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标准营销方案【五篇】

发布时间:2023-07-31 12:40:17   来源:策划方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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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即“QS”标志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第二条上述标准食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资质资料备案制度和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标准营销方案【五篇】,供大家参考。

标准营销方案【五篇】

标准营销方案范文第1篇

(一)国家、地方、行业有强制性加工标准并获得有效产品质量合格的食品。

(二)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即“QS”标志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

第二条上述标准食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资质资料备案制度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经销下列标准食品的,必须按品种向市场开办者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一)经营QS标志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提供QS标志及证书编号等资料;
经营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等资料;
经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料;
经营有机食品标志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等资料;
经营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等资料;
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场开办者备案。

(二)凡经营尚未实施食品QS市场准入的标准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查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企业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场开办者备案。

(三)凡因小批量无法直接索取相关备案资料的,经营者须提供索取进货单位相关资质资料,然后由市场开办者按照查证认证情况给予备案。

第四条凡同时经营两种或以上标准准入食品的,按不同的食品种类提供相关资料备案,经营新增标准准入食品的,按以上原则办理;
如兼有经营其他准入食品(如自检准入)的,其食品按相关准入标准办理。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标准食品的包装或标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收到各类资料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备案工作:

(一)按户及食品种类以书面方式整理备案资料,查证相关食品资料的真伪。

(二)建立电脑备案网页。(见附件一《标准准入食品备案登记表》)。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定期检查标准食品的销售情况,发现销售的标准食品不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必须及时组织下架,停止销售并按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处理;
发现有未经备案的标准食品上市的,所售食品必须下架,食品经营者应在限期内提供备案资料;
发现有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章检测检疫食品准入规范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的检测检疫食品是指:

(一)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家禽产品。

1.家禽孵化场和经营性批量生产的家禽饲养场已检疫的产品。

2.家禽屠宰厂(场)已检疫的产品。

3.市外调入已检疫的产品。

4.批量经营已经检疫的家禽产品。

本规范所称的家禽,是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鸵鸟、孔雀、珍珠鸡、雉鸡、火鸡等。

(二)按规定必须检测检疫的牲畜产品。

1.凭本批次有效的检疫证上市的活畜。

2.凭当日本市定点牲畜屠宰场对牲畜产品进行的屠宰后卫生检疫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上市的各类型鲜肉。

3.在广州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指定的地点验证查物,被认可后可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的市外屠宰的各类型鲜肉。

第九条上述检测检疫食品实行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经销上述食品的,应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在档位公示,并在销售前或当日交市场开办者进行查验登记。禁止经营无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的畜禽产品,严禁检疫不合格的禽畜产品进入市场,确保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100%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对每天的查验登记单据按行业和档号进行归档,并在单据上注明档号,查验登记单据保留时间按不同行业要求划分,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每天检查检测检疫食品的销售情况,发现有销售禽畜无相关票证或品种数量与票证不符的,应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购销挂钩协议食品准入规范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市场购销挂钩协议食品,是指市场开办者或食品经营者以合同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销售关系的食品,购销挂钩食品准入必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质量责任,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目前重点对粮食、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食品推行购销挂钩制度,其中,熟食(含烧腊、熟食制品、糕点、豆制品等)行业必须推行购销挂钩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方式。

第十五条上述购销挂钩准入食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资料备案制度、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和自检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实行购销挂钩形式经营食品的,应向协议方(生产、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熟食、烧腊行业必须提供生产场地的卫生许可证),并提供购销合同(见附件二《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合同》文本式样)给市场开办者备案。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同时经营购销挂钩食品和其他准入食品的,购销挂钩食品按上述要求办理,其他准入食品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收到各类资料后,按以下步骤做好备案工作。

(一)按户及食品类别以书面方式整理备案资料。

(二)建立电脑备案网页(见附件三《市场购销挂钩准入食品备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在每个星期内应不少于3次检查购销挂钩食品准入情况,发现销售与协议准入不符食品时(不属于购销挂钩食品除外),应及时组织下架并按退市处理,对实行购销挂钩的相关食品,市场开办者还应结合自检工作要求予以定期抽检。

第四章自检食品准入规范

第二十条本规范所称的自检食品是指进入市场销售经营但不能实施标准准入管理和检测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主要包括:蔬菜、豆制品、水产品、干鲜果等。

第二十一条对自检食品主要由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利用自购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凡设备无法检测的应定期会同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抽检;
凡被消费者投诉的,由市场开办者抽取样品先行自检,若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转交辖区工商所抽样检测(可使用监测车或监测箱)。经工商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商品,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实行协议退出,实行下架处理,并由市场开办者监督经营者销毁,保证不重新进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自检食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登记制度和自检制度。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经营自检食品的,应在进货时填写市场自检准入查验登记票据,记载进货日期、进货品种、进货数量、供货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见附件四《市场抽查准入查验登记票据》式样),并提供给市场开办者进行查验登记。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收齐每天的查验登记单据,并按行业进行装订归档,查验登记单据保留时间按不同行业要求划分,在保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及时查到来源的原则下确定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必须每天对自检准入、购销挂钩协议准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抽查检测发现问题的,应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并视问题的性质分别作出下架退市、进一步送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第五章职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对其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提供的备案、查验登记资料负责;
所售食品与备案、查验登记资料应当相符;
因不按索票索证制度索取相关资质资料备案或查验登记的,因提供不详不实资料备案和查验登记或所售食品与提供备案查验登记资料不符的,销售腐烂变质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打假条例》、《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本规范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强化对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如因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导致市场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按《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辖区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在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场建立健全食品准入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检查食品经营者提供的各类食品备案资料、查验登记资料是否齐备,与所售食品是否相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标准营销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数据;
精准营销;
信息流;
广告投放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广告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当中,并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大数据+广告营销的模式贯穿我们的生活。然而,目前广告投放存在一些弊端,近年各个平台的广告肆无忌惮地传播,广告无法精准推送给潜在客户,垃圾广告多,企业的广告费被浪费。本平台目前使用的标签定位,用户选择最高只有二级标签,用户画像分类不够精准,广告投放精准率低。鉴于此,本团队提出基于精准营销的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投放策略研究,以精准营销作为技术出发点,研究精准度更高、投入小回报大的广告投放模式,为当前的营销行业提供新的模式参考。与传统的互联网广告不同,当前的互联网广告是信息流广告的时代.信息流广告是一种隐藏在信息上下文中,和上下文的内容相接近,而且是展示在社交媒体使用者好友动态或者资讯媒体和视听媒体内容流中的广告。与传统的互联网广告相比,信息流广告穿插在内容流中的广告痕迹并不显著,容易被平台使用者所接受,对平台使用者来说体验是相对较好的,对广告主来说能够运用精准的用户标签进行精准投放。大数据时代社交平台精准营销需求大,社交平台使用频率高、用户多、黏性高,且移动社交的用户规模逐年增长,通过手机上网的互联网用户比例高达99.7%[1],广告价值高,可以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精准营销。

1文献综述

1.1国内研究现状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个性化精准营销策略研究》一文中,李海波(2016)认为当代互联网信息普及快速发展,关于精准营销的概念被大家熟知,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精准营销理念。为此对个性化精准营销的内涵及其特征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并对营销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2]。个性化的精准营销可以提升用户个性化的服务水平、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以及制定企业精准定位。未来的电子商务与精准营销之间相结合,将会成一种流行的营销趋势。将精准营销应用在实际领域上,张恒(2016)针对精准广告投放领域进行了总结。精准营销的发展趋势还存在局限性,体现在精准营销主要集中在广告传播上,并没有从完整的营销过程角度进行策划。因此,未来应在广告传播的基础上将精准营销理念融入产品设计[3]。牛耀红(2017)针对多个社交平台的本质角度进行研究:站在广告主的角度,挖掘用户数据并构建数据库,给用户贴上标签,实现精准营销;
站在受众群体的角度,提高用户的体验感,适当在微信朋友圈广告下点赞和留言,提升用户参与互动,从而提高用户黏性;
站在平台的角度,作为社会化的媒体平台,追求商业化的同时,搭建用户体验和企业的商业行为平衡的桥梁,传播商业化信息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用户的自我表达,及时做出反应[4]。基于信息流广告投放的研究,在关于微信信息流广告投放的初步研究等代表性文章中,范昕伟(2016)指出,微信的朋友圈是基于用户链接,它穿插在内容流中的信息流广告更像是“朋友”更新的信息[5]。

1.2国外研究现状

中西方的思维方式与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对精准营销的广告投放研究有不同的看法。国内外相比,国外精准广告投放的研究更加关注的是传播与营销理论层面的探讨。精准广告投放的研究成果受到国外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已有部分的研究成果不断在现实中实践运用,例如运用基于K/Means的聚类方法对用户进行细分,此算法是基于大数据的客户聚类分析,该技术能够解决实践中精准营销的问题,将精力集中在有需求的客户,面向大数据分析的算法实现并行化。在《ToTheCloudBigDatainaTurbulentWorld》一书中,VincentMosco(2017)借助大数据挖掘技术,介绍了广告传播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趋精准,所投放的广告能更加吸引到受众群体的注意力[6]。CraigDempster、JohnLee(2017)通过对平台投放广告发展趋势的研究,各大信息流平台所衍生的广告投放技术,将出现众多关于广告投放技术的团队,对数据进行实时的测量,挖掘有效的客户信息,提高广告投放的精准度,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客户信息形成精准的客户定位,从而更加高效的开展营销活动[7]。

2精准营销实现的意义与要点

2.1精准营销使广告主和用户实现双赢

精准投放出现之前,大部分广告是在盲投。这样就可能会导致广告在不是很合适的地点、时间、环境里呈现到用户的眼前。到了2019年,微信,淘宝,今日头条,抖音等产品的推送越来越精准,通过精准营销的实现,广告可定向与之对应的用户群,给到用户喜欢的广告,减少推广成本,提高推广效果;
例如微信会结合你平时浏览的文章,通过朋友圈推送相关的产品,刺激我们消费。因此,广告精准投放的重要性就是在对于广告主和媒体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双赢局面。

2.2基于DMP平台可以实现精准营销

DMP平台(Data-ManagementPlatform)数据管理平台,是把分散的多方数据进行整合纳入统一的技术平台,并对这些数据进行标准化和细分,让用户可以把这些细分结果推向现有的互动营销环境里的平台[8]。

3基于精准营销的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投放策略

3.1标签优化方案

社交平台的精准广告是一种以用户为中心的广告运营模式,在精准定向传播的基础上,时刻关注用户的反馈效果对广告的效果进行分析和研究,实时调节。通过使用人群定位系统,更加精准的标签定义,优化文案素材来提高转化率点击率、降低成本,也保证曝光量。在精度提升方面,本项目通过贝叶斯算法关联分析和基于K/Means的聚类分析,构建用户浏览行为的概率计算,描述用户画像,将现有的二级标签细化到四级标签,建立回归方程模型,而后根据回归分析,将两个自变量调整成四个自变量,将精准营销的精确度从原先的55%提升到70%,精确度大大高于传统的营销模式(如图2所示)。具体来看,行业标签中细分为交通、新闻资讯、服饰鞋帽箱包、教育、生活服务、金融、商业服务、娱乐休闲、孕产育儿、旅游、房产游戏、餐饮美食、医疗健康、体育运动、美容个护、家居互联网电子产品以上18个一级标签,在对应18个一级标签[9],精准细分124个二级标签,二级标签有汽车租赁、娱乐女鞋、职业教育、购物平台、银行、农林牧渔、文化艺术等二级标签再往下细分256个三级标签,三级标签有书法、机票、心理治疗、运动包、家居装饰等;
三级标签再精准细分为313个四级标签,有硬笔书法、国内机票生鲜等。

3.2方案实际应用及效果监测

目前项目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某公司原有的社交平台营销基础上提升广告投放效益。本团队将改进后的精准广告投放营销策略应用到某公司的营销平台上,以下为案例展示。

3.2.1项目投放案例展示(1)案例背景——佛山市A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今年,某公司接到佛山市A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广告投放业务,需要某公司为其进行客户定向广告投放,增加曝光度,于是本项目团队将所研究的社交平台精准营销广告投放方案应用于此。(2)方案实施。根据对该公司的行业背景调查与需求分析,本项目团队发现该公司目前存在以下问题:用户数据搜索精准度低,产出线索多为无效,故客户的持续性转化率较低、增长缓慢,针对此问题,选择一款基于行业目标和客户特性而智能获客的平台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本团队成员根据精准营销研究方案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方案。A.利用DMP平台,智能匹配目标客户,提升客户转化率。本项目服务的某公司DMP平台拥有2亿+企业数据辐射能力,可依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快速贴标签建立目标客户画像,再结合强大的系统数据算法,为客户匹配吻合度最高且比较活跃的企业,该企业首先应该选择某公司的平台匹配合适的客户。B.以四级标签体系方案为基础,精准选定目标用户。作为初创企业,佛山A投资公司首先应该在旧客户聚集地进行大范围投放,在标签定向测试了一段时间之后,再在佛山各区进行大规模广告投放。一开始,优化团队采用LBS定位的功能,在旧客户聚集地禅城区为半径向外辐射,查找25-40岁对融资咨询、财务投资有需求的用户(如图3、4所示),之后,广告再覆盖佛山禅城、南海和三水等各区。C.结合兴趣标签,添加广告关键词。社交平台广告落地页的优化思路,是以客户浏览、下单转化为核心目标。本团队建议将原价3561元现价仅299元的超高优惠活动设置在首屏关键位置,从而吸引用户点进去提升公司整体转化率。(3)案例效果。本团队在广泛定向的同时,精准锁定对融资咨询方面有兴趣的用户,提升了佛山市A公司的线索产出效率,截至目前,已经有5w+高质量的有效线索,客户转化率由原来的11%提升到30%,最终4k投入带来6w+的营业额。(4)案例总结。A.利用DMP平台,智能匹配目标客户。融资咨询类商家主要围绕本地推广、线索收集等方向智能匹配目标客户,提升客户转化率。融资咨询行业对广告呈现有着特殊要求,比如体现服务专业度、关键词吸引人的广告图。B.了解目标客群特征,选择中小企业对咨询有需求的中高端人群。C.为了第一时间建立起用户对品牌的好感,在落地页首屏位置即加入优惠活动广告关键词,通过展示及其具有吸引力的限时优惠活动等内容赢得用户关注,并进一步促进用户留资购买。

标准营销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课程标准;
职业素质本位;
职业岗位

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由于企业有需求,因此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形势较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对营销人才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问题,与学生、家长、社会的期望值还有一段距离。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的高职教育逐步从求数量和规模发展转变到求质量和内涵发展,而求质量和内涵的发展只有通过课程改革才能实现。课程承载了专业培养目标的任务。课程改革与建设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落脚点,构建课程标准是课程改革与建设工作的起点。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性”是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的灵魂,因此专业课程标准与职业岗位标准对接的研究,对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三对接”的《营销策划》课程标准设计思路

编写的课程标准要切实体现与职业岗位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的“三对接”。注重职业素质是国际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趋势,新修订的课程标准要以职业素质本位为导向,关注学生的职业生涯,充分体现工学结合的特色,与行业对接,融入职业要求,融入素质教育理念。知识与技能的对接以职业资格标准为线索,并兼顾未来的职业岗位要求来重新序化知识体系、设计技能训练项目;
职业素养与态度的对接则要在知识与技能培养过程中贯穿以真实职业岗位为背景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采取团队学习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合作精神和解决综合性专业技术问题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并在处理各种矛盾冲突中不断形成适应岗位要求的个性。

基于此,《营销策划》课程的总体设计思路是,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营销策划岗位工作内容为指导构建课程体系,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学会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课程内容突出对学生营销策划方案职业能力的训练,理论知识的选取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来进行,同时又充分考虑高等职业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助理营销师职业标准对该课程知识、技能和素养的要求。项目设计以某一企业具体策划方案的撰写为线索来进行。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世界大学城云空间,构建适合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课程使用资源。合理运用好世界大学城云空间,积极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法、闯关式教学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以及学生的终身发展作为课程教学评价导向,通过空间教学群的全程、实时引导,培养学生空间学习中的自我反思性评价观念。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

二、基于“三对接”的《营销策划》课程目标

通过实践、实训为主导的教学与操作,使高等职业学校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熟悉市场营销策划的流程及各种策划方案侧重点和内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制定具体的产品上市及品牌策划、各种促销活动策划等方案,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

技术知识目标为:

(1)正确理解市场营销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2)全面掌握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内容

(3)懂得如何进行目标市场选择,掌握目标市场策略和市场定位策略

(4)掌握促销组合的基本策略、常用方法和技巧

(5)掌握营业推广的手段和方法

(6)能准确理解策划与市场营销策划的涵义

(7)掌握市场营销策划的程序

(8)掌握营销策划书撰写的原则和技巧,弄清营销策划书撰写的内容结构

(9)掌握产品谋略与技巧

(10)知道如何制订各类促销策划方案

职业能力目标为:

(1)能运用市场营销的原理和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对营销活动作出比较专业的分析

(2)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

(3)能正确运用促销组合的基本策略、常用方法和技巧去占领目标市场

(4)能恰到好处地运用营业推广刺激消费需求,鼓励中间商大批进货

(5)能根据市场营销策划的特点对某个具体市场营销策划方案作出比较专业的评价

(6)能根据市场营销策划的程序对某个具体市场营销策划活动进行合理安排

(7)能正确运用营销策划书编制原则、内容结构要求撰写比较规范的营销策划书

(8)能根据新产品开发策划的要求构思某种新产品开发策划

(9)能根据老产品调整策划的要求对某种老产品进行调整策划

(10)能运用促销策划的原理进行一般的促销策划工作

职业素质目标:

(1)专业能力素质目标

①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现代经营观念

②掌握市场营销基本技能

③初步具备撰写营销策划书的能力

(2)通用能力素质目标

①有较强的职业道德意识

②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时间观念,能够及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业任务

③能够吃苦耐劳

④团队协作意识强

⑤有较好的自主学习能力

⑥有较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

⑦有较好的开拓创新能力

⑧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⑨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三、基于“三对接”的《营销策划》课程内容及教学设计

教学组织总体采取项目导向教学模式,以企业营销策划岗位工作过程来设置教学项目。项目内容的教学可以采用项目教学法,也可以采用以企业营销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营销职业能力为中心的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训教学体系相结合的市场营销教学体系模块。理论教学模块本着实用、够用的原则,以提高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市场营销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的。实训教学模块根据理论部分阐述的内容设计安排实训内容,为学生进行市场营销实训,提高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市场营销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演练内容与情景。项目一、二、三的教学主要借助奥派营销模拟软件来实现教学做的一体化,项目四的部分教学内容采用项目教学法,项目五是对整个课程的综合实训,通过竞赛的形式完成。具体内容见表1所示。

四、基于“三对接”的《营销策划》课程标准实施效果

2014学年下学期,课题组将已修订的《营销策划》课程标准在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2013级市场开发与营销专业学生中进行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效果良好,能有效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通过实践、实训为主导的教学与操作,学生熟悉了市场营销策划的流程及其各种策划方案侧重点和内容,并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促销活动策划方案以及新品上市策划方案。

1.各大赛事中屡获殊荣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将技能竞赛模式引入营销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践项目教学活动,有效促进了技能竞赛与常规教学过程的融合。以营销专业的《营销策划》课程为例,课程教学团队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和技能竞赛特点制定实训方案,按竞赛模式对学生进行分组,布置好工作任务,要求学生们按大赛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在“做中学”、“学中做”,同时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习任务。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在课堂中搭建一个学生参与的平台,以大赛为引导,指导学生完成实训任务,对学生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定,对竞赛活动中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并优先选送参加省级、部级技能大赛。2014年我院营销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市场营销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奖,2015年我院营销专业学生参加湖南省职业院校高职组营销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2015年我院营销专业学生参加湖南省市场营销专业职业技能抽查获得优秀。

2.师生课程教学积极性高

职业技能大赛得到了广大学生和教师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由于职业技能大赛完全摒弃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形成教师指导、学生为主体完成工作任务的学习方法,符合高职学生的特点,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技能大赛检阅了广大教师的教学成果,展示了学生们的精湛技能、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体现了学生们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拓展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综合素养,因此得到了广大师生的积极支持。

3.校企合作成果明显

学院市场营销专业以校内仿真实训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紧密。依托校内实训场所,主要包括营销策划实训室、模拟推销实训室、商务洽谈实训室、电子商务工作室;
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主要包括中信证券长沙营业部、湘潭大有期货公司、湖南步步高超市连锁集团、湘潭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把教学与生产、学校与社会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五、结 语

将专业课程标准与岗位技能标准对接,既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又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学效果的瓶颈问题。只有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才能办出高职营销专业特色,突出专业质量,确保高素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良.职业素质本位的高职教育课程建构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

[2]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6]16号.

[3] 俞启定,和震.职业教育本质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27).

标准营销方案范文第4篇

1能力本位教育及其在课程教学中的地位“能力本位教育”(Competency-BasedEducation,简称CBE)主要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课程改革,是一种着重于对某一职业或任务主要能力(知识、技能、素质)的阐述、学习和演示的教育思想和课程模式。[1]美国教育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是世界公认的,美国教育的实践,从教育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建构到教育内容的实施均着力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明显的能力本位特征。能力本位教育打破了传统的教育方式,突出了能力的培养,受到各国教育家的赞赏和肯定。能力本位教育的主要特征是以职业能力作为教育的基础、培养目标和评估标准,以通过职业分析确定的综合能力作为学习的科目,以职业能力分析表所列的专项能力从易到难来安排教学。它打破了传统的以学科体系来制定教学计划的做法。同时,作为其教学基础的能力是一种整合的职业能力观,包括知识、技能和素质三个主要方面。[2]营销策划课程实施能力本位教学模式?能有效地促进学生自主、能动、创造性地发展,对满足社会需求的应用型高级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基于能力本位为目的的营销策划课程教学模式设计与实践市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创新精神和预测市场营销环境发展变化的趋势,善于从中发现市场机会,规避环境威胁,拓展市场的能力,熟练掌握营销实战特别是营销策划技能技巧。基于能力本位的营销策划课程教学模式的总体思路是基于真实的市场环境和岗位职业标准,突出案例启示和坚持实战训练,接受市场检验。

2.1基于真实的市场环境和岗位职业标准营销策划是营销组织和营销人员对如何通过实施创造价值和满足顾客欲望与需求的活动,从而产生盈利性的交换关系,创造有价值交换关系的谋划,是一种基于市场的方式方法的创意活动。营销策划的对象是市场,营销策划的实施及成果检验也是市场。无论是对产品、服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营销要素的策划活动,还是各种营销手段和策略的运用都必须符合市场的要求和规律。因此,脱离市场和真实的市场环境来学习营销策划的理论和方法就是典型的闭门造车。营销策划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也是市场营销专业最重要的专业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训练,学生应当能内化所学的相关市场营销理论,掌握相关的策划知识、策略和技能,能针对具体营销活动相对独立地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商机和危机,撰写出符合市场客观现实和规律的营销策划方案并予实施。这就是以能力本位为前提定位的营销策划课程的教学目标。从教学目标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本课程学习的出发点、过程和终点,还是课程的内容、方法、技能技巧和成果都与市场休戚相关。脱离了市场这个环境,脱离了市场要素、脱离了市场检验,营销策划不过是儿童搭积木式的自娱自乐。要真正把能力本位作为营销策划课程教学追求的目标就必须营造真实的市场环境,构造真实的市场学习情境,让学生在学习的每一过程中都真实地感受到市场的影响、市场的压力、市场对自己学习的每一过程和成果的客观检验。这种理念就是职业教育专家姜大元提出的基于真实的工作过程导向的思想。由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既是职业教育又是就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模式时,都应当特别强调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作为就业教育,必须以社会人才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在课程教学中应当以专业对应的企业岗位职业标准为课程标准,以岗位为主导,增强职业针对性,在真实的或相似的岗位环境中,按岗位职业标准要求,进行岗位工作实践,有效地培养职业能力,养成职业素质。

2.2突出案例启示和坚持实战训练,接受市场检验市场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既然我们认为营销策划的课程教学应当基于真实的市场环境,那么如何把营销策划课程教学的情境设计成就像机械专业的学生在开动的机床边学习机械加工知识和技能的情境一样呢?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专业各课程的教学中是备受推崇的教学法,现行的相关教材中几乎本本都在每章每节的开头都列有案例。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案例所发挥的真实作用和效果不大,不过起到了课程教学开讲的引入和理论的说明,其作用仅仅是“例子”而已。突出案例的启示作用,充分利用案例构建市场氛围和仿真的教学情境是基于能力本位为目的的营销策划课程教学模式设计中的重要环节。在本教学模式中我们的思想是以真实案例为主线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其实施过程如下:

(1)经典案例剖析。通过教师对一个完整真实的成功或失败的营销案例深入剖析,让学生了解企业在市场机会与威胁来临时如何提出营销策划的思路,认识企业如何根据市场现实条件和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提出营销策划的活动方案和营销策略的选择,了解企业在营销策划方案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和实施的成果及取得的业绩,初步认识市场营销理论、工具和策略在营销策划中运用的要点,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

(2)理论回顾。营销策划课程教学所需的理论知识其实在教师对本章节和前述案例中涉及的营销学主要理论给学生作一些简要的复习回顾,帮助学生掌握各种理论的适用场合,使用方法。增加学生的理性认识。

(3)案例诊断实训。利用真实的企业成构建营销策划能力本位的课程教学模式张庆卫(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阳618000)功或失败的营销策划案例,仅向学生提供企业进行策划之前的相关资料和市场情境,删除企业开展营销策划的过程、方法、效果等内容,要求学生运用相关营销理论,模仿前述案例的方法和步骤,结合所学相关策划理论来分析问题,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和方案。教师再向学生提供该案例在实践中的作法和最终实施的效果,让学生把自己策划的方案与企业策划和实施的方案进行比对,组织学生进行中心发言和充分讨论、辩论,在模仿、认识、对抗、辩论、创新的过程中获得策划的真知与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学生的理性与感性认识,帮助学生从“应知”向“应会”过渡。

(4)仿真实战训练。仿真实战训练要解决学生的“应会”问题,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关键,也是课程学习成果的检验。在教学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营销策划课题,我们采取了以下几种训练方式。

方式1:教师设定营销策划课题,组织学生深入真实的市场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及相关课题的信息,通过充分地讨论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并进一步完善成为一个规范、完备的营销策划方案。

方式2:与企业紧密合作,开展课程教学中的校企合作。接受企业营销策划的任务,邀请企业营销策划的专业人员与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进行实战性的策划活动,按照企业的规划和要求真实地开展营销策划活动,提出策划方案,并组织学生与企业人员一道实施策划方案,用企业所取得的绩效,用市场的反映来检验、判定所策划方案的成功与否。

标准营销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品单价;
涉案金额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169-03

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和量刑主要与涉案金额有关,如没有能证明涉案金额的证据将难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能证明涉案金额的证据是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只有准确确定犯罪的涉案金额才能正确处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才能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刑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把握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依据

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即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本罪也是商标犯罪中最早出现的一个罪名。现行《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规定,也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逻辑起点。

我国《刑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实施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对刑法213条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实施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该解释仅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缓刑、罚金、单位犯罪、著作权问题等有所涉及,本文不涉及这些领域,因此本文不再引用该解释;
2011年《意见》再次对该条的法律适用相关事宜予以进一步完善。但只有2004年《解释》中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2004年《解释》第1条即对该问题予以分别界定。具体如下表。

因此,在确定这类案件的涉案金额时,要始终牢牢把握住对“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二个涉案金额的确定来展开。

二、确定涉案商品的单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均未出现单价的概念,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单价是确定涉案金额时绕不开的一个问题,办案人员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在办理这类犯罪案件中对涉案商品单价的确定,是难点中的难点,也是重点中的重点。在办案中,针对同一件商品会出现很多价格的表现形式,一是有进货价、标价、销售价;
二是不同的时间三个价格都在波动;
三是同一时间对不同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也不同。这些问题给办案人员确定销售价格带来很大的困难。加之很多买受人认为买受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是违法的,对办案人员的调查不予配合,而且时间地域跨度大,单笔买卖金额小,导致取证非常困难,是办理这类案件最困难的地方。

2004年《解释》第12条第1款,明确了确定侵权产品价格的方法。按照这个规定,已经销售商品首先按查清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单价。在具体工作中,大多采用证人证言的形式结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关联书证、物证来认定的。对未销售商品中的金额,首先考虑采用其“标价”确定商品的单价,因为标价一方面能反映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利益追求,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
其次“标价”是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最容易直接获取的一个价格,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标价具有公示性,以此来确定单价容易让行为人接受。

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有些行为人标价畸高,甚至采用正品的单价来标价的问题。此时,应当结合考虑其实际售价,如果绝大多数出售价格都明显低于标价,大多数消费者也是知假买假,则应当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计算,以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及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在办案中无法查明标价或没有标价时,也采用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来计算。对没有实际销售行为时,按司法解释的精神,按该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其单价,这时就会出现被侵权商品的正品价格很高,而侵权人从来没有卖过这样的高价,以此来确定涉案金额,对侵权人明显不公,因此要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一方面从标价入手,价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报价单、聊天记录、标记单价的网页信息、现场价签等;
当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标价再进一步查清其售价。售价的表现形式一般是销售单据的收据(发票)存根联、销售清单、购货人的欠款单、购买人的证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既没有标价也没有实际销售或无法查清其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时采用被侵权商品只能依照市场平均价格来确定。

市场中间价看似是一个兜底的价格确定途径,但这个价格也是很难以确定的。因为由于市场的时间、空间跨度原因,以及批发零售的价格差异很大。因此,笔者认为,从空间上应当以行为人所在的地区为准,在时间上以发案时间为准,在交易环节上以行为人所处的交易环节为准。在市场采集价格时,确定一个中间数即可以确定市场中间价,而不用考虑其他地区的价格以及价格的波动情况,也不用考虑是批发价还是零售价,更不用确定是哪一级的批发价。以这个方法确定的市场中间价有较强的客观性,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实在难以确认,也可以通过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该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鉴定。但价格鉴定人不应当是受害人,从以往的案件来看,受害人的鉴定结果是都是依其正品的市场标价鉴定的,相对较高。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涉案的LV提包,经受害人鉴定,涉案商品货值金额高达230余万元。该案在检察机关审查中,发现了嫌疑人在网络上的标价后,现场查获的和销售的货值总额只有7万余元,最后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因此,不能充分收集证据会造成给行为人带来量刑失衡的结果。

确定销售单价重在确定思路,有了思路就有了收集证据的方向。针对已经销售的部分,通过收集证据确定销售单价。对尚未销售的部分,在现场勘查的环节就要注意收集标价的信息,对涉及标价信息的证据予以全面收集。没有收集到销售价格和标价信息时,最后再考虑收集市场中间价或委托鉴定市场中间价的方式确定。

三、确定涉案金额

在确定涉案商品的单价后,就需要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额”两个法律上的涉案金额。

(一)确定违法所得数额

目前,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确定的依据,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对这个概念给予统一的界定,对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的标准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不扣除成本说

该种观点主张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收入计算,不扣除投入经营中的成本。主要依据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而“销售收入”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因而该规定认定“违法所得”就是违法销售收入。

国内有学者支持这种主张。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而言,我们认为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纯获利数额并不妥当,宜将其理解为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所得[1]。

2.扣除成本说

最高人民法院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则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根据上述解释的精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犯罪当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指非法经营行为获利的数额。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非法获取的利润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就是获利数额。这里,应当计算行为人实施侵权活动,在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法利润,其为了侵权活动而付出的投入不应计算在内[2]。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应当是行为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入,具体包括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获得的加工费、运输费、保管费等的总和[3]。在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减掉行为人为犯罪而付出的各种投入[4]。

司法实践证明,从金额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的时候,如果涉及有减法运算,难度就陡然增加了,如要规定以案款是否具有某一性质来定罪,难度则更大。因此采用这种观点来处理案件,难度可想而知,会严重地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3.区别对待说

持此观点的人主张对不同违法犯罪行为采用不同的标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进行分类,并将刑事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根据不同种类的犯罪种类区分开来,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违法所得数额。这种观点表面看起来更科学、合理,但不仅在实践操作中难以把握,也与我国的立法精神相悖。

同时,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在解决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真实的成本很难查清。原因在于具体的成本项目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法律的标准,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人力、技术、原材料、机器设备、场地、销售费用、待摊费用等等项目,每项费用也会提出很多,办案人员都会觉得无法进行核算,即使专业的会计机构也会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而束手无策,刑事诉讼过程将会演变成如何算账的口水战。另一方面,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时间、区域、侵犯的注册商标不同,个体的成本差异很大,会造成案件处理横向的不公。除此以外,利润是税务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给计算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商标犯罪案件均存在假冒的情形,就不应当扣除成本,直接以销售金额计算,不需要做减法,仅需要按照2011年《意见》将可以合计的范围的销售金额予以合计计算,这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

认为非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当然要扣除成本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受到财务、税务相关概念的影响。如在财税制度上,所得的概念总是与抵扣相联系的。如企业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等,这当然是针对行为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言的。

因此,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即是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的计算按照2004年《解释》第9条,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结合涉案商品种类和数量,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确定涉案商品的单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再计算得出“违法所得数额”。

(二)确定非法经营数额

“非法经营数额”在2004年《解释》里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12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们还可以从2011年《意见》第7条可以发现一些线索。该条规定的是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2011年《意见》明确: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由此可见,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是,非法经营数额仍然应当以侵权商品为基础进行计算,但是,涵盖的范围不局限于销售环节,包括行为人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涉及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总和。同样,行为人为造假、卖假而投入的机器设备、支付的房租和造假人员的工资等,在最高司法机关看来,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是专门投入用于造假或卖假,否则就没必要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但在实践中,对违法经营数额仍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是总投入,不管盈亏,有的人认为是案发时总资产额,也有人认为是案发时涉案商品的总价值。笔者认为,这些理解都有失偏颇,在针对本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做到“具体案件中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大致接近产品销售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为要求”。该观点也解决了两种涉案金额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应为司法解释的本意。

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计算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最直接的根据。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的方法,应当从四个方面来计算。

1.制造环节商品或产品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

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全过程来看,首要的环节是制造。在此环节上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当然是所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数额,包括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也包括在制造现场已经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行为人销售的商品没有经过这个环节不构成本罪。如只有运输和销售环节,则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另外对于在制作过程中的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2011年《意见》第7条: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2.储存环节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品处于储存的状态也是常见的情形。制作完成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仓储状态时,运输过程中的中转状态也可以是储存状态,销售过程中也存在将待销商品存放入仓库的情形。因此,在确定非法经营数额时应当将处于储存状态中的商品货值计算在内。

3.运输环节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

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运输环节时,非法经营额应当将处于运输状态的商品货值计入。这时的运输是指在销售前、尚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前的运输,如从制造现场,运输至储存场所,从储存场所运输至发货场所,从发货场所运输到客户处,自产自销的还包括从仓库运输到销售场所,这些处于运输状态货物总值,都属于运输环节的非法经营数额。

包括在销售现场,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待销售状态,尚未销售时,非法经营额应当将处于待销状态的商品货值金额计入。这部分金额需要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进行扣押,一般情况下这类商品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其数量与单价也较容易查清,查清的单价对处于制造、储存、运输环节的商品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对现场涉案商品当作重点进行扣押提取,为将来案件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4.已经销售部分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

在这类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如果查明已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时,还应当将该部分金额计入犯罪金额中。对于制造后又进行销售行为的定性,依照2004年《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看,如果既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结合前面涉案商品种类和数量,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确定涉案商品的单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再计算各个环节上涉案商品的货物价值得出“非法经营数额”。

累计计算金额计算问题。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果以前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可以累计计算涉案金额。理论上一般认为,涉及刑法上累计计算金额,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处分;
二是在追诉时效之内。因此,在累计计算这类犯罪涉案金额时,要计算那些尚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理的涉案金额,而且犯罪行为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所述,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本文所述方法就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及非法经营数额,正确适用刑法,为定罪量刑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林清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数额的认定[J].犯罪研究,2012(4):68.

[2]连晓东.犯罪数额认定应把握的原则[J].中国审判,200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