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司法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1 13:40:03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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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县司法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及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全局工作争先进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2 个司法所、机关各股室(中心、大队)。

 二、考核内容 (一)县局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部门(单位)履行的工作任务; (三)专项工作任务; (四)服务效能工作任务。

 三、组织领导 县司法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XX 任组长,XX 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XX 兼任办公室主任,考核办设在政治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四、考核原则 以履行工作任务、提升管理绩效、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坚持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日常过程监管与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评审组评定与群众评议、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地评价各单位工作。

 五、考核指标体系

 12 个司法所考核由工作目标任务、专项工作指标、服务效能指标、工作评价指标构成。

 机关各股室(中心、大队)考核由履行工作任务、专项工作指标、服务效能指标、群众评议和工作评价指标构成。

 (一)履行工作任务指标 主要包括:司法所建设、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公证、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其他重点工作等。

 (二)专项工作指标 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财务装备、档案管理、保密工作、信访、政务公开、人才和队伍建设。

 (三)服务效能指标 主要包括:落实党建和意识形态责任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制度建设、内部管理、规范文明执法。

 (四)工作评价指标 由局领导评价和考核办平时督查考核构成。

 (五)考核分值权重 司法所工作目标任务为 60 分,专项工作 15 分,服务效能工作为 15 分,局领导评价 5 分、考核办根据日常督查考核情况进行评价 5 分。

 机关股室(中心、大队)工作目标任务为 40 分,专项工作 15 分,服务效能工作为 15 分,群众评议 20 分。局领导评价 5 分,考核办根据日常督查考核情况进行评价 5 分。

 单位不承担考核体系内的指标,考核按该项满分计算。

 实行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和重点工作“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发生安全事故的; 2、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较差或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单位职工被纪委监委、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3、社区矫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4、未完成县局下达工作和目标任务的。

 六、考核方法

 司法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由县局相关股室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办进行汇总。

 机关股室(中心、大队)工作任务指标,由考核办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评分。

 专项工作指标考评由相应股室制定具体评分细则,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评分标准并组织考评。

 服务效能指标,采取日常督查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化工作过程监控。日常督查检查和年终考评由承担考评任务的考核主体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群众评议,由司法所和机关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工作评价,由县局领导对各股室(中心、大队)、所进行评价。

 凡单位年度获县委、县政府(含市直各部门),市委、市政府(含省直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含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单位工作被推广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的,分别加 2 分、3 分、5 分、10 分,奖励

 加分上线最高不超过 10 分(同一工作受到多层级表彰的,以最高表彰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凡考核主体受到县委、县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委、市政府(含省直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含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从总分中分别扣 2 分、3 分、5 分、10 分,扣分上线最高不超过 10 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综合得分=履行工作目标任务得分+专项工作指标得分+服务效能指标得分+工作评价指标(群众评议)得分+加减分。

 七、考核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对当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次年 1月 月 10 日 日 前 提交考核办,一月底前提交加分证明材料

 (二)考核办会同相关股室组成现场考核组和评审组,对各责任单位当年工作进行考核、确认、评分。

 (三)考核办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计算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及“一票否决”情况,分类进行排序,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请局党组审议、审定。

 八、考核等次确定 根据考核结果,司法所和机关股室(中心、大队)分别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为 30 %左右。

 全面工作或主要业务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含市直各部门)表彰的,没有“一票否决”因素,当年直接确定为优秀单位,不占优秀单位指标。

 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即为不合格单位。

 九、考核结果运用 1、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2、县局对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司法所和股室予以表彰;绩效考核排名倒数后 2 名的司法所和最后 1 名的股室,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十、其他

 1、根据《考核办法》考核办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