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2-06-15 17:30:06   来源:申请书    点击:   
字号:

 V:1.0 精选申请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2020- -6 6- -8 8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撤销劳动仲裁 申请书

 申请人:开发区美达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潘虎。

 被申请人:何小林,男,汉族,1975年 2 月 26 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范家坝村 6 组 39 号。

 申请事项 :

 请求依法撤销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仲裁字(2011)64号仲裁裁决书(下简称该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申请人何小林的工资为 2000 元/月,3500 元/月指的是何小林与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其中另外一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为 1500元/月,由被申请人负责找寻,但直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止,被申请人未找到这一管理人员;(二)申请人仅尚未支付被申请人何小林 7 月份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 5-7 月份工资的行为,这有申请人发放给被申请人的 5、6 月份工资补贴表、何小林的亲口确认等证据予以证明,但该裁决书却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 5-7 月份的工资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三)申请人并未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处担任教师后,按照双方约定,“教授学员做好衣服、把好质量关口”为其工作职责之一,但其不仅无能力胜任该工作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岗位其并为提供能胜任该工作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明显存在欺诈,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进入教师工作岗位后,被申请人对工作极不负责,严重失职,导致申请人遭受了重大损失,直至停业,故申请人是由于被申请人的失职行为造成停业的,故不存在申请人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该裁决书裁决程序不当,严重违反证据规则 从证据规则看。被申请人提交的“聘用教师合同书”无申请人盖章,也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签名,这证明,该“合同书”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规定,该“合同书”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必备的要件而无效,故该“合同书”不具有证据合法性的特征,更不具备真实性,故该裁决书以此“合同书”作为定案的依据严重违反,最终影响了本案关键的事实认定;关于证人谌春祥的身份,谌春祥仅是申请人处的一名学员,其的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的工资及发放情况;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聘用教师合同书”和“工资表”,上面均有申请人的盖章和被申请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请人是认可的,足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而仲裁委却认为申请人不诚信,并以此为理由采纳了被申请人的全部主张,实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三、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之一:该裁决书剥夺了申请人之诉讼权利,该裁决之第一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壹万零伍佰()元,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贰仟陆佰贰拾五元”超过了劳动争议发生时安顺市西秀区 12 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劳动争议发生时安顺市西秀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830 元/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潘虎)

 月,12 个月乘以 830 元=9960 元,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为终局裁决,同时支持 25%工资的经济补偿请求也与事实和法律严重不符,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性质完全相反;错误之二,在《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严重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

 综上,安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仲裁字(2011)64 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撤销该裁决书。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