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督导办工作计划【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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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督导办工作计划【五篇】

银行督导办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9400万元基本建设专户资金被鲸吞案件剖析,指出其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指出其财政拨款、支出、审核等方面的缺失缺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资金 监督 制约

一、事件回放介绍

“据新华社电,从2006年开始,部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伙同他人,逃避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鲸吞9400万元基本建设专户资金,据专案组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案件发端于2006年,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陆续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转至李华波、徐德堂预先注册的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账上。一个“职务之便”,一个假公章,“严防死守”就已荡然无存。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从2006年起,李华波等人就曾多次套取专项资金,多年来,巨额款项被挪用直至失踪竟无人发现。事后追查,在鄱阳县财政专户和鄱阳县农村信用社的转账支票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人信息错误、日期不符等问题漏洞百出。”

二、案件剖析

这是一起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缺失的案例。内部控制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财政资金支付过程中涉及的各个部门、岗位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调,从而保证该项业务按照预算使用的目标高效率地运行,并防止或及时发现各种错弊现象的发生。由于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致使财政内部工作人员有机可乘,轻而易举地盗取各种财政资金。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从江西鄱阳资金倾吞事件可以看出,其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缺失表现在没有明确的岗位分工控制、授权审批控制、银行存款控制、票据控制和印章控制制度。

规范的财政专户资金拨款程序为:单位申请--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主管业务科室开据拨款通知书--国库科拨付--支付中心开具支付票据--财监部门进行事后检查。

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属于业务部门,其职权限于对财政资金申请提出审核、出具意见,并无保管票据,开具支票权限。该案中,预算部门核定指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长签字批准,这些审批职权竟然全部缺失,毫无相关手续文件,从此看来,该县局存在领导怠于职守现象。而且保管票据,财政拨款,属于国库职能,国库接受科室传送计划(纸质表格或电子数据)--汇总用款计划―按审核要求逐一审核--提出用款计划建议--报局长审批--将审批后数据录入预算执行系统--将纸质表格盖章后传递给支付中心。开具支票,属于支付中心职能,接收国库科传送计划(纸质表格)--受理岗接受单位支付申请书―按审核要求逐一审核(签章)--支付岗进行复审(签章)--打印支付凭证--会计核算岗复核加盖印章--将支付凭证送付款银行。该案中,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跨越审批程序,私自财政拨款,私自开具支票,是该局审核、审批、经办权限区分不明,保管,拨款等岗位划分不明,该分离的没分离,没有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缺失的集中体现。

而且该股长私盖伪造的公章长达四年没有被发现,说明该县财政局没有做好事后监督,尤其是用款计划审批和执行情况与国库银行存款的事后监督,该局财监科职能在此案中完全没有体现:财监科要定期对银行存款和用款计划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是否正确,用款计划是否经过局长审批,财政专户、统筹资金、土地出让金等支出是否经过局长审批,是否存在超预算拨款现象。

该县信用联社城区分社也存在着资金内部控制不完善问题:信用联社作为财政支付行,应当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加强额度控制,额度控制分别由国库支付中心、银行、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根据授权额度通知单签收额度。行根据支付中心送来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登录本系统验证支付凭证,并确认支付生成“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送人民银行清算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根据行送达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进行清算。而此案中,该县信用联社城区分社没有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额度控制,没有报划款清单给人民银行与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导致虚假对账单蒙混过关,是银行系统内部控制不严的弊端。

三、改进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国库集中收付部门是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关口。为避免在财政支出改革管理中出现新的漏洞,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财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一)加强职责分工控制

1.构建部门岗位分工控制机制。建立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预算管理、业务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国库支付中心、银行和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达到纠错防弊,从而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国库管理部门和支付中心负责人、各资金拨付岗位工作人员均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相应责任。要设立初审、审批、单据填制、审核、印鉴、单据传送等岗位,分别对财政资金调度、工资统发、拨款申请或用款计划、拨款或用款额度、凭证进行全面审核、复核,并将支付凭证分送人民银行和各开户商业银行。

2.建立组织规划控制机制。一是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如严格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分别与审核该项业务、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以使两个人无意识地犯同一个错误的可能性减少,从而杜绝一个人舞弊。二是设置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控制。主要是由单位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且其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同时不受外界干预,使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都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

(二)实施授权批准控制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单位在专业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相应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资金管理,并统一处理财政资金收支往来业务。

(1)设定财政支出审批权限。各项财政资金拨付业务必须经过逐级审核批准后方予办理,单位负责人、国库管理负责人、支付中心主任应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各级负责人如遇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其他分管领导审批。

(2)制定财政资金审核、拨付控制原则。各级财政拨付本级预算单位的各种经费,必须以部门预算,预备费、机动费,追加、追减预算为依据,按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的原则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管理与核算相分离制度,即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入的组织,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监督和追踪问效,并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和资金项目的完成进度,填制请拨单,发出资金拨付的支付指令,国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并根据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岗位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合法或有关手续不齐全的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国库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

(三)加强内部监督控制

(1)加强票据控制。要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2)加强印章控制。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其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并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设立财政监督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检查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印章保管、票据保管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财政资金业务流程控制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国库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财政资金拨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实拨资金三种形式。财政资金支付整个业务流程包括指标、计划、额度、支付、清算五个部份,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相互牵制,进一步明确用款计划申报流程和授权额度通知流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加强财政资金支付流程控制

财政资金支付流程控制是防止工作人员作弊的关键环节。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可以帮助财政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也可以通过对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和没有计划的拨款申请在事前予以制止,同时可以实施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预算指标,应分别由预算、业务部门操作:预算管理部门经办人录入指标或增加指标数。业务部门专管员审核指标,并将有关文件依据交国库管理部门转支付中心。

预算(业务管理部门):由业务管理部门专管员打印用款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送负责人审批签字专管员网上审批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申报表交到国库管理部门。国库管理部门:由经办人审核负责人审批。国库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审批规定,视情况报单位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预算拨款通知书”第四联送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支付中心对审批后的用款申请作进一步的处理、核对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行支付。行根据支付中心送来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登录本系统验证支付凭证,并确认支付生成“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送人民银行清算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根据行送达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进行清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999.

[2]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1996.

银行督导办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摘要: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再次引爆国库体制是“经理制”还是“制”之争。文章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的经理国库体制,分析了国库资金主管权的归属,从宏观财政理论、委托理论、产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以期调整优化现行央行国库功能定位。

关键词 :经理;

国库体制;
预算

1995年版《预算法》修订过程中,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删除“中央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一条,引发各界关注,国库管理体制问题成为讨论较多、争}义较大的热点问题,焦点集中于是否取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口诛笔伐的大争论,新《预算法》最终确定仍由作为央行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并且第一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这场风波才算平息。新预算法作出了继续实行央行经理国库体制的决策,但各方对“经理”的定义理解不同。“经理”并没有一个法定的解释,也没有对“经理”的权限进行界定。有人认为“经理”是“经手办理”,有人认为是“经营管理”。有人认为,相比“”而言,“经理”起到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央行国库局官员更偏向于“经营管理”,认为经理国库,主要从监督、制衡角度来说,拒绝办理事实上就是一种制衡。经理等于办理加拒绝办理,当然也包含经营管理的含义,经营管理主要体现在国库现金管理方面。在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中,央行和财政部之间也具有分工合作与制衡的关系。四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经理”的含义比较抽象,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应予以明确界定,使社会公众能够准确理解“经理”国库的内在含义。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导致重燃战火,再次引爆国库体制是“经理制”还是“制”之争,新修订的预算法保留了“央行经理国库”的条款,但何谓经理,法律并未作过多解释。预算法实施条例草案一公开征求意见,不少声音认为草案架空了央行“经理国库”的职权,并将有关国库管理主导权的讨论归结为两个部委的权力之争。对此,笔者拟从宏观财政理论、委托理论、产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以供参考。

一、我国现行的经理国库体制

1.混合型国库管理体制

(1)国库体制名称官学有别,与经理。世界各国的国库管理体制概括起来主要分为i类,即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实行委托国库制,国家不单独设立国库机构,而是委托中央银行国库业务。1985年是我国将国库体制划分为央行“经理”与“”两种体制的分水岭,2001年又在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框架下,辅之以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国库,新《预算法》保留央行经理国库体制规定。尽管我国官方将国库体制区别于“经理”与“”两种类型的时日已久,但两者的涵义从未进行明晰的界定,以至于“经理”与“”之争也各说各话,莫衷一是。

(2)央行经理制实为委托制,而非与制对立。央行经理制是我国特有之说。实际上,纵观整个世界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成为当今经济学理论发展最新最前沿的理论,考察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成果,只存在委托理论,而且这一理论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目前名为央行“经理制”实质上应是“制”,近年令人纠结的央行“经”、“代”之争热烈非凡,但似乎成为了一场抠字眼的文字游戏。现代社会中存在多类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财政管理事务就是其中一种特定类型的委托关系,从总体上考察,公民是初始委托人,民意代表在代议机关议定国事,体现公民与立法机关的委托关系,即公民委托立法机关代表民众意愿审议批准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确立年度预算,这是财政委托理论关系链条中的第一链;
之后的第二链是立法机关委托或授权政府执行预算,在立法机关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关系;
前后链条衔接起来就以此递推在公民——立法机关——政府之间分层次形成委托关系。政府是一个组织体系,在政府这个系统化的组织体系内部也存在多类、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以财政管理为视角看,财政部门是受政府委托而成为专门的理财机构。

(3)国库改制厘清财银关系,财政存款计息支拨付费。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存款不计利息,支拨资金的结算不付费,财政和银行关系不顺,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往往延压财政资金。为了厘清财银关系,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起,商业银行代办国库业务手续费标准从0.05元调整为每笔0.1元,从2003年开始央行对国库财政资金存款计付利息,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由此,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既是商业银行类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库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4)财政库款拨付共管,实行双重审批制。目前经理制下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是,先由财政系统各业务部门,如农业处、经济建设处等,根据预算,提出相应申请,这些申请需要首先在该部门内经过审批;
各业务部门的申请,汇总到财政系统的国库处;
审批后再到国库支付中心或者国库支付局,经审核,再确认支付;
最终,汇总到国库,根据央行具体风险控制标准,走不同的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需要走央行的审批程序,并由央行相关负责的领导签字通过后才能够办理,由此,形成财政和央行的双重审批制。

2.央地国库体制有别,经理与并存

我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设置四级国库,实行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经理两种管理体制,逐步厘清财政和商业银行的关系,但财政和央行国库的职能交叉,关系不顺。

(1)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国库由转变为经理国库。l985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身份,国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这一时期,国库除办理财政资金收支核算业务、反映报告收支实况之外,还负有督促检查征收机关收纳款项及时准确缴库之责。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自此将人民银行“”国库改为“经理”国库,并确定了行使6项办理权、6项对不合规业务的拒绝办理权。此后,央行一直负责经理国库,对财政库款运行开展事中监督。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0年,各级国库堵住违规业务114万笔,涉及金额4441亿元。新《预算法》坚持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强调“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地方设四级国库,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
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
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新《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
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3)不设央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伴随着我国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国家金库条例》规定,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应运而生。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2001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国库机构设置的条件、人员配备和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国库业务,是指人民银行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及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国库业务管理的需要,将国家金库的部分县、区国库业务和乡(镇)国库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的行为,具体包括国库支库和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

二、国库资金主管权的归属

1.财库间的预算权是主从关系

(1)国库资金动用权实为预算监管权,应由财政主管。从国库资金考察,国库资金运行及其结果包括库款收入、支拨和库底余额,国库资金动用权实为预算监管权,应该由专职理财的财政部门主管;
从国库管理体制考察,国库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财库关系,无论哪一种国库管理体制,政府专职理财部门都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在独立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两种国库管理体制中表现很突出,委托国库制实际上是政府理财机构委托央行代为办理财政库款的收纳支付等日常结算和清算业务,并没有改变财政对库款的支配权,也没有改变对预算资金监督的主导地位,但委托国库管理体制下,由于组织机构分设,需要财政和央行之间在分工的同时加强协调。任何国库管理体制下,国库的财政资金都应该是由财政主导来进行管理,但同时需要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财银之间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

(2)央行经理国库侧重于受托提供金融服务,履行核查职责。各国央行体制无论如何,其基本职能都定位于主理金融货币事宜,而不是财政管理,事实上,许多西方国家都奉行央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原则,由于政府和央行归属的序列不同,不太会越界而在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就预算管理权限形成政府和央行之间的委托关系;
即便许多国家实行委托国库体制,这种委托关系也只是理财机构委托央行经办金融服务事宜,而非授权式委托关系。我国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央行缺乏独立性,归属于政府序列,即便如此,为了保持预算权的完整统一,加强预算权责对称,政府对财政主管权只应单一授予或委托给专职理财机构受理,不应该平行授予两个同级部门;
在单一授予的委托模式下,为了便于开展理财活动,专职理财机构可以委托央行或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在财政和央行(或商业银行)之间构成服务型的委托关系,即央行制,央行之下通过商业银行将各部门、单位支用资金联系起来,形成多层次、多环节、前后递进、首尾相连、循环往复的完整的委托链,即预算循环。

2.财政主导国库管理的成因

(1)国库工作的分离协调,库款管理权归属于财政。财政部门是政府进行集中性分配的专职理财机关,代表政府制定预算政策、编制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并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预算运行的全过程。2001年财政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央行的主要职责是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结算,各级财政新增设了内部机构,专司国库管理职能,同时,还另外设置了专门负责国库收支具体业务的经办机构,在财政系统实行政事分离、管办分离。

央行的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传统国库的基本职能以“库藏管理”为中心,早期的库藏以实物形式为主,之后成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出纳机构,成为政府财政资金的聚散地,在日常工作中配合财政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工作,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经手办理预算执行每一笔财政资金出入库的相关事务,将机关组织征收的各类财政收入接收纳入国库,根据财政付款凭证支拨财政资金、办理库款的出库。国库面对着遍布全国的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分级预算的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收入的划分和分成留解;
要按照预算收入分类的规定,每天向财政部和地方同级财政机关报告预算收入入库的情况;
还要及时办理库款的支拨,定期报告财政库存等等。这些工作,无疑反映着国家主要财力的集中和分配过程,以及余存情况和结果。可见,银行的国库工作是为圆满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成为整个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和银行在国库工作方面,会计与出纳分设,形成分离协调机制,库款管理权是财权的重要构成,应该归属于政府专职理财机构,即财政部门。

(2)现代国库功能拓展,要求宏观财政政策将现金与债务管理结合。随着经济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变迁,政府职能从社会管理者拓展到干预经济、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增长,由此引出宏观财政政策调控的需要,财政预算政策需要“逆对风向行事”来烫平经济周期性波动,推动经济增长。财政职能的扩大必然要求国库资金管理和策略也随之调整,国库资金流动的数据信息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可靠数据之一、最重要的信息源,通过对国库资金流量与存量的调度进行现金管理、实现现金管理与债务管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时代的变迁,现代国库功能进一步拓展,但这并没有改变国库的基本定位,国库依然是落实预算、开展预算执行的组成机构之一,国库的现实工作依然是在办理预算执行中库款的收付,落实宏观财政政策的操作,这意味着国库工作在本质属性上依然归属于财政领域。只是因为我国机构分工的安排,模糊了人们对国库工作本质与归属的认识。按政府部门职能划分,财政部门是财政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库工作的本质属性既然归属于财政,按逻辑顺推,国库工作理应对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会计体系涉及面广,财政总预算会计居于中心地位。预算会计是以预算执行为中心反映预算收支的专门会计,整个预算会计体系涉及面广,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会计构成,在预算会计序列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居于中心地位。从预算周期各环节的递进关系看,每一年在人大审批确立年度预算后,各有关单位即据此开始进入新年度预算执行。在执行国家预算过程中,国务院领导国家预算的执行工作,财政部门具体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预算执行活动,财税库三家成为整个政府预算执行的关键,财税库三家的职责各有分工,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其他执收执罚单位组织办理预算收入的征收缴纳工作;
国库担负着执行国家预算的繁重任务,主要负责收纳、划分、报解和支拨库款,办理库款清算,核查票据凭证填写要素的合规性、完整性,寓监督于票证核查之中,以保证库款的安全。税款入库后国库每天要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划分的日报表,并附税收缴款书、非税收入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报财政总预算会计按入库数记收入账,财政根据预算收入、库底资金以及支出机构(部门和单位)预算及其执行进展等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体系支拨财政资金,并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做相应支拨账务处理,财税库三家各自分别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税收会计和国库会计对有关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结果开展会计核算和管理,因此,财税库三家要定期对账,确保一致,实现分工协调。

三、调整优化现行央行国库功能定位

1.取消央行审批制,避免职能交叉、预算权分割

目前的经理制下对财政资金的拨付实行财政和央行的双重审批制。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明晰是其精髓,产权明晰则是以产权的完整为前提的,这意味着预算管理权应该具有完整统一性,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热潮,其宗旨是再造政府流程,消除繁文缛节,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我国现行经理制实行财政和央行双重审批方式下,多层次多环节的层层审批在财政与央行两大系统之间难免出现职能交叉、重复审批,权责划分不清,手续复杂,往往会减缓财政资金下达的速度,影响预算执行进展,降低效率。

实际上,财政资金的下划,是按照年初审批后确定的预算及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进度等作为资金拨付依据的,中间不应该也无需央行的审批,央行审批是越位,因为按政府职能划分,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专职机构,财政在代表政府管理财政资金过程中需要银行金融服务,央行在此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接受财政部委托提供这种服务,经手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支付等具体事务,由此,应该取消现行的央行审批制,避免财政系统与央行的职能交叉,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

2.避免央行国库监督权错位,但需要寓核查于服务

有人将央行经理制与制的核心归结于国库对财政是否具有平行监督与制衡功能。其实,经理制并非意味着央行与财政部是平行的关系,相互分工,央行直接对政府负责;
制是委托关系的简称,也可简称为委托制,二者只是在委托双方所取的参照系不同。制或是委托制下,央行与财政部是与委托的关系,央行需依财政部指令行事,将国库委托银行办理,财政是政府的总会计,国库是政府的总出纳,国库和财政部门相对独立,这本身就是会计和出纳分设,互不兼融。央行在经手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支付等具体事务过程中对有关凭据应该填列的要素履行必要的核查手续,将央行的预算监督融入其服务与核查之中,直接对预算主管部门——财政负责。

我国新《预算法》赋予人大和审计对预算的法定监督权,前者对预算进行外部监督,审计署为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政府内部的预算监督。为了健全预算监督体系,避免预算监督职能出现交叉重复,任何国家都没有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发达国家的央行独立于政府序列,如果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则会导致与人大的外部预算监督权交叉;
我国央行属于政府序列,如果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则会与同为政府序列的审计监督出现职能交叉,因此,央行并不享有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在现代社会,公法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新《预算法》实施后,央行继续以审批制方式履行所谓的监督权属于过度行权,侵蚀了财政的预算管理权,属于越位行为。当然,央行国库监督具有其优势特征,但其主要角色应该是为政府、财政及其预算执行服务,是寓于服务之中的监督,这与其叫监督,还不如称为核查或核对,后者的表述更加准确一些。

3.清理缩减财政专户,加强库款与货币政策的联动协调

银行督导办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
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
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督导办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管理职责不够明晰,管理效果弱化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财政缴存款的监督检查没有明确规定,2004年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也只是明确了人民银行内部货币信贷、会计、营业部三个职能部门对于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没有制定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来明确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基层央行在实际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定位不明确,往往按照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管理效果弱化。2004 年12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而在实际工作当中,按照人民银行职责分工,目前财政存款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在具体操作中,货币信贷部门难以掌握财政存款的真实情况,会计营业部门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时,根据金融机构提供手工填制的“财政缴存款余额表”只能核对其数字是否计算错误,对于是否少缴、漏缴无法准确判断,非现场审核难度大、效果差。同时,地方金库库款、待结算财政款项、发行国库款项等财政存款实际上由国库部门进行管理。如果人民银行内部的货币信贷、国库、营业部等部门不能密切配合,就会形成多头管理的结果,出现管理的“真空”,导致管理效果弱化。

2、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界定模糊

据调查,目前各级财政机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与财政存款有关的账户主要有四类:一是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核算的待报解款项等;
二是财政机关在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分别开立专户,用于核算国家下拨的低保金、扶贫款、养老金、退耕还林资金等专项资金;
三是财政机关下设的非税局管理的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非税收入专户,用来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资金;
四是发行国债的资金。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其中规定:“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这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有关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界定的文件,之后再无相关文件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地方金库存款范围很广,对于哪些资金应纳入地方金库存款,人民银行总行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中也是各自为政,因此基层央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很难确定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哪些存款属于缴存范围。

3、会计科目设置调整频繁,不便于操作

人民银行未统一规定各银行机构核算财政性存款的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等,仅仅依据其科目说明核定缴存科目范围,导致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时科目五花八门,有的行只有一个科目,有的行有10个科目;
有的行把预算外存款包含在内,有的行则不包含。在实际操作中还出现一级科目需缴存,但其个别二级科目却无需缴存的不正常现象。并且自1998 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先后20余次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平均每年变动2 次以上,单2004 年就调整了8 次。调查表明,调整范围的变化频繁与业务差错出现概率呈较高正相关性,说明银行机构业务人员适应和掌握政策、业务变化的能力尚存在较大欠缺。频繁调整财政存款缴存范围,不利于临柜人员实际操作,容易导致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4、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二级会计科目有交叉

目前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财政缴存款和一般缴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重叠,以及使用二级科目核算财政性缴存款等问题。根据长银发[2011]76号文件规定,“20070102县级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20070202县级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和“20070302县级待报解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而“20070101乡级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20070201乡级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和“20070301乡级待报解非税收入”属于一般性存款范围,二者在二级科目中存在交叉。因此,基层央行营业部门难以准确审核应缴数额,少缴、漏缴现象难以被及时查处。

5、有意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利益驱动性强

根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存款必须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年支付0.05%的手续费。0.05%的收益率,远低于存款准备金利率,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采取各种变通的办法逃避财政存款的缴存,将部分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故意少缴、漏缴。以衡阳市为例,对金融机构最近2年财政性存款缴存情况进行了分析。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

目前,衡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行的存款主要包括准备金存款、财政性存款、其他存款和暂收款项,其中财政性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例约在4%至10%。

在对衡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及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未纳入人民银行核定的财政存款缴存科目核算。例如,衡阳市××区财政局资金专户(义务教育)纳入“48102事业单位存款”核算。

第二,收入汇缴账户未按时定期划缴。衡阳市某区非税资金管理局汇缴结算户2012月12月6日划缴一笔非税收入至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金额34657.63元,至12月27日向某区金库划缴16笔,金额1710291.8元,期间未见其他划缴记录,该账户12月7日至26日每日均有300万至500万余额不等。

第三,部分金融机构报送的缴存款报表不能准确有效界定其应缴存范围。制度规定使用二级科目核算财政性缴存款,可以较好的规范一般商业银行的缴存业务。但是农信社财政性存款缴存到三级会计科目,所以目前农信社在人民银行营业室柜台办理业务时报送的只包含二级会计科目的报表不能准确有效界定其应缴存范围。

第四,新开业的股份制银行和村镇银行对如何规范办理财政性缴存款业务不熟悉。比如: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经常忘记将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上的应缴存金额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及混淆应补缴和退缴。

二、 完善基层央行财政存款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界定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一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代号、名称及科目重新确定,统一金融机构缴存款的会计科目,规范金融机构月度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尽量消除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重叠问题,对于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中出现的二级科目,应明确其缴存性质。二是进一步明确财政性缴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需要缴存的财政性存款科目应附有详细清晰的科目说明,从而便于基层人民银行对缴存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严格柜面监督,改进审核方式

一是人民银行应逐步探索采用与银行机构、财政部门数据联网方式实现自动审核,确保每旬缴存金额的真实性。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缴存业务时必须提供其核算系统打印出来的旬报表或日报表,加强对旬(月)报表、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和缴存划拨凭证三者之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保缴存科目完整,数据衔接,计算准确。三是完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增加财政缴存款的自动提示功能。对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是否计至千元也应设置提示功能,以便及时发现缴存款核算不规范问题。四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提高业务人员素质,规范其业务办理流程。

3、改进财政存款计息的方式

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不计息是银行金融机构漏缴少缴的最主要的原因。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对国库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进行计息,因此对财政存款也可按照活期存款计息,使商业银行财政存款业务时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提高商业银行经办业务的积极性。

银行督导办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全体财务人员正是牢牢记住了这一点,始终牢记全院工作一盘棋,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为中心,通过群策群力,全体财务人员拎成一股绳,发挥财务人员的整体力量。2006年在学院财务人员较少、财务人员和财务核算体系较大调整的情况下,财务处全体人员克服了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院领导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关心、指导、帮助下,全面完成了年度部门既定的工作目标,并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现将2006年学院财务处总体工作总结如下,不足之处还望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多多包涵的基础上不吝指正。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一)、精心设计会计核算体系,全面、真实、及时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等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凡事预则立”,2006年学院全体财务人员在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总结了以前年度会计核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和年度财务工作目标,通过会议研讨、日常交流、向专家请教、向兄弟单位学习和再实践再总结等多种形式,事先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对会计核算资料的要求,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核算手段,精心组织、设计学院的会计核算体系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在符合国家正常财务核算对财务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电算化手段设置了分部门、分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为领导的决策,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监督,内部各部门控制使用资金等多方面及时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有用的财务信息。

2006年全体财务人员紧紧围绕学院的财务工作目标,特别是学院规定每月5日必须提供内部分部门、分项目年度经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信息的情况下,即使国家法定休息日没有完整的休息过。全体财务人员就是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准确、及时的提供财务核算信息。通过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的完成了年度会计核算目标,每月按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了财务核算资料并发放到每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手中,为领导的决策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及时、有用的财务会计核算信息。通过财务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学院财务处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会计创新,克服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会计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

由于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一向比较薄弱,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未完工程项目的结算、以前年度相关税务事宜、驾驶培训业务单独核算后遗留下来的大量的往来清算、资金结算、历史遗留税务事宜等工作都比较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学院开辟新的办学途径,学院采用新的核算体系,会计人员相对较少,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变动较大等等,引起的学院财务工作压力日易显现。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需要我们在本来日常工作就比较紧的情况下利用加班加点的时间来完成,全体财务人员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2006年清理了大量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清理了大量的未付工程款项等等。

为适应财政、物价、工商、税务体系的要求,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全面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确保学院的利益最大化,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一项资产的购置支出不得两次进入成本。院财务处在相关领导与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学院统一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算模式进行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分别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即将学院经营支出的资产购置采用经营核算的模式,分次计提折旧的方式进入成本,为学院节省大量的资金流出,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财务基础。

二、财务会计监督方面

财务处全体人员坚持从细微处入手,按国家财务规定对每一笔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控制现金的支出,对超过现金限额的支出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定期进行银企资金的核对。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加强资产和财务票据的管理,采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中做好各种财政、税务和内部印制的票据的领用、核销、库存等的台账登记工作,每次都向领用人书面交待清楚各种票据的使用规定、注意事项等相关的事宜,及时核销各种票据以确保学院的所有收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严格实物资产的入库手续,从源头做好学院的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收支两条线”就是所有的财务收入都必须入学院统一的财务账务,所有的支出都必须按学院事先规定的用款手续办理用款,涉及到财政性资金收支内容的还必须按国家财政性资金收支的规定办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交存、返还和资产购置、日常大宗消耗的政府采购。财务“收支两条线”是学院所有财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的财务纪律。做好学院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就是做好了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源头控制工作,财务处正是从这一关键的源头控制入手,严格区分学院的收支,做到全年财务收支无差错。受到学院领导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好评。

学院国有资历本的保值增值是学院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结果,纵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几个方面:收支节余和实物投资形成的一般基金、专款专用的专用基金结余、实物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增长。在上述几项保证国有资本值增值的内容中,保证固定资产的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的增长是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财务处全体人员正是从这个重要方面入手,在日常的财务报销、财务管理过程中一丝不苟的做好的每项实物资产购置的入库验收手续的审核工作,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住了学院实物资产的真实、完整。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三、资金筹措、内外协调方面

资金是学院正常教学活动和学院发展的血液,2006年由于学院银行还贷款的巨大压力,从年初开始学院就面临着银行转贷款难等资金压力,具体原因为:第一、国家为控制宏观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资本投入的效率,全面压缩、限制银行贷款;
第二、学院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认可的担保单位和担保资产。学院事业性资产不能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资产,又不能与其他单位进行互相担保。第三、学院的经营性收支单独核算后,事业性收支的资金进出量相对减少,现有的财务收支情况也限制了转贷款和新增加银行贷款。第四、由于学院日均银行存款余额较少,不能满足银行提出的存款与贷款的余额比例关系等等。2006年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直接协调下,通过向市交通局和其他单位借款等形式共偿还银行到期贷款2400万元,新办理银行贷款1500万元,较大的绥解了学院的资金压力,保证了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在对外联系方面,学院财务处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联系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物价、银行、税务、审计及交通局主管处室等部门。在对外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始终把学院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维护学院的整体形象。以年初计划安排的有限的部门经费为限,尽力使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有回报为基本准绳,通过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2006年办理大通达公司税收减免近20万元,学院教学用车辆减免车船税4万元,减免物价年审收费8万元,银行贷款利息减收8万元,力争年底前取得财政追加财政拨款50万元,同时还办理了对社会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核定,社会培训发票的领用等工作。更值得一提的是,财务处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时时不忘宣传学院,2006年利用工作的便利为学院招收驾驶培训学院200多人,为学院整体发展尽本部门的最大努力。

四、2007年工作设想及需要改进方面

2007年学院财务处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帮助、指导、协调下,尽管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但不足之处也有很多,现结合学院2006年财务工作将2006年学院财务处工作设想如下:

第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会计人员1至2人,增强学院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控制分析力量,进一步加强学院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将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实。

第二、增强财务计划的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控制,加强财务事先参与决策工作,从源头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第三、进一步加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从学院的每笔收支入手,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政策,保证学院财务工作的真实、完整,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

第四、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及其他相关的沟通、交往,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关心、帮助下,力争办理完毕2006万元到期银行贷款的转贷款手续,并力争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五、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学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为学院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力争学院利益最大。

第六、坚持“财务收支两线”,力争做到财务票据计算机管理,从源头加强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并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控制、使用好学院有限的资金,使学院的每一分资金都发挥最大的财务效益。

第七、进一步加强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按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发挥财务部门应有的作用,为领导分忧、解难。

第八、象财务人员学习、运用公文写作知识一样做好财务知识在全院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人员既当家又理财的财务意识,推动学院整体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