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DCZ20161046
项目名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制服夏装采购
大连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二 〇 一六年十一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制服夏装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其它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制服夏装采购 2、招标编号:DCZ20161046 3、主要内容:1、税务男(女)短袖夹克(2480 件)、
2、税务男(女)夏裤(2480 条)、
3、税务男(女)长袖衬衫(外穿)(2480 件)、
4、税务男(女)领带(蓝色)(2480 条)、
5、税务男(女)腰带(黑色)(2480 条)。
具体采购内容、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注:本次招标采购的服装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 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二、合格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投标人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备注:
(1)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项目; (2)截至 2016 年 12 月 4 日,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购买招标文件
1、供应商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2、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携带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回执码原件及复印件,到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
3、招标文件售价:2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加付 50 元特快专递费。
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止,每天 9:00—17:00(公休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发售(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 558-7、8 号)
四、投标、开标及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13 时 00 分—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 14 受理区(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 101 号)
4、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 9 开标室。
采
购
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 558-7
邮政编码:116021 电话:0411-83608842-121
传真:0411-83683835 联系人:奚旺
电子邮箱:xiwang608@163.com 开户名称: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31425631936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1.1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购预算:135.44 万元(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1 采购人名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 558-7、8 号 联
系
人:奚旺 电
话:0411-83608842-121 传
真:0411-83683835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 投标货币:人民币。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胶装成册。且目录索引、页码无错乱,标题、编号、正文、表格等排版规范。
13.2 投标人资格性证明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1 投标总价除货物价格外还应包括全部货物的设计、量体、制造、送货、调整、伴随服务和必不可少的标准备品、专用工具等费用。
4.2 1、投标产品检测费:于开标前 10 日 (6 2016 年 年 1 11 月 月 4 24 日)
)递交检测费:5000 元(人民币)
,具体检测费用的金额按照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于开标前 10 日 (6 2016 年 年 11月 月 4 24 日 )递交至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逾期不予受理;
2、检测样品及检测费递交时间:于开标前 10 日 (6 2016 年 年 1 11 月 月 4 24 日 )将成品样品、辅料样品及检测费送至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逾期不予受理。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2 2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投标人应在开标前 2 天将投标保证金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帐号:314256319366”。以到帐时间为准,不接受个人名头汇款。
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电汇、支票、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
银行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三十天止的期限内有效。
注: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办理的详细流程请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窗口中《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8 层 电话:(0411)39917759
传真:(0411)39917780 16.1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 90 天。
17.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19.1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13 时 00 分—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 101 号)
4、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 9 开标室。
开
标
与
评
标
22.1 开标日期及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 9 开标室。
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授
予
合
同
28.1 签订合同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天内。
29.1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 10%。
30.1 本次招标类型为货物招标。
中标服务费收费费率: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招标代理机构按项目的规定的服务招标类型和费率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2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1000-500)万元×0.8%=4 万元 (2000-1000)万元×0.5%=5 万元 合计收费=1.5 十 4.4+4+5=14.9(万元)
合同有效期 3 3 年
项目负责人需要参加电话讲解,电话讲解时间为 3-5 分钟,未到开标现场进行电话讲解的为无效投标。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 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投标人
2.1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投标体协议是投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合格投标人 1) 见投标邀请。
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 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 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招标人在本次招标项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5)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6) 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7)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8) 投标人必须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未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联合体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名称申请(例:××公司和××公司联合体),其在该项目后续的购买招标文件、投标、签订合同等政府采购活动均应使用联合体名称(××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2.6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1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6.2 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6.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6.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6.2.3 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6.3 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6.4 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 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 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2.6.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2.6.6 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5%,联合体中标的,按中小企业产品报价占联合体报价比例计算。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 2.4 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货物。
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样品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在开标前 10 日 (6 2016 年 年 1 11 月 月 4 24 日 )以现金、支票或电汇形式单独提交。具体检测费用的金额按照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采购人事先与检测机构沟通确定参考金额,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单位说明)。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用户需求书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七(7)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的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期,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三(3)天前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
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8.2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函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2. 开标一览表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4. 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提交。
5.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成品样品及辅料样品(样品不能有任何体现生产厂家的标牌、代码等内容。
6.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 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7.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编制)。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9 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胶装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提供货物单价、总价和及全部相关服务费用。投标总价除货物价格外还应包括全部货物的设计、量体、制造、送货、调整、伴随服务和必不可少的标准备品、专用工具等费用。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货物单价和总价 ①货物单价,是指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辅件等费用; ②采购需求中要求的量体、制作、运输及后期服务等费用。
2)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3)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及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5)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11.2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
即:
1)
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时各方均需提供); 3) 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4)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 5) 产品经销授权书(如有要求时请提供,格式自拟); 6) 投标人财务状况; 7)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量体、制作、运输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8)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9)
投标人资格性证明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 投标人应得到提供该货物的有效的经销授权,授权应能够逐级追朔到生产厂商; 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项目实施能力; 3)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样式的详细说明; 2) 填报投标报价表附件一规格响应表; 3) 投标产品说明(包括材料、加工工艺及成品规格尺寸等); 4) 投标产品的面辅料清单; 5) 详细的交货计划及清单; 6) 与所投产品相关的面辅料质量检测报告; 7) 面料供货意向书。
8)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八章附件七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9) 应对用户需求书和合同通用条款有关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进行响应,提出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10) 货物检验报告。
11) 生产许可证(如有生产许可制度时提供)。
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货物合格性文件。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5.7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银行汇票、电汇;或
2) 支票;或 3) 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的市地级以上分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 4)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
注:a a 路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8 48 层、电话:
0411- - 39917759 、传真:
0411- - 39917780 。
b b 投标人 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进行融资 。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5.1 和 15.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28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 29 条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按本须知 30 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五(5)天内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或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28 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4)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9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或 5)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0 条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或 6)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 22.1 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均简称为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其各方应共同授权投标人代表。投标文件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纳入投标文件文本外,需单独提供一份供唱标之用。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字样,并按 18.3 条规定进行标记。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即二层包封)。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8.3 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期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5.7 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唱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误唱和漏唱内容当场提出更正和补唱。
2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意见。
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3.2.1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候选中标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据此,评标委员会将判定最低投标报价是否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不能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 23.4.5 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的; 2) 投标人超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过期的;
3)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函格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 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 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7) 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8) 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 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 投标文件不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1) 投标货物漏项; 12) 弄虚作假企图骗取中标的; 1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九章“评分标准”)。
23.6 推荐中标人 23.6.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得分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人作出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6.2 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国家有关定标规定,并按下述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1)
综合得分最高; (2)
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3)
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24.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 23.3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 除第 26 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25.2 招标方将保留在授予合同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的权利。最终审查的内容是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产品情况、售后服务、履约能力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以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最终审查的方式有:
(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
(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中标候选人未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招标方将有权认为中标候选人不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25.3 如在最终审查阶段发现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定标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复会,采购人报告最终审查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重新做出推荐意见。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6.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中标通知书
27.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方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及《大连日报》发布中标公告。未中标的投标人可通过上述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招标方不另行通知。招标方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 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29.1 履约保证金 29.1.1 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9.1.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9.1.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由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或 (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或 (3)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29.1.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预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
29.2 预付款担保 29.2.1 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
29.2.2 预付款担保用于偿还买方因卖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等情况发生而不能获得合同货物或已付预付
款所蒙受的损失。
29.2.3 预付款担保应采用人民币,按下述两种情况办理:
1)预付款银行保函:由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
2)政府采购预付款担保函: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或 3)放弃预付款: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主动提出放弃预付款,并向采购人提交放弃预付款的书面声明。在此情况下,预付款将合并到下一付款期一同支付。
29.2.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预付款保函退还卖方。
29.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8 条或 29.1 条、29.2 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30. 中标服务费
30.1 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服务类型和费率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30.2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五(5)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30.3 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电汇、汇票。
30.4 中标人如未按 30.1 和第 30.2 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序号 内
容
1 买方系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 卖方系指中标人。在合同执行阶段称为卖方。
3 项目现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4 合同标的:见用户需求书规定。
5 交货期(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后 50 天内。
6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
7 付款形式:银行支票或汇票,以人民币支付。
8 合同价款的支付:
在乙方提交的全部合同货物完成验收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此次招标采购中本公司所使用的面料、辅料、里料等材料的购货合同及发票、各使用单位确认的合同货物验收单、及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返修期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 90%货款,余款 10%做为售后服务保证金,货物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 6 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无息)。
9 应提供的免费伴随服务:
1、乙方自行组织车辆进行量体,所有人员(包括合同期内新增补人员)上门服务,量体师量体裁衣,唛头上标注每个人的姓名、尺码(肩宽、胸围、衣长、袖长),量体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提供货物的运输、装卸、验收等与伴随货物交运及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3、每套服装配备一个衣架和拉链防尘袋。
4、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修改服装服务。
10 质量保证期:见用户需求书。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2 乙方:指中标供应商。
1.3 使用单位:指甲方所属各市、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1.4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5 合同付款: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与甲方签署采购合同后并正确地履行完合同义务,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
1.6 合同货物: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产品。
1.7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上门量体、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
1.8 天:指日历天数。
2. 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要求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及其它信息。
4. 专利权
4.1 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交的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及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改合同货物或更换合同货物以避免侵权。
4.2 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交的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及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
5.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交人民币
万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为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
5.2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5.2.1 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5.2.1.1 甲乙双方签订的首个合同货物到货验收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经各使用单位确认的合同货物验收单及返还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 50%; 5.2.1.2 在中标价格有效期满后,甲方将凭乙方提交的经各使用单位确认的项目最终验收单和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返还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剩余的 50%履约保证金。
5.2.2 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有效期至中标价格有效期满三个月后。
5.2.2.1 甲乙双方签订的首个合同货物到货验收后,乙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各使用单位确认的合同货物验收单和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甲方将对此进行评估; 5.2.2.2 在中标价格有效期满后,乙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经各使用单位确认的项目最终验收单和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甲方将对此进行评估。
6. 服务
6.2 乙方保证在中标后到自行安排车辆到甲方所属的各市、区、县税务局所在地提供上门量体服务,对不合体的服装进行第二次量体返修。
6.2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提供良好的服务 7. 服装制作
7.1 乙方保证使用的布料、税务标志纽扣、拉链等制作服装所用材料应参照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产品、标准,未明确说明的材料标准应参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制服布料招标项目中标企业名单》中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及标准。
7.2 乙方对收到的布料、税务标志纽扣、拉链等材料必须进行到货验收,并向甲方提供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的检测报告。
7.3 乙方保证用于服装制作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的要求。
7.4 乙方保证按照在投标时提交的样品检测结果和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服装制作的最高等级要求进行服装制作。
8. 包装
8.1 乙方应提供合同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合同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8.2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的包装要求对合同货物进行包装。
8.3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合同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8.4 每套(件)成品服装外包装上应有使用人单位、姓名。
9. 交货地点
9.1 交货地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地点。
10. 检验和测试
10.1 在制作前,乙方必须对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招标确定的各原料厂家提交的服装制作材料进行验收,并向甲方出具证明所收合同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的验收报告。此后,乙方将承担其制作的服装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质量责任。
10.2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一份证明合同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要求的检验证书。
10.3 甲方将依据乙方投标样品的检测结果和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要求进行到货验收。
10.4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合同货物,对照在投标时提交的样品检测结果和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要求进行抽查检测,以确保合同货物的合格性,并可作为付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检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抽检服装费用和检测费等)由乙方承担。
10.5 甲方将在合同货物使用之前随时进行抽查检测。抽查地点为甲方指定的任意到货地点。乙方必须委派代表到抽样现场参与抽样并进行确认。
11. 质量保证
11.1 乙方保证所提供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同时以投标时提供的样品实际检测结果及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要求为依据,保证所提供的全部合同货物不低于投标时的实际检测结果及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要求。
11.2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质量自合同货物到货验收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时间不少于 X 年(根据不同类型服装的换装周期分别确定)。对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二十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货物。
11.3 如果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2. 索赔
12.1 甲方有权根据 11.1 条之规定在使用前对乙方提交的合同货物进行抽查检测。如果被抽检合同货物的质量未达到投标样品检测结果,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乙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偏差负有责任,合同货物质量达不到 11.1 条之要求,甲方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乙方应用符合其在投标时所提供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中最高等级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12.2.2 根据合同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该合同货物的价格。
12.2.3 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12.3 如果在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索赔。乙方须在五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补足。
12.4 乙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甲方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3 .价格
13.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长袖衬衣春秋服„„)制作费用为每套(件)人民币___元(¥
),数量
套(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