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现实进展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财政监督”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起步较晚,道路曲折,但发展完善速度比较快,发展前景十分光明。同时,我们也不应只看到积极面,还应总结经验教训,承前启后,不断创新,争取财政监督事业未来更好更快地发展。

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20__年稽查科在分局党组的领导下,与各科室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稽查科职能与分局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市场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使二五年稽查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一、加强学习,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五年稽查科加强了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全科人员认真学习了《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科人员理解、掌握的基础上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全科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打下了良好基础,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水平。

二、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20__年稽查科在稽查工作中,充分发挥了监督执法作用。文明执法机制得到进一步稳固,与相关科室积极配合抓好各项执法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辖区内以免费检测(理疗)、健康宣传为幌子,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为进行了[文秘站:]重点整治。第一在树立药监部门依法监管的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在严格行政执法的同时,认真做好药品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及时与工商、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络,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并及时相互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多方的支持与配合,确保了各项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重点检查了医疗机构22家、药店72家、完成了对近100个乡医用药情况的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详细登记,并进行了及时处罚和纠正。20__年共抽验药品163件,作基础测试500件,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密云县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4件不合格,占抽验药品的2.91。药品抽验合格率为97.1。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20__年度医疗器械抽验计划。抽验医疗器械24件(国家局计划4件,市局计划20件)。已检测24件,5件不合格,合格率79。

3、受理、核查群众举报63件,其中40件均予以妥善答复、处理,另外3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4、立案查处6起,结案6起。书面警告2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34种次,价值2742.85元;
没收违法所得14270.40元,罚款32948.60元(罚没款合计47219元)。

5、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17起,没收违法销售的物品价值六千余元。

6、核查哮喘肺宝胶囊、世纪慈航绿源胶囊、蓝顿EX熏衣草精华油等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84种次,共核查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875户次,未发现国家局和市局要求核查的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

7、20__年开展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专项整治3次,检查辖区内宾馆、招待所19家,美容美发场所268个,集贸市场4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营店96家、商场内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专柜39个,完成了八月份对5家宾馆、招待所化妆品10件和九月份对美容美发场所化妆品20件的抽验,共抽验化妆品30件,以及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各100个品种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的检查。对北京百胜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北京益寿堂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彼阳红太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天维他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4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摸底,初步摸清了这7家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档案。为今后更好的实施监管打下了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

1、学习不够,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学习、理解、掌握的不够充分、准确,运用的不够娴熟。

2、针对近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新动向,比如以义诊为幌子行无证宣传销售之实、人货分离、送货上门等逃避监督检查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监督执法有效方法。

3、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不细致、走过场现象;
发现的问题不够深入、准确。有时执法力度不够。

4、受旧有的观念、思想、工作作风束缚,还不能完全站在新的岗位、新的高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还不能够从规律的层面上把握工作的方式、方法;
不能够很好掌握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5、受药品抽验程序、检品数量、药检所仪器设备的制约,药品抽验的靶向性不强,抽验合格率比实际情况偏高

四、20__年稽查办及化保科工作计划与思路

20__年稽查办及化保科在努力完成日常业务工作和分局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同时,争取想办法创造条件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抽验工作计划和分局党组抽验工作按排,作好相关的抽验工作。

2、做好不合格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核查工作。

3、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举报核查、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

4、摸索如何充分发挥药品打假联动机制和三级社会监督员作用,完善药品监管社会监督网络。每季度召开一次药品监督执法联席会、社会监督员碰头会、药品协管员例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药情信息员信息通报会;
选择适当时机,对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进行两次以上培训;
组织有部分乡镇的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参加的药品质量巡查活动。

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协调好与各科室的关系,争取支持,做好配合,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

6、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做到活学活用,运用自如。做到对每一纸文书,每一个案件都以科为单位组织大家展开讨论研究,按照新的案卷评分标准逐一评审,总结过去经验,力争在20__年的案卷评审中卷卷达到优秀。

7、由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刚刚划转到药监局,因此20__年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调查和监管上,特别是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说明书、标签、标识。

8、建立与卫生、工商、质检、公安等单位多方互动的监管体系。发挥药监行政监管职能,借鉴药品监管理念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成功经验,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指导市场的宏观发展。建立药监部门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企业之间相互监督-消费者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9、做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证、发证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上市的认证制度。保证进货渠道的合法,创建安全的消费环境,改变市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购销渠道不清的情况,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全面推行索证制度。结合索证,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厂家及产品进行建档备案。

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因素,分析

 

0.引言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1.健全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工程质量好坏因素非常多,多个方面。论文格式。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由这三个方面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从政府这个方面来说,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又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方面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构造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微观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建立质量监督站。

2.完善市场加强法制建设

从建设市场的整体来看,我们市场运行的规则还不完善,但就现有的规则,实施中的问题也很多。论文格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市场的混乱直接地危害工程质量。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构造这个市场,健全运行规则,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论文格式。不能保证实施,就要进行整顿。健全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方面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重点要做以下几件事,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制度是管理市场大门的,也是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是合同管理,要搞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合同管理当中的担保制度。

3.加强监管力度

现在政府质量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如,由质量监督站去组织质量验评、竣工验收,进行过程检查等,这等于成了企业质量检查员了。二是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现在是全面在做,如三到位、五到位等。三是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政府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但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量还是施工方面的人员,人才结构不尽合理。我们改进这些不足的总体思路是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结构质量为重点,以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为目的,实施政府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是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二个方面。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建设单位承担的,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进入实施阶段,谁来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现行的办法是工程监理。

4.工程监理,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4.1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

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当然要听业主的。但监理公司还有另一面,他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因此,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来说,这两个负责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了分歧和矛盾,我看就要找原因了。原因恐怕多数是建设单位有问题了。所以,我们要强调监理公司在工程监理中独立行使职能。我们要再次强调,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把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作用强化起来。

4.2推进监理公司提高素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自己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现在大多数监理公司从事施工工作经验多的人比较多,对设计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一些以设计单位为基础成立的监理公司,懂设计的人多,有施工实际经验的人少。监理公司应该是这两者的结合。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有各种人才。当然,还有一种出路,一定要成立专业监理公司的话,那么就受雇于综合型的监理公司。具体怎么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监理公司要在人才结构上、能力上尽快进行调整,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另外,监理要讲究职业道德,监理公司要注意社会形象,严禁出卖资质,不能出让监理业务,不能不坚持原则、盲目的建设单位说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不能利用监理之便,行个人之私,更不能和某些方面勾结起来,弄虚作假,损害工程质量。总而言之,工程监理是我们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环节,要继续推进。

4.3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三个方面,应该是由直接生产者来保证质量

政府主要是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手段来保证生产者的质量。目前,质量大检查直接到施工现场,检查直接生产者的工作情况。由于现在直接生产者不规范运作的问题太多,特别是对政府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认真贯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太多。很多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放在抽屉里,根本不落实。因此,在现阶段还要靠外力去促进它落实。重点检查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另外,拖欠农民工工资也影响工程质量。应落实解决。

5.小结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方式。

法律监督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二、组织领导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
(5)身体健康。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3、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4、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任期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5人。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5、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设立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内设机构,级别副科级,编制人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
(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
(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6)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
(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
(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
(10)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6、人民监督员的队伍培训四、实施步骤1、传达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组织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动员教育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深刻领会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2、做好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向政协说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工作的设想,认真听取县委的指示和人大的要求,并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事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支持。3、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监督员依下列程序产生:(一)协商产生单位。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二)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与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共同考察后确认。(三)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确认后,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四)公布名单。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占较大比例。4、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顺利实行营造优良的环境。5、积极争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编制机构和人员。6、 月  日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