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五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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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五篇】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范文第1篇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范文第2篇

(一)建筑消防检测对象层面的问题

建筑消防检测对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消防设施不全面。自动喷水灭火系、火灾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是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三大主要构成部分。一些建筑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在安装三大消防系统时使用质量较差的设备,以节省成本,进而导致建筑物灭火、防排烟系统和报警故障率较高,消防系统形同虚设,一旦火灾真正发生,这些设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建筑物只设一个楼梯间,甚至一些建筑内的楼梯间被设置成封闭式的,这严重违反建筑消防中有关防火门和防烟式楼梯间的标准设计,不利于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其二,不合理的防火分区设置及分隔构件耐火强度不够,一些设计人员不遵照消防规范要求任意设置防火分区,导致防火分区过于简单,不符合消防要求;此外,防火分区的分隔构件耐火强度不高,质量严重低劣。这样,一旦建筑发生火灾,火势将会迅速蔓延,消防部门很难及时给予扑救。

(二)专业人才缺乏,队伍素质不高

消防检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检测工作主要在现场完成,要求检测人员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丰富的实际经验,不但能发现问题,而且要知道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能解决问题,这些能力的养成均需要持续地学习和经验的不断累积。目前,在整个消防检测行业中,专业的检测人才较为缺乏,有的消防工程公司大多数检测人员,仅仅接受了简单的培训,甚至有的没经培训就直接上岗,这必然不能保证工作质量,而且在不能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消防问题的情况下,就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使被检工程的消防设施带病运转,人为埋下安全隐患。

(三)检测报告叙述简单,原始记录内容不详细

各个检测机构所依据的检测标准都是相同的,但是检测报告的叙述却人见人智,有的只列出设备的数量,没有标注设备的相关参数,如消防水泵的型号、扬程、流量,导致设备选型是否正确得不到体现;有的全都是合格而不论现场有无设备;有的不注意标准的查新,新标准已实施,但依旧用老标准等。此外,原始记录是在检测现场进行检测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所做的最初的数字和文字记载,是检测报告生成的依据,大部分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上的数据都不够全面与详细,仅仅是简单的文字描述或是只记录部分数据。

二、提升消防检测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责任意识,加大技能培训

消防检测单位应该积极宣传消防法律和法规,增强社会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程度,以期营造更高的消防氛围,增强消防检测人员自律性;。此外,针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人才缺乏,检测队伍素质低的问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提高检测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组织统一考试,持证上岗。

(二)统一报告格式和记录内容

制定标准的管理部门可组织专家结合建筑消防工程的特点,根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要求规范检测报告条款,探究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内容及格式,制定合理的原始记录格式,确保记录能够如实地反映检测现场的情况,并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三)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加大查处检测中的违法行为

在检测单位的上级监督层面上,消防监督管理人员要注重对检测单位检测合同的监督与指导,指导相关单位在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检测合同环节,谨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此外,合同双方对每项检测内容的完成情况均需签字确认,以避免检测单位对检测记录弄虚作假。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一旦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在处罚消防设施隐患单位的同时应遵照检测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情况,结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检测中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立案查处检测单位及相关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曝光查处的案件。

三、结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范文第3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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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范文第4篇

(一)组织机构

1.  建立和完善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责任

水质监测中心在建立了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的基础上,按照2018年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组织架构,在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即使做出调整,完善了健康安全管理表单。

 

2. 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水质监测中心结合实验室质量体系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气瓶安全管理制度》、《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实验室安全内务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对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的《水质监测中心安全环保告知书》 。

 

3. 层层落实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对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进行了分解,分别与各室室主管、健康安全员签订了《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灌输安全意识,营造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良好氛围,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在各岗位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层层落实。

 

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绩效考核

水质中心坚持每月一次安全、环境、内务检查,对所有消防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急救用品、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当中,对违规现象在部门大会上做出通报。

 

5.  重视安全教育培训

水质中心坚持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制度,通报当月健康安全检查结果,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先后开展了“安全标识知识”、“交通安全”、“危险气体使用安全”、“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辨识”、“化验室化学品安全”“消防知识、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反恐安全知识”“威立雅健康安全活动周”“用电安全知识”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二)健康管理

在健康管理上,水质中心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年初组织涉水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符合率达100%;
四季度组织员工按时完成健康体检;
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讲座;
在劳动保护方面,认真监督员工正确穿戴使用个人及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每月对公用防护用品、急救用品检查并记录确保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齐全完好有效,做到管理台账完整。全年员工职业病发生率为0。

 

(三) 安全管理

1、在危化品及特种设备管理上,一直以来都作为水质监测中心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实行危化品管理制度;
2018年,水质监测中心按照行动计划实施了消防演练为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加强对气瓶使用的管理,加强了管理制度的检查和管理表单填写,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水质监测中心在部门内开展了安全隐患和未遂事件申报及“我发现、我行动”行动上报加分鼓励的活动,提出身边的不安全事项,并且进行了整改,通过活动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 消防安全工作,重点检查8个消防重点部位,及时申请配置消防器材,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制定了火灾应急预案,结合7S管理,对消防标识也进行了完善,每月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各类消防器材都保持良好的状况,随时可使用。台账齐全记录完整,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定期组织消防演练,2018年无火灾事件。

 

3、 环保管理,在危废、废水、废气、管控上,水质监测中心按照公司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妥善保管、台账齐全记录完整,废水、废气、噪音管控上,水质监测中心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同时还按照公司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危化品、易制毒品,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物,注意保护环境,并且台账完整。

 

4、 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水质中心是在办公大楼与其他单位在一栋楼内办公,情况比较复杂,水质中心严格门禁管理,建立了治安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责任和分工;
对安装的实验楼监控系统,在使用中积极积累使用经验,不断完善功能。对一楼的配电室,实行了上锁管理;
治安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完整,同时加强员工法制宣传教育,做文明市民,未发生在职人员打架、斗殴、、吸食毒品、参与邪教活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剧毒、防爆炸、防破坏、防盗窃等治安防范措施,2018年未发生治安案件。

 

5、车辆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专人管理,车辆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完整,加强行车安全培训,驾驶员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年审年检和二保工作,建立车辆行驶月里程记录,按时提交各类报表;
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驾驶员在每天行车前,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认真填写《随车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及时申报维修。2018年未发生任何交通安全事故。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范文第5篇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仓库及其他建筑物时,应按照要求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保存备案记录;
工程项目应按照要求和分类进行消防设计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企业应按照要求组织消防验收,验收资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保存备案记录;
建筑物需要改变原用途时,应按新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重新进行消防设计评审或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1)在安全管理部门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单独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
(2)消防控制室应安排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持证上岗,并保存培训考核记录;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1)制定企业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2)消防控制室应编制管理制度或作业指导书;
消防重点部位宜结合现场实际制定相关消防规定;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台账或清单,保存相关资料;
(4)编制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各重点消防部位应编制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3动火审批制度。(1)动火作业应实行分级管理;
(2)高风险动火应由企业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应编制动火方案,审批时应对方案进行审核;
(3)其中相关方从事的高风险动火应由相关方编制动火方案,企业审批时审核;
(4)灭火器材的配置应作为动火审批的审核要求;
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所在部门或所在部位。

三、志愿和专职消防队、灭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