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控履职报告【五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8-17 11:40:04   来源:调查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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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履职报告【五篇】

内控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
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
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内控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一个基本规范”为纲目,“三个配套指引”为支撑的企业内部控制框架。财政部近期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框架规范》,对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廉政风险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并没有彻底根治我国内部控制“重企业轻公共部门”的失衡现状。以我国公共部门职能性质特点为切入,以统揽内部控制全局的视角,提出了内部控制“三类并行”主体、“三层五类”目标、“五位一体”要素、“三点一线”评价、“一统三分”制度的具体内容,为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及制度整合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基本框架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0702

按照公共部门内部控制框架“五个体系”的构建思路,我们分别每个体系的内容进行阐释介绍。

1 主体界定: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分类体系

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分类体系,主要是解决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主体标准、参与范围和行为边界三个问题。我们认为: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分类体系以我国公共部门主体分类为标准,分三类并行。

(1)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主体分三类。按照国家学说理论、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部门职能性质及任务,我国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部门可分为:国家及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司法执法等机关。结合目前颁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可以将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主体分三类:第一类是政府部门,包括立法单位、行政单位、司法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涉及到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内部控制。第二类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主要由政府设立、监管,履行基本及一般性公益职能。第三类是社会公益组织及非营利部门,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财力投入设立、自行管理,受政府监督,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

(2)公共部门内部控制覆盖全员,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也是全员参与的,除了包括政府部门、非营利部门、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部门、机构、组织外,还包括在公共部门内从事工作的自然人,如行政单位的党委决策成员、单位内各个部门、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部门、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3)公共部门内部控制行为边界。主要是指影响到公共利益及公共部门职能任务实现的公共部门行为对象、行为活动和行为关系边界,它们是内部控制的对象。其中,行为对象是公共部门为实现职能任务所作用的人、财、物、组织机构、信息资源等客体对象;行为活动是公共部门发生的预算编制、资金收支、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债务偿借、合同立废、会计核算、决算报告等业务活动;行为关系指公共部门履职涉及的经济关系、人事关系、权责关系等。

2 三层五类: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目标体系

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绝不是单纯地“为了控制而实施控制”,其目标源起于公共部门受托履职目标,落脚于消除公共履职风险,确保公共利益及公共部门职能目标实现,包括三个层次五类。

(1)第一个层次初级目标,包括配置目标、合规目标和安全目标三类。初级目标是确保公共部门正常运作,并发挥应有职能的内部控制目标,适用于各个层级公共部门。包括三类:首先,配置目标。是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控制。是指通过控制措施,合理保证公共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科学配置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做到权责对等,起点、过程和结果同步公平,决策、执行、监督合理公开。这一目标对于以行政指令方式配置资源的政府行政单位意义重大。其次,运作目标。是对公共部门运行的控制。是指通过控制措施,合理保证公共部门的行为对象、行为活动和行为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合法运作。其三,安全目标。是对公共资源保管使用的控制。是指通过控制措施,消除公共资源在保管使用中的不当毁损、流失风险,确保公共资源安全。

(2)第二个层次中级目标,具体指强制报告目标。适用于中央、省、市等相应层级公共部门。由于公共利益具有衡量标准多元模糊、涉及主体复杂分散,实现风险多样综合的等特点,致使公共受托监督非常困难。强制报告目标,是指通过控制措施,以法定方式要求公共部门强制披露履职情况,及时综合地报告公共部门在运行管理、履职尽责,提供公共产品服务、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全过程、全内容、全领域的受托责任信息,强化公共部门受托责任履行。

(3)第三个层次高级目标,具体指战略保障目标。适用于中央、省级公共部门。是指通过控制措施,为公共部门各个层级、各类性质主体有效实现公共部门整体层面、科层层面、个体层面、行业层面、项目层面等战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确保公共利益实现和公共资源配置效益长效提升。

3 五位一体: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要素体系

按照内部控制一般理论,结合公共部门职能特点及控制实施的特有规律,公共内部控制要素包括公共部门内部环境、公共履职风险评估、公共部门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这些要素五位一体,联系紧密,是公共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对象。

(1)公共部门内部环境。指公共部门内各类人员开展工作的环境,包括组织体制、人力资源政策、公共部门文化等内容。组织体制是关于公共部门决策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权责划分的法定体制安排,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预算委员会和领导办公会议,非营利组织中的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权限划分。人力资源政策是为实现公共职责,对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关键岗位的强制休假和定期岗位轮换;掌握秘密人员离岗限制等进行的法定规定。公共部门文化,是指公共部门预期要达到的使命、远景、宗旨以及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价值观、团队精神、管理意识和服务理念等。内部环境是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基础,决定了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必须注重内部环境优化,是确保内部控制措施更好落实的前提条件。

(2)公共履职风险评估。是指对公共部门履职中的各类风险进行合理分层、分类识别、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估的活动。第一,公共部门风险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风险主要是战略发展风险、信息报告风险、资源配置风险以及风险等。微观层次风险主要指预算管理、工程建设、集中采购、基金运营、非税资金收支等公共业务处理与流程运作风险。第二,风险分类识别,主要指区分经济形势、行业政策、政治环境、技术进步、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和编制调整、机构人事变动、管理创新等内部因素,实施风险分类识别。第三,风险系统分析,就是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依据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规避风险所需的经济、社会、政治成本等,对公共部门整体层面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可接受风险水平等进行分析衡量。第四,风险综合应对。就是依据风险成因、结合公共部门业务流程、风险重要性水平及其应对策略等,通过设立风险清单,建立风险数据库的方式,实施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3)公共部门控制措施。是公共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及应对策略,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活动,包括授权审批、不相容职务分离、预算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方法。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应以预算控制为主线,以资金资产等财产控制为核心,以会计控制为支撑,强化预算控制与会计控制的协调。其中,预算控制侧重对公共资源配置使用等决策活动实施控制,综合采用授权审批、不相容职务分离、预算执行控制等方法,力求决策与执行、监督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会计控制侧重对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等实施重点控制,包括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登记编制等基础工作实施标准化控制,对公共资源配置、变动、使用和管理等核算信息实施跟踪控制,对会计报表、专项报告等汇总信息实施综合控制。

(4)信息沟通。就是通过文件化、数据化、制度化和流程化的沟通形式,通过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传输、共享机制,全面收集、整理、共享公共部门组织机构、业务运作等方面的内外部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核对和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为内部控制实施提供数据基础。

(5)内部监督。就是通过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绩效考核、内部报告等方式,对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形成书面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其中,内部审计以国家审计署、各省市审计厅局为主体,单位内部审计为重要补充。纪检监察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实施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绩效考核重点是依托政府绩效考评指标,对履行公共职能的各级单位、部门、机构和人员等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应用于岗位责任管理。内部报告主要是采用例行报告、实时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报告等方式,向公共部门主管单位和领导反映公共履职情况,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 三点一线: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评价体系

公共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是指公共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内部管理层及负责人,围绕统一的评价程序方法“这一线”,对单位、部门、机构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的整体绩效“这三点”进行评价,以此综合判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一,内部控制设计评价。主要是评价公共部门内部控制设计阶段,整体筹划的科学性,要素设计的完整性、制度体系的完备性等,目的是看内部控制设计思路是否贯彻了内部控制的目标要求。

第二,内部控制实施评价。主要是评价内部控制实施阶段,单位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的健全状况;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管理程序的落实情况;各项业务实施中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核对、报告等手续的完备程度;岗位职权划分、责任管理和奖惩落实程度等。

第三,内部控制绩效评价。就是利用政府绩效评价指标,按照建立评价机构、开展评价调查、实施评价测试、组织单位评价、编写评价报告等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整体运作效益、效率和效果实施综合评判,得出改进和成果应用结论。

5 一统三分: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着眼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与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机融合,趋于一体的发展趋势,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一个基本规范+三个配套指引”的制度结构,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内容,按照“一统三分”的体系结构,统筹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为内部控制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属于内部控制总纲和概念框架,在整个制度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内容包括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概念原则、基本目标、基本要素、总体程序、质量标准等。是其他内部控制法规制定的依据。

第二,《公共部门内部控制部门规范》。主要以政府部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非营利机构等三类公共部门为对象,分别制定符合其职能特点、业务性质、工作范围、风险水平等实施细则,为三类公共部门开展内部控制业务与事项提供规定指引。

内控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杨时展先生说,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王光远教授在《内部审计思想》的译序中也指出,内部审计本质上仍属于受托责任的问题。受托责任的发展主导了内部审计性质的变迁。探讨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同样要以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

多年来内部审计职业界一直为两个问题而“苦苦挣扎”:一是内部审计到底做什么,二是应由谁来做。根据IIA的最新定义:(1)内部审计在组织各个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当然也包括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
(2)内部审计提供确认和咨询两类服务,它要评价和改善受托责任系统;
(3)内部审计除了在传统的控制领域发挥作用,新定义还特别强调了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治理程序;
(4)意味着内部审计配置方式的变革,内部审计可以由组织内部人提供,也可以与内外部人合作或外包,服务提供可采取多种方式。

内部审计是受托责任系统中的控制机制,确保组织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的有效履行。TomLee(1993)说,审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当对被审计者的行为和行动缺乏信任时,通过鉴证被审计者来证实受托责任的履行。Power(1997)也认为,当受托责任关系中存在不信任时,审计是促进受托责任完整履行的主要方式。Sherer和Kent(1983)指出,法定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管理审计等各种审计类型,都是为了改善组织对各参与者的受托责任,审计的角色很难准确界定,“具体的受托责任过程性质不同,审计也表现出不同的属性。但一般来说,审计发挥监控机制的作用,通过提供反馈来改善组织对参与者的受托责任”,“反馈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评价所提供信息的可信性;
评价组织的业绩。前者界定了遵循性审计的范围,后者界定了效率性审计和效果性审计的范围”。王光远教授(2004)系统回顾内部审计的发展、总结现代内部审计的特征后指出,现代内部审计是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综合审计,要确保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的完整履行。我们认为,公司治理问题中最核心的是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在该特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内部审计同样要确保受托人履行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从而保证整个受托责任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受托责任观下,内部审计是一种内部治理机制

探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就是要分析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中的角色。以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我们认为:

1.内部审计本身可视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理论上,内部审计在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中行使确认之职,可增强财务信息及非财务信息的可信性,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助于契约的签订和执行;
履行咨询职能,则可改善其他控制程序,并影响受托责任环境,确保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因此,内部审计可视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实务中,董事会行使职责,需要内部审计协助,管理层解除受托责任,也需要内部审计的工作,外部审计也一直依赖内部审计的成果,因此,内部审计作为董事会、高管层及外审人员的助手,已然是确保受托责任系统运行的一种治理机制。当前的趋势是,内部审计归属董事会或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这样,内部审计本身就属于董事会这一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了。

2.内部审计可缩小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差距,影响企业的业绩和价值。内部审计可视为一种治理机制,但还要看这种机制是否有效,如果它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可替代的,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人们也不会接受。Denis(2001)认为,分析特定的公司治理机制有两个标准:一是该治理机制是否能缩小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差距(如果可以,则是怎样缩小的),二是该治理机制对企业业绩或企业价值能否产生重大影响,这两个治理机制有效性的衡量标准,也可用来分析内部审计的作用。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言,受托财务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受托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都很重要;
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履行而言,受托管理责任履行的可观察变量和受托财务责任履行的可观察变量都有助于契约的履行。现代内部审计是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综合审计,要审查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保受托人能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以缩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差距。此外,Gramling等(2004)也指出,诸多的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会影响企业业绩,瞿曲等(2005)也分析了内部审计所提供的与外部审计有差异的服务,即内部审计不仅在财务会计信息的确认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在经营领域发挥作用,最终降低交易成本和成本,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因此,内部审计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当然,内部审计的质量以及成本效益原则仍是须考虑的因素。

3.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位阶影响其在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如果内部审计只是在较低层级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那么就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内部审计也无法在治理中发挥作用。实务中,这体现在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上,如果是向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或CEO负责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显然进入了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如果是受财务部门或组织其他中层部门领导,内部审计则很可能排除在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关系之外,无法发挥应用的作用。IIA在《内部审计报告关系:服务于二主》(2003)的报告中,公布了一份向全球审计信息网(GAIN)会员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就职能(functional)报告责任而言,超过70%的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或CEO基于受托责任理论的内部审计若干问题研究报告,但仍有近1/4是向财务主管报告,就行政(administrative)报告关系而言,则51%的内审部门向财务主管报告,IIA对此种状况下内部审计能否在治理中发挥作用表示疑虑。Hermanson(2002)甚至认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结构,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内部审计成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

4.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都离不开内部审计,现代内部审计并非只是“内部治理审计”。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本质上都是受托责任系统中的控制机制,只是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的范围不同,公司治理仅涉及特定的以股东为主的利益相关者、董事会、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则涉及组织各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层次都发挥作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虽有联系(如Tricker认为公司战略是治理和管理的交叉),但治理和管理处于不同的受托责任关系中,治理和管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参与者、目的、职能和评价标准都不一样。把公司治理的职能范围无限扩大,涵盖至企业所有的受托责任关系,这无疑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公司管理中所存在的受托责任关系,公司的管理活动涉及组织各种横向和纵向的受托责任关系,它们构成组织受托责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此,我们不能把现代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混在一起,称之为“内部治理审计”。

三、内部审计对治理程序的确认

内部审计的评价是对受托责任的评价,那么,如何理解IIA所界定的“治理程序”?“治理程序”的评价与内部控制评价存在怎样的联系?“治理程序”是否可以成为内部审计评价的对象?这是本部分所要探讨的问题。

内控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县、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一)县、乡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报告疫情,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以及落实检疫、监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

3、卫生部门: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农业或畜牧主管部门的计划,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四)动物检疫站、兽医防治站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

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

兽医防治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

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不达100%的;

3、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4、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5、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

6、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灭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

(三)其他有关部门

1、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报告的。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的;

2、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六)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

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的。

(七)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负责人

1、未按规定检查、督促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未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八)村级防疫员

1、未按要求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养殖档案建立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的;

内控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司管理 出资人

一、董监事履职的意义

董监事作为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方权益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母公司战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赋予董监事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勤勉尽职的履行工作职责。董监事的勤勉履职有助于构建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董监事的工作职责

母公司外派的董监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业务素质,具备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董监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章程在所任职公司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关心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了解掌握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或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并以适当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方权益,检查督促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三会决议的执行,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在遇重大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时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中积极与其他股东方代表、董监事进行沟通。在提交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实施其他履职工作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如何加强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一)加强培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事会是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承担着大量的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职责。一些董监事缺乏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在公司治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不足,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母公司应加强子公司董监事培训,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教育,组织对担任股东代表、董监事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监事应于就职开始时制定本人履职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履职工作任务与时间,参加必要的学习、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时间。董事长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临时组织(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委托他人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与各股|方及董事沟通协调,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明确程序,规范董监事履职的流程

母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董监事对相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公司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组织股东代表、董监事按照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

(1)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监事会时应提前将议案上报母公司,同时发送公司董监事,董监事收到议案后应针对有关具体情况提出本人意见。

(2)收到会议议案和董监事意见后,母公司审批并研究确定母公司意见,并将最终意反馈至各董监事。董监事需根据母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审议、表决或签署相关议案。董监事出席会议时出现临时情况,致使未按母公司进行表决,相关董监事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必要时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3)董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向所任职公司办理请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续,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是否委托表决及表决意见,以及公司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资公司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应依据相关授权书所列示内容审议并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股东会现场临时增加或减少股东会议案时,股东代表未经授权不得予以表决,因特殊原因对未经授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有关情况。出席参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当次会议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报送母公司。

(5)董监事应对会议通过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事项,应及时对公司提出质询,予以制止或要求纠正,必要时报告母公司。

(三)完善机制,加强对董监事的考核激励

母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机制,加强对外派董监事的考核与激励。将薪酬与所派驻子公司利益增减情况相挂钩,同派驻公司的经营风险相挂钩,充分调动外派董监事履职的积极性。

董监事应于每年一季度之前,报送本人上年度履职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所履职公司名称、本人职务、专职或兼职;
②所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包括股东方变动、股权比例调整、董监事变更、经营层变更、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重大并购重组等事项);
③本人担任董监事的具体工作情况:董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所在公司实际履职的工作时间及主要工作,如参加会议、听取汇报、考察调研等;
④审议通过议案的情况及议案的执行情况;
⑤对公司规范治理,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⑥公司经营管理层尽职尽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