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在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中安置的重点区域包括

发布时间:2022-03-18 00:11:57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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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在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中安置的重点区域包括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案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案

  易地扶贫搬迁指将⽣活在缺乏⽣存条件地区的贫困⼈⼝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产⽣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逐步脱贫致富。下⾯是关于异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案,供⼤家参考。

  ⾼⼭⽣态扶贫搬迁包括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易地搬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态移民搬迁(以下简称⽣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为认真实施好⾼⼭⽣态扶贫搬迁⼯作,根据《奉节县⾼⼭⽣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奉节府发〔2013〕42号)⽂件精神,结合永乐镇实际,特制定本⽅案。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愿原则。在坚持群众⾃愿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效组织和引导群众⾃⼒更⽣、主动搬迁。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权不变,⿎励其⾃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励龙头企业参与⾼⼭⽣态扶贫安置区特⾊产业开发。

  (⼆)坚持整户搬迁、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的原则。整户搬迁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是⾼⼭⽣态扶贫搬迁的前提条件,对拆除后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地优先安排复垦。搬迁户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地扣除新建房屋⽤地⾯积后,节约的⾯积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地指标使⽤。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原则。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存环境、经济能⼒、劳动技能和⽣产⽣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式。

  (四)坚持统筹兼顾、合⼒推进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相关站所室⼒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协调推进⾼⼭⽣态扶贫搬迁。

  ⼆、搬迁范围及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边远地区,⽣产⽣活不便、⽣存环境恶劣的。

  2.居住地⽔、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扶贫成本⾼、就地脱贫难的。

  3.建卡贫困户、低保户、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纳⼊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搬迁。

  4.原居住地房屋有房产证或宅基证,新建住房有房地产权证或建房、⼟地许可证,购房有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合法⼿续。

  5.2010年8⽉1⽇以后实施整户搬迁的。

  6.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拆除。

  其中转户进县内城集镇或县外购房,已签订拆房复垦协议但未拆房的;以及符合拆房复垦条件且搬迁户承诺拆房复垦的,经县国⼟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搬迁对象,其安置补助完善⼿续转为拆房履约保证⾦,待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息退还。不符合拆房复垦条件的搬迁户必须⾃拆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对梯度转移和其他⾃主建房搬迁的,必须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下列⼈员不得列⼊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1.居住在三峡库区⽣态屏障区规划范围内的⼈⼝(按照三峡库区后续规划实施搬迁)。

  2.已享受易地搬迁、⽣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

  3.“空挂户”及搬迁户中⾮家庭成员的挂靠⼈员。

  三、安置⽅式及补助标准

  易地搬迁、⽣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对不同安置⽅式的.搬迁对象给予差异化补助。

  安置⽅式分为⾃主分散安置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两种⽅式。

  (⼀)⾃主分散安置⽅式包括转户进城镇、梯度转移及其它安置。

  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的搬迁户,按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置对象在本县⾏政区域内⾃⾏购买建筑⾯积低于90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套住房的,凭镇政府出具的⾼⼭⽣态扶贫搬迁⾝份认定证明和购房⼿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转户到县外安置的,按8000元/⼈的补助标准执⾏。

  对继续从事农业⽣产的搬迁户,包括在本镇、村内实⾏由⾼转低、由远转近、相对集中进⾏梯度转移安置的和其他分散⾃主安置的,均按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含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梯度转移安置不得进⼊三峡库区⽣态屏障区(城集镇除外)。

  (⼆)政府统建集中安置是指迁⼊经县政府批准统⼀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进⾏的安置,按7000元/⼈的标准补助到搬迁户。

  ⾼⼭⽣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居住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放弃原宅基地并实施复垦的农村居民,地灾避让搬迁、扶贫移民、退耕还林⽣态移民、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地整治、巴渝新居、库区居民点搬迁户、危旧房改建户、连体房户、⽆房户、户改退地的连⼼房等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  本细则施⾏前各年度已下达尚未实施完毕的易地搬迁、⽣态搬迁、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的补助资⾦仍按原标准执⾏。

  四、⼯作步骤及要求

  (⼀)报批实施⽅案。镇政府根据县搬迁办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按照群众⾃愿申请、村初评、镇审核公⽰的程序确定年度安置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案(附安置对象花名册)报县搬迁办审批。

  (⼆)组织搬迁实施。镇政府根据审批的实施⽅案,逐户签订搬迁协议,督促落实安置住房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等⼯作。

  (三)兑现补助资⾦。项⽬实施完毕后,镇政府组织⾃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县搬迁办,县搬迁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综合验收。待综合验收合格,县上拨付补助资⾦,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与搬迁户结算。

  (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整理⾼⼭⽣态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并送县搬迁办、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备案。

  1.⽂书档案。包括实施项⽬的上报⽂件、实施⽅案及批复⽂件、计划下达⽂件、公⽰资料及图⽚证明等材料

  2.户档案。包括农户信息卡、搬迁申请表、新旧房屋照⽚、户主⾝份证和家庭户⼝复印件、户⼝迁移⼿续、补助资⾦兑付证明、旧房拆除证明、建房审批及购房⼿续等原始资料。

  3.项⽬档案。包括规划⽅案、⼯程设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竣⼯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五、⼯作措施

  坚持“统分结合、整合职责、分线落实”原则。

  镇搬迁办:负责镇搬迁领导⼩组⽇常⼯作,组织编制全镇年度实施⽅案,统筹年度搬迁计划,跟踪掌握项⽬实施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向县搬迁办的各种报表、信息,负责与县搬迁办的⼯作衔接,承办⾼⼭⽣态扶贫搬迁⽅⾯的会议、年度绩效考核等⼯作。

  经发办:负责易地搬迁、⽣态搬迁、扶贫搬迁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申报、⽂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作,协助镇搬迁办⼯作。

  规建办:负责D级危房改造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申报、⽂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作;负责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协助指导按相关程序办理⽤地规划、建设等⾏政许可⼿续;优先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复垦。

  财政办:负责⾼⼭⽣态扶贫搬迁专项资⾦管理和兑现,协助资⾦拨付⼯作。

  镇纪委加强对⾼⼭⽣态扶贫搬迁⼯作的监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