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12 17:55:04   来源:申请书    点击:   
字号: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x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五篇】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1篇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2021

xx县民政部门:

我叫xx,男,汉族,现年xx岁,xx县人,现居住于xx县xxx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x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2021

xx街道(社区):

我叫,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个下岗职工在县政府官网咨询“有大病如何申请困难补助”的民政局的回复:

根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文件规定,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为: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2、送交居委会评议;

3、街道办审核;

4、县民政部门审批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2021

尊敬的xx乡民政府民政办领导:

您好!

本人xx,女,汉族,现年xx岁,家庭其他成员4人。家住xx乡xx村委xxx村。

本人20xx年因患直肠癌,在xx县两江医院住院检查,20xx年、20xx年在xx市医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手术,化疗等治疗。具体医疗费用开支如下:

首先,20xx年在xx县两江医院医住院检查药费共用去5000多元。

其次,20xx年在xx市医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手术等医药费共用去60000多元。20xx年化疗6次共用去70000多。20xx年化疗2次共用去20000多元。

20xx年12月至20xx年8月,共计医疗费用170000多元。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40000元左右。自己出资70000元,亲友借资100000多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20xx年7月,因本人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

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还有第二次手术,也就还有更加多的医药费用支出。

因此,本人特向xx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请县乡民政办能够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能给予一定的民政资助金为盼!本人及全家老小向乡民政组织致谢,感激不尽!

此敬

敬礼 !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
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长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二、医疗救助的形式和标准

(一)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对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按大病统筹规定的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定点医院和就医方式

(一)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或由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确定1至2所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县民政局已批准申请人的医疗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发放。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的标准补贴给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区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本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匹配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市和区县财政可从社会福利留成或返还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非定向捐赠或捐助的30%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关于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农村医疗救助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搞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部门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区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账户。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
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
减免20%的检查费;
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医疗救助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成立xx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精神病人;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患重、大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经济仍十分困难的;

5.见义勇为受到身体伤害而又无医疗保障的当事人;

6.无身份证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无法确认雇主的外地打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在xx发生意外伤害或生命垂危需紧急抢救者;

7.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

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人员。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违法或犯罪;

2.自杀或自残;

3.因酗酒、打架斗殴等导致伤害的;

4.蓄意违章;

5.因交通、工伤、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人应予赔偿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属于特殊情况,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视情提高救助标准。

2.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自负金额按不同对象分类救助。

第一类: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集中供养对象按自负额100%救助,分散供养对象按自负额80%救助。

第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该类对象医疗费用自负2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自负额在2001元至10000元之间按35%救助,10001元至20000元之间按40%救助,20001元至35000元之间按45%救助,35001元至50000元之间按50%,50001元以上按60%救助。

第三类: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住院医治,入院后可凭医院证明先行救助2000元,出院后再按贫困状况及自负金额视情救助30-50%。

第四类:其他对象。除上述三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村人员年累计医疗费自负15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1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自负30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3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8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3.对白血病、尿毒症等治愈难度大、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特殊病种病人,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每年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或受委托人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如实填写《xx县医疗救助申请表》,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单位及县医保办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由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返回镇(乡)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救助。

2.救助对象或受委托人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医药费用清单和发票、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同时要提供《合作医疗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据。

3.年救助额度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按规定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县财政每年按照人均7元以上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根据省里相关规定逐年提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县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0万元;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5.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6.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不包括县慈善总会安排的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慈善总会安排的资金,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提出救助建议名单和金额,县慈善总会予以直接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

核实、审批等事务。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3.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

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5.县审计局和监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6.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救助资金的及时发放。

7.县残联、总工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8.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是通报当年医疗救助情况;
二是研究确定特殊病种二次救助;
三是研究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改变救助范围的;

2.贪污、挪用、扣压救助金及利息或收取贿赂的;

3.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