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整治方案【五篇】(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7-26 12:25:09   来源:策划方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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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关键词:环境治理;复杂地质条件;矿山地质环境;对策分析1多矿区复杂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优化1.1加快矿山植被恢复根据对拥有多矿区的成矿地区进行分析得知,一般具有多矿区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山环境整治方案【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五篇】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治理;
复杂地质条件;
矿山地质环境;
对策分析

1多矿区复杂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优化

1.1加快矿山植被恢复

根据对拥有多矿区的成矿地区进行分析得知,一般具有多矿区的城市,都是在我国过往经济开发中占有主体地位的矿产城市[3]。在我国处在于计划经济时期都经历了大规模的开采,更有一部分是我国重要的矿产基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新矿区的开发,这些老矿区也步入历史的长河之中。在拥有多矿区复杂地质环境的矿山开展治理工作时,首要任务是对在开采中被破坏的矿山植被进行治理。要求当地政府加快进行如何恢复矿山植被进行规划,并将每年的植被恢复达标率作为矿采资源开采的约束性指标。同时对矿山植被恢复加大扶持力度,当地政府应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扶持,促进矿产企业对植被种植的积极性,弥补绿色矿山在建设初期的高成本。当地政府应对矿产企业的开采活动加以规划指导,在保证矿产企业正常盈利的前提下,维持矿山生态环境的现状。同时,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力度,加强财政支持下,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1.2对矿山周围地区进行地形恢复

在提升政府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监管职能的同时,也需要使矿产企业明确自身在治理工作中的责任。矿产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同时,保证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4]。通过这样的方式明确其进行矿山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职责。其次,应积极将开采后的矿山开展地表的平整工程,对于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的矿山地表环境破坏,依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基本准则,要求矿物开采责任人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对于没有找到责任人的,由其企业承担治理责任。对矿山周围规模大小不等的碎石堆、土坑,利用大型机械设施进行回填、压实。在靠近边坡的地区采用人工或轻型设备进行作业,预防山体滑坡的发生。在地表恢复的同时应考虑排水工程要求,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水土流失。

1.3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在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时,除政府与企业的重要责任外,还需要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可以通过增加环境治理保护宣传提高民众对矿山环境治理的了解与认识。例如采用报纸、电视、网络、讲座等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进行居民教育。随着宣传力度的增加,当地居民对治理工作内容的了解越充分。只有使当地居民充分的参与到矿山治理中来,才能提高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速度[5]。相对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才会成为一项全民参与的活动,政府与企业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也有了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假使企业在环境治理工作中有懈怠现象,当地居民可以及时向上级反映,保证环境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实验论证分析

为保证本文提出的多矿区复杂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有效性,进行实验论证。实验对象选择某一多矿区矿山具有相同地质特征的两坡进行实验。其中一个实验区域采用本文设计的方案进行环境治理,另一个则采用原有的环境治理方案。为保证实验的严谨性,选取采用对比治理面积增长率方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估。本文采用的治理方案有效的提高了环境治理的速度。为保证本次实验结果的严谨性,我们在研究期间对矿山环境进行多次调查。如表1所示,在对矿山环境进行第一次检测时,矿山环境恢复的面积不足63%,经过几次实验,通过使用本文采用的方法,矿山环境恢复的速度在不断地提升,在进行最后一次实验时,环境治理的速度高达83%。同时,将本文采用的方案与原有方案进行对比也可以看出,本文采用的治理方案有效的保证了矿山环境治理的成果。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清理整治以乱挖矿乱采石为重点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推动全县矿业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努力打造赣江源头绿色生态新。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到2012年6月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改善;
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
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依法、规范、有序、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加强执法,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重点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和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2、逐一排查已发放的采矿采石场许可证;

3、坚决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

4、及时纠正违反《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行为;

5、搞好山石资源整合,提高山石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从2011年10月份开始,至2012年6月底结束,分宣传部署、全面排查恢复治理、检查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10月-11月)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深入矿区调查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排查,恢复治理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5月)

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等。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使因矿山开采引发的环境毁坏降低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缴存标准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2、将全县所有矿山情况(包括无证采矿点、已关闭、闭坑矿点)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并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标注上图。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取缔无证采矿点。对照标准,列出关闭矿山名单,结合实际,制定关闭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实施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

3、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好第二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开采布局,遵循“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方针,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集约化、规模化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重新审核已发证的矿山企业,重点检查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原发证程序和资料是否齐全,凡是不符合的一律予以发证程序补齐资料或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遭破坏。严格控制矿山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矿点限期关闭,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

4、提高准入条件,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管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万立方米/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矿山企业在2012年3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5、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特别是“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要认真编制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文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已建矿山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12年2月底前制定完成,未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坚决杜绝开采不治理所导致的新的破坏山体现象发生。对已毁山体和残留矿坑的治理,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已毁山体的治理,建立修复治理投资机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保护一片”。确保在2012年5月底前,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2012年4月底前有根本性改观。

(三)总结验收(2012年6月)

2012年6月底前,县政府将制定验收标准,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整顿及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施“双五”战略,主攻“五大”目标这一治县方略,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积极配合的原则,坚持整治和开发相结合,规范和发展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立足治本、规范管理,提高矿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努力建设和谐*。

二、主要任务

以铁矿石采选、硅石采选、小石料开采、砖瓦粘土加工生产企业为重点。使无证勘查开采、级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矿业公、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的采选企业得到全面清理;
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现象减少;
劳动用工档案进一步完善,用工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矿山纠纷得到及时调处,矿区治安状况地一步好转。达到“一调整”,“二控制”。“三保护”,“四保证”要求。“一调整”即调整总体产业布局。二控制”即控制矿山开发总量,控制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最低标准。“三保护”即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合法权益。“四保证”即保证安全生产、保证科学发展、保证和谐发展,保证和谐稳定、保证合理开发。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一带矿区。

(二)重点行业

采矿、探矿、选矿、砖瓦粘土加工、石料开采等生产经营行业。

(三)重点内容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对未持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均按无证勘查开采论处;
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查处;
对证照不全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科整顿并依法查处,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和为进行及时查处。

2、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务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治理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未经安监部门批准基建的矿井擅自进行基本建设的或以基建为名组织生产的由安监局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和未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矿山依法查处;
探矿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开采、回采率达一致电设计要求的,严惩浪费矿产资源的,由国土、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予以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3、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环评审查、安全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矿进行井下实测,对越层越界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县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5、积极调处矿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县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认真解决好矿业纠纷,耐心细致的做好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

6、继续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国土、环保等部门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强化监督。严格审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其保护环境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以往因矿业开发造成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和形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有计划的进行治理。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以防治新的矿山地质灾害,要选择部分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7、继续开展小石料、砖瓦粘土的专项整治。县国土部门要会同建设、环保、旅游、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风景名胜区、公路治线附近及桥梁附近、上游、下游河道的禁止开采区域,并予以公告。禁采区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一般为道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可视范围较远的,公路沿线两侧各以300米为界划定禁采区范围。

8、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采矿权的行为。县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组织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午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采矿权主体的,由国土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申报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和注销相关证照。

9、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强化国土部门的监管职能,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图纸交换制度。县矿业秩序领导组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监管职能。

10、继续深化企业劳动用地治理整顿。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围绕“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素质,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要求,重点排查整顿企业的各种有效证照情况,企业劳动有工登记备案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屐行情况,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就业前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职工生活,生产环境情况,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确保整顿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100%,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在15日内进行整改,预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11、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社会治安管理。要以矿山流动人口管理站为载体,做好申报注销登记和暂住证办理工作;
加强对矿山流动人口居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监管;
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台帐和工作档案。认真落实坑口验身、民爆管理八类台帐等针对性措施,强化民爆库房的值班守护措施,严格落实物防、技防、太防“三防”措施,严格涉爆“六大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地毯式”的民爆安全大清查行动。同时要督促涉爆从业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民爆物品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领导和每一个从业人员的头上。

12、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环保部门要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和选址不科学、存在安全陷患的尾矿库进行集中综合整治,加强监管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坚决取缔、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生产粗放,不达规模从事选矿生产和企业。对私挖滥采、乱排乱倒、严惩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和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在旅游区、禁采区进行采选的企业,要逐步予以关闭。要建立健全尾矿库设立选址规划联合审批制度、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

四、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矿业秩序整顿和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对违法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网络,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原则对矿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

要与所辖行政村签订秩序管理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目标责任要细化、量化。重点区域重点监控,严格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本辖区内无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报、落实。检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措施的落实;
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一采行为;
严肃查处以探代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探)矿权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两图交换制度、年检制度;
严格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年检等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灾害防止治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资源整合;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

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改正,经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擅自生产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监委:要积极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投资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
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以及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行为。

检察院: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局:负责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依法查办、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民爆物品行为,对非法采矿者要追查其民爆物品的来源;
加大对非法使用为工品的监督查处力度,依法惩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勘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
并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对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其民爆物品的供应。同时要全面加强矿山流动人口管理。

工商局:负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环保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清查,加大监管力度。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项目,应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对认定为严惩污染环境的选矿企业和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环境。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治理整顿。在所有矿山企业高标准落实“四项标准”,确保实现用工备案制度化、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化、职工培训标准化和参加工伤保险全员化。

电力公司、矿山供电公司:会同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并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矿产品管理中心:严格矿产品运销管理制度,堵塞偷漏税费行为;
禁止非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等非法开采行为。

矿山企业:要依法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按照勘察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施工;
并与包工队签定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严禁超层越界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严格管理并定期巡查本矿区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如发现要及时加以制止,如制止不力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派出所。如对本矿区监管巡查不力造成后果由矿山企业负责。

五、实施步骤

整治时间为一个半月,从9人14日—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14日—9月20日)。

主要任务是召开秩序整顿工作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第二阶段:全面整顿阶段(*年9月21日—10月10日)。

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非法用工和民爆物品管理、安全生产整治等行为。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采矿企业进行井下实测,对所有选矿企业尾矿库进行规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依法关闭。

第三阶段:全面规范阶段(*年10月11日—10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对存在矿产资源开采权属纠纷和争议的,依法进行一次性调解和处理,不留后遗证。构建长效机制,严格规范矿业权管理;
积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健全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这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乡镇、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整顿任务。

2、健全制度。各乡镇、各部门都要根据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要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科学实施,标本兼治。

3、突出重点。整顿工作既要全面推进,消灭盲区和死角,又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治理整顿的重点。要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停来整顿,确保整顿工作到位。要以这次整顿为契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查处力度要大,措施要硬,真正起到查处一起,震憾一片的作用。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我国矿山开采工作成就显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危害严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意义重大,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时间紧迫。

一、明确方向,将综合效益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价值追求。

1.环境效益。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种类繁多,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危害严重。因此,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的环境效益。

2.资源效益。尾矿含有可回收的有用物质,还可直接充当建筑用材,也可作为建材等行业的重要原料。尾矿和废石堆积占用的大量土地复垦后,又可增加土地资源。

3.经济效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表现为负效益的减少。对尾矿、废石和土地的利用同时产生经济效益和综合社会效益。

二、坚持原则,将主体责任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

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于责任主体缺失的废弃矿山,一是倒追落实责任单位,明确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治理成果的受益主体, 项目如果有环境效益,财政应当出资;如果有资源效益,要评估具体的投入产出,资源收益可以弥补相应支出;如果有经济效益,可以招商引资。三是矿山环境治理后土地使用权收益可用于其他矿山的治理。四是废弃矿山余量资源收益可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五是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准入治理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享有土地优先使用权,并减免治理工程相关税费。对于在采矿山,一是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留新的环境欠账。二是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力度, 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三是督促在采矿山增强矿山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承诺和恢复治理义务,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矿山最终闭坑时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治理。

2.坚持“以人为本、防灾减灾”原则。地质灾害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地质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3.坚持“因害设防、综合治理”原则。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4.坚持“注重效益、分期实施”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针对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阶段治理。

5.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原则。工程措施配置合理,能够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具有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恰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应该在矿山环境治理中广泛应用。

三、规范操作,将制度建设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1.市场化整治废弃矿山。一是公开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信息。在运作上,可以招标、拍卖,可以协议委托。二是健全市场运行规则,包括准入条件、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工程规范等。三是激活市场主体。只有环境效益,没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可实行技术劳务发包。既有环境效益,又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资源和经济效益较低的项目,可实行定额补贴、税收优惠、货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竞争实施。对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要进行专项评估,掌握其效益状况,对其中有明显级差收益的项目,要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分享级差收益;对没有级差收益的项目,可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运行。

2.严格露采矿山采矿权设置。一是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
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外要实行限制性开采。二是对允许开采的山体,要集中设置采矿权,直至这一山体全部开采完毕,不得开采地面标高以下部分。三是采矿权要设置到山体顶部,推动自上而下的分水平台阶式开采;
禁止斜坡式、一墙式开采。

3、建立诚信准入制度。对没有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或不缴、少缴、拒缴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列入矿山环境保护诚信档案黑名单,采取不予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等管理措施;
对黑名单矿山的开办、投资、入股、出资、控股单位和个人,禁止其进入采矿权市场参加竞买。

4.强化“绿色矿山”激励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推广台阶式、机械化开采,推广无尾矿、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对列为“绿色矿山”创建的在采矿山,可由企业提出整治方案,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其整治经费可从该矿山上缴的保证金中按整治面积比例进行返还。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山环境矿山治理环境治理 解决措施 对策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人们对环境意识的加强,矿山开采时所产生的环境破坏因素也越来越被重视。矿山开采是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科学发展的辅助支撑,在矿山开采中,对地质环境因素的破坏不仅仅影响了生态环境,更关系到采矿地区地质环境整体。面对矿山开采后带来的环境破坏和影响,国家政府部门也制订了很多方案,同时相关部门也进行改善监督。但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现状。

矿山采矿易诱发地质灾害、影响大气环境,造成酸雨等,使土地和水均遭到破坏,产生“三废”污染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对矿山治理中,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十一五”建设中,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被列入重点工程之中。近些年以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对各省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摸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划,开展矿山公园的建设工作,保护矿业的遗迹,同时也加大了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力度,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推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2.1 矿山治理缺乏经验参考,缺乏技术指导。

我国开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对大型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则是在近些年来才得以重视。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由矿山开采带来的地质环境影响区域也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问题较严重。由此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长期战役。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范和调控,在总体上看来,有所改善,但由于治理工作巨大,问题相对比较突出,这对矿山地质环境后期治理工作增加了压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治理中很难借鉴以往的经验,需要通过分析检讨,制定治理方案。由于无治理经验可以借鉴,在对矿山环境治理中导致缺乏技术性指导,不利于治理工作的开展。

2.2传统矿山环境治理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

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体制不健全,其治理手段受到制约,在治理中缺乏可以借鉴的工作经验,导致在治理中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缺乏对环境治理的整体性控制。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一直以来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人更是在治理方法上研究出了比较多的经验。譬如依据工程类型来决定其治理的主要内容,再通过合理的治理方式来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的。前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方法和措施主要有:加固工程、植物工程、护坡(主要依据矿山滑坡、崩塌来确定治理方案)、依据矿区塌陷所总结出来的方法主要是:地下加固工程、回填采空区工程等。

在目前的矿山环境治理中,地面塌陷、地裂缝处理、滑坡和崩塌以及泥石流处理和治理方式不合理。实际治理中,未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和地理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只单纯追求治理结果的表象,忽视了治理手段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留的方寸土,但与子孙耕”。在现代社会来讲,不仅仅是要保证以后有地耕、有田种,这更多的是对环境的保护,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由于矿山地质环境复杂多变,通过前期的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加强。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要灵活变通,总结经验科学创新。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要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监管机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组织以省为单位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摸底调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对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调查、评价和规划,对已造成环境破坏的矿山施工单位要进行机制建设,要开展引导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既要进行预防,又要进行治理,在治理的同时更要注意预防。

将环境治理法规和治理技术进行有机结合,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要研究和探索一条新思路和新技术。要针对不同矿山类型,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实施不同的治理技术。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机构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成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要提升,方法要改进。

矿山环境治理要从传统的“线性开发”转换为生态保护性的“循环经济保护开发”,通过治理模式的转换,实现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资源开发和再利用的生态循环。

2.1露天开采矿山治理方法。

对新建的露天开采矿山,要求制定包含矿山环境治理的保护预案并列入开采方案中,对非矿岩土的转移、尾矿的排放、矿渣的堆放和剥离土层的存储都要进行规定。对正在开采的露天矿,要加强对噪声、粉尘的监控,同时要针对已经存在的矿山环境问题提出治理的方案,并根据能够预测的问题制定预防的措施。对有松散覆盖层的矿山,要对剥离表层土的堆放、存储和再利用等方案进行统筹规划,如果表层土中含有适合生产的植被,要单独存储,避免与废弃矿渣混合。对废弃的岩石、矿渣等废弃物,要注意对可利用成份的合理利用,并要分开存放,单独处理。对采矿场的梯级开拓,要加强对稳定的保护,必要时要对边坡进行再造,要根据开采场的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避免出现滑坡、地裂缝和崩塌现象。

2.2.闭坑矿山治理措施。

在闭坑矿山环境治理中,要保证矿区内的人畜解决用水的基本问题,同时要致力于对耕地面积的恢复,其资源开发利用要达到利用方案的标准和要求。要保存好地下井巷采空区矿柱的设计资料,毕业时要进行填充说明,对采矿形成的地面塌陷或滑坡、地裂缝等要进行划定和治理。合理选择尾矿、渣石、剥离表层土等废弃物的堆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设置安全可靠的矿坝进行堆放,并清除可能引发泥石流的安全隐患。闭坑矿山的井巷要进行妥善封闭,对废弃的水井等地面设施要及时进行回填。

2.3井工开采矿山环境治理技术。

井工开采矿山治理主要是对尾矿、废水的处理。由于开采量大,产生大量的废弃尾矿和矿渣,需要占用较大面积土地进行堆放。在治理时,要根据尾矿的再利用进行开发,可采取填埋沟谷的方式,进行造田复垦。对泵送的地下矿井水要经过过滤,提供材料清洗用水和矿区生活中洁净度要求不高的用水。同时要保护地下矿区内的地下水,避免出现枯竭和水水环境恶化。开采中对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要设置专用的贮存池和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漏工作。

2.4矿山开采沉陷治理。

质量开采沉陷问题时,要考虑地裂缝和开采沉陷的关联性,采取防治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对地下坑硐已经废弃的采空区如出现地裂缝时,要采取地下废渣回填的方式,来缓解地面沉降速度和减少沉降区域,采取地面裂缝灌注水泥砂浆的方式来制止地面塌陷。对地面废渣回填时,要在中上部采用表土填充,并在表层土上设置绿化。对塌陷区内原来为耕地的,要进行回填造地,并在表层设置植被。

五.结束语

矿山地质环境存在较多的问题,对环境治理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进行环境治理时,既要改善又要预防,既要纠正又要控制。因地制宜,对造成环境破坏的因素经过分析评估后,结合实际进行治理。

参考文献:

[1] 刘慧芬; 危接文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期刊论文]《科技风》, 2010年15期

[2] 邸克强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期刊论文] 《西部资源》, 2012年06期

[3] 王永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南方国土资源》, 2009年12期

[4] 尤孝才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与保护对策探讨 [期刊论文] 《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2002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