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城市边缘

发布时间:2022-03-26 09:53:49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字号:

摘 要:农民工闲暇生活是涉及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社会结构转型、影响城市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区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民工“城乡边缘人”的社会角色定位使其闲暇生活特征表现出与农民和市民不一样的特殊性,而农民工闲暇生活的匮乏或畸形已成为影响和谐社区建设的一个不和谐音符。以湖南省长沙市农民工闲暇生活的调查为切入点,可分析得出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的成因,而城市社区建设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D4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4-0023-06

农民工作为社会变迁与发展中的“城乡边缘人”,他们的闲暇生活有其独特的特征。目前,农民工闲暇生活的匮乏或畸形亦已成为影响和谐社区建设的一个不和谐音符。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已经不仅是个体生活方式的问题,而已成为主流文化理性思考的深层次问题。

一、研究的意义、思路及方法

1.研究的意义

关注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建设和谐社区,是城市社区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分析和解决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突出,已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如在对农民工闲暇生活的调查与认识上,有的采用社会学抽样调查的方法分析了农民闲暇生活方式的特征与变迁规律(田翠琴、齐心,2005);有的强调要从实现主体发展的高度认识和引导农民闲暇生活方式的变革(游俊、龙先琼,2000);在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原因分析上,王春光指出农民工群体生活的封闭性、公共闲暇生活空间的缺乏及其对城市文明理解的偏差是农民工闲暇生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认为其呈现“孤岛化”倾向(王春光,2004);在解决对策方面,党国英分析了提高农民工闲暇生活质量的实现路径,提出立足社区是解决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一个可资参考的理想归路(党国英,2004);夏怡然分析了农民工休闲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夏怡然,2006);郭景萍提出要以政府的公共服务与市场的商业服务双重路径合理构建农民闲暇福利(郭景萍,2005)。对于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潜在社会危机,国内媒介曾作过一些无结构访谈,如对农民工闲暇生活内容的庸俗、低下、畸形作了描述性评论(袁凌,2004);对农民工的闲暇生活进行了一种主流文化的审视与描述(王志昭,2005)。

媒介的描述性调查缺乏深入的理性思考和学理分析,学界虽然对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进行了原因探究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但是这些研究还不够系统、全面。因此本选题以湖南长沙为调查切入点,采用参与式观察和无结构访谈的经验方法,将经验分析与理性思考相结合,从理性层面分析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的成因,并试图从操作层面上立足城市社区建设,探讨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解决路径,降低因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引发的一系列心理失范、行为越轨和社会不稳定问题发生的概率。因此,本选题在这方面的尝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研究思路和方法

长沙市作为湖南的省会特大城市,已成为农民流动的集中之地。为了深入了解农民工闲暇生活现状,我们于2006年4-5月,采用与相关社区组织合作的方式,有目的性地在农民工中进行无结构访谈和发放问卷调查。通过客观分析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提出建构新型社区的逻辑分析、理论框架和路径选择,以期为农民工文明型闲暇生活方式的建立进行经验型思考,提出社区建设上的可资参考的理论框架和操作模式。

(1)问卷调查方法。共发放300份问卷,回收问卷3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00份,有效率100%。运用计量统计分析和SPSS11.5软件统计工具,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解剖社会变迁中导致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各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演绎其闲暇方式,归纳其闲暇生活“问题化”模式。

(2)参与式观察与访谈法。互动考察农民工闲暇亚文化与主流社区文化的关系,进入农民工群体内部,进行亲身参与式观察与无结构访谈,总结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背后的社会心理特征;运用“事件——过程”分析模式,解构其闲暇生活方式;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理论思维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讨社区建设中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解决工作如何有效组织和实施。

二、城市农民工闲暇生活现状

1.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的表现形式

总结和分析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的表现形式,是解读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分析其成因的前提条件。本文将从农民工生活时间配置、闲暇生活方式和闲暇心理体验等层面探讨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的表现形式。

(1)农民工的生活时间配置

时间的“测量”,是指对人们生活的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活动形态客观、完整和真实的记录,可以反映人诸方面的状况,体现各种生活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农民工闲暇时间分配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农民工的生活状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自由。休息权体现了宪法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我国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工作每天以8小时为限,一周不超过44小时。超过的为加班,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中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但对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的调查显示, 农民工普遍工作时间较长。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之内的总计17.3%,8-10小时的34.3%,10-12小时的25.7%,12小时以上的22.7%。其中,工作时间在8小时之内的行业按递增方式排列依次为建筑业5.3%、商业饮食服务业16.7%、工业26.1%、机关团体35.0%、科教文卫36.4%;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超负荷工作者” 按递增方式排列依次为机关团体6.8%、科教文卫13.9%、工业10.2%、交通运输业25.0%、商业饮食服务业32.8%、建筑业52.0%。

数据显示,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长度与其职业有很大关联,从事室外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如建筑业与在科教文卫、机关团体从事脑力劳动相比较,其依法享受8小时内工作时间的比值竟然相差超过30%之多。但是,不论是在哪个年龄层次,哪个行业部门,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长,基本上是一种普遍现象。农民工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令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倍受损害,使其没有多余的精力去丰富自己的闲暇时间与闲暇活动,不少农民工认为在工作之余宁愿早点睡觉。另外,我们将逛街、聚会,游玩等活动归为“外出休闲”,而将在宿舍打牌、看书、睡觉等活动归为“室内休闲”,通过列联分析可以得知休闲方式的选择与平均工作时间呈强相关关系(如下图)。

(2)农民工的闲暇生活方式

闲暇活动是指在闲暇时间内,为达到休息、放松、娱乐、自我提高等目的所从事的个人喜欢的活动。闲暇生活绝不只是一个时间概念,它还是一个活动概念,一定量的闲暇时间只是为人们的休闲生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闲暇生活质量的高低还必须由闲暇活动内容的充实度和结构的协调程度来衡量。

根据调查,在一周的时间里,农民工的闲暇活动出现频率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和家人或朋友长时间聊天(半小时以上)占68.7%、睡觉或什么也不干的占52.6%、打牌下棋或打麻将占46.0%、逛街或去公园占34.3%(见表2),而参加属于发展型活动的如参加体育活动、唱歌跳舞等的分别只有10%左右。在城市,看电视是最耗时间的一项闲暇活动,它分别占去每个城市居民大约50%的闲暇时间(李仲广、卢昌崇,2004)。在农村,农民最主要的闲暇活动也是看电视或听广播,参与率高达69.6%(田翠琴,2004)。然而,通过调查发现,看电视这一对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来说再平常不过的闲暇活动,也不是大多数农民工都能够享受到的。在工作之余,不能收看电视的农民工高达51.3%,偶尔看的占33.0%,经常看的仅占15.7%。在“通常在哪里收看电视”的这一问题的五个选项中(住的地方、雇主的店铺、社区娱乐场所、单位活动室、路边店子),所选比例最高的是雇主的店铺,其次依次为路边店子、住的地方、社区娱乐场所和单位活动室。

(3)农民工的闲暇心理体验

闲暇首先是个人的一种心态、一种体验,农民工对闲暇时间与闲暇生活的感受与客观情况并非完全一致。尽管工作时间长,闲暇活动单调,农民工生产经营时间、个人休息时间、消遣娱乐时间、文化学习时间的满意度调查仍显示,农民工的满意程度都在50%以上,最高的达到81%(如表3)。这是因为现阶段,农民工的闲暇心态比较复杂,比较典型的特征是无奈的满意。大多数农民工认为他们进城打工的目的是为了挣钱,所以他们对工作与闲暇的态度基本一致:工作重于闲暇,挣钱第一,闲暇第二,主动工作被动闲暇。闲暇消费,或称“剩余消费”, 还未提上农民工的消费日程,在农民工的消费序列中仍然是满足物质消费之后的消费。因此,尽管不少农民工感觉闲暇时间较少,闲暇活动单调乏味,闲暇场所缺乏,但是他们比较容易满足。这反映,农民工对其闲暇生活的满意度还处于初级的、低要求的水平上。

2.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主要特征

(1)缺乏正当的休息权力,对公共休闲资源占有不足。“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亦称休闲权。这是对于劳动者来讲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1]29发展理论认为,休闲是一个持续一生的“成为”过程;从人的生理和心理角度看,休闲是人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从闲暇的本质特征来看,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和“自由境界”,闲暇基本上不受什么强制性及工具性意图的左右;闲暇具有自足性,即闲暇的意义主要在其自身,具备自身意义的独立完整性[2]31-35。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分析显示,一方面,农民工普遍工作时间较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农民工对公共休闲资源占有不足。目前城市公共生活空间在不断拓宽,如林立在城市中的咖啡屋、酒吧、网吧、各种休闲会所、各种特色公园等,城市中的文化设施和休闲场所虽然已经比较丰富,但这些大多是为城市居民准备和设置的,农民工无法享用,难以参与到城市中的文化生活中来。他们蜷缩在没有厕所、洗浴设施的低矮棚屋里,有的棚屋甚至连基本的排水管道都没有。他们生活在被城市遗忘的角落,几乎谈不上对城市休闲资源的占有与利用。

(2)休闲目的工具性倾向突出,休闲的内容不够丰富,且文化层次不高,庸俗化问题突出。闲暇活动可划分为消遣娱乐型、社交型、提高型和闲呆型四种类型。属于消遣娱乐型的活动有看电视或听广播、和家人朋友聊天、逛街、搓麻将、打牌下棋等;属于闲呆型的即休息、什么也不干。从表2可以看出,农民工的闲暇生活更多的是消遣娱乐型和闲呆型,社交型和提高型几乎没有。有超过半数的农民工经常无事休息(闲呆、闭目养神)。以农民工目前的生存状态来看,那种以自足为目的,促进自身发展的农民工休闲活动是不足的,现实中农民工的闲暇基本上处于一种消磨时间的状态,是懒散的,技能要求和与人交往的强度都处于低水平。其闲暇目的主要还是一种体力休息,用以补充生理机能,以便再次投入劳动,工具色彩比较浓。

农民工的业余生活不仅贫乏和单调,且休闲的文化层次也不高。农民工与家人或朋友聊天主要谈论的内容出现率排在前六位的依次是:身边和周围发生的事(24.4%)、生活琐事(21.0%)、子女教育问题(17.8%),闲谈、没有具体内容(16.0%)、经济、商品信息(11.7%)、国家大事与政府政策措施(8.7%);农民工看电视或报纸时最想关注的内容排在前六位的依次是:身边和周围的事(29.3%)、娱乐新闻(15.9%)、国内外大事(14.7%)、工作上的事 (12.9%)、政府政策措施(11.5%)、体育新闻(8.6%)。可以看出,农民工对于自身相关的或者是消遣娱乐的信息比较关心,而其对与提高自身素质相关的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的信息的关注度却偏低。

另外,由于长年累月地重复着贫乏、单调的生活,加之又缺乏健康文化生活的引导,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存在庸俗化倾向。在休息时打牌耍钱,砸金花或扳陀子的选项中,选择偶尔或者经常玩的高达63.3%,不玩的仅占36.7%。另外还有超过20%的农民工以看黄色录像、书刊或脱衣舞表演的方式来打发时间。

(3)普遍缺乏闲暇的幸福感。法国思想家法拉格指出,休闲既是劳动所得,也是一种人生条件或人权。因此,不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休闲是每个人所需要的。丰富多彩的休闲生活可以给人们带来身心的愉悦。正因为对休闲活动的意义和结果有所期望,所以人们才会选择某项休闲活动。然而这些结果与满足感会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农民工的休闲体验受到来自包括农民工本人的、人际的、社会结构的限制。农民工工作时间过长、经济收入不高、工作不稳定,缺乏经济能力和精力、时间去休闲,因此他们宁愿多劳动,多挣钱。另外,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造成其文化适应力弱,这使他们囿于习惯性的同乡交往而不愿意主动地突破这一交往圈,客观上形成了自我隔离状况,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不能参与城市公共休闲资源的分享。农民工处于城市的边缘,在休闲生活方面更是处于边缘地位,这不仅打击了农民工的自尊心,还阻碍了他们对休闲生活的积极参与。因此,农民工很难从休闲中形成快乐和幸福感,导致被动的休闲和无奈的满意。

3.导致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重要因素

影响农民工闲暇生活的主要因素包括农民工本人素质和人际关系网络、二元社会结构等。这些因素相互影响,成为导致农民工闲暇生活匮乏或庸俗的重要因素。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二元结构体制下,中国居民被分为所谓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即市民和农民。在二元结构体制没有根本变革的情况下,城市居民长期生活在城市福利城堡下,天然地具有获得社会资源与竞争的优势。在首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陆学艺谈到:“中国现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目前,只是把土地分给了农民,但是农民的身分仍然改变不了,进城还是农民工,这好像孙悟空的紧箍咒,到哪里都脱离不了。” 进城就业的农民,即所谓“农民工”,尽管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与“市民工人”一样干活,但依然没能充分享受到城市的优越条件,在诸多方面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并且随着农村居民的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这两个不同的群体在城市空间大规模的直接互动,不可避免地产生群体性摩擦。许多市民按照固有习惯来判断、分析周围的人和事,对进城的农民工普遍产生了一种负面的看法,自然不自然地将农民工看成是与之截然不同另一类,甚至认为他们扰乱了城市的社会治安,破坏了城市的生存环境,使市民的生活安全感降低。城市管理体制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也基本是防范、警惕和拒斥。尽管有些城市居民认为自己的言行并没有歧视农民工的意思,但“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在农民工看来却有受歧视的感觉。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成为隔阻农民工休闲权获得的一道无形的屏障,既阻碍了农民工对城市休闲资源的占有,也妨碍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相互认同。

(2)社会网络的限制

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支持网规模不仅小于城市居民,也小于农村居民。在被称为“熟人社会”的农村,农民交往的不外乎一个湾,一个组或一个村的居民,交往双方知根知底,信任维系着双方的交往。据资料统计,农民进城就业方式中亲友、同乡介绍的占了近60%, 这样一种择业方式使得农民进城后,尽管其社会生活场发生了变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以血缘、地缘关系这些原有社会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的边界。这种网络也使得农民工不论在交往方式还是在闲暇方式上,都习惯于并乐于与这些原有的关系来往,从而减少了与城市居民互动的机会,降低了相互交流沟通的深度。此外,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流动群体,习惯于在春节前后或是农忙季节回到农村,其他时间又会回到城市,游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这样一种“非城非乡”的悬空状态在新生一代农民身上就表现得更加明显,越来越多的青年民工在不自觉地减弱与农村的联系,即使在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也不回到家乡,而是游走在不同的城市之间,继续寻找留在城市工作的机会。农民工居住生活的流动性,使得其也游离于城市社会体系之外。现代城市虽拥有一个完整的游憩系统,但农民工与市民相互沟通的缺乏阻碍了城市中各种休闲文化信息向农民工的传播,同时由于农民工居住生活的不稳定,很难支撑起一个社区服务体系,难以形成一定的休闲活动中心,使得他们的休闲生活远不如城市居民丰富。因此,城市生活中的现代文明并没有把进城农民同化,农民工所具有的文化同质性,使得他们在共同的社会网络中只能选择彼此间共同的闲暇方式,从而导致闲暇方式的匮乏甚至庸俗。

(3)工作时间过长、经济收入过低及自身素质不高

农民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根据问卷调查,选项“收入高”(45.6%)、“就业机会多一些”(45.1%),在进城原因中位列前二位,均有近半数人选择;但在农民工经济收入选项中,有将近一半的人(45.8%)的平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占16.6%的人的收入在601-800元之间,16.9%的人在801-1000元之间,20.7%的人在1 000元以上。相关资料分析显示,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已经有10多年没有什么增长。尽管中央加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拖欠民工工资的局面有所扭转。但在调查中,依然有很多民工表示他们经常不能按时领到足额工资。农民工经济收入不高或者由于不能按时领到足额工资,严重限制了他们对城市休闲资源的占有和享受。城市里的许多休闲场所,如电影院、咖啡厅、健身馆等消费一次动辄需要20-30元,这种休闲消费对农民工而言是一种浪费和奢侈行为。“欲而不能”是农民工因经济状况导致其对城市公共休闲资源占有不足的一种最简洁概括。据《中国青年报》在全国八省十个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生活方式的最大特点是节俭,奉行“能省则省”的原则,农民工的主要收入除用于必要的生活开销外,基本上均寄回了家,收入越低的地区,寄回家的钱占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农民工休闲方式的选择与其每月实际收入有很大关联,呈现强相关关系,这说明经济因素是制约农民工与外界交流的重要因素,因为想挣更多的钱迫使他们放弃了休息的时间;同时又因为口袋里没有多少钱使得他们在休息的时候无事可做(见表4 )。

另外,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造成其文化适应力弱,这使他们囿于习惯性的同乡交往而不愿意主动地突破这一交往圈,在主观上形成了自我隔离状况,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不能参与城市公共休闲资源的分享。

(4)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需求理解上的偏差

对农民需求理解上的一种流行的主导观念是,认为当前农民问题主要是生活保障问题,在基本的生活需要还未解决时,谈不上休闲的享受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农民进城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效益的驱使,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不被苛扣,是时下关注的一个热点。但是,这种观点忽视了休闲乃是构成一个社会人的最基本的方面,它同生存需要一样,是一个人正常发展所不可缺少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一般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但是,大多数人的需求结构很复杂,无论何时都有许多需求同时影响行为。人的闲暇需求,特别是社交型、发展型的闲暇需求是不同于生理和安全需求的较高层次的需求,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不能把农民工的物质所得与精神生活人为地割裂开来,更不能等到他们的物质丰盈了再去关注和满足他们的休闲生活。

三、基于城市社区建设的农民工闲暇生活合理化建构

农民工闲暇生活的匮乏或庸俗,最终会引发社会问题。一方面,农民工闲暇生活匮乏,不利于农民工身体健康。由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农民工身体得不到休息和调整,其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肌肉劳损、骨质增生、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疾病是农民工的高发病。另一方面,闲暇生活的匮乏,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心理健康。进城农民,迫切需要社会支持系统,也需要闲暇活动来缓解压力,否则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农民工心理失衡,自我道德法制观念不强,又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与约束,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会以农民工对城市社会消极甚至破坏的态度或行为表现出来,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潜伏因素。

立足于社区,通过“建立社区”和“社区建设”的过程来支持农民工融入社区,合理化建构文明型农民工闲暇生活的方式,是解决农民工闲暇生活“问题化”倾向的关键路径。具体方式表现为在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参与等过程中吸纳农民工,为农民工服务。

1.城市社区组织管理制度的更新

社区管理制度,是由社区发展动力、利益主体、权力结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多方面内容构成的综合性、系统性管理制度[3]143。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社区建设还是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在指导思想和政策选择上,城市社区建设都或多或少地囿于“一国两策”的分割体系进行社区建设工作的;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主体的城市政府,又大都从“以城市居民为主”这一思维逻辑出发,忽略了将农民工群体纳入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城市社区建设往往成为过去计划经济下单位制的“翻版”,使城市社区建设成为一个“封闭性”极强的、排斥外来农民工的工作[4]62,这与构建互信、互助型社区人际关系的目的相违背。因此,转型期农村流动人口的出现,既是对社区管理体制的冲击,同时也对城市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需求。

农民工处于一种松散的组织关系当中,身分虽属于农村,但农村实际上不可能对其实行多少管理;由于不属于城市居民,城市也很少对他们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这样,农民工的权利保障就出现了缺漏。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缺少交往,形成封闭的群体生活,这样既加深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误解与歧视,也阻碍了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和归属,以及对城市公共休闲文化资源的占有与享受。将农民工纳入到其居住的社区中去,不但可以促进农民工与现有城市居民间的良性互动,消除他们与城市居民的误解与隔膜,增加群体间的信任,而且不断的交流、沟通也有助于消除农民工的自卑感,加深其对城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的了解,帮助其融入到城市文明中去。因此,在社区的组织管理上,应该分类将农民工纳入社区管理。按照农民工与社区的关系可将农民工分为3种类型:没有进入社区的类型、准社区类型和进入社区类型[5]72。没有进入社区类型的农民工,大多集体居住,与城市居民没有直接交往关系,往往复制了农村的生活习惯, 没有进入城市社区或者其居住地没有设立社区管理机构。如城市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和进入建筑队、装修队的农民工群体。对此,可以通过在其集体居住地设立社区居委会等常驻机构,来加强其与当地居民的联系。将这种游离在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边缘的社会群体,拉入到主流城市文化中来。“准社区”类型,包括了以产业和地缘为基础形成的农民工聚居地,如“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以及在城乡结合部形成的农民工聚居地等。他们以某一种关系为吸引形成一个聚居区域,并重建了原有文化模式,居住地具有完备的自我生活服务体系,在空间、人际交往等方面开始具备某些社区特征,因此可以在这些聚居地设立真正社区的形式。而已经进入城市社区的类型,包括在输入地居住了一定年限、有稳定住所、有稳定收益的农民工,以及零散在城市社区租房或居住在城市雇主家中的农民工,要将其纳入当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

分类将农民工纳入社区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农民工认同、共享和融入城市文明。把农民工纳入社区,把农民工视为城市社区的一部分,积极吸纳他们参加城市的社区活动,或为他们举办专门的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如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卡拉OK比赛、电影夜市等活动,使他们在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中,消除封闭的心理状态和对城市的隔膜。

2.城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完善

“社区服务”实际上是“社区社会服务”的简称,其内核是福利性、公益性社会服务,对象是社区居民,外延是社区[3]167。社区服务主要内容是: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其中面向特殊人群的社区服务也叫社区照顾服务,面向社区全体成员和法人机构的社区服务也叫社区发展服务[6]306。

农民工的物质生活水平不高及其文化素养低下是造成农民工休闲权虚化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农村的近5亿从业人员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而城市为10.2年,这种差距使得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3D(苦、险、脏的英文首字母)职业。对此,社区服务首先应该注重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生存技能与文化素养。所培训的内容不应仅包括技能培训,还应包括法律、卫生、城市生活知识、休闲文化知识等。通过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学习精神、开放心态、责任意识等,帮助农民工提高适应城市生活的就业能力、工作水平和创业意识,促进休闲生活的科学化、文明化、合理化、健康化,避免庸俗休闲行为的发生。

其次,城市社区组织的管理者应联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闲暇资源配制机制,构建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增加适合农民工需求的休闲资源。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个人这三个方面的积极性,构建一种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促进城市休闲文化工程的建设。 针对目前农民工日益增多的状况,在进行城市休闲文化建设的时候,城市要考虑增加适应农民工物质生活条件、精神文化需求的休闲设施的建设。农民工的物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不可能有很多钱满足休闲、文化的需求,因此,可以为建设一些农民工“能而欲”的休闲场所、设施。对农民工来说,目前较为现实一些的休闲文化生活就是看看电视、听听音乐。为此,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单位要负起责任,如考虑农民工居住场所的面积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达到一定人数必须配备一台电视机等。政府也应加强对雇佣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雇佣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3.完善社区保障与提高社区参与度

所谓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承担或实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以社区作为落脚点,以社区居民作为社会保障对象[3]204。由户籍制度衍生的其他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如教育制度、保障制度、医疗制度等,形成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制度性障碍。因此,只有消除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才能真正让农民工融入到城市主流中去并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在这一壁垒没有充分打破之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社区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落脚点,已经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障具体事务,如社会救助的审查和发放、失业保险和再就业介绍等。通过调动社区服务志愿者、非政府机构等社会力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可切实帮助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如岗位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其子女入托入学、提供法律援助等, 让农民工享受到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服务;利用传媒,消除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误解与歧视等,从而帮助农民工顺利实现再社会化,使他们能顺利融入城市生活。

社区参与主要是指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发展规划等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及过程,体现了社区居民对社区发展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共享。但据调查,农民工的社区参与度不高,基本上76.7%的进城农民从来没有参加过社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组织的文化活动,10.3%的半年内可参加一次,10.0%一年内可参加一次,3.0%两年以上可参加一次。而在农民工没有或很少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的原因中,“没听说开展过活动”、“没有人来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分别占38.3%和34%,两项合计超过了70%。这说明社区的组织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切实将农民工作为社区参与的主体。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其对社区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也有利于维护其自身的政治、社会权利,是支持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关彬枫.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2] [美]约翰•凯利.走向自由———休闲社会学新论[M].赵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3] 徐永祥.社区发展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4] 陈星博.构建开放型的城市社区:解决农民问题的一个新思路[J].新视野,2003(5).

[5] 张利军.农民工的社区融入和社区支持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06 (6).

[6] 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编.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议文件汇编[C].1995(5).

责任编辑:黄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