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五篇】(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7-30 18:10:06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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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园林业局产业发展部共有职工52人,科级干部7人,党员17人,负责全局的林产工业、多种经营、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全局木材加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抓好本单位和木材加工企业的平安、稳定、和谐工作意义重大。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五篇】

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韩家园林业局产业发展部共有职工52人,科级干部7人,党员17人,负责全局的林产工业、多种经营、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全局木材加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抓好本单位和木材加工企业的平安、稳定、和谐工作意义重大。一年来,这个单位完善机制,真抓严管,把措施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把制度贯穿到具体工作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推进木材加工小区平安,构建家园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教育,广泛宣传,增强全体职工和行业管理战线“争先进、创平安”的意识一年来,我们把争创“平安单位”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常年讲、常年抓的一件大事。首先从加强职工教育入手,使全体职工人人都树立“平安是生产的关键,是发展的前提,是和谐的基础”的意识。我们积极组织职工学习上级文件精神,让全体职工深刻领会到没有一个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全局产业发展就没有保障。其次,我们通过走进木材加工企业,走进货场广泛开展“平安生产,幸福一生”活动,来激发全体职工及各木材加工企业员工争先进、创平安的观念。第三我们通过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题会议、开办宣传栏、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班等办法让大家深刻地理解争创活动的重要意义,不仅让本单位职工而且让各加工小区每个员工都明确认识到在创建“平安单位”应该做什么。工作中,我们坚持稳定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强加工小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来推动综合治理的整体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大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动员加工小区所有员工和居民群众积极投身于争先进、创平安、促发展的活动中。

通过加强舆论引导,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使全体职工争创“平安单位”意识得到了升华。

二、领导重视,身体力行,形成党、政、工、青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的氛围

为了创建“平安单位”,构建和谐家园,我们成立了综治领导小组,单位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全责。把货场、各木材加工厂分片包干,由各副职具体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在每个企业都落实了专人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工作落到实处。工会、青年站成员定期深入基层检查,跟踪问效。形成了责任连带,一级为一级负责的网络化管理方式。我们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真正做到综合治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问,出现问题有人解决。

创建一个和谐、团结、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局面,是新形势下完成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为此,产业发展部始终把团结稳定放在第一位,下大力气抓实抓好。我们从完善管理机制和工作体制入手,从领导班子做起,带头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在工作和生活当中遇到了困难,领导能够关心职工、爱护职工,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拉近党群、干群关系,凝聚了人心,增强了团结,促进了稳定。

三、积极引导,全体动员,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工作中我们充分认识到,群防群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平安单位”的关键,为此,我们动员全体职工、加工小区全员参与。我们坚持稳定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强加工小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来推动综合治理的整体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大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动员加工小区所有员工和居民群众积极投身于争先进、创平安、促发展的活动中。

今年在防火期间,所有男职工都上山扑火,单位工会立即召集女职工和加工小区女员工组织了义务防火巡护队,每天佩戴袖标深入到小区、货场及住户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督促整改。通过检查,加强防范,各场、区、户居民群众防范意识明显提高,没有发生隐患。

四、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为突破确保小区发案率的下降 针对加工小区外来务工人员多,人口流动量大的实际,文章版权归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们把对流动人口和厂房租赁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在加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工作中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员,重点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目前在木材加工小区内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为34人。林业局共有3座厂房租赁给招商引资企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我们同相关企业签定了治安责任书,每月对出租房屋进行治安查验至少3次以上,流动人口登记率达100。我们加强对加工小区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余份,依法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外来员工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有效地避免了思想波动以及违法现象的发生,保证了生产企业的和谐稳定。

五、严抓消防工作,控制木材进、出关口,避免国家资源流失,做到小区平安生产,家园和谐

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根据《*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按照*年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确定了*年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目录。为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一)按照《*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符合*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见附件1)要求的企业申报。今年到期的*年省名牌产品按照附件1所列产品名称和申报条件要求重新申报,符合《*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新申报企业可以申报*年评价过的产品。

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污染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取消其申报*年省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申报*省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表2”中用户满意水平不必填写,省局统一安排调查。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须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各类产品实物质量指标见附件4。检测报告(数据)可用*年至*年地级以上市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也可用*年或*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提供的报告均应覆盖本通知附件4所列相关产品的所有实物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收数据由地级以上市统计、海关、税务等政府权威部门提供证明(一式两份),其中统计及税务数据应按规定格式提供证明(附件5至7)。其他机构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放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
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委托加工方在质监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省质监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省局网站直接下载,按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70g以下),沿长边双面编印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整册厚度不超过1cm。

(五)要求企业按附件10的规定提供电子文本申报材料。

二、严把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关

各地市质监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坚决不予受理;
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进行汇总,填写*年*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8)。审核重点是:

(一)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及*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审查申报企业是否获得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书;

(三)审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是否合格;

(四)审查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五)审查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上述证明材料要求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地级以上市局质量科(处)公章。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严格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填写申请表的表4(由分管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凡是未加具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推荐意见、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或企业申报数据、材料虚假,在评价过程和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公示申报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一)为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省局将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及其申报产品于7月4日至7月10日在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按照附件9格式公示申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牌、申报产品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申报品牌及贴牌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纳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单位。

请各地级以上市局于7月1日前将本地所有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按照附件9格式要求填写完整,并汇总发送至省局质量管理处电子邮箱。

(三)公示意见处理。省名推委申诉处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取消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联合审查把关。省局汇总申报企业公示数据后,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报送申请材料

请各地级以上市局将填写好的附件8电子文本、纸质文本连同所有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政府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于7月8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至省局质量管理处,同时发送附件8的电子邮件至省局质量管理处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维护省名牌产品申报及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省名牌产品申报和评价,严格遵守《*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举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对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反对不正之风。各地质监部门要引导申报企业严格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省质监部门反映。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自律,遵守名牌评价工作纪律,不得参与、庇护企业弄虚作假,不得接受申报企业的宴请和财物,不得带企业到省局、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机构介绍与申报评价相关的情况。申报评价期间,省局拒绝申报企业来访。申报企业不得委托咨询机构编写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自本通知发出以后,如有上述类似情况发生,省局将作出严肃处理。同时,省质监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电子邮箱:

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城区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七)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本市“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统一造册,并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九)市、区(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落户的。

第六条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七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毕业暂未就业回原籍的。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
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第八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1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二)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簿等,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三)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所需材料:护照或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一)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姓氏。18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出具单位准予变更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四)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迁入落户。

入学前户口在我市的本省及外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或就业后辞职、离职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户口薄、无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已就业的证明、未婚证明、毕业证、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省内户籍人员因购房、经商、投资、投靠亲属、离退休等迁入户口。

第十条下列外省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后,上报市局审批。

(一)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二)购房人员落户。

1、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6、涉及非直系亲属投靠的省外人员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市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六)随军人员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七)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
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八)非直系亲属投靠和疑难户口。

第十一条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聘)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二)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三)单位申请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单位申请、介绍信等。

(四)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成建制迁入市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公安局写出书面落户报告,并提供落户人员花名册,上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迁入户口和变更更正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五条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年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户口受理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把关、签字的,要认真查纠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造成户籍档案损坏、缺失等,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着力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一年打基础、抓样板,两年全面启动,三年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五年所有企业达标”的目标。1.2011年:我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广宣鞋业有限公司要完成“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2.2012年:各乡镇要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达标率不低于40%(其中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不低于40%)。启动规模以下企业达标。3.2013年:年底前全县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中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不得低于40%,规模以下企业达标率不低于20%。4.2014年:规模以下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30%。5.2015年:全县所有企业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二)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明显提高,“三违”现象得到坚决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改善,防范事故能力显著增强。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伤亡事故,各类伤亡事故明显下降,2015年工贸企业事故总死亡人数、事故起数控制在市下达指标以内。

四、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与评审工作管理

(一)评审标准鉴于2011年各行业评审标准将全部出台,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已的评定标准。国家已的行业评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国家即将的行业评定标准。建筑卫生陶瓷、机械制造、家具、乳制品、食品、纺织、商业、商贸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二)评审程序1.准备阶段(企业自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成立以以厂长为这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小组,进一步那些立健全机构,落实责任。(2)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步骤和程序。(3)精心研究制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方案。(4)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5)组织成立专业工作小组。(6)专业工作小组对照标准找差距、排查隐患。(7)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组织达标。(8)专业工作小组开展复查验收。(9)组织自评机构,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10)企业向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提交复评申请。2.申请评审(1)受理。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监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向市安监局同意后,向省安监局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向县(市、区)安监局同意后,向市级安监局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织单位。(2)初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3.外部评审(1)文件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审查后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2)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
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
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3)企业整改。申请企业按照评审单位出具的现场评审结论进行对照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由评审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确认企业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4.评审审核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5.公告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核材料后,组织开展达标评审情况全面考核。对符合标准的申请企业通过本级安全信息网站进行公告;
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级安监局公告。公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6.发证授牌审核公告期满后,市安监局将考核结果反馈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

(三)评审工作管理1.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三级以下)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级安监局确定,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2.评审机构的管理。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考核确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审核确定。原则上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即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考评审。3.评审人员的管理。评审人员即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切实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精神实质。各乡镇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是企业的选择项目,是国家的硬行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规范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状况不断好转的有力措施。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为主,政府布置推动。立足企业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安全达标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指导、督促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年达标规划列入年终各乡镇工作考核内容。

局平安单位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4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并索取相关证明。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
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2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4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1销售公告。住建局应将全部房源信息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公示期为7天。2入围排序。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3公开选房。经审核、公示通过。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4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视同放弃购房资格。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上下可浮动5%

二、廉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实际在本县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无房户或虽然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证明材料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2各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4住建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配租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为第一批轮候家庭,1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双市民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部分为农业人口,2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为第三批轮候家庭;
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

部分为农业人口,4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四批轮候家庭;

5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四廉租住房分配顺序

申请货币补贴的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1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

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确定分房对象进行分配。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2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申请顺序和困难程度。

五承租廉租住房原则

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所收回其承租权,1申请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应当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配租住房协议。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租金计租。2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3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4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核定。

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5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应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社区管委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6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租赁户应限期退回承租的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轮候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A4复印件;

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公示程序

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1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
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2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3住建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分配程序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家庭,经审核、公示通过。按照轮候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六退出

由管委会(乡镇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向管委会(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其租赁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罚则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骗租廉租、公租住房的家庭,一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一经发现,责令立即退出承租住房,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和收入情况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