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

发布时间:2022-06-19 17:15: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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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年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 1.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A 选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B 选项正确。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不是空洞的理念,其实现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案件事实,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没有现实基础;脱离法律规定,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缺乏合理标准。

 C 选项错误。《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可知,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再下级法院判决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院适用。

 D 选项正确。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属性,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存在,而是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根植于民众内心之中。法理、情理是统一而非对立的关系。个案的公平正义是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罪刑均衡体现了一般正义的要求,刑罚个别化体现了个别正义的要求。

 【答案】C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 1 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解析】选项 A 正确。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法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选项 B 正确。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而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故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可能当作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而非任何起哄闹事的行为都成立犯罪。

 选项 C 正确。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选项 D 错误。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该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因此,对于实施“医闹”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适用禁止令的,不得禁止其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D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刑法解释 【解析】A 选项错。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因此,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要求,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买卖”一词的含义包括买来再买、单纯购买或者单纯出售,例如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就包含这几层含义。

 B 选项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刑法中的“等”、“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规定的理解,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来确定其含义与范围。

 C 选项错。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本来就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

 D 选项错。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人类的躯体(不要求完整,包括不完整的躯体),但不包括骨灰,因为骨灰是躯体被焚烧后的灰烬,而非躯体本身。故将骨灰解释为属于“尸体”,是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即便如此,由于尸体、尸骨、骨灰作了并列规定,故其中的“尸体”也不能包含骨灰。

 【答案】B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A 选项正确。何为“淫秽物品”,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规范额构成要件要素。同时,“淫秽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选项正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对该罪犯罪行为要素的规定,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判断仅需法官的一般、自然、客观的认识即可,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 选项正确。“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为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目的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此属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D 选项错误。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对主体身份的要求,是主体要素,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定罪身份属于客观的违法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而是否属于从事公务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等进行判断,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D 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

 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 周岁)正掐住丙(3 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不作为 【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A 选项正确。小偷入院盗窃虽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其生命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主人甲任凭自己饲养的藏獒(表明甲负有防止藏獒咬死对方的义务)咬死小偷而没有阻止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B 选项正确。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甲的劝阻,因而,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

 C 选项错误。甲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对其儿子实施的违法行为负有阻止的义务。甲看到其子在掐丙的脖子,本应进行阻止,而且完全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甲未理会,致使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D 选项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C 6.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 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A 选项错误。甲伤害乙后,赶来的警察负有救助乙的义务;警察将乙送往医院,意味着警察已经接管了对乙的救助,但出现了偶然的、异常的、罕见的接入因素,即“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死”,该因素最终引起了乙死亡,中断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 选项错误。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 选项错误。虽然甲故意向乙开枪,但将丙打死,这表明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自然的、科学意义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甲虽丙死亡的结果是否认识、预料或者能否预料,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没有关系。

 D 选项正确。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D 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A 选项正确。甲为诈骗而拨电话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针对接电话的丙实施的欺骗行为才是实行行为,此时甲误将丙当做乙进行欺骗,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诈骗罪既遂。

 B 选项错误。甲欲强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

 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 选项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D 选项错误。甲教唆乙杀死吴某,但乙误将王某当做吴某杀害,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但对于甲而言,甲没有对象的认识错误,而是由于乙的行为导致了最后侵犯的结果与甲期望的结果不一样,属于方法错误。

 【答案】A 8.甲深夜盗窃 5 万元财物,在离现场 1 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 5,000 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8)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正当防卫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盗窃财物之后逃离现场 1 公里,已经不在盗窃现场,与“事后抢劫”中的“当场”无关,故之后甲将乙打伤的行为不属于事后抢劫。另外,乙见甲形迹

 可疑,紧拽住甲,要求甲给予其 5000 元才放其离开,该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尽管甲之前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行为已经结束,面对乙的不法侵害,甲减少、避免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甲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乙轻伤,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不属于过失致人轻伤行为。综上,ABD错,C 选项正确。

 【答案】C 9.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的认定 【解析】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对乙的生命有侵犯的紧迫性,表明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而非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甲的中止行为导致了乙死亡,由于甲已无杀人故意,仅存在过失,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 选项正确,ABD 错误。

 【答案】C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A 选项错误。间接正犯属于正犯,要求对违法事实起到支配、控制或者决定性作用。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并不意味着有责任能力者一定支配、控制了整个危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 选项错误。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联络。当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时,即使各自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不妨碍其相互协作。因此,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故意表现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C 选项错误。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具有共犯意思的一方即片面的共犯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共犯原则处理;没有共犯意思的另一方则以单独犯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D 选项正确。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

 (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 (二)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案】D 11.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 4 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假释的条件和决定机关 【解析】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AB 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可知,甲须服刑 4 年以上才可假释。C 选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可知。甲投毒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D 选项错误。

 【答案】C 1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 9 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12)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立功和自首的认定 【解析】A 选项错误。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刑的。甲供述的是行贿行为而非合同诈骗行为,就行贿行为而言,不是坦白情节。

 B 选项正确。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了其他人犯罪的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在本案中,甲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向乙行贿的事实,且金额达到了 9 万,也就是说乙成立受贿罪。因此,甲的供述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CD 选项错误。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主动交代其他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和准自首都要求交代的行为构成犯罪。甲交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成立自首和准自首。

 【答案】B 13.乙(15 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3)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

 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不满 16 周岁的行为人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所以乙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上,C 选项正确,ABD错。

 【答案】C 1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 10名亲戚 300 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走私假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A 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行为人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 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C 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 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可知,向亲戚吸收资金的,因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D 15.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 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A 选项错误。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处分);(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

 承诺的范围。选项 A 中,乙对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 选项正确。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因素之一即为行为人适用何种之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杀伤力如何。对于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者不顾被害人死亡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如甲不顾乙的死伤,使用刀具行凶,可以认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CD 错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 C 中的甲欺骗乙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 D 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 16.甲男(15 周岁)与乙女(16 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 50 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甲、乙共同绑架。在共同犯罪中,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乙虽然没有亲自动手杀丙,但帮助甲实现了杀人行为,甲、乙构成故意杀人行为的共犯。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须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A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BD 正确。根据《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17.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 5 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职务侵占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位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公司保安甲的职责是看管仓库中的财物。故甲利用自己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将价值 5 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C 选项

 正确,ABD 错误。

 【答 案】C 18.乙(16 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 1 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信用卡诈骗罪 B.诈骗罪 C.盗窃罪(间接正犯)

 D.侵占罪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解析】A 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题中,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义开设的信用卡,不属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属以另外三种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 选项错误。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是乙主动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的,对于乙来讲,甲不存在欺诈。另外,该信用卡是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柜台向甲交付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也不存在受骗的因素。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C 选项错误。乙借用甲的名义办理银行卡,那么甲在法律上就占有了乙的财物,对于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

 D 选项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乙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财产都在甲的保管之下。这些钱实际上是乙的,致使请甲代为保管。甲将信用卡中的钱财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答案】D 19.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A 选项正确。本题中,商品的主人乙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他请过路的交警丙判断是非,实际上是把财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丙。也就是说,财物的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该情形被称为三角诈骗。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有处分权,那么甲的行为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那么甲的行为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B 选项正确。秘密窃取,即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本题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物,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C 选项正确。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采取乘人不备,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不

 能认定为抢夺罪。

 D 选项错误。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且威胁是以恶性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本题中,甲没有实施恐吓行为,即使被害人乙是因为心生恐惧而交付财产,也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D 20.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聚众斗殴罪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解析】A 选项正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可知,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而一般参加者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聚众斗殴罪。因此,甲作为首要分子,应该对被害人被重伤致死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 选项错误。本题中,甲是教唆犯,虽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对甲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

 CD 选项错误。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精神,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答案】A 21.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 32 万元,乙留下 10 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 32 万元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认定、共同犯罪 【解析】A 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甲、乙行为的实质是“送给我罚款一半的钱,就可以不用再罚款了。”交警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乙非法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其本质是受贿,构成受贿罪。另外,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乙与甲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B 选项错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是将已经属于国家的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据为己有,而是要求超载司机向其行贿。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并未将已经收到的罚款据为己有,而是要求超载司机向其行贿,甲、乙收获的“罚款”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C 选项正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甲滥用其放行车辆的权力,与无业人员乙共谋让提前给其缴纳半数罚款的超载车辆通行,致使国家损失 64 万元,并威胁到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D 选项正在确。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犯罪数额不是个人分得赃款的数额,而是二人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 32 万元。

 【答案】B 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公平正义 【解析】通过刑事诉讼所实现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表现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方面,主要通过实现实体刑法得以体现;程序公正是通过严格依照程序法进行刑事诉讼而得以实现,也就是程序过程的公正。两者并重,不可偏离。

 选项 A 错误,不可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不能说,实现了程序公正就必然实体公正。两者关系正解:一是实体公正依赖于刑事程序来实现,故此,程序对实体法的实现具有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除了能实现实体公正,还能体现程序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即程序公正,故程序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价值;三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不能相互替代,不可偏离,两者并重。

 选项 B 正确,当选。法谚云“阳光是好的消毒剂”。程序公开是程序公正的

 题中应有之义,程序公开才能保障当事人知悉案件情况、诉讼进程,增强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的可预测性,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接受程度。更重要的是,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让程序获得广泛监督的前提条件,促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 C 错误,不可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应视其证据种类、违法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否补正或说明等情况来确定是排除还是补正说明后采用。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根据证据制度的规定,以侵犯人身权方式而取得非法言词证据,其非法性依程序一经确认,予以严格排除。既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对于程序瑕疵而取得的物证、书证等非法实物证据,一般不涉及人身权侵犯的问题,如果可以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而不影响审判公正的,一般不予以排除。

 选项 D 错误,不可选。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在办理程序上实行繁简分流,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尽快终结诉讼,也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采取较为简便的诉讼程序,这样可以将充分资源配置到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的处理上,可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使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得到恰当处理,而非减少程序对简单刑事案件的的约束作用。

 【答案】B 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 400 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 264 规定的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构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刑法第 264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选项 A 正确,当选。甲的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不构成犯罪,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选项 B 错误,不可选。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如果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这是检察机关在起诉与不起诉问题上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而不是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同学们一定要注意区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二情形之间的区别,所适用的不起诉程序不完全一样。

 选项 C 错误,不可选。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且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选项 D 错误,不可选。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又叫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而作出的不起诉

 决定。

 【答案】A 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构造 【解析】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模式。自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主要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日本、意大利为代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选项 A 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构造是由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基本职能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之间有内在的一致性,目的决定构造,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当然,刑事构造可以反映出刑事诉讼目的;而且,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目的和构造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法律价值观深刻影响着的。应表述为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选项 B 错误,不可选。“二战”后的日本为美国监管和支持,在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背景下,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融合的混合式诉讼构造。意大利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实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大改造。所以,近现代以来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是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打造而成,而不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因素形成的。

 选项 C 正确,当选。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国家注重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查明事实和公正处理案件上的职能作用的发挥,故而诉讼的主动权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