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2006】701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16:50:05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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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建委发[2006]701 号

  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 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 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 100 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 100-95(含 95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 95-90(含 9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80%计取; (3)最终分值在 90-80(含 8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50%计取; (4)最终分值在 80 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 70 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增加:

 1. 受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 5 分; 2.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 10 分; 3. 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 20 分。

 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严重的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扣减:

 1. 已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两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减 3 分; 2.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 3 分; 3.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 10 分; 4. 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 20 分。

 四、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 60%计取。

 五、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一次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六、工程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应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工程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最高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招标投标竞争。工程评标中,对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评审时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对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审时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有误的,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予以调整,拒不调整的作废标处理。

 九、施工合同中应将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费用单列并明确约定支付计划。合同中未明确或与投标报价文件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备案时,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承发包双方改正。

 十、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预付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保障,预付标准按照川建发[2006]107 号文件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用的 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用的 4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单位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出示该项目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凭证。

 十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玻璃幕墙、钢筋工程等)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总包方可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含临设)的 2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 20%(不含临设)直接拨付总包方。

 十二、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文明施工基本费按 0.4%,安全施工基本费按 0.7%,临时设施基本费按 1.1%计取。

 十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表)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由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其他区(市)县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核定。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核定后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该表为计算依据。

 十五、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备案部门应查阅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情况和费用支付凭证,凡未按应取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未出具费用支付赁证的,不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十六、本通知执行时间按川建发[2006]107 号文件规定。跨越执行时间施工的工程可按完成工作量划分。原我委《关于二○○○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分类计取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75 号)和《关于市政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解释》(成建价[2002]18 号)等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 00 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 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制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需填本表。本表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复印件须盖鲜章。

 二、本表封面单位名称需填写全称。第一页由施工单位填写,第二页由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具体标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其中:

 1、发包范围是指:施工合同的发、承包范围,如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

 2、计价方式指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如工程量清单计价,2000 定额计价、平方米包干价等;

 3、工程特征简述应将承包项目的主要特征作描述,如建筑物高度、层数以及结构类型;道路工程的长度、宽度及面层用料;排水主管的长度、管径和材质等。

 三、本表一式四份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