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强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2:20:07   来源:通知范文    点击:   
字号:

  关于加强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民发〔2017〕15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全市建立健全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保障标准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出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救急难等政策措施,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还存在对一些困难群体的救助不到位、标准和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民生保障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尽管面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不利因素,但各级政府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认真落实全市 2017 年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决策部署,加强制度衔接,实现兜底保障脱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要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及时调整本地标准,确保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比上年提高,2017 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要分别比上年提高 10%以上。要加大受灾群众的救助力度,及时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积极主动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原则上当年倒损住房必须在来年春节前建成入住。要针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建立完善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响应机制,解群众燃眉之急。要抓好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要认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开展照料护理工作,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床位建设,确保 2017 年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达 30%,到 2020年达 50%以上,同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要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等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条件。要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在重点节假日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采取现金、实物发放和人文关怀等形式,切实解决低保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要切实加强对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的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确保入住困难群众的生命安全。各地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要积极落实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全方位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根据需要足额预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逐年增长,切实做到县级财政兜底保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下拨资金,对上级下拔的救助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拨付到位,对本级预算资金要根据需要及时安排拨付,坚决防止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强政策衔接,认真落实和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使用湖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加强与扶贫信息系统衔接,准确识别救助对象,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认真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重要依据,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平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发挥好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统一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出台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省市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及时落实。

 五、加快“一次办结”服务平台建设,方便群众,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各县市区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加快社会救助“一次办结”平台建设。要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要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办、转办的救助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民政部门或当事人,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着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对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全面研究梳理,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主体、规范购买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将社会救助服务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逐步建立起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要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专业性、科学化和规范化。

 AA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