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发布时间:2023-07-23 17:05:06   来源:工作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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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早在年,根据州人民政府转发《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关于在全州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怒发[]11号),我委领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五篇】

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早在年,根据州人民政府转发《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关于在全州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怒发[]11号),我委领导班子于年6月召开了“五五”普法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五五”普法相关工作,至此,拉开了我州计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序幕。

(一)成立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为了确保全州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我委成立了以主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指定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潆辙同志专门负责全州计划生育系统的“五五”普法工作,普法所需经费由州县计生委列入正常工作经费预以保证。

(二)广泛调查研究,制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制定符合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全面提升计划生育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我委主任亲自带领领导小组成员赴四县,采取询问有关政策法规、查阅行政执法档案、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等方式,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调研,摸清了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结合实际制定了计划生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

(三)开展组织动员工作。年12月,我委召开了计生系统“五五”普法动员大会,四县计生委主任、副主任、各股室负责人、州计生委干部职工及服务中心全体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黄主任就“五五”普法工作作了具体安排的部署,她要求各县计生委要切实抓好本县的“五五”普法工作,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在服务群众中加强计生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各行各业掀起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热潮,特别要针对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法制观念不强、依法维权意识不高等特点,开展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她强调:全州计生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八不准”等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群众依法生育的合法权益,树立计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以人为本,开展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一是利用本委星期二、五组织学习的时间,组织全委干部职工反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八不准”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将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要求干部职工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年所学篇目;
三是将参加普法学习、考试、考核作为年终公务员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是选派干部职工参加省、州普(执)法培训;
五是州人口计生委每年举办一期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培训班,邀请州政府法制局领导到会做了依法行政方面专门讲座,培训人数达260余人次。六是组织计生系统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活动。针对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的特点,我委大力加强了对农村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开展“送法下乡”。组织各级计生部门利用街天群众赶集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以发放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宣传品、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
二是开展法律、法规、政策进村入户”活动。州人口计生委投入资金24万元,印制了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知识的“历书”共12.4万册,发至每一户农村家庭;
同时四县计生委也征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家庭奖励规定〉实施办法》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广大农村。据不完全统计,自年至年,我州人口计生部门共征订各种普法宣传资料近20多万册(张);
组织送法律、法规、政策进乡村活动217次,放电影、录相宣传829场次,累计受教育人次达30多万人次。三是在全州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导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力促进了农民学法律、讲权利、讲责任、讲义务,进一步强化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普法力度。

(三)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在城镇,我委针对城镇职工下岗、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一是与社区居委会联合设立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栏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州县人口计生为社区居委会配置了宣传品和避孕药具摆放柜,坚持因人、因地制宜实施计生法制宣传教育;
二是对流动人口集中的民通商场、峡谷市场,每年至少组织二次法律法规宣传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
三是采取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等办法,帮助流动人口提高学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我委还在泸水县六库镇向阳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措施得当,社区法制宣传的教育、引导功能得到发挥,下岗工人、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逐年减少。

(四)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学校”活动。在“五五”普法中,我委坚持与民族中专等学校联合,开展“生殖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符合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发育特点的青春期生理常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及远离等知识编写成宣传材料,制作成光碟发放到学校,使青少年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人口计生基本知识。年3月,还联合民族中专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通过开展“生殖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深化了计生法制宣传教育,保护了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活动。针对大多数企业中没有设立计生机构,少数有计生机构的也因机构精简、人员减少,难以担负计生工作任务的实际,在“五五”普法中,人口计生系统以5种途径打开企业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突破口:一是通过社区与企业签订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坚持实行目标管理;
二是通过社区与企业签订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协议,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提高企业法人对计划生育法制教育的参与意识,明确管理职责;
三是在企业中设立了计划生育宣传员,专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使计生工作实现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四是将企业吸收为计划生育协会团体会员,通过计生协会群众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从实践看,在企业中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企业法人提高了依法管理自觉性,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为企业更好地发展经济提供了健康支持,推进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六)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单位”活动。为充分发挥客运站、公园等公共事业机构对计划生育法制宣传的作用,州计划生育协会将客运站等公共事业机构吸收为团体会员,并在客运站、三江超市等地设立了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台,既宣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也满足了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七)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教堂”活动。针对我州农村群众信教人数多的实际,我委利用宗教局开办培训班的有利时机,对教牧人员进行了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培训,使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进入了教堂。各级计生协还联系实际,召开信教群众座谈会,围绕“生儿育女为什么”、“趁自己年轻时应做什么”,“儿女将来干什么”等主题,与群众深入讨论。帮助群众算家庭经济账、子女培育账和未来发展账,让群众在算账对比中深切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好政策,引导信教群众依法生育。

(八)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社会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人口计生部门是不行的,需要整合社会方方面面的资源、手段、方法,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为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我委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与报社联合在《报》上推出“提高人口素质,构建和谐”宣传专栏,刊登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在广播电台开通“计划生育广角”栏目,开展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与州委党校联合建立“人口理论教育基地”,结合党校教学,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全州各级党校主体教程,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四是依托“农村人口文化大院”,设立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关爱女孩、婚育新风等宣传栏(墙);
五是利用农村业余文艺队伍,编排计划生育文艺节目,让群众在自娱自乐中接受教育,增强计生法制观念。六是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年3月。我委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奖优免补”政策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月活动中,全州各级组织宣传活动129场次,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3244条,发放各种计划生育法律法律和“奖优免补”政策宣传资料14950份,并免费发放避孕药5894人、份。七是组织全州各级人口计生委开展了以“男性参与计划生育”为主题的第18个世界人口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八是由州人口计生委、州计生协牵头,州直妇工委参与,州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组织了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和生殖健康服务为一体的生殖健康普查活动。活动为312名妇女进行了乳腺病诊断、生殖道感染、化验等妇科检查。

(九)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大工作,州人口计生委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为契机,以“家庭设防线、常敲廉政钟”为主题,制定《州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实施方案》,在人口计生干部职工中开展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廉政教育活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廉政建设中率先垂范,自觉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行为准则,努力做到“八个带头”。即带头加强思想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侵蚀;
带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带头树立科学发展观,纠正不切实际的“高指标”;
带头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防止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杜绝收受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
带头勤政高效,下大力解决办事拖拉、效率低下问题;
带头求真务实,克服形式主义和报喜不报忧现象;
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
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对。从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教育活动以来,结合“破旧俗,树新风”生育观念大讨论,全委干部职工先后有17名撰写了心得体会,占职工总数的94%,组织计生干部职工和家属收看了反映计生系统的一部警示教育片,起到了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和促进工作的要求。

三、采取各种措施,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各项工作

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我州计生系统高度重视,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从业务培训到制度建设及经费投入等各方面均予以了保障。

(一)保证经费投入,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一是投入2.5万元征订2000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汇编发至各州、县、乡党、政领导干部、计生干部、村计划生育宣传员;
还购买了《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五五普法干部读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问答》、《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多种法律、法规、计生政策等书籍供职工学习,做到人手一套。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学习和业务培训。州计生委每年都制定人口计生系统普法年度计划,规定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职工必学篇目,促使计生干部职工懂政策、添本领。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系统内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进一步强化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措施,确保依法治理取得实效。为确保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委强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许可设定及实施行为制度;
二是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肃准入和考试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执业;
三是将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纳入州对县、县对乡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四是统一计划生育执法文书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五是坚决查处执法过程中违反“八不准”规定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六是强化执法检查工作。在年4月和年7月,州人口计生委、州纪委监察局、州计划生育协会抽调人员联合组成工作组,就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奖优免补”政策中“四权分离”“三公开”“三公示”“一评议”“一见面”制度的贯彻落实、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避孕药具管理与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07--08年度各县责任目标完成及纪律在贯彻落实计生基本国策中的保证作用等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深入四县26个乡镇,采取听汇报、查看记录及有关档案资料、实地走访县、乡、村干部、计生宣传员及群众的方法对各项目进行了严格检查;
还就州人口计生委机关的政风、行风进行了“下评上”的民主测评。七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我委领导还座客州纪委、州委宣传部、州监察局、州政府纠风办、州广播电视局主办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接受听众对人口计生系统政风行风等方面的反映、咨询、投诉,并给予解释和答复;
八是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双评活动,采取发放《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等方式,请农民和流动人口评议人口计生工作。通过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完善了我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体系。人口计生工作实现了“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

(三)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及千家万户,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为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同时,州县两级坚持了每月18的领导接待日制度,完善了群众实名举报有奖制度、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切实解决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了全委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综上所述,五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委宣传部、州委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司法局的指导下,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共同努力及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
广大公民的依法生育、依法维也纳权意识逐步增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项人口计生事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全州人口计生部门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和意识得到普遍增强。我委也在年被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五、存在问题

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使高新技术产业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本市有重点地支持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计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和区、县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行业、各系统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和阶段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诸实施。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及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情况。

第三章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逐年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之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十条本市建立以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投入、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其中,研究开发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支出的年增长幅度。

各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二条金融系统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市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技术开发风险投资机构,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产业化。

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对高新技术开发进行风险投资。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风险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本市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基金,支持各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知识的普及以及优秀科学技术出版物的出版。

为建立科学技术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市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

本市设立“*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建设性投资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带着科学技术成果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市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功能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并实施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登记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按照国家的法律以及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应当制订消化吸收、创新计划。

企业为实施消化吸收、创新计划需要贷款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贴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二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预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招标,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共同发展基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担保。

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应当在税收、信贷方面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支持。

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调整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以应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实行管理科学、决策自主、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制度;

(二)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专职与兼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并推行以研究开发项目为中心的聘用制、合同制;

(三)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收入与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形式,逐步推行职务工资与课题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相结合,组建为科技企业或者科技企业集团。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三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同国内、国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组织与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联合的研究开发机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有专项经费,支持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
其中,用于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的经费,应当逐年提高。

第三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经过注册或者认定登记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公益机构捐赠,其捐赠款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前列支。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的场馆建设。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场馆应当加强管理,切实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章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有利环境,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本市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本市的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对承担重点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津贴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对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国家和本市优惠待遇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回其认定证书,并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八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贸中心工作,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经贸系统依法行政,大力推进经贸法制建设,促使经贸各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管理,为我市“十一五”时期经贸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局机关干部和经贸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新局面。全市经贸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自觉接受人大和群众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使经贸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经贸系统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形成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氛围。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五五”普法要求,结合经贸中心工作,重点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劳动法》、《公司法》、《电力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专业法律、法规。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经贸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是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宏观经济调控与管理,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学习掌握调节经济

运行、投资管理、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是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学习掌握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信用制度、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三是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学习掌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另外,及时学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掌握,并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执行。

(三)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行政。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程度;
围绕经贸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自觉将执法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经贸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四、普法对象和工作要求

(一)普法对象

经贸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是:经贸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及企业法律顾问。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五年内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法制轮训,保证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二次的法制讲座。

2、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健全公务员年度法律考试制度,把法律知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职的重要内容,做到法制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五、实施步骤

“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宣传启动阶段:20__年1至9月。根据市普法规划研究制定经贸系统的普法规划,报市普法办、省经贸委备案。健全普法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有领导抓,有人员管,有工作做。

组织实施阶段:从20__年10月至20__年。按照规划任务和要求,由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每年工作计划。各级经贸机关和有关企业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分别对经贸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抓好普法治理的试点,总结交流经验。

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根据省经贸委和市普法办的要求,认真做好“五五”普法的检查和验收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普法工作。经过“四五”普法的宣传,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要进一步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使经贸系统形成一个人人学法、个个守法、事事讲法的新风尚。

(二)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重点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经贸局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五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工作,分析普法工作形势,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措施,把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对普法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工作有措施,年终有总结。经贸部门要把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

(三)建立健全普法制度。建立健全普法制度是落实普法工作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学法登记制度,结合岗位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重点和要求,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
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制培训,对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要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和普法宣传教育档案,要将法律知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职的重要内容,做到法制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四)创新普法工作思路和方式。在采取授课、讲座、咨询等基本方法的同时,拓展渠道,丰富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渗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经贸网、中小企业服务网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对促进生产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我们认为,从一九八三年起,调整工资必须实行调改结合的方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挂起钩来,并在国家计划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企业的多数职工能够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增加工资,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

(一)调整工资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是物质生产单位,不能不分生产经营好坏,都同样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好,即完成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包括减亏计划)和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从一九八三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工资;
经济效益差,管理紊乱,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扭亏为盈,创造调整工资的条件。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

(二)调整工资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具备调整工资条件的企业,职工能否调整工资应与本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不能学不学技术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企业调整工资时,应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工人必须是劳动表现好,达到了上一级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并且按质按量完成了生产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
干部必须是工作表现好,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并且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这次企业调整工资,也不搞群众评议。

(三)企业调整工资所需的增资指标,国家将按照计划安排,在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从第四季度开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平均每月增加工资三元五角计算,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往下分配时,可以在地区(市)之间、主管局之间、企业之间作适当调剂。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也同样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在一九八三年给多数职工调整工资。企业用于调整职工工资的自有资金,来源仅限于:(1)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或利润留成中按规定可以提取的一部分奖励基金;
(2)企业历年节余的一部分奖励基金;
(3)整顿和压缩不合理的工资支出而节余下来的工资基金;
(4)压缩一部分或大部分奖金。用于调整工资的自有资金,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负担能力。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更不得借用银行贷款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

为了保证企业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利润,今年调整工资,允许摊入成本的,只限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用于调整工资的一部分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暂不摊入成本,待今后国家计划安排企业增加工资时,再相应地摊入成本。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银行、税务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挪用其他自有资金和乱摊成本的,要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企业调整工资要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企业经过整顿验收合格,自有资金较多,今后财源也有保证,有条件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的,可进一步研究方案,如简化现行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建立岗位津贴,调整某些工种的定级工资,建立正常的升级或增加工资的制度,改革某些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规章制度等。今年改革工资制度,主要是改善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至于产业关系、地区关系留待以后再改革。改革工资制度,要进行试点,经过实践确实看准了,条件成熟了,再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要经过劳动人事部批准。

这次和以后职工升级,应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凡是升级的,都暂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降回来,连续考核合格后再予固定。

(五)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不论调改结合的程度如何,也不论在一九八三年或一九八四年进行,都必须对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多增加一些工资。

(六)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增加工资的幅度应有适当控制。调整工资的企业,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的和企业自有的资金在内,按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七元,级差较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平均级差。具体的控制金额,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确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企业,除调整工资增加的金额外,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一般不得超过一元五角,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国家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调节税。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如何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意见实施,把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的劳动好坏挂钩,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体现按劳分 配原则,能够促进企业整顿,促进劳动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能够充分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符合改革的方向。而且允许企业使用一部分自有资金按国家计划规定给较多的职工调整工资的办法,就可以把“压力”和“动力”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现在,企业的潜力都很大,只要真正发动群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就能够解决好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的资金,这是许多企业可以做到的。

国企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对象,组织编印和发行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

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实绩考核,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拟提拔使用的考查内容,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考试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站、文化站、农村夜校、远程教育网、农村书屋、宣传栏等途径向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20xx年来,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历年主题

20xx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xx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xx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xx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xx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xx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xx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xx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xx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xx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xx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