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02 10:40:07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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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AA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AA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 号)精神,为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有关要求,通过改革,以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方面。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按桂政办发〔2019〕48 号有关要求执行。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自治区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市区部分分别明确为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市与城区、开发区相应承担支出责任。我市所辖县按桂政办发〔2019〕48 号有关要求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上述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根据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我市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按 8:1:0.5:0.5

 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开发区按 8:1:1 比例分担。

 3.地方公共卫生项目 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按下列规定承担支出责任。

 (1)地方妇幼保健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妇幼保健项目为超出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妇幼卫生项目之外的、地方开展的妇幼保健项目,包括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市本级统筹自治区和市本级资金,对县(区)、开发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

 (2)其他地方公共卫生项目。按桂政办发〔2019〕48 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自治区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市区部分分别明确为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市与城区、开发区相应承担支出责任。执行国家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城区参保人员,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按 8:1:0.5:0.5 比例分担;开发区参保人员,中央、自治区、开发区按 8:1:1 比例分担。我市所辖县按桂政办发〔2019〕48 号有关要求执行。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 (1)符合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自治区与市共同财政事权部分明确为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市与城区、开发区相应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

 (2)对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个人缴费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自治区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市区部分明确为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城区按8:1:1 比例承担;我市所辖县按桂政办发〔2019〕48 号有关要求执行。在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补助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市财政在自治区财政补助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3)城乡困难群众(含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年满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市县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县(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统筹自治区和市本级资金,对县(区)、开发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

 3.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自治区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市区部分明确为市与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城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市本级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资金,主要根据城区、开发区财力状况、救助人数、资金结余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我市所辖县按桂政办发〔2019〕48 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计划生育方面。

 1.中央与地方共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 按桂政办发〔2019〕48 号有关要求执行。

 2.地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 (1)地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等自治区在国家基础标准之外的提标扩面奖励扶助,AA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贴息,AA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AA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包括以下项目:

 一是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前,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城区按 6:2:2 比例分担;自治区、县(开

 发区)按 6:4 比例分担。

 二是对农村独生子女未满 18 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是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子女一个或两个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3)AA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或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一是城镇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补助资金由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财政承担,城镇财政拨款单位退休职工的补助资金由单位所属级次的财政承担;二是不符合《AA 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居民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与县(区)、开发区财政按 6:4 比例承担。

 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4)AA 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市和县(区)、开发区财政共同事权,由市和县(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和县(区)、开发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

 (5)AA 市计划生育爱心保险,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委托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委托任务的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或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开发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市县补助。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中央根

 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市县补助。AA 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和县(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县(区)、开发区补助。县(区)、开发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部分按照项目实施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对于国家、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和县(区)、开发区可以在确保国家、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上述事项由市级提出的,市与县(区)、开发区按规定分担所需支出;由县(区)、开发区提出的,县(区)、开发区财政自行承担所需支出。对于国家、自治区未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和县(区)、开发区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具体保障标准。

 三、其他要求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开发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后上述事项涉及支出变化或涉及市级需延续改革前政策继续承担县级配套补助的情况,通过市与县(区)、开发区年终结算上解或补助下达的方式处理,以维持市与县(区)、开发区财力

 格局总体不变。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此前出台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与本方案不一致且有具体执行期限的,按此前出台的文件执行至执行期限为止;此前出台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与本方案不一致且无具体执行期限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