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XX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03 16:15:06   来源:党团工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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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大学XX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办发〔2015〕52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教党〔2016〕3号)

 、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京办发〔2016〕5号)

 、 《中共XXXX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校党字〔2016〕4号)等文件要求,明确我院领导班子、任课教师、科级干部及辅导员等行政人员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院意识形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前沿阵地,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学院作为培养人才的前沿主阵地,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教工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学院党政“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抓好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基础工作。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要担负起双重责任,既做好日常行政工作,又主动关心和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各系、科室应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教学育人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

 第六条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学院各党支

  部书记对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系主任、科室科长对本系、科室所辖工作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院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学院副书记任副组长,实行党政同责。副院长、各系主任、科室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副书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切实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副书记组织协调、各系、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的职责;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各自分管领域情况,研究相关工作。

 第四章

 责任清单

 第九条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包括: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XX市委、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教育部党组、XX市委和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确保学院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二)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三)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认真执行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举办各类讲座、会议需经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强化对学院范围内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阵地的管理,严格遵照内容发布审核流程,不得发布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认真执行学校的新闻宣传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行为,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院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有关基金和项目管理。加强对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院内活动的管理。明确学院、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学院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评估机制,避免给国家和学校安全造成隐患甚至损害。

 (六)加强学院内部各类社团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各类社团管理制度,严格遵照校团委社团年检制度,加强活动监管。为学生社团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校内和院内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校内和院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海外引进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发现苗头的师生员工,要及早介入,提前预防,反复沟通,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明白相关言论行为已违反规定,甚至逾越法律底线。

 第十条学院党委部要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书记和副书记要根据校党委要求切实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院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校党委组织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要配合校党委统战部负责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的联谊、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做好涉及宗教和民族问题的相关工作,防止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主义思想渗透。

 第十二条学院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XX市委和教育部党组、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应密切配合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工会强化对学生和教职工思想引领。加强辅导员队伍、学生骨干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学

  生、社团以及所属媒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教职工社团工作制度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章

 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究报告制度。

 (一)学院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会,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二)学院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学院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学院党委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会商研判制度。

 (一)由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牵头,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教师组成学院意识形态综合分析研判小组,学院党委副书记主持会商研判会议。

 (二)开展定期会商研判,每季度对学院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三)开展专题会商研判,针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进行分析研判。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

 (一)学院党委要定期向全院范围内党员教师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明确工作方向。

 (二)每学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

 (三)根据需要进行专题通报。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制度。

 (一)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做好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完善并落实学院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发布制度,主动发声,不断加强正面引导。

 (二)切实维护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做大作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重点管住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三)在出台可能引发舆情热点的重大举措和重大政策时,或在发生涉及学院的重大舆情事件时,应当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完善相关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因素。

  (四)出现涉及学院和学校的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学院党委要同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切实抓好学院和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处置机制。

 (一)学院党委、各系、科室、党支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突发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由相关系、科室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副书记、书记和院长汇报,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召集办公室成员分析研判,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出应对,“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制度。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院党委二级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二)学院党员干部、教师(包括新教工入职培训)

 、学生骨干培训中应当安排意识形态培训内容。

 (三)定期对学院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安排其参加学校的工作培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院长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 的; (四)对学院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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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学院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学院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学院管辖范围内网站、微博、微信平台、文娱活动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学院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学院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学院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学院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学院领导班子、科级干部进行问责,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学院领导班子、科级干部进行问责,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可向学院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学院纪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对学院党委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XXXX大学XX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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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