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档申请书【五篇】(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7-20 16:55:09   来源:申请书    点击:   
字号:

调档申请书范文第1篇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档申请书【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调档申请书【五篇】

调档申请书范文第1篇

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层面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并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条例》的施行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随着《条例》的施行,信息公开案件成为一种新型行政复议案件。在工商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该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亟待解决。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

《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大类。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无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时,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就成为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且当该申请未被接受时有权获得行政或者司法救济的主体。《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文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限定为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是,什么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标准,在实际案件中很难界定,办案人员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应当将申请人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该信息是否应当对其公开的标准之一:也有人认为,既然《条例》没有明确将利害关系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那么只要申请人认为需要,该信息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就应当对其公开。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与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将“利害关系”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之一似有不妥。但是,既然《条例》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之一,那么其本意也非只要申请人认为需要,就应当对其公开。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此予以明确前,行政机关应当具体考虑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

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是指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人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通过案件的办理我们发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例如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咨询是否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笔者认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既成信息,如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通过思考、归纳才能得出的结论不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又如企业登记书式档案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有待探讨。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例如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下级向上级汇报案件处理情况的材料,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现场笔录、证据材料,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的受理审查意见。这些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应当区分不同申请人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文不能作为最终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也就不应当划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三是何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难以判断。《条例》规定,除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由于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机关往往难以判断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使得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运用并容易引起相关当事人的异议。

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这两条规定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后,又提起复议申请,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第26条的规定,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而不应当仅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就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应当要求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获得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只要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获得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就达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置的目的。

四、关于工商机关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分为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各地工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则只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诉讼活动时可以查询。《条例》施行后,涉及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所增加。这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是否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二是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查询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其理由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条例》第2条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应当划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进行查询。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不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仅特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进行查询。其理由为:1 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是承载企业有关登记管理信息的纸质媒介,其中所记录的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已通过机读档案资料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工商机关通过将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方式,已经严格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此外,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作为企业登记管理的原始档案,涉及企业账号、经营情况、高管人员个人信息等内容,这类信息如果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害,带来相关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无论从法理依据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层面,都不应当将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2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就是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未明确赋予普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调取书式证据的权利,因此,即使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作为当事人的普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亦没有对工商机关存档的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进行查询的权利。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调档申请书范文第2篇

档案授权个人委托保管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接收,保管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协议期限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

2.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__元的滞纳金。

4.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的授权个人委托保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 、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 、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 、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 、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 、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 、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 、一次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 、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 、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

续存起止时间:

经办人:

金额(元):

调档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6、负责全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二)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复审资格复查和审核工作;

2、成立城市低保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

3、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款物;

4、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5、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6、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7、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三)社区居委会受区、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2、根据街道评估及公示结果,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

3、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公示;

4、城市低保证;

5、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6、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7、进行季度续保登记;

8、管理、建立社区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二、改革低保评估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为统一低保政策的执行水平,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压力,增强街居低保工作监督力度,新办理低保的评估工作由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承担。

(一)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低保评估及审核工作。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低保工作人员和5名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社工组成。

(二)街道评估人员要持证评估。区低保中心负责对街道评估人员进行低保业务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街道评估人员考取《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后,方有低保评估资格。街道评估人员入户调查评估时应3人以上,要佩带《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持证评估。

三、完善低保实施程序,确保应保必保

低保评估机制改革,低保审批程序也随之变化,对新申请低保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社区低保站进行咨询或提出申请,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申请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准备申请材料。

(二)社区初审与

1、申请人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社区低保站,社区低保站进行初审;

2、社区低保站对初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由人签名并填写时间,报街道低保所;
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应说明不予的原因。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告之其可到街道低保所直接申请。

(三)受理

对社区低保站同意上报的低保申请和社区低保站初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而申请人有异议的,街道低保所应当受理。

(四)评估与公示

街道低保所受理低保申请后,安排街道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低保评估采取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和其他调查相结合:

1、核对原件。街道低保评估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材料真实;

2、入户评估。街道低保评估人员到申请低保家庭中进行入户评估;

3、综合调查。

(1)通过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对申请人提供情况有异议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调查。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在《申请低保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评估表》上填写评估意见,并由评估人和申请人签字。

(3)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楼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低保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申请人。

(五)召开低保议事会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评估、公示无异议后召开社区低保议事会。社区低保议事会由街道评估人员主持,其一般议程为:

1、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介绍评估情况、宣读评估报告;

3、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4、申请人回答询问;

5、申请人退场;

6、社区低保议事会全体成员进行酝酿、讨论;

7、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举手表决,2/3成员同意为通过;

8、社区低保站根据低保议事会决定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和《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参加低保议事会全体人员要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字;
同时,社区低保站要将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低保申请人,低保申请人对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无异议的在《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上签字并存入《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

9、社区低保议事会评议通过的,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档案》,指导申请人填写《低保档案》,报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

(六)审核

街道召开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低保档案》进行审核,审核人、负责人签字;
审核合格后,街道低保所盖《街道救济专用章》、录入微机报区低保中心审批;
同时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持办理低保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到区低保中心核对。

(七)审批

1、区低保中心根据街道低保所上报的《低保档案》,对照申请人的原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审查社区、街道是否按程序办理;
审查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核查《低保档案》与录入微机内容是否一致。区低保中心审核人签字并填写审核时间后报局负责人签字(盖章),盖《四方区社会救济专用章》审批。

2、区低保中心审批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低保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并将《低保档案》、《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街道。

3、街道低保所依据区低保中心的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发放低保金《银行存折》。并将《银行存折》、《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社区低保站,由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家庭,同时让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签订《四方区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

四、坚持低保复核制度,确保低保动态管理

为保障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保障金额应调则调,确保低保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复核月,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即6月份和12月份)复核一次,对A类家庭每年(即12月份)复核一次。具体复核方式如下:

(一)低保复核的方法

低保季度复核采取核对原件、口头讯问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复核时,低保家庭应提供低保材料原件,家庭情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二)低保复核的形式

1、低保季度复核实行“三结合”的形式,即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和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

2、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是指:复核工作是由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三级共同进行。区低保中心负责全区低保季度复核工作的部署、指导、汇总,采取“零距离”办公形式,直接到社区与低保人员零距离接触,现场指导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即参与零距离复核;
实行零距离服务;
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零距离指导。

3、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是指:低保季度复核以社区自审为主,区街负责抽审。每季度,区低保中心抽审全区15%以上的社区;
街道低保所抽审本街道50%以上的社区。区、街重点抽审低保户数比较多、低保力量比较薄弱以及低保工作难度比较大的社区。

4、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是指:一般情况下,低保季度复核是将享受低保的人员集中在社区,使复核人员和低保人员之间、低保人员与低保人员之间“面对面”接触,使低保复核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入户复核,深入低保家中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落实低保公示督查制度,确保低保公开透明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15日为全区享受低保家庭季度公示日。公示方法为: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内同时张贴《四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季度公示榜》公示提要和从《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低保软件中直接打印出的本社区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情况表。

2、公示期间,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要对社区低保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区低保中心督查面不低于30%,街道低保所督查面不低于50%。

五、实行低保就业联动制度,加大低保失业人员管理力度

各街道要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使低保人员自食其力、尽快脱贫,保障低保动态管理。为畅通低保管理及就业信息,规定如下:

(一)实行低保人员就业反馈制度。街道低保所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一年内至少发放两次《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低保失业人员持《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岗位或技能培训,并将提供岗位或技能培训情况及就业情况填写至《四方区低保人员就业情况反馈表》(一式两联),一联低保人员交回社区,一联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留存。

调档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设备管理;生命周期;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R8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1242(2016)01-0015-04

引言

医用设备档案化管理是医院管理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体现了现代化系统化的医院管理水平。不仅包含简单的文书档案保存,更是一个全新的动态管理理念,以达到发挥档案管理作用、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优化设备管理制度的效果。本文的设备档案化管理通过分析医院原有的设备管理缺陷,结合2015年度上海市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和国际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制定的相关医院管理制度[1]要求,采用生命周期理念将设备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是生命线的动态管理过程,从而使设备使用、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得到加强,产生更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1设备生命周期理念

在医用设备管理中,引入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将人力资源周期管理模式运用至每一台医用设备,从申请、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强检至报损构成一条完整的生命线[2],通过电子卡片档案[3]跟踪式管理,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档案,并将每一次活动和事件详情记录下来导出台帐,以此优化设备管理科室内部工作流程,使之符合于医院整体的工作流程,符合现代化数字化医院的工作模式,为临床科室与医院领导提供完整的设备数据信息。

2采购前期阶段

医用设备采购前期分为申请、论证、立项,由各申请科室提出采购申请,通过院内各相关管理部门论证即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正式对该采购项目立项。该阶段应做好“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院内请示稿”以及其他申请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作为设备生命周期的开始标志,从而进入采购阶段。

2.1申请

申购科室必须统一填写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说明欲采购设备的各类详细情况,作为申请依据,供各论证部门参考及院领导决策。年度购置计划以外医疗仪器设备的申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依据流程操办。所需填写的内容包括:(1)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附加装置及配件、消耗性材料、性能、价格、请购原因、资金来源、预算金额等各项设备基础信息。(2)多家生产销售厂商同类产品在性能、价格、可靠性及先进性等因素的比较,作为以后的采购依据,从而择优选购。(3)申购部门原有医用设备情况,并根据同类设备的型号、规格、使用情况,提供该设备的使用效率、经济效益预测、相关收费方式、标准等。(4)凡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需提供具体环境要求,如承重、温度、湿度、水、电、气等,并详细说明安装位置、场地大小、环境及配套设施要求[4]。

2.2论证

各相关部门依据“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中所提供的各项数据,核实申购科室对于该设备的需求度、有无明确资金来源、统一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评估,申购部门必须具备安装和使用条件,对尚未具备条件的,应在申报同时提出请示,交与有关部门(基建、保卫、医务处、护理部、财务处等部门)和分管院长商讨解决方案。符合各项评估标准经医院医务处、医保办、财务处、设备处、院办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申购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立项采购,进入采购阶段。年度购置计划以外的医疗仪器设备在通过以上各部门论证后,统一生成《院内请示稿》,依据请示稿的批示内容确立该采购项目,进入正式采购阶段。

3正式采购阶段

对于正式立项的采购项目,设备科设专人负责采购。采购员按照上级审批核准后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或者“院内请示稿”中具体采购要求依照采购流程进行操作。采购的设备功能、型号、制造厂、数量等必须与审批后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内容相符。如需改变,必须征得分管科长和使用部门同意。3.3.1技术资料比较收集该采购项目的相关设备资料(彩页,技术参数资料),通过产品介绍,了解欲采购设备性能、具体参数、技术特色、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消耗材料来源等各项因素。同时对厂商的资质、产品的合法性和相关证书(厂商必须备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销售员的法人委托书、该销售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公司的授权书及其他特殊证明要求)进行核查。经综合分析、比较和确认后,由使用部门确认方可进入招标。3.3.2招标及合同管理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价值2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需交由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进口大型设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要求至少有三个及以上的公司投标方可开标,依据高性价比的要求产生评标结果。20万以下的采购采购项目可有医院内部通过商务竞争性谈判决定。通过技术资料比较,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提交项目概况、竞争性谈判单位资质要求、获取谈判文件和报价文件等资料进入商务竞争性谈判,院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院内采购的优势,讲究实用、低成本、高性价比,对采购物资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此期间需成立谈判小组负责采购领导、监督、技术谈判、商务谈判等,并如实记录谈判过程中的各项审查结果[5],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审批表”、“技术谈判记录”、“商务谈判记录”、“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技术协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表”、“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等资料,统一编号归入该项目相关的设备档案库。同时将采购结果上报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开标确定采购意向后,院方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供应商需提供该设备的具体信息如报价单、配置单、产品及供应商三证,授权书、投标书、合同、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设备运输签收单、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商检部门检测文件等,所有档案齐全后方可正式入库进入设备安装试用阶段。

4验收阶段

验收由使用科室、设备部门、供货商一同参与,分两阶段,包括开箱安装验收和产品使用验收,所有新入院的医疗仪器设备都必须具备在将验收阶段资料归档后方可正式入库成为在用设备。

4.1开箱安装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及供货单位共同参加开箱签收。签收内容以厂方提供的开箱签收单内容或招标文件中应提供的所有内容为准,检查装箱有无损坏,对规定的仪器数量、序列号、型号等一一核对。并将产品合格证、装箱单、提货单、安装说明、使用指南、服务手册、光盘、软盘等妥善存档。安装完成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属于大型设备或专业设备,厂方需组织操作培训,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在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输单位、发货厂商等有关单位、部门取得联系,妥善解决后将事件记录在案[6]。

4.2产品使用验收

价值在5万以下的仪器设备安装完成试用一个月后,供应商领取填写“设备验收单”,由使用科室自行确认验收,提交“设备验收单”,设备科相关人员确认验收结果存入档案,若不合格者则视具体情况延后验收日期,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协商解决。价值在5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安装完成试用一个月后,供货商向设备科申请验收,供货方、使用科室、设备科三方到场,由销售方填写该设备“设备验收单”相关信息,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设备使用情况包括仪器正常运作情况、配件更换记录等并签字确认,再由设备科的相关人员确认验收是否合格,若不合格者则视具体情况延后验收日期,并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大型、专一或特殊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在安装完一个月后,需由第三方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销售商、使用科室、设备科一同到场视试用期设备使用状况进行验收确定。设备经开箱签收、产品验收合格后正式启用,开始计算保修期,正式给予该设备仪器编号并编入在用设备,将“开箱签收”、“安装调试单”、“设备验收单”、“大型设备验收单”、“专家组组成及意见”、售后保修合同及发票等相关内容导入医院设备管理档案。在采购或签定订货合同以前申购部门欲撤消申购者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和设备科提出书面报告,不得延误。在采购或签定合同以后,欲撤消申购,申购部门负责人必须对行为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按赔偿制度规定对合同方给予处罚。

5使用阶段

5.1日常使用

所有设备建立电子卡片式档案管理,采用条形码技术定期对设备进行盘点,保存盘点台帐,如有设备转移需依据转移流程将设备转移申请表、设备转移记录台帐记录备案,从而了解设备的分配情况及实际拥有状况。再通过HIS\RIS\LIST\PACS等系统导入设备日常使用信息(如使用频率,工作状态及相关配件情况、耗材消耗等相关数据)作为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参数,为效率分析、成本分析、效益分析的依据,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可体现医院的数字化现代化进度,提高对各类设备的了解程度。

5.2保养与维修

依照保养深度建立规范的设备设施保养体系,将分为三级保养:日常保养:由仪器保养人负责完成设备的表面清洁,查看易松动的螺丝和零件如有异状紧固,检查运转是否正常(包括设备的开机自检状态),零部件是否完整。初级保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保养周期计划进行,负责设备的内部清洁,检查工作环境、设备状态有无异常情况(如温度、湿度、运行声音、运行速度等),工作于易腐蚀状态下或需高温高压消毒的设备可局部检查、调整其工作性能,保证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高级保养:即预防性的维修,由工程技术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进行,依照厂商提供的产品标准配置清单检查设备主体及各配件是否齐全,外观完整无损坏。依照设备开机自检操作规范说明书观察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自检正常无报警,调整各运行参数设置、更换易损部件,使设备能依照操作手册完成各类操作。每台医用设备进行以上各等级保养时均需建立保养管理台账,做到有计划的检查故障隐患、排除易发故障、降低故障率。三级保养结果及设备的异常状况都应记录在案,大型医用设备更需独立管理,将厂商保养测试时的参数记录与技术手册一同备案归档,以便全面了解设备在各时期中的状态。并且建立完善的维修体系,在临床报修或保养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时,工程技术人员应迅速到场停止使用该故障设备进行强制检修,如有备用设备及时调用备用设备。在仪器修复并正常运转之后,需按它的技术指标参数进行调整,以复其工作性能,并记录其故障时间、故障原因、处理方式、零配件更换等,同时将外修记录维修费用申请审核,双签名发票、外修验收文件、保修合同记录等一一汇总入设备档案,以便更好的了解设备性能、维修效率、费用等信息,降低由设备故障引起的各类损失。

6强检

依照计量法与医院计量制度、计量工作职责规定,核对计量器具强制(非强制)检定目录,合理安排检定周期,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一式三份填写“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检定及备案表”,向政府计量部门提出周期检定申请和委托备案。根据检定计划开展各类设备的强检工作,并建立各项强检记录、结果统计、年度强检总账,并对强检结果进行合格率统计,需在设备边表明强检技术档案的(如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需及时明示于设备边。如由大型设备的购置计划(如MRI等),须经过计量部门计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证书应在设备旁边明示,并将强检记录存入相应强检档案。

7报损

依照报损流程、制度规定,对于由于维修、计量核定仍不能恢复主要功能满足强检标准的、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无法改进等原因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提交“仪器设备报损申请表”,待报损设备按单价低于1万元(不包括1万元)的由设备科审批;单价在1万至5万元之间(不包含5万元)的由上海申康有限公司负责审批;价值大于5万元(包括5万及以上)的由国资委审批,经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并在报损后完成财产、账务登记注销等工作,并将报废审批流程、“仪器设备报损申请表”、报损批复单、双签名审核记录、处理方式记录等妥善存档作为设备生命周期的结束。

8结语

以上的生命线即为医用设备档案化管理的基本理念,有效、完整,收集和捕捉有用信息,从而使设备档案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提高医用设备的完好率,减少成本支出,增加收益,促进各类医用设备的有效运用。并且在加强医用设备科学管理的同时,提高医用设备使用率,延长设备寿命,促进医院医疗技术发展,以相同的设备成本产出更高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宏文.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07,(3):46.

[2]伦瑞贞.医院设备档案管理实践探讨[J].中国医药科学,2013,(2):145.

[3]王春鹤.医疗设备档案管理中创新思维的运用[J].中国医学装备,2012,(12):91.

[4]张华.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探讨[J].西部医学,2006,(3):256.

[5]张丽霞.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实用医技杂志,2010,17(8):708.

调档申请书范文第5篇

1.档案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即被复议的行为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主体产生行政纠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这些规定予以审查,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虽然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能够纳入行政复议的轨道来求得解决。行政复议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此外还有诉讼方式和权力机关控制方式等。

2.档案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以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复议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档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法定的行政机关。

3.档案行政复议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为条件。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不是依职权行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无从开始。即使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相对人不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不能自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若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则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手段和程序。

4.档案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裁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一个原则性区别。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档案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一般形式。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非书面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