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谣言危害【五篇】

发布时间:2023-07-22 10:45:07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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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谣言加剧社会恐慌。随着信息技术的裂变式发展,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目前已过6亿,且以每年近10%的速度在增长。这昭示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将如广播、电视一样覆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谣言危害【五篇】,供大家参考。

谣言危害【五篇】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1篇

1.网络谣言加剧社会恐慌。随着信息技术的裂变式发展,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目前已过6亿,且以每年近10%的速度在增长。这昭示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将如广播、电视一样覆盖到全国各个角落,“网民”这个概念将随着全民上网而不复存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移动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手机网民规模也在迅猛增长,目前已有4.5亿人使用手机网络,其中手机绑定的微博用户突破4亿,微信用户数突破3亿,这意味着在中国,每3人就有1人通过手机使用微博,每4人就有1人使用微信。几乎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移动网络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可以成为议题的设置者和发言者。庞大的网民、庞杂的声音汇聚成一个错综复杂的舆论场。“人人都有麦克风、时时刻刻都发言”的自媒体、微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原有的网络生态彻底打破:以往我们常用虚拟世界来区别网络与现实的不同,而现在网络与现实的界限变得模糊;
以往我们用“网上冒烟网下燃”来说明一个网络热点话题会发酵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而现在网络引燃现实矛盾的燃点更低。网上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恐慌的爆点。

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在网上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仅两小时就有上万条微博转载,挑动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2012年2月21日,名叫“米朵麻麻”的网友通过微博了“今天去打预防针,医生说252医院封了,出现了非典变异病毒,真是吓人”的信息。该微博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一些群众恐慌。23日,252医院院方和保定市卫生局辟谣称,经调查,病人所患病为普通感冒,而非网络炒成的非典病例。2011年3月,日本发生地震核泄漏事故后,网民 “渔翁”在QQ群上发消息称中国食盐将受核污染,后经大量转发扩散,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市场秩序一片混乱……

这一系列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谓巨大,因网络传播速度快,加之造谣者往往“语不惊人死不休”,网络谣言便会在很短时间里传遍千里,成为一个不稳定因素的节点,而这些节点串联在一起,就会成为引发社会突发的导火索。一旦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要去破解它、弥补它,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因此,网络谣言极容易蛊惑人心,加剧社会恐慌,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难以愈合的破坏。

2.网络谣言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在这一特殊时期,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因素。一些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往往成为网络议题设置的重点,譬如贫富分化、资源分配不平衡、腐败问题等内容的点击率很高。网络造谣者迎合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利用网民心理弱点,编造散布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的谣言,引发社会危机。

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
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
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后被害的”……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伴随和鼓动,网络谣言撕裂社会信任,产生巨大的负能量。

谣言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稳定的大敌,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三人成虎”等等,都是用来形容谣言之“厉害”的。在诸多网络谣言中,针对社会公众人物、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谣言,危害是最为广泛的。这类谣言从根本上破坏公众对政府、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影响群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信心。比如,有人曾在网络上造谣,说北京市公交系统的一位全国劳动模范因被抓。虽然相关部门及时澄清,消除了谣言,但这则谣言把“全国劳模”和“腐败”相联系,客观上影响了公众对劳动模范这一崇高荣誉的信任。

网络谣言总是偏好负面信息,试图用“坏消息效应”不断瓦解事情真相,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它将社会的阴暗面不断放大,将矛盾不断激化,其伤害是巨大的,不仅严重威胁社会稳定,而且让人们产生社会堕入黑暗的错觉,势必会对所处的社会失去信心,消耗推动社会前行的正能量。

3.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不管在哪个国家,网络谣言都会造成恶劣影响,有时甚至会取人性命。2010年,年仅15岁的美国马里兰州少女菲比・普林斯因遭受网络谣言中伤而自杀身亡。此前,普林斯的同学曾在脸谱等社交网站上散布大量谣言,并对她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人身攻击。事件发生后,散布谣言的学生受到处罚,脸谱也开始力推实名制以加强网络管理,但普林斯已成为网络暴力的牺牲品。

一起起网络谣言的背后,有的是个人无意识之举,但更多的是有组织有预谋而为之,网络谣言背后隐匿的是不良信息产业化。“秦火火”和“立二拆四”两人创立了北京尔玛公司,他们通过在网络策划传播热点事件,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兴风作浪,通过恶意炒作、炮制谣言赚取眼球,谋取利益。据二人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体制、反国家,才能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并叫嚣称,“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

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极为庞大的产业。利益的驱使,使得这个产业已渗透到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并形成一批专门从事发帖的水军。他们有组织地制造事端,混淆是非,引领网络舆论,谣言惑众,这些谣言既有对公民个体、社会组织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污染网络生态,更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

在西方敌对势力插手或者指使下,一些别有用心者经常将网络谣言的矛头指向党和政府,恶意捏造事实,产生巨大的眼球效应。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后,北京公安机关拘留了6名造谣者,电信管理部门也关闭了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的网站。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谣言 言论自由 青少年 立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巨大的冲击。在当今世界,互联网凭借其即时性、便捷性、全球性等特点,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媒介。在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网络谣言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青少年处于一个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迈向成熟的阶段,一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者攻击名人博取关注甚至造谣一些社会大事件,这些都容易对青少年(即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一、 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在探讨网络谣言之前,我们应先理解谣言的内涵。我们一般认为谣言就是那些不切实际、捏造的消息,将其简单的定义为“不实之事”,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通常所接触的这些谣言最终被证实为虚假或是捏造的。但是我们却忽视了谣言所传达信息中所包含的真实性成份和谣言最后核实的结果,因为谣言在最终的结果上亦可真亦可假。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因此,将谣言概括为“未经证实之事”相对而言更加合理。

与谣言产生的传统方式相比,在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qq、bbs、微博等一系列社交工具的广泛应用,网民异常活跃的表现,近代社会思潮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在促进人际交往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了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就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二)关于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辨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力。”运用他的观点,言论自由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被滥用,那么行为人就可以为了自己的不当利益而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人都有这一权利,社会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因此,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 “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而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这种自由,因而,行为人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承担责任。

(三)网络谣言的特征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并不相同,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传播媒介上,也同样表现在其概念、特征、危害性等方面。深入了解网络谣言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剖析式”分析。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网络谣言的发展有所差别,但其本质相同。(1)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网络几乎遍及全国,随着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网络谣言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涉及某一社会问题的网络谣言进入公共领域,势必会引起广泛的猜疑或是恐惧,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所涉及主题的重要性。制造网络谣言者往往为了吸引关注,所造谣的事件带有一定的影响性、煽动性。(3)隐蔽性。制造网络谣言者通常采用匿名,带有一定的隐蔽性。(4)年轻化。制造网络谣言的主体越来越趋于年轻的群体。年轻人甚至有些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其好奇心理,故意制造网络谣言,引起事端。(5)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新的应用穷处不穷,每一项进步都促使网络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化。

二、网络谣言的事件及对青少年的危害性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内容、性质、影响也演变的愈加复杂。本文根据网络谣言危害的对象,将网络谣言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危害国家型。例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谣言。二是危害社会型。2010 年 2 月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同时其室友通过网络大肆跟帖为其制造舆情恐慌,结果忽悠了半个山西省的人民 “等地震” 5 个多小时。三、危害个人型。有些网络谣言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事实,通常是为了诋毁他人的名誉。例如:“女处长牛郎门”等一系列的造遥事件。

这些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公信力下降,污染了网络环境。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青少年这一社会群体,网络谣言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谣言对其影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缺乏判断型。初中生、高中生由于对网络谣言的辨识度不高,很容易轻信网络谣言,特别是有些网络谣言抹黑名人明星,这些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冲击。例如,网上曾谣传诋毁雷锋同志形象的谣言就与社会所一直倡导的向雷锋学习的观念相冲突。二是寻求刺激型。大学生处于叛逆期,好奇心的驱使下使它们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在近几年的网络谣言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网络谣言的主体是大学生。例如: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价值观冲突和异化弱化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这种急性自我表现欲的带动下,引发的社会危害如果不严格妥善处理,势必会导致其他大学生的恶性效仿。

三、我国网络谣言立法现状及缺陷

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急速蔓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法律、法规关于管理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管理规定,也适用于治理网络谣言。二是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治理网络谣言其主要作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了网络谣言可能涉及的罪名,明确了网络属于公共场所这一争议话题。这些法律法规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积极作用。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谣言事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有些法律规定在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网络谣言事件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过轻,与网络谣言的事实危害不相称。二是网络谣言的种类多样化,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不能完全涵盖这些类型。三是对青少年这一群体没有做特别规定。由于青少年逐渐成为网络谣言的主体,立法并未对其有所规定,而是包括在一般的犯罪主体之中,对于越来越多青少年网络谣言事件未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四是完善网络谣言在青少年方面的保护措施、我国在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上,首先应从立法上加强法律建设,谣言止于智者,但在法治社会,更应止于法律。其次,社会各方力量应对网民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督,倡导文明上网,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正确引导青少年的人生价值观的建立,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一)、加强刑法中某些罪名的惩罚力度

网络谣言的危害已经从一开始的小范围的攻击扩散到全国的范围,网络谣言不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更有甚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加强某些刑罚的惩罚力度可以更好的与网络谣言在现下社会的危害性相适应。

1.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应体现保护青少年主体的意图,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受害者是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认罪。

2.增设附加刑:网络谣言是造谣者不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产物,故建议在涉及网络谣言罪的法定刑中,均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二)对于大学生作为网络谣言的主体,学校可以予以适当处罚

由于大学生群体过于庞大,为了更有效的采取措施,各所大学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生制造网络谣言的情况,若造成的危害未触及法律,各大高校可以根据教育规章予以相应处分,但学校应当查清事实,并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处罚。

(三)完善网络心理健康教,培育大学生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好奇心强;
(2)发泄不满情绪;
(3)压力过大;
(4)畸形的自我表现欲。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然而当前高校还未普遍意识到这一现象,因此,要防范大学生网络谣言等不良网络行为的发生加强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各高校教育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正确引导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通过开设网络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讲座,设置心理咨询室,举办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大学生心理训练, 打造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教育平台,让学生互动交流。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3篇

(一)网络谣言概念的厘清

网络谣言虽然伴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出现,但是至今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法律层面上界定。在分析和探讨刑法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之前,必须要对网络谣言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当前有学者认为:网络要求就是在网络平台的虚假信息,也有人指出网络谣言是“在网络上生成或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还有人指出网络谣言是“利用网络技术以及网络媒介所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等等。虽然以上几位学者对于网络谣言进行了相关定义,但尚不够具体和全面,并未细致性的概括出网络谣言的特征。根据个人理解,对于网络谣言的定义的重点在于“谣言”而非网络,因为后者仅仅是提供了的途径,是谣言的一种媒介而已。因此,在网络谣言概念的界定上,应当优先确定“谣言”在法律概念上的界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谣言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我国《刑法》中所指“谣言”有“捏造事实”之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谣言”作“散布”之解。综上,应当将网络谣言的概念归纳为:没有相应事实基础而被故意捏造出来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言论。

(二)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网络信息能否构成网络谣言,可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1.行为人主观捏造与传播也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但却故意进一步捏造并通过网络途径进行传播,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就故意而言,指的是行为人知道虚假信息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却希望并放任该危害的发生。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大都具备此种心理。如果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为过失,并在此主观因素的支配下制造或传播了网络谣言,其言论不构成网络谣言。例如:行为人不知言论是被捏造而进行传播扩散的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2.传播途径为网络平台。在现实生活中,谣言的传播有多种途径但唯有通过网络平台的虚假信息或恶意中伤信息才能被定义为网络谣言。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任何人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各类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高效性,由此决定了网络谣言的必定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危害。3.网络谣言受众范围较大。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与其受众范围息息相关,呈现正比例关系。网络谣言的唯有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受众才能产生一定的危害性,受众范围越大,则意味着其危害性越大。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网络谣言危害性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例如,网络谣言行为人虽然捏造了一定的虚假信息但仅仅是在了只能自己浏览的网络平台,其他人无法浏览的话,此时该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对于他人的权益并未造成损害。

二、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中未对相关网络谣言犯罪进行法律规制的情形

例如,2011年在网络上盛传的《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一文中,一经即刻被众多大型网络平台媒体所转载,直接导致了我国多家牛奶制造厂商股价的下跌,尤其是蒙牛股价下跌幅度高达3.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此类网络谣言之内容并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由于此类网络谣言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故诽谤罪与损害商业信誉罪亦不能规制此类网络谣言。

(二)刑法中已对相关网络谣言犯罪进行法律规制但存有缺陷的情形

例如,在诽谤型网络谣言事件的犯罪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所谓诽谤罪指的是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故意传播而且能够败坏受害人的名誉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该司法解释之前,我国《刑法》中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为“情节严重”,但该认定标准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官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自己对于案情的分析与判断来进行裁决,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或权力过大必定造成在案件的判定上出现各类问题,尤其是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以及出发力度。

三、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进一步完善

(一)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前提———保证言论自由的正常行使

在当代社会网络谣言是不可避免,也同样遭人痛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网络谣言均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将所有的网络谣言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话,势必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尤其是言论自由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就言论自由而言,其内容应当是遵从我国基本国情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自由表达,与造谣内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谣言,我国刑法应当将之限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唯有当网络谣言达到了规定的范围或程度方可运用法律进行规制和制裁。

(二)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刑法适度

运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网络谣言的危害大小、受众范围大小、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大小、能否进行事后补偿等多种因素加以判定,而非一概而论的运用刑法手段进行处理。谦抑性是刑法的特点之一,由于刑法的强制力最大,因此在刑法的运用上应当慎之又慎,唯有达到一定程度方可使用以避免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例如,在2013年9月14日的,杨某通过个人微博了一条消息,内容是张家川9•12杀人案发生后警方不作为,民众多次举报不受理而且与民众之间发生冲突。在当天晚上,其又继续了警方强制拘留家属的消息并再次与民众发生了争执。随后,该信息引起了张家川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发现纯属了恶意造谣,随后杨某被拘留,等待进一步的处理。杨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抹黑了张家川警方,对其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负面影响,但是此行为只需要警方仔细调查即可将谣言不攻自破,是否需要运用法律进行制裁有待商榷,与法律的谦抑性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拓宽诽谤类网络谣言犯罪的追诉途径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4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 网络谣言 防范 处置

总理在雅安地震中强调,抗震救灾要及时高效科学有序,既要抓紧救人,又要严防次生灾害。严防次生灾害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灾难带来的损失,在防范现实社会中的次生灾害的同时,有一个领域的次生灾害也必须引起关注,即网络虚拟社会中谣言引发的“次生灾害”。雅安地震中,网络虚拟社会就出现了不少谣言,内容虽不同,但对抗震救灾的不利影响却相同。这种情况不是个案,网络谣言与突发事件相伴而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引起政府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千万不要让网络谣言成为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

网络谣言与突发事件相伴而生的根源

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是网络谣言生成的“温床”。突发事件就是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具有破坏性、突发性、不确定性、紧迫性、公众性等特点。网络谣言是在网络社会环境下,网络使用者以网络这一特定方式向社会传播未经证实的事件、人物或问题的信息。谣言与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事件越重要、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就越大。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就成了网络谣言生成的温床,不确定性越强越多,网络谣言产生的效应就越大。

官方信息不及时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空间”。突发事件后,平常有序的社会变得无序,公众迫切需要了解各种信息,作为社会管理部门,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的权威机构,但政府的新闻信息本身存在延迟性。政府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之后,对上要向领导汇报,获得批准、授权;
对下必须要求下级政府核实有关信息的真伪,尤其是伤亡人数、事件原因、事件责任等信息必须要核实清楚,这样才有可能对外公开信息。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网络谣言的无须审核。在突发事件应对前期,自由的网络谣言遇上不自由的政府信息,“穿鞋的”自然就比不上“光脚的”,当真理还在穿鞋时,谣言已跑遍全世界!

公众信息获取首选渠道变化给网络谣言的蔓延提供了“舞台”。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主要是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严格的信息审查制度决定了谣言几乎不可能在传统媒体上肆意传播,谣言的传播基本上仅限于口头传播,舞台很有限。而在网络新媒体时代,以微博、博客为代表的web2.0技术把网民变成了互联网的中心,网络成了网民自由交流信息的平台,网络的自由行、匿名性、快捷性、互动性使其成为公众的首选信息渠道。公众已不再是被动地坐在电视机前或广播前等信息,而是主动在互联网上浏览信息,甚至是通过RSS新闻定制软件即时接收信息。危机面前的恐慌心态使公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网络的特性使其成为谣言传播的“舞台”,网络谣言在网络上浑水摸鱼,在缺乏舆论权威时混淆视听,网络谣言在自由的网络世界里蔓延流淌。

网络谣言带来的主要“次生危害”

网络谣言会给社会制造不和谐因素。任何一起突发事件,都会影响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都会给他们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将社会的正常秩序看作是均衡状态的话,那么突发事件则会使社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而出现失衡,使整个组织处于混乱无序之中。网络谣言的传播和蔓延加重了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必然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和谐的“次生灾害”。石首事件中,永隆大酒店青年厨师涂远高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对警方鉴定死者系自杀的结论以及酒店背景表示怀疑,拒绝按照警方要求立即收尸火化。造谣者通过手机和网络论坛谣传永隆大酒店和政府官员有牵连,引发上万人围观,群众情绪由波动转化为激动甚至愤怒,结果引发了比“瓮安事件”更为严重的大规模警民对抗群体性突发事件。

网络谣言会导致突发事件危机升级扩散。突发事件中的一个个网络谣言其实就是一个个危机的祸根,谣言引发“蝴蝶效应”的风险很大。2013年4月雅安地震后,在网上很快就出现了十大谣言,这些谣言虽然造谣攻击的对象不同,但引发新的危机、导致危机扩散的不利影响却是相同的。2013年初,我国开始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4月初,贵州省贵阳市有人编造散布H7N9疫情谣言,马上在陕西省西安市、浙江省慈溪市、安徽省歙县、江苏省昆山市、福建省宁德市等地也出现编造散布H7N9疫情谣言,这些谣言都不同程度给当地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谣言会导致政府的应急处置陷入困局。全媒体时代,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处置往往都会遇到媒体和公众的“围观”,一些心怀叵测之人抓住并放大政府处置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无端猜测,制造谣言,借网络之力向政府发难,影响政府注意力。一边是政府积极处置危机,一边却是造谣者的生事搅局,不但对危机的处置不利,反而导致危机处理难度加大。

网络谣言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网易新闻中心对1714人进行在线调查—为什么谣言能广泛传播?结果显示,受访者给出的首要原因是“权威部门不能及时准确信息,致使信息不透明”(73.1%)。网络谣言危害极大,政府对网络谣言稍一疏忽,就会引发各种对政府的公信力的质疑。如2012年6月30日16时许,天津蓟县县城莱德商厦发生火灾,网民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贴出几张莱德商厦火势的图片,甚至还有人描述火场情形。多家新闻网站马上疯狂转载,媒体和专家也质疑官方的信息报道,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蓟县火灾真相也变得扑朔迷离,政府的公信力直线下降。

突发事件中政府防治网络谣言的对策思考

加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一是加强舆情日常监测工作。从源头上入手,做好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是扩大舆情内容的监测范围,特别是网上负面言论的监测,防止负面言论演变为网络谣言。三是扩展网络舆情的监测时间,变日常常规监测为全天候监测。四是扩大舆情载体的监测范围,不仅要监测始发地的网络平台,还要加大对全国重要网站、论坛、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的监测。五是加强网上“统一战线”,与网络意见领袖、网络把关人、网络论坛版主、博主作朋友,扩展舆情的监测力量。六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的舆情监测,防止网络谣言卷土重来,引发新的“次生灾害”。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制度。一是快速事件相关信息。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边说边报的原则在“黄金4小时”内信息,力争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两小时内事件简要信息。二是加强政府与媒体和公众的互动交流。增强相互信任,用政府的真情实意抵挡造谣者的虚情假意,迅速回应公众疑惑,最大限度地避免、降低和消除因信息不畅、误解造成的恐慌情绪。三是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配合力度。鼓励民间辟谣团体的崛起。鼓励不同专业和领域的人士组成第三方监督机构。特别是那些基于网络的、中立客观并具有科普性质的公益团体,政府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发挥社会组织在突发事件中辟谣的作用。四是鼓励互联网企业之间合作。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协助各大主流新闻门户网站、社交网站和微博网站等不同的互联网媒体形式建立辟谣联盟,提高辟谣信息的到达率和覆盖面。

依法严惩突发事件造谣传谣者。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谣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采取的合理行动。网络世界不是法治盲区,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谣言问题必须通过法治。从以前发生的案例中发现,大部分编造谣言者并不能很清楚地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制造、传播谣言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一定要对在突发事件中造谣者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要健全相关法律,使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

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一是加强主流网站建设,改进网络内容,唱响网上主旋律。二是加强网站、论坛、微博、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的管理。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者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网站和传播不实信息网站,关闭制造网络谣言的博客、微博、QQ号(群)。三是电信、联通、移动要加强对手机短信、网络接入方的审查力度。重点开展接入市场清理整顿,对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接入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全面排查,推动网站落实管理责任。四是对粉丝数量超过一定额度,必须强制对该微博进行实名认证。五是实行微博事实信息首发负责制,对于首发事实信息不确实的博主,特别是带V的博主,必须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另外,可以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领域推广微博实名制。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5篇

【摘要】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其他群体性事件相比,人数众多,声势浩大,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传播进行分析有助于规避谣言带来的危害,建立良好的舆论秩序。本文将以PX 事件为例,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产生的原因和传播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谣言传播的控制策略。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谣言 PX 事件

近些年,由于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问题凸显,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同时,随着公民意识和环保意识的觉醒,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提高,对可能危害生活环境的工程或项目产生关注并抵触,有的甚至采取集体行动加以制止,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呈增长的趋势,有些地区集中爆发。

来自维基百科的数据显示,1996 年以来,中国大陆环境群体性事件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速达到29%。谣言几乎与群体性事件如影随形,对群体性事件爆发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贯穿于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①因此,如何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传播对于预防和平息环境群体性事件具有借鉴意义。

2007 年以来,由PX(对二甲苯)项目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频发,PX 项目建设在全国各地遭遇了民众抵制,这些环境群体性事件几乎都是以当地政府宣布停建污染项目平息。在这一系列PX 事件中,有关“PX 剧毒、致癌致畸”的谣言持续出现,其中,“PX 剧毒”的谣言传播对于大规模抗议活动的发生、发展起推动作用。本文将以PX 事件为例,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控制策略。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产生与传播

奥尔波特和波斯曼将谣言定义为:“一种特殊的相信某事物的观点,通常在人际之间口耳相传,缺乏可靠证据。”因此,谣言是未经证实的消息在群体间传播并得到信任。和危机、紧张感和不确定性有关的场景往往会刺激谣言的产生。②近些年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背景下,民众对于可能危害环境和身体的化学项目产生一种强烈的危机感和恐惧感,在这种情绪的感染下极易滋生谣言。

奥尔波特和波斯曼提出谣言出现的两个基本条件分别是“模糊性”和“重要性”,即指关于事件的信息模糊不清,以及事件对于人们的生活有重要性。环境与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由于政府决策的不透明,信息的不公开,在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上马前缺少与民众的沟通,上马后不被公众接受;
其次,环境议题属于专业领域,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和逻辑论证,普通民众由于认知水平的局限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科普,知情权无法得到保证。再次,长期以来公共事件中政府职责的缺失,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对其的信息产生对抗情绪,不予采信。

1、政府决策不透明为谣言传播提供土壤

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焦虑是谣言产生的诱导因素,公众在经济增长决策中的缺位以及政府决策的不透明是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产生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公共事件中的决策对公众依然处于封闭状态,普通民众缺乏足够的参与渠道,即便参与,政府也缺乏有效的回应。在厦门PX项目和大连PX 项目的审批阶段,由于公众参与度不够或者公众的质疑与反对意见未得到充分重视,导致谣言滋生引发群体性事件以致项目搬迁。

2、信息公开不及时为谣言传播提供空间

在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公民只有通过其他非官方渠道获取信息满足对信息的需求,由此造成谣言产生与传播。例如,PX项目涉及化学、生物学等专业知识,普通民众缺乏对它的了解,但是它的上马可能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人们又迫切地想要了解它。因此,“PX 有剧毒”、“PX致癌”等非官方的说法在民众间广泛传播。而政府官方信息的与辟谣往往来的迟缓,而且力量单薄,难以消弭谣言。

3、政府公信力缺乏引发民众不满情绪

政府在环境事件中对于信息有绝对的控制权,极易造成公众与政府在话语权和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政府部门在处理环境事件时,一味地寻求经济效益,忽略了民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造成政府的公信力缺失,民众对政府不满、不信任。谣言与政府提供的信息时常是相左的,因此,谣言是反权威的,它的出现形成了对权力的某种制衡。民众通过谣言的方式反抗不平等、发泄不满。

4、新媒体的发展加快了谣言的传播速度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信息的与传递更加快速、便捷,加之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递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为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谣言的传播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传播力更强。因此,谣言的危害更为严重,管控也更加困难。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传播的控制策略

谣言传播容易造成公众焦虑与恐慌,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加了社会风险,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损失。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传播进行控制策略研究,有利于规避谣言带来的危害。

由于政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民众与企业之间的环境纠纷往往会演变成政府与民众之间诉求与回应的矛盾。④因此,政府的行为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产生与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信息公开,舆论引导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的PX 项目纷纷遭到当地居民的反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的封闭造成了民众的不信任和恐慌。对于将要上马的PX 项目人们迫切想要了解“PX 项目是否会对环境和人身产生危害”,“PX 项目离城市到底应该多远?”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由于政府决策的不透明,信息公开的不及时。导致“PX 剧毒”、“PX 致癌”、“PX 项目至少要建立在100 公里以外,城市才能算安全”等谣言的传播,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导致PX 项目下马,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影响。

“谣言是公众应付社会生活的一种应急状态,是公众解决疑难问题的不得已形式。”③因此,谣言的产生是社会可能存在风险的一种预警,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和反省。政府应及时公开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满足公众知情权。谣言产生后及时辟谣,让公众看到更多真相。对于不能公开的内容应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一味的遮掩只会加重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引发民众对政府的抵抗情绪。

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舆论引导能力建设,通过主流媒体、政务微博、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及时、真实准确的消息,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挤压谣言产生和传播的空间。

2、尊重民意,满足诉求

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政府需要正视民众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在民众和企业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平衡企业与当地民众的利益,善用市场手段化解矛盾,让双方利益达到共赢。

政府要转变行政方式,避免官僚主义作风,疏通利益诉求的渠道,及时有效地回应民众的意见和诉求,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对利益冲突进行调节。政府应为当地民众提供一个与政府和企业平等对话的平台,在重大问题和公共事件中建立起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协商机制。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必须公开信息,充分听取和采纳民意,尤其是反对意见。准备多种预案,在环保和生产上做到万无一失,万一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公布,及时道歉和补救。

3、决策透明,取信于民

政府应该让公众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中来,让决策公开透明,让民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当地与环境、自身健康相关的项目的详细信息和具体情况,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自主决定项目是否上马,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社会生活的参与度提高,有助于提升对政府的信任感,促使政策的实行,有效避免传谣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政府要想提升公信力必须和当地民众搞好关系。在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项目审批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以民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珍视民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秉着对民众负责任的态度,让群众在政策中得到切实的好处。正视和采纳民众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4、完善制度,立法保障

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制定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法律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使民众及时了解真实确切的信息,压缩谣言的传播空间。其次,要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来对环境进行监管和治理。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对环境和人身有危害的项目的上马。另一方面,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要严格追究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再次,制定谣言预警措施和反应机制,严惩造谣、传谣者。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根据谣言产生的原因和传播机制,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传播进行指标分析和数据挖掘,制定相应的谣言预警措施和反应机制,控制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厘清言论自由与制造谣言的界限,对恶意制造和传播谣言,制造国家分裂,引起社会混乱的不法分子进行法律制裁。最后,建立完善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政府和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和人身财产伤害事件准备预案,尽可能把危险降到最低,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伤害。

结语

要想铲除谣言的生长土壤,阻隔谣言的传播,避免由谣言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听取和采纳民意,满足民众的利益诉求;
增加决策和项目运转的透明度,提高民众对公权力和企业的监督权,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依从度;
制定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制定谣言预警措施、反应机制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对谣言的制造者和传谣者进行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①李代祥,《抵制谣言倡导健康网络文化》[N]《. 光明日报》,2011-11-11

②戴佳、曾繁旭、黄硕,《环境阴影下的谣言传播:PX事件的启示》[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③陈万怀,《传播学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认知与消解》[J]《. 新闻界》,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