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发布时间:2022-06-28 15:45: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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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考点 1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考点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 甲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甲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 (1)介入因素类型 虽然甲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为,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后行为单独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故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甲的前行为和结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

 (2)特殊体质问题 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认为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肯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一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

 考点 3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1)一般正当防卫 乙的行为属于具有紧迫危险性的法益侵害行为,甲的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 乙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考点 4 犯罪故意 甲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考点 5 犯罪过失 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考点 6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甲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自动放弃犯罪,但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 7 共同犯罪 (1)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属于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2)间接正犯:

 甲利用强制手段或者欺骗手段直接支配实施者,从而直接支配了构要件的实现,属于间接正犯。

 (3)教唆犯:

 甲的教唆行为使他人产生实施违法行为的意思,甲属于教唆犯。

 (4)帮助犯:

 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帮助,甲属于帮助犯。

 注意: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属于程度的区别,间接正犯完全支配行为人,教唆犯中被教唆者仍有自由意志。

 (5)片面共犯:

 甲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乙并没有认识到,甲属于片面共犯。

 (6)承继的共犯 甲在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正犯行为之后以共同实施的意思参与犯罪,属于承继的共犯。

 附: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罪(包含事后抢劫)中,前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暴力、胁迫行为之后,明知真相的后行为人参与取财的,成立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罪。

 (7)共犯的脱离 甲的行为消除了该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促进作用,先前行为和结果之不具有因果性,属于共犯的脱离。

 考点 8 罪数形态 考点 9 刑罚裁量制度 (1)自首 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注意: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的成立自首。

 (2)

 立功

 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

 考点 10 追诉时效 考点 11 交通肇事罪 考点 1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争夺方向盘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考点 13 贷款诈骗罪 (1)甲客观上骗取了银行贷款,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构成骗取贷款罪。

 (2)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注意一:如果甲和银行主管人员串通,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构成银行主管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

 注意二:甲盗窃乙的手机,冒用乙的信息资料,利用借呗借款,成立盗窃罪(盗窃手机)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考点 14 信用卡诈骗罪 (1)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

 (2)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此处要求甲是合法持卡人,如果甲盗用乙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并透支的,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3)甲(拾得、骗取)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 15 合同诈骗罪 考点 16 故意杀人罪 考点 17 故意伤害罪 考点 18 强奸罪 考点 19 非法拘禁罪 (1)甲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死亡结果,非法拘禁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

 (2)甲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种暴力超出了非法拘禁的暴力程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另起杀人故意,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考点 20 绑架罪 (1)甲主观上有勒索的故意,客观上绑架行为本身导致死亡结果,绑架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成立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区别于非法拘禁,因为绑架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2)甲在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种暴力超出了绑架的暴力程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成立绑架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的结合犯(与非法拘禁相区别,绑架罪不存在法律拟制)。

 (3)甲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法律规定的结合犯,否则也应该数罪并罚)。

 考点 21 拐卖妇女、儿童罪 考点 22 抢劫罪 (1)入户抢劫: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同时有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情形。

 (2)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3)甲抢劫完成后,为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考点 23 抢夺罪 考点 24 盗窃罪 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了他人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考点 25 侵占罪

 甲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占有财物之后,构成侵占罪。

 考点 26 诈骗罪 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考点 27 敲诈勒索罪 考点 28 职务侵占罪 考点 29 挪用资金罪 考点 30 妨害公务罪 考点 31 招摇撞骗罪 考点 3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考点 33 窝藏、包庇罪 考点 3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考点 35 虚假诉讼罪 考点 36 贪污罪 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占了公共财物 考点 37 挪用公款罪 考点 38 受贿罪

 (1)甲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进行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 (2)甲利用了职权和地位的便利联系,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不要求他人承诺)。

 (3)甲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乙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乙至少承诺)。如果乙明知甲利用影响力受贿,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想象竞合。

 考点 39 行贿罪 考点 4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