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防汛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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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工作计划【五篇】

防洪防汛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沙沱水电站;
防洪度汛;
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8-01

1 工程概况

沙沱水电站位于贵州省东北部沿河县境内,在沿河县城上游约七公里处,是乌江干流开发选定方案中的第九级,其上游有洪家渡、普定、引子渡、东风、索风营、乌江渡、构皮滩、思林水电站,下游有彭水水电站。

沙沱水电站以发电为主,兼顾航运、防洪及灌溉等任务。从思林到沙沱坝址河段长114.4 km,天然落差74 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54 508 km2。多年平均流量966 m3/s。电站正常蓄水位365 m,汛期限制水位357 m(6~8月),死水位353.5 m。沙沱水库总库容9.21亿m3,调节库容2.87亿m3,电站装机容量112万kV,与构皮滩水电站联合运行保证出力35.66万kV,多年平均发电量45.52亿kV时,机组年利用3 877 h。通航建筑物按IV级航道设计,过坝船舶吨位500 t级,设计年最大过坝能力为420.664万t。沙沱水电站的洪水经水库调节后,设计洪水(P=0.2%)的下泄流量为27 500 m3/s,校核洪水(P=0.05%)的下泄流量为32 000 m3/s,总泄洪能量最大达13 100 MW。

2 防洪度汛标准

本枢纽工程为二等大(2)型工程,大坝、进水口及泄洪建筑物洪水标准按500 a一遇洪水设计,2 000 a一遇洪水校核;
厂房按200 a一遇洪水设计,500 a一遇洪水校核;
通航建筑物上游引航道和过坝渠道(上闸首)按500 a一遇洪水设计,2 000 a一遇洪水校核。

3 防洪度汛原则

防洪度汛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权利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落实防汛职责,加强汛前、汛中防汛工作的检查和落实,消除防汛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防汛事故的发生。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保沙沱水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4 防洪度汛管理制度

4.1 切实落实防洪度汛责任制

水电站防洪度汛责任制要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及电厂有关的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保证防洪度汛工作的质量。对于电厂水工部水情中心,做好中短期水情预报分析工作,认真水情信息,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在建工程施工,合理进行水库调度,严格控制水位,并根据防洪度汛安全通知流程图的要求通知相关单位水库运行及闸门启闭情况。对于电厂各部门,严格按照制定的年度防汛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加强防汛工作过程检查,确保汛前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对于设代处,为汛期施工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年度防洪度汛技术要求,并且协助进行水情分析。对于监理部,在收到水情中心闸门开启的通知后,根据度汛施工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撤离,并将撤离的消息反馈给水情中心。对于施工单位,在度汛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安全可行的防洪度汛方案,将各个部位及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个人;
接到监理部发来的撤离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安全有序地进行撤离;
在恢复施工前,向监理部提交申请书,经监理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对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规坚决追究查处。

4.2 强化防洪度汛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要强化防洪度汛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果撇开水电站的自身安全,那么就不用去谈水电站的兴利效益。分析所有水电站事故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加强对沙沱水电站的安全管理,要健全沙沱水电站的管理机构,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落实到位;
建立和完备对沙沱水电站的巡查制度,如水电站库区出现了集中降雨严重和洪水时,要加强巡查,实行昼夜值班巡查,及时排除危及水电站的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备对沙沱水电站安全实施的检查检修维护制度,定期对泄洪设施设备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所有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建立和完备对沙沱水电站的防洪度汛监管制度,定期开展防洪度汛的检查工作,并且与突击进行检查工作相结合,保障防洪度汛工作落实到位。

制订沙沱水电站的《防洪度汛抢险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紧急灾害、事故安全预警及紧急处理救援能力,及时高效地处理防洪度汛突发灾害事件,尽可能的减少灾害损失。建立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生产区域的危险预警及突发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负责事故发生时组织和协调调度人员的工作。

4.3 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检查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情况,保障防洪度汛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施工单位要按月进行考核,沙沱发电厂各部门要在汛期前、汛期时、汛期过后进行考核,在年终也要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重视方面,如防洪度汛人员部署、责任制度、工作宣传、组织活动等;
组织落实方面,如组织指挥机构构建、防洪度汛应急队伍、防洪度汛值班等;
措施落实方面,如防洪度汛预案及专项工作方案、防洪度汛业务培训、防洪度汛工程建设、防洪度汛设施运行、防洪度汛安全检查、防洪度汛隐患整治、防洪度汛物资储备、防洪度汛应急处置、防洪度汛灾情统计评估、防洪度汛信息报告等等,共计40余项考核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再进行评比。

5 防洪度汛管理措施

5.1 建立健全的防洪度汛组织

对防洪度汛工作认识到位,遇到问题能组织得当是沙沱水电站安全防洪度汛的前提。防洪度汛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准备、早落实。组织召开防洪度汛工作会议,制订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计划,成立防洪度汛指挥部,各个小组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认真负责讲工作落实到位,保障沙沱水电站的安全稳定。

5.2 做好防洪度汛准备工作

做好防洪度汛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防洪度汛的基本原则,有计划地做好防洪度汛准备工作。

①编制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计划,对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情况以及工作的重点进行详细说明,明确防洪度汛标准,做好总体的部署及安排,将编制的工作计划印发给各部门;

②制定各项防洪度汛工作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③加强沙沱水电站汛前的巡视检查工作,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

④在沙沱水电站积极开展防洪度汛的演练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防洪度汛突况的处理能力。

5.3 加强防洪度汛值班管理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以及水电站设备的绝对安全,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指挥部不断加强防洪度汛值班管理,制定和执行了防洪度汛周密的消息通知流程。

加强汛前、汛中的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将安全隐患在萌芽状态将其消灭。根据沙沱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计划以及上级有关防洪度汛的相关要求,防洪度汛指挥部对现场的防洪度汛情况进行多次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对没有根据要求来落实防洪度汛计划的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检查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要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新的防洪度汛措施。

6 结 语

沙沱水电站的防洪度汛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防洪度汛安全在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阻止了防洪度汛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保库区移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确保了在建工程的顺利施工和电站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刘飞.小湾水电站防洪度汛管理实践[J].云南水力发电,2010,(6).

防洪防汛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
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
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
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防汛信息。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
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八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章防汛经费

第三十九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防洪防汛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汛期旱情险情

2019年1~9月,截止9月下旬累计降水量404.7毫米,较历年同期平均值456.3毫米偏少11%(属偏少)。2019年夏季平均气温正常,降水量正常略偏少,日照时数偏少。6月份、7月份降水日数多,但雨量分布不均,未出现伏旱。秋季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有干旱少雨时段,无明显秋旱。今年我县分别再8月2日、9月19日发生洪涝灾害2次,造成13个乡镇22116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231.8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392.03万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1051.13万元,基础设施损失338.9万元,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

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一)汛前准备

一是做好汛前安排部署。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县水务局向局属各单位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渭水发[2019]116号),向各乡镇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函》(渭水函发[2019]15号)。同时,召开全县水利工作会议,对做好2019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乡镇、各基层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了汛前检查工作。二是认真落实防汛责任。为了加强水旱灾害防御组织领导,我局全面贯彻落实水旱灾害防御责任制,水库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重点河沟道堤防工程防汛责任人、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全部落实到位,在汛前进行了公示。签订了石门、峡口水库和峡城电站水库的市级防汛安全责任书。县水务局与22个基层单位签订了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书。公示责任人778 人,其中水库2座、“户户知”平台1个、河沟道10条。三是完善预案编制。我县目前编制完成的各类预案有《XXX石门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XXX峡口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XXX抗旱预案》、《XXX山洪灾害防御预案》、《XXX突发水害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和《XXX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以及各乡镇和各村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预案。根据防汛抗旱应急职能调整,我局组织人员对水旱灾害监测工作规程等相关预案和工作规程进行了完善修订,增强预案和工作规程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大程度的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四是做好水毁修复。2018年共下达我县防汛补助资金125万元,共完成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道4211米,建筑物45座;
维修渠道2498米;
维修堤防工程70米;
维修水库泄洪渠20米,清淤河道1.3公里。五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改。4月10日,我局组织对水库度汛准备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水库运行调度责任人、水情通报机制、值班巡查制度、抢险物资储备和抢险人员进行了督促落实。筹措资金10万元对水库大坝、泄洪设施、机电设备和监测设备进行了全面维护。同时,根据省水办防发〔2019〕9号《关于抓紧做好2019年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维护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协调原施工单位对山洪灾害监测预系统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组织各乡镇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人员信息进行了核对录入,落实设施设备管护人、乡村社山洪防御责任人、预警信息员。各级河长全面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巡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自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县级河长巡河33人次,乡镇级河长巡河1208人次,水务局及各水利站人员巡河876人次,全县各河流、沟道水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六是加强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按照水旱灾害防御需求,对全县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情况进行了清查整理。并制定了物资管理和调运制度,为做好我县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物资保障。

(二)防范应对

一是严格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水务局及各站所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关于防汛值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按要求、依程序、高标准及时做好值班记录和各类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确保汛情、汛令第一时间传达到位。二是切实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接收到雨水情信息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各有关乡镇、村社发送汛情信息,并加强水雨情预警跟踪工作,确保水雨情、汛情、险情预警到位。2019年共计通过企信通预警34次2.7万条,县级预警平台预警25次,短信2.1万条,涉及责任人756人。三是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以渭水发[ 2019 ] 167 号《XXX水务局关于调整XXX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抢险应急队伍的通知》对山洪灾害防御抢险队伍进行调整,切实加强水旱灾害防御抢险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充分做好应对灾情、险情的准备工作。

(三)水工程调度

我县现有小(1)型水库两座,分别为XXX峡口水库和XXX石门水库,2019年汛期两座水库在保证人饮供水的前提下实行低水位运行,严格执行定市防指发〔2015〕1号《关于XXX石门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计划的批复》和定市防指发〔2015〕2号《关于XXX峡口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计划的批复》,蓄水位均在汛限水位以下,未出现超汛限水位。同时2019年两座水库完成灌溉面面积3000亩,截止目前完成向水厂供水 398.7万方。

(四)山洪灾害防御

我县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从2012年的山洪灾害防止非工程措施建设开始,通过近几年的建设,目前共建成自动雨量站47处,自动水位站1处,无线预警广播217处,简易雨量站130处,简易水位站12处,图像站1处,视频站点2处,发放手摇报警器450个,铜锣462面,16个乡镇配备应急救援工具16套,卫星通道1处,XXX水利业务专网和视频会议会商系统1套,完成1个县级16个乡镇,217个行政村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作警示牌198个,宣传栏214个,发放明白卡8.16万张,宣传手册8万册,宣传光盘888个,开展培训7场次,培训人数3205人次,开展演练69场次,演练人数11040人,2017到2018年自动雨量站站点位置更新10处,更新改造自动雨量站太阳能板及充电控制器改造26处,遥测终端8处;
无线预警广播站更新蓄电池32处,太阳能板及充电控制器25处,主机10处,喇叭30处;
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巩固提升1个县。累计下达投资1111万元完成投资965.726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867.9800万元,完成地方投资97.7466万元。

目前我县水旱灾害防御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职能由XXX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承担,我局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关于防汛值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监测到预警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乡镇、村社、有关部门发送预警;
目前山洪灾害预警发送方式通过XXX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网关发送,主要向各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和信息员。

(五)堤防巡查防守

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和派出所所长担任河道警长的“河长+警长”河道水环境管理体系。各级河长全面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巡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同时,我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已修建的堤防由所在地水利站作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段河堤的巡查工作。

(六)行业监管

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我局全面贯彻落实水库安全运行责任制,两座水库水情预测预报措施、洪水调度方案、抢险避险预案“三项重点措施”和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巡查值守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全部落实到位。强化水库维护。今年,县财政拨付水库运行管理经费10万元,两座水库运行调度工作站对水库大坝、输水设施、泄洪设施及启闭机、机电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强汛期水库调运工作。汛期两座水库严格按照市防办批复的控运计划运行,水位严格控制在汛限水位以下。在汛前,汛期,节假日等不定期的开展督查检查,今年共检查水库7次,同时每天8时向市水务局和省水文局报送运行情况,每15天向省水库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运行情况;
非汛期实行旬报制度,每10天向市水务局报送一次水情,水位严格控制在设计正常蓄水位以下。督促全面执行水库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水库巡查工作,收到气象部门强降雨信息后,增加水库监测和巡查频次,由平时的巡查一次增加到每天2次,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长巡河检查及河道专项整治,对行业乱点进行了整治,水务局和各乡镇水利站排查阻挡水利工程施工,河道内乱占、乱堆垃圾、水域安全等“乱点”问题22次,排查出问题15项,其中销号整改9项、2条正在整改,正在调查处理4项;
整改“河湖清四乱”未销号问题1项。于8月份对全县堤防险工险段进行排查统计,共计排查险工险段23处。

(七)宣传情况

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御洪灾的意识。利用3月22日至3月28日世界水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开展了山洪灾害防御常识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8条,制作宣传展板4个,印发宣传手册6000本,宣传材料6000份,利用手机短信、QQ、微推送宣传信息40条3.2万人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洪意识和防御能力。

(八)机构改革

根据XXX委办公室《关于调整XXX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渭办发[2019]94号)文件精神。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转到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转到县应急管理局。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预警预报和汛期水利工程调度等职责划入县水务局。水务局内设机构中撤销防汛抗旱办公室,其承担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转到县应急管理局。设立水政水资源股(加挂XXX河长制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水旱灾害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
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防洪论证工作;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职责划分后,县水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九)旱情监测

2019年1~9月,截止9月下旬累计降水量404.7毫米,较历年同期平均值456.3毫米偏少11%(属偏少),降水量正常略偏少。今年我县整体未形成旱灾和因旱导致人畜引水困难。截止目前我县建成固定墒情监测站1个,移动站5个。水利部门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水源,积极组织水利设施全面投入农业灌溉工作,2019年完成灌溉3000亩,同时为加快推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做到饮水安全工作精准到村、到户,我局积极主动对未接通自来水且具备入户条件的未脱贫贫困户免费提供入户材料,对其他户由农户自行购买材料等措施接通自来水,解决群众饮水问题。共完成自来水新入户1857户(其中贫困户750户)。

三、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1、水毁堤防工程维修经费严重不足,无法对水毁的堤防工程进行维修;

2、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力量薄弱,无专业技术维修人员,严重影响山洪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3、水库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

4、水旱灾害防御抢险物资储备品种单一,专业抢险队伍建设滞后,技术力量薄弱。

5、我县将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职能划入水政水资源股,没有设立专门内设机构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设立的水政水资源股无人员编制。

防洪防汛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
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
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条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
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
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
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防洪防汛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按照国家防总《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汛〔2006〕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水库防汛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

防汛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县水库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分级管理,即小(一)型水库及其以上的水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小(二)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其它水库、山坪塘、石河堰其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工程所在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担任(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防汛行政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防汛法规、政策,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干部和群众的防汛意识。

(二)根据辖区汛情,及时做出防汛工作部署,组织指挥群众参加抗洪抢险,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遇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杜绝因洪水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重大情况。

(三)洪涝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汛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四)根据防洪规划,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辖区防汛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防御洪灾的能力。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水库、水电站的汛期洪水调度计划和防汛应急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负责组建辖区内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