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部)党组织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6-18 16:15:05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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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华 职业学院院(系、部)党组织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各项部署落地见效,切实强化高校党的领导,履行“ 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保证院(系、部)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浙江省贯彻落实<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具体清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院(系、部)党组织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院(系、部)党组织把方向、议大事、抓党建、促发展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院(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

 - 2 - 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把握政治方向,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系、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院(系、部)党的建设工作,决定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单相关教育和政治理论工作,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抓好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特色支部建设活动,树立先进典型,表彰优秀党员,批评教育及处理不合格党员。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关工作。

 (七)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八)研究讨论院(系、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管理制度、教学科研培训、资源配置、学术会议等问题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切实把好政治关。

 (九)研究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的培养、选拔、引进和聘用;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十)研究职级晋升、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评先评优、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及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干部相关工作。

 (十二)加强党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准

 - 4 - 确、快捷提供各类党内信息,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按规定收缴和使用党费。

 (十三)其他需要由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六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到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委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其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应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凡未经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委员)同意或不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为院(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十一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根据“一事一议 一题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会议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院(系、部)党组织会议讨论、决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 6 - 第十九条 院(系、部)党组织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以采取会议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九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院(系、部)党组织的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可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五章 执行督办与监督 第二十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系、部)党组织会议汇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

 第二十二条 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院(系、部)党组织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院(系、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因此给学校、院(系、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议事决策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