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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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五篇】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2000)69号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市财政性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以及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本级机动财力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财政预算内教育费附加、农水和其他专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
纳入财政专项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由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以及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投资为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单项或配套补助项目。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管理审批程序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编制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投资计划)草案;
并负责对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性投资的重点投向为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投资定额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测算,并实行招投标、施工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实行投资概算控制,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财政投资年度资金总量,并按性质分类安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市级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

第七条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教育费附加、农水资金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口安排,其他专项支出统筹安排。

(一)市级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补助、社会各项事业、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
经法定程序确定并需要市级财政投资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城市建设的部分,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三)农水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中型及以上的水库新建、改扩建、病险水库加固、江河治理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配套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四)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中、小学校舍改扩建和危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市财政根据项目借款总规模和财政还款能力,设立还债资金,用于归还当年和今后到期借款本息。还债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市级不同资金来源安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由市计委统一安排和管理。前期费的使用要确保突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省投资计划、**市中、长期发展计划、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决定,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动态综合平衡”的原则,发挥财政性投资的导向作用,优先安排重点、续建、竣工收尾项目,与国家、省配套资金的项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编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一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提出建设项目名录和资金需求计划,市计委以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意见为基础,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市计委征求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查并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资金性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向各个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下达。

农水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下达下年度的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政性投资重点、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投资规模确定的依据;

(二)分类具体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工期安排;

(三)重大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由市配套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大中型项目;

(三)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列入计划的项目;

(四)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审批

第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筑,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可以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立项的,应当首先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

市计委对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策后,由市计委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环保的项目,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计委审批。

凡属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项目一律按单项报批。项目立项审查依据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规划和土地部门初审意见;

(三)涉及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须有环保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资金筹集方案,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五)主管部门意见和其它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按照项目性质报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一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借款利息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概算的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二)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报市计委,市计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在10%(含10%以内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共同批准初步设计。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申报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计委审批。需上级批准开工报告的,由市计委按程序上报。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已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委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副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市计委提出初步意见后报

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批阶段,如财政性投资超过上一阶段审批中批准额度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需要由国家和省安排资金的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工作。涉及市配套、承诺资金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建设单位和县(市)、区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应有相应的资金承诺,方可研究市级补助资金额度。建设单位或县(市)、区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同比例到位。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开工报告的审批、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二十八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计委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超过投资估算10%以内的初步设计的审批,下达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
协调项目建设资金;
对工程结算和决算进行控制;
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和招、投标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预算、竣工决算;
根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单,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产权登记。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按市财政投资项目性质和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市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管理。

(五)市审计局对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
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单位;
衔接落实年度建设投资,编制并上报财政项目投资计划;
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上报竣工验收情况;
做好工程档案资料;
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工程完成、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并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建设规模进行委托和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突破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因地质状况和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设计和施工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未重新报批并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因规划或土地利用等原因导致突破投资估算、建设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规划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整意见报市计委审核。未经市计委审定,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证书,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市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未执行前款规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三十六条重大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由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察。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涉及水利、交通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竣工决算。市财政局应当在收齐材料后的九十日内,对竣工决算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财政竣工决算批文后六十日内,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工作。

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决算批文规定,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委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下达停止拨款通知书,三年内不再审批该单位或者其所在系统的财政投资项目;
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重大财政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产权登记即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有关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设计和施工单位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投资和建设规模的,由市计委中止其对该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中,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设计企业 财务管理 问题 措施

一、引言

城市规划设计工程的前期阶段是为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单独性、一次性等特点,企业的发展以智力活动为主,汲取更多的知识、信息及经验,不断创新规划设计方案,确保产品质量。因此作为知识和技术密集的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更应该重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那么在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财务管理中,应加强资金、预算及成本管理,增强财务分析力度,有效地提高资金利用率,确保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意识薄弱。由于受到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多数城市规划设计企业将管理重心放在了如何提高经济效益上,盲目地扩大经济利益,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多数城市规划设计企业领导对财务管理认识不足,财务管理意识薄弱,久而久之企业只重视新型科学技术的研发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企业全体员工整体职业素质偏低,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效率低下,直接影响了企业未来的发展。

(2)财务管理工作存在偏差。在财务管理工作中,部分城市规划设计企业混淆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概念,导致在平时工作中过分地关注会计核算工作,并未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那么在企业体制不断改革的背景下,容易偏离财务管理的服务功能,忽略财务管理战略导向作用,无法真正发挥出财务管理的实质性作用,从而难以实现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中的作用。

(3)财务管理效率低下。资金作为企业正常运转的动力,对资金进行有效地管理能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虽然比较重视对资金的管理,但在管理方面并未完善相关的成本观念,导致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单一,资本结构不科学,资金利用率偏低,无法真正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企业资金,进而导致财务管理效率低下,可能造成企业一定的经济负担,制约着企业健康发展。

三、解决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措施

(1)加强预算管理。城市规划设计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以财务目标为中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落实相关财务决策,加强财务控制,以此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需要根据财务管理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设置专门的预算机构部门,对市场信息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确定企业目标利润,并进行具体预算,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方式,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更加科学合理。财务预算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财务部门需要按照相关的预算方法,实时监督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的预算过程,必要时强制实行财务手段,确保财务管理方法与策略全面贯彻与落实。另外企业财务部门应结合财务预算和最终决算工作,将经济责任和预算制度衔接起来,从而更好地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资金管理。资金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核心,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首先是筹集资金,这也是企业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在筹资时,财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积极拓展筹集渠道,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要。其次针对资金分配,财务部门需要对其进行系统安排,明确各个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做好资金合理分配,从而提高资金利用率。另外适时回收资金,这也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体现。企业在资金管理中不能仅局限于资本的支出,应加强整个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强化财务管理工作。

(3)加强成本管理。在市场竞争不断激烈的背景下,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若想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规划设计项目成本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企业应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工作,提高全体员工成本管理与控制意识,建立以节约促进效益的新理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成本支出。另外企业应创新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市场信息及企业发展情况,制定出严格控制预算费用的方案,避免有任何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行为发生,确保城市项目规划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各个项目成本预算目标的合理性。

(4)加强企业财务分析力度。城市规划设计企业在项目规划设计中,需要科学地评估资金和资产所占比例情况,对结构不合理的资金和资产,需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协调与调整。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企业财务信息及资产结构信息,以此作为评审和分析的有效依据,并不断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尽可能减少不规范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财务分析水平,有效地规避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财务风险,实现企业最大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基础建设和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日趋激烈,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重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认识到财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针对城市规划设计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应共同协作,各司其职,打破传统财务管理观念和模式的弊端,加强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及成本管理,强化企业财务分析力度,有效地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最大程度发挥出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促进城市规划设计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彩云.浅析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当代经济,2010,(24).

[2]栾洁.浅谈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4,(13).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加强;
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引言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基本建设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保证,对加速建立强大的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作及其所体现的各方面财务关系,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职能,合理地筹集、分配和使用建设资金,以提高建设单位投资效益为中心的一项综合性管理。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投资规模的扩大,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逐步将基本建设财务工作转化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真正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围,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

目前,很多企业已十分重视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设立专业职能部门,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处于被动地位,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浅析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1、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滞后,建设单位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我国现行依据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财政部2002年修订并施行的。近几年来的改革开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投资规模的扩大以及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伴随许多新生事物、新兴因素相继出现,原有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某些方面已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加之少数建设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重视财务管理,造成财务工作监督不利;
另外,财务人员对基本建设业务程序、工程概预算知识也缺少必要的了解和培训,造成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使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变成了事实上被动的计账工具,根本没有起到控制、考核作用。

2、在我国大型企业管理层次多,很多企业设立独立的基本建设专职部门,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施工、概(决)算,实施全过程管理,资金纳入集团公司预算,主管领导一只笔审批,总公司财务只负责拨款、计账。在这种模式下,投资、建设、管理混为一体,很难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既不利于资金的安全使用,工程质量也难以保证。

3、超概预算现象严重

⑴经验不足,计划缺项。基本建设中补充计划、补充合同、追加预算已成普遍现象。

⑵审核不严。首先,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
其次,有的建设项目开始为能申报上,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开,使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⑶时间跨度长,使设计时的成本与现行实际投资成本相差较大。

⑷责任心不强,不重视项目前期基础工作,盲目决策。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概预算审查不严,工程的概预算审查不严或审而不调,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⑸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及临时性设计修改。

⑹拆迁周期长、工程未能及时竣工等各种因素,造成临迁补助费增加、占用资金不能及时回笼、银行贷款不能及时偿还等,都必然造成投资增加,收益率下降。

4、建设项目中含多个单位工程,而财务部门没有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把在建工程按项目单位工程列置,而是项目支出混在一起,单位工程投入资金无法区分,造成单位工程成本不实。

5、固定资产从工程竣工后就直接投入使用,等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决算审批后再以核准数入账,管理上存在真空阶段。

6、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有些建设单位预留质量保证金不足,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很难向施工单位索赔并扣回款项,起不到约束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

三、浅谈改进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拙见

1、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首先,领导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制度及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初步了解。其次,在国家相关制度、管理规定、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程序、制度及财务管理条例,领导带头员工共同尊守;
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
定期报表、汇报工作对投资计划进行有效监、控。

2、进行企业内部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精减机构减少管理、审批层次,成立专业管理机构,主管领导负责制。实行计划、设计、财务、工程管理等各专业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专业分工监、管合作,统一指挥,形成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用、收益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3、根据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建账

培训财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设置账簿进行监、控。

4、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与入账

工程竣工,使用单位接收投入使用的同时,采取暂估入账的方法入固定资产账,等待最终决算确定正式入账。

5、严格审计,杜绝超预算付款

严格检查工程质量,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决算,按合同预留足够工程质量保证金,约束施工单位做好质保工作。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经县政府同意,由政府融资平台从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机构(单位)借贷、或资本市场募集的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性投资的资金。

二、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

(一)申报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必须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县本级投资项目由县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区)级投资项目由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2.申报时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为每年年底之前,逾期不申报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范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的范围包括: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2)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3)农林水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5)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6)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8)其他需要政府投资、审批的项目。

4.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法人单位;

(2)项目概况(重点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计划总投资;

(5)资金来源有效证明(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政策依据、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融资计划);

(6)建设周期。

三、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定工作

每年9月份起,县各主管部门及各镇(区)向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申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县财力状况等,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为新建、续建(含改扩建)和拟建三大类,进行综合评审后,向县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下达。

四、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一)经县政府审定的政府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安排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计划一经下达,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更改。计划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

(二)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县发改委不得启动项目审批程序。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未经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县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环评。

(四)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投资控制管理,严格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未纳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项目建设资金。

(五)县发改委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等综合性工作。

(六)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做好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领办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按照县政府审定意见认真做好项目审批、资金筹集、投资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八)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月报表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生产经理职权

1、拟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制定生产计划,签订工程合同。

3、分配工程任务,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

4、协助业务人员联系工程。

5、进行工程产值统计、工程进度对比,督促各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

6、负责施工队伍管理。

7、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回访,落实工程保修。

8、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处理。

9、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设备采购计划,根据各工地需要进行设备调配。

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制度(二)

财务经理职责权限

1、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工程款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4、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5、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6、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7、协助公司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8、参与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9、制止或者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10、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

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制度(三)

技术经理职权

1、责全公司技术管理工作,拟定技术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2、负责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的管理工作。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4、掌握公司的综合质量水平,提出改进意见。

5、制定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

6、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7、制定材料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8、负责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和新设备的考查、推广和使用。

9、制定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10、组织公司技术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