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临时救助申请书【五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8-01 17:20:13   来源:申请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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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因身体不适先后到桑植县中医院、人民医院进行检查,但不能确诊。由爸爸带我到湖南省儿童医院检查确诊为肾病综合症。当时治疗就花了5万多元。但这种病不能一次性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每月还需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临时救助申请书【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临时救助申请书【五篇】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第1篇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叫xx,家住xx县桥xx村xx组,是xx县xx学校五年级168班学生。

20xx年12月,因身体不适先后到桑植县中医院、人民医院进行检查,但不能确诊。由爸爸带我到湖南省儿童医院检查确诊为肾病综合症。当时治疗就花了5万多元。但这种病不能一次性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每月还需要1500元左右医药费。屋漏便遭连夜雨,20xx年12月,一场大火把我家的全部家产全部烧光。妈妈不堪忍受我的医药费、房屋重建等各种费用的重压而离我而去,现无音讯。所有重担全部积压在劳动能力非常不强且深受打击而精神轻微失常的爸爸身上。由于我还需要治疗,全家还需要一个躲雨的地方,爸爸让我和年迈的奶奶一起住在搭建的小窝棚里,而自己前往外地打工。经过各位领导和叔叔阿姨的帮忙,在20xx年终于修建了一栋非常简陋的房子,里面所有设施都是亲朋好友赠送的。

面对我巨额的医疗费用,爸爸和奶奶已无能为力,我想读书,我要健康,我要用更好的身体去回报社会,我跪求各位领导给予我疾病救助,谨祝愿各位叔叔阿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

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办:

我叫xx,今年六十六岁,系我乡xx村xx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xx,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XX镇XX村七巷8号。

本人因罹患心脏病失去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3月份以来,各种症状明显加重,经医院检查为XXXXXXXXXX等病症,后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药物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本人遂于20xx年5月份到XX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我和爱人已经下岗多年,靠平时打点零工艰难度日,家庭主要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又失去劳动能力,无力承担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这不仅花光的家里的全部积蓄,而且债台高筑。

因此,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最大程度地帮助他们圆满完成学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救助。

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

(二)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
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400元;
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2000元;
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对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200元;
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
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1000元;
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收的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按照省、唐山市规定,由“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和高中、大学的救助费由市财政资金解决。

四、救助程序

(一)低保家庭中的学生每年9月份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救助,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经学校、乡镇教育办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结合市民政局审批。

(二)非低保家庭的特别贫困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国办学校汇总后直接上报教育局审批)。

(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专科贫困大学生,持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原高中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学校进行调查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学生高考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救助管理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9—11月集中办理一次,由市教育局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坚持由经办教师、学生、监护人分别签字后直接发到学生手中,不允许代签、代领。

(二)各单位要建立贫困生档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所有特困学生都能纳入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要求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及时、适度,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临时救助实行节日补助、物价补贴和应急救助等方式,具体范围如下:

(一)节日补助范围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二)物价补贴范围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应急救助范围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应急救助申请的要件及救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和补偿资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扣除以上各项保险、赔偿和救助外,个人负担费用在5000元-10000元的救助500800元,10000元以上救助10001500元;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5003000元;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在大学、高中读书期间,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视延吉市救助资金情况,救助500800元;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经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助300500元;

(五)低保家庭最高救助标准3000元,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标准2000元;

(六)应急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特殊情况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七条因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虚报,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或办法规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人员。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节日补助是救助对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救助方案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物价补贴是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较大时,对救助对象的临时性补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物价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拟定补贴方案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应急救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向户籍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省城乡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市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由街道(乡镇)出具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入户核查。由市、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和社区(村)低保专干组成“三级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查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情况,核定补助标准。

(三)审批和公示。由“三级联合审查组”入户核查后,其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存折。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应急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依据《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由市民政局根据《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户建立一份纸质档案,由市民政局统一保存。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参照《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应急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四章救助标准及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实施应急救助时,根据救助对象财产收支状况、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状态、困难程度和类别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应急救助类别和补助标准。具体类别和补助标准由市民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筹措解决。

(一)市民政局受市政府委托,科学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街道(乡镇)可给予适当增加补助;

(二)市财政临时投入和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剂;

(三)医疗救助基金;

(四)福利公益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资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救助原则

扶贫济困、量入为出、精准救助。

二、救助重点对象

1、享受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突发变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政策性救助难以解决的个别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方式

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慈善救助重要补充作用。今年重点在“急难救援行动”慈善项目和“**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项目上,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

四、救助项目

**年县慈善总会重点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等慈善活动,主要救助项目有:

1、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慈善助困”活动,对全县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孤老、孤儿、残疾人等各类特困家庭中,享受政府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在春节前提供款物资助,计划资助100人,每人300-500元,预计支出5万元。

2、开展“急难救援行动”项目。对我县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获得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资助。按每人2000-5000元标准救助,救助50名,预计支出20万元。

3、开展“爱心成就梦想—贫困大学生圆梦救助”慈善助学活动。对全县低保、精准扶贫户等特困家庭中,以优异成绩考入大学的应届职中毕业生(不含到县外就读毕业生),由县慈善总会给予一次性入学资助,每人资助2000元,计划资助20名,预计支出4万元。

4、开展“阳光伴你成长—关爱困难家庭留守儿童行动”活动。对我县低保、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遭受临时变故等生活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100名,每人资助300元,预计支出3万元。

5、开展“贫困学生技能救助项目”。为帮助农村困难家庭子女顺利接受和完成职业教育,使其能自食其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家庭脱贫,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20名在校高中困难学生,按每名学生1000元标准,预计支出2万元。

6、开展“免费午餐项目”。协同爱心人士朱铁、县教育局积极争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实施的“免费午餐”项目,计划资助5所学校1642位师生,按每人4元标准,预计6.6万元。

7、开展“点亮生命计划—**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对全县低保户、扶贫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中患有先心病(手术)、白血病、尿毒症(肾衰竭)、骨髓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16周岁以下儿童给于救助。计划资助50名,每人资助3000-5000元,预计25万元。

8、开展“九九重阳—助老救老”活动。对在我县居住的80周岁以上特困老人实施救助,计划救助100人,每人救助500元,预计救助5万元。

9、开展“爱心助飞梦想”慈善助残活动,为生活困难的肢体残疾人员或因突发变故造成肢体残疾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人员与县残联合作,免费配备轮椅、安装假肢或康复器材。

五、资金来源

社会捐赠。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六)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从年起,我县按照统一的医疗救助方式和规定的救助标准开展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5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5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照普通疾病的标准给予救助;
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20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全额救助金额提高500元,救助比例分别提高3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个别特殊困难群众接受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如需超过上述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如上级有变化,则适时调整,执行新的救助标准。

三、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本着便民利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资助参保的程序为:救助对象持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保;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同时,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乡镇上报的资助参保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民政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乡镇人民政府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乡镇承担。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证(卡)》及低保证、农村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每月底经乡镇合管办、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三)住院医疗救助。为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在县内住院治疗原则上全部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在县外住院治疗实行医后救助。

1.“一站式”医疗救助流程

(1)住院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后,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诊断后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在出院前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注:在县级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

(2)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在当日内开具《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
对不属救助对象的不予受理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将《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交回定点医院,医院在软件中录入民政通知书号。

(4)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民政救助金额垫付给救助对象。

(5)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于每月25日前提取民政医疗救助报表与本地的《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一并上交县民政局。

(6)县民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按月将垫付救助金拨付给医院。

2.住院医后救助程序

因病情需转县外医院治疗及因突况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向当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医报销凭证、入出院证明、对象证件等复印件交乡镇民政办,填与《重庆市自治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临时医疗救助。为使临时医疗救助及时有效,由县民政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县财政局复核后下拨到各乡镇,由乡镇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为:

1.特殊困难群众向户口所在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治疗发票、合医补偿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自治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民政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审批。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予救助的要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审批的对象和金额要纳入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对临时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临时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两套系统的有机衔接;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挂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张贴医疗救助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