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五篇】(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8-16 18:50:08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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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快速增长,对国际收支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08-2011年,湖南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分别为5.8亿美元、10.8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五篇】

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境外承包 外汇管理

一、湖南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快速增长,对国际收支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08-2011年,湖南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分别为5.8亿美元、10.8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41.6%,累计完成营业额与同期银行代客跨境收入之比由2008年的5.5%提高至2011年的9.6%,显示境外承包工程对我国涉外经济和国际收支的影响日益增强。2012年以来,湖南对外承包工程延续快速发展势头,如江南五局已成功签订一笔关于公路桥梁建设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约85亿人民币。

(二)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多元与聚集并存,运作能力明显增强。一是项目主要分布于非亚地区。截至2011年末,湖南新签及正在执行的项目共分布在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非洲和亚洲地区项目占主导,2011年这两个地区累计完成营业额12.8亿美元,占总数的87.5%。在非、亚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同时,新兴市场也取得突破,如拉美市场2011年实现营业额1.77亿美元。二是业务发展呈多元化。公共工程领域保持规模,从2011年累计新签合同额看,交通运输、房建和电力工业仍位居前三甲。制造加工等私人领域的业务以及交通、电力、电子通信、供排水等公共领域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三是大型企业逐步成长。2011年全年营业额过亿的企业共四家,分部是江南水电八局、江南院、江南建工集团、江南交通国际,其中仅江南水电八局一家就实现了5.65亿美元营业额,占全省总额的38.7%。

(三)境外承包工程相关融资和结算工具日益增多,规模明显增加。据调查,辖内境外承包工程的交易价款结算有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即出口信用国家担保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涉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成为企业减少国际承包工程业务风险的利器。例如,2007年辖内江南院与利比亚签订了约5.8亿美元的房建总承包合同,由于事先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减少了利比亚战争带来的前期投入的物料、设备成本未收回等一系列损失。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过程中的难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申报难。一是关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较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外汇各部门之间以及外汇局与商务部之间统计标准不统一,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一年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统计为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而商务部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时则主要要求中方对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是境外承包工程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确定其交易性质难度较大。以辖内A公司承包B国项目为例,其在C国采购物资并将工程物资直接运往B,则A公司首先与C国发生货物贸易交易,其次与B发生直接投资或服务交易,支付的采购款既可视为贸易款项,又可视为投资或服务的成本,如何在申报时确定交易性质,存在难度。四是由于出口退税利益驱使,导致申报主体错误申报。经调查,由于税务部门会就工程承包的物资、设备等出口退还部分税收,部分涉外工程企业将从第三国采购的物资款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而按照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规定,辖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一年以上项目并从第三国采购货物时,应申报为“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企业资金监管难。一是承包工程合同形式日益多样,如总承包模式(EPC)下合同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项内容,资金属性呈现多元化,既包括货物贸易(甚至包括转口贸易)、又包括设计、施工等不同类型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综合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承包企业“走出去”之后,不少企业只是就其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进行结算,无法真实反映其交易规模,同时留下风险隐患。调查发现,尽管省内企业2011年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到14.6亿美元,而同年全省服务贸易项下所有收汇合计也仅为4.6亿美元。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境内融资及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也给外汇资金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三)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部分资金结算难。部分企业受所在国汇兑管制等原因,存在小币种难兑换、难流通的问题,造成当地币留存过多且汇兑损失明显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动乱地区国家由于受到美欧金融制裁等原因,国内工程承包企业难以与其开展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企业试图采用易货贸易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但却难以找到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作为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规范整合,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项下外汇法规。在境外承包工程对国际收支影响日益显著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零散、滞后、操作性不强的状况,建议对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制定《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便利外汇业务办理。

(二)改进对境外承包工程数据的专项统计分析。一是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统计基础上,辅之以业务报表统计,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及资金运营整体状况进行全方位监测分析。二是加强横向数据交流。定期与商务、海关等部门交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提升涉外工程承包的统计监测水平。三是施行工程项目登记制度。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统计档案,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四是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融资和担保业务监测分析。

(三)协助企业解决企业境外经营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一是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企业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其操作。二是指导企业识汇用汇,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国家的各项鼓励政策和措施,规避风险,合规稳健开拓国际市场。三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利益角度出发,针对动乱地区国家制定外汇管理特殊业务处理办法,协助企业规避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吕文学、葛飞 、杨林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本土化经营策略,《中国港湾建设》,2006 年第 3 期。

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一、经常项目主体监管的基本内涵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是指以经常项下交易主体作为监测对象,全口径采集交易主体的经常项下外汇收支信息,对其经常项下不同性质的外汇业务进行集中管理,通过对交易主体外汇资金交易的系统评价和综合分析,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和异常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对市场微观主体分类管理,进而实现对外汇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机制

(一)完善法规体系,优化组织结构

为适应主体监管的需要,现行的经常项下政策法规需要作一定的修订和完善,应尽量细化操作规程,减少操作误区和监管盲区,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主体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同时,经常项目主体监管要求打破现有项目界限,合理地进行人员安排。经常项下可设立前台业务组、非现场监测组、现场核查组。前台业务组主要负责经常项下所有需要现场办理的柜台业务,包括货物贸易辅导期报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备案等业务;
非现场监测组负责经常项下的非现场监测和政策调研;
现场核查组负责对主体实施现场核查及考核分类。

(二)整合系统资源,理顺业务流程

将经常项下的各系统进行整合,统一数据来源,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建立经常项目综合信息平台(见图1),对同一交易做到统计口径一致,采集数据可比,以实现外汇交易的关联分析。

一是将原有的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扩充为包括服务贸易的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要包括主体管理、企业报告、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等业务模块。主体管理业务模块中融入服务贸易企业主体管理的功能;
企业报告模块增加服务贸易企业需要主动报告的内容;
非现场监测模块将主体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根据相关预警指标进行非现场监测,设立贸易重点企业库。同一企业可根据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分别提示异常,贸易重点企业库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子库。二是在原外汇账户系统的“客户电子台账”基础上将外汇账户监测系统分为按主体监管模块和按账户类别监管模块及其他账户管理功能模块,进入主体监管模块可以对全市所有企业的账户余额、账户数、外汇收入、支出等按一定的条件进行单个查询或批量查询。三是将原个人结售汇系统与个人非现场监测辅助系统整合为个人外汇监测系统。

这样,经常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就以国际收支系统为依托,以贸易监测系统为重心,以外汇账户系统为辅助,形成了一个功能强大的业务处理监测体系,同时,外汇账户系统既服务于贸易监测系统,又具有和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一样的独立处理业务的功能。

(三)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合理进行主体分类管理

预警指标的设置,应按照可量化、易监测、相关性的原则,建议在原有货物贸易监测指标外,增设服务贸易单项监测指标和与其他业务相关指标。

通过设定临界值和逻辑关系判断,系统自动提取大额或高频外汇收支、结售汇、账户资金变动信息。经过对这些信息监测分析后确定现场核查对象,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好、中、差,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分类后,建议对于A类企业,其服务贸易收支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后只需凭合同或发票实现资金的收结汇和售付汇;
对于B类企业,系统指标提示服务贸易异常的,外汇局对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采取限额管理,外汇局可根据其上年度服务贸易收支总额(或以前多年的平均值)的一定比例设置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额度,企业在年度限额内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收结汇和售付汇。对于C类企业,其服务贸易收支须向外汇局逐笔登记,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资金的收结汇和售付汇。

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常项目;
转型;
建议

根据国务院和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外汇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全面实现“五个转变”,通过取消行政许可、简化单证审核推进便利化;
由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流出入并重的均衡管理;
由审批、核准工作为主的事前管理转变为监测、分析为主的事后管理;
由对逐笔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外汇收支的综合性监管。结合经常项目现有管理转型进程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得到了各层面的普遍认可,服务贸易改革也如期推出,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升了监管效率。但还存在许多传统的外汇管理理念和手段与主体监管之间不适应、不到位、不配套的地方,需要继续深入推进转型。

一、转型尚缺的物质条件

主体监管的工作方式是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利用非现场核查软件,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指标,对监管主体的全部涉外数据进行筛选比对,形成重点监管主体,结合地区外汇收支形势,把符合监管方向和重点的外汇主体筛选出来,对其进行优先监测核查一种分类监管模式。综上,主体监管需要具备完善的法规基础、集中的综合信息系统、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以及高素质的监管人才。

结合目前经常项目改革进程来看,目前转型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目前能实施的主体监管还只是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条块分割后的小范围内的主体监管,经常项目一体化管理,尤其是以主体为线索对企业不同性质的外汇业务,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监管缺乏联动;
二是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以表面真实性审核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式对当前嫁接在真实贸易背景上,但明显脱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套利行为缺乏有效的识别和制约手段。表现在:

(一)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于“真贸易,真套利”和“假贸易,假套利”缺乏识别手段。

传统的管理方式侧重于表面真实性监管,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多变,市场上还充斥着许多虚构交易背景,以融资套利为目的交易。一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目前是跨境资金流动的高风险领域,其已经异化成不通过买卖价差赚钱利润,而是通过制造虚假合同、提单或者重复使用提单来使境外资金提前流入境内,赚取汇差和利差。目前系统监测和核查手段主要功能在于对企业物流和资金流的总量核查和比对,对总量平衡且具有短期流动特征的纯套利转口贸易监测识别的可能性较低。二是超长期限和超大金额的贸易信贷。目前对贸易信贷的管理方式是事后报告,企业自己掌握,企业报告后,程序合规,往往没有办法从法规上进行管理和控制,异常资金通过贸易信贷实现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加大。三是关联公司交易。关联公司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资金运作相互配合,目的性强,企业的资金运作方式往往都符合表面真实性,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无明显违规行为,但每一笔运作均利用特定的背景和手法实现利益最大化,监测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当前外汇管理对“真贸易、真套利”和“假贸易,真套利”的整体资金流动路线图都缺乏有效的识别和控制手段。

(二)组织框架条块分割,只能侧重合规性监管。

目前,经常项目内部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仍按照交易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进行分领域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与国际收支分项目管理的模式相适应,可有效地监管交易的真实性。但也带来了两个的问题,一是单兵作战对交易的真实性方面仅能实现合规性监管。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来看,企业对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往往可以用时间差(贸易信贷)来解释。二是重复监管,在对涉汇主体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时各自为战,易出现重复监管,加重了外汇局的监管成本和市场主体的管理成本。

(三)业务系统互联性不够,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功能难以全面实现。

根据交易性质的分类管理需要,细分后的业务基本上都有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长期以来的行为监管,使我们的系统多具有面向业务管理、面向流程处理的特征,各个系统处于自身管理需要抓取数据,口径不统一,既缺少能够抓取、相互转换的信息共享机制,也缺少一个能够涵盖多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和传输为一体的数据交换平台,自然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经常项目全部的外汇活动信息,违规信息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的功能也难以全面实现。如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后期的整合分析,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四)缺乏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对资本的异常流动风险提示不够。

非现场监测核查指标是从庞大的数据库中筛选异常企业和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抓手。从目前的改革进程来看,我们的监测分析大多停留在数字、指标的增减上,如企业结售汇数据往往依赖于银行的手工汇总报送,对这类数据仅能进行简单的手工统计、汇总和分析。对政策的掌握程度、数据的分析水平、判断水平及业务操作的能力和经验上不足,使得监测分析对资本的异常流动和风险的揭示程度不够,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此外,日常监管中缺乏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非现场分析方法,没有将一些科学的分析方法引入实践,在分析中往往多定性分析,少定量分析,缺乏对数据变化的敏感性。

(五)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缺乏跟踪认识。

银行是外汇资金和外汇金融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是外汇管理政策传导的核心环节。改革的主要特征是简化单证和手续,实现真实性审核权限下发,银行代位监管的作用日益突出,而银行往往处于利益动机,创新理财产品帮助企业套利,特别是对明显脱离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带有明显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性质的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及组合。

(六)人员转型效果不明显,监测经验和敏感性不足。

长期以来的行为监管模式,使经常项目管理人员熟悉了程序化的管理模式,非现场监测刚有所涉足,也基本上由年轻的高学历人员担任,目前的经济积累往往侧重在提升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对数据的处理和运用来对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匹配情况。深层次的监测核查经验如通过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来甄别企业的财务能力,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以及跟踪资金的流向、判断企业的资金运作意图等方面的能力尚比较欠缺。

二、加快管理转型的建议

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我国涉外经济金融的发展、加速融入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以及资本项目的逐步可兑换,外汇管理所面临的环境、任务、制度、手段等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是跨境收支数据巨大,交易活动错综复杂,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监管社会成本较高,管理效果加速递减。二是随着资本项目的有序开放,外汇管理原来设置的管制门槛基本消失,可能面临“没牙”的尴尬。三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外汇管理主要侧重于宏观风险防范,对微观主体主要是保障市场环境和提供政策服务。因此,外汇管理需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退出对涉汇主体微观运行行为的监管,转向宏观运行监测和总量工具运用。为此,要紧扣“五个转变”,深入发掘外汇管理的宏观审慎政策与监管功能,将外汇管理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具箱。

(一)打破业务边界,推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体化管理。

一是打破以往一类业务一个系统的条线分割管理模式,实现一个系统、一键式进入,监管所有的经常项目业务,将现有的系统进行归并,为实行管理转型提供坚实的技术依托。二是调整内设部门或岗位,按照主体管理方式对业务实行流程式管理,不再区分业务种类。对行政许可等柜台业务,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且经常发生的对外业务,应设计统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关部门的系统中,以规范操作,便利企业,提高行政审批等办事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依法行政。

一是建立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将内部分工进一步明确细化,避免责任不明,互相推诿。二是始终强调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完善内控措施,注重保障企业包括B/C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正常外汇业务需求。

(三)设定科学的指标体系。

一是要完善基础数据。完整采集企业多口径数据,以企业机构代码为核心要素,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以及结售汇数据,从物流环节、收付环节、汇兑环节全方位监测。二是构建指标体系,一方面将目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效的指标整合成一个完整的指标总体框架,另一方面对新增的数据来源,进行对比筛查,形成新的指标设置。实现既建立对单一数据项目进行监测的大额指标、高额指标和趋势指标,又建立关联指标,对具备逻辑关系的不同项目数据进行比对。三是建立多维度监测分析模型,利用数据对比、时间跨度分析、数量模型等方法,科学设定各项分析指标的预警值,明确风险点。

(四)建立人员转型工作机制。

一是增强调查研究的能力,密切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调研的针对性、延伸调研的深度,力求全面了解和掌握趋势性问题。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和交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业务交流培训,不断更新相关业务知识,全面提高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要求。

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关键词:进口付汇核销;
外国政府贷款;
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93-03

一、进口付汇核销概述

1、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体

一般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进口单位和付汇银行。

3、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

(1)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管理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的时候,须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相关改革规定出台后,目前核销已无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果核销单付汇原因出填写的是“正常付汇”,进口单位可不提供该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和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2)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想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提交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开征申请书、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电汇通知书(如结算方式为汇款的情况下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预付款保函、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在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4、进口付汇核销的意义

(1)银行审单的局限性:由于银行在付汇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审核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无法真正做到核实进口货物到货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正是由于这种局限性,给一些不法企业利用造假单据欺骗银行、付汇不到货、将汇出的进口货款再以出口货款的名义汇回等方式躲避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换取违法的利益收入。

(2)进口单位的利益驱使:而作为进口单位,在巨大的外汇利益驱使下,更容易出现逃汇和套汇现象,所以依靠进口单位的自觉性来规避上述问题是更不切合实际的。

(3)外汇管理局在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外汇管理局虽然不是付汇和到货核查的直接执行和管理部门,但通过进口付汇核销这种手段,通过要求进口单位和银行提交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所需单据,并对上述单据的有效核查,可以规范进口企业按照正常的业务操作渠道办理贸易进口,使付汇和到货一一对应,保证每一笔贸易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同时,作为外汇的主管和监督部门,外汇管理局被赋予了很大的监管和裁度权利,比如若企业付汇后不能及时办理核销,外汇管理局可能会暂停其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的权利,这样的企业每一笔付汇,无论采用何种付汇方式,都要先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才能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对进口付汇的相关规定,逐笔单据的进行核销,使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渗透到进口付汇的每个项目中去,才能更好的发展自身业务,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得不偿失。

二、外国政府贷款中的进口付汇核销

1、外国政府贷款的涵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为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
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出面谈判,签署政府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这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的一般定义,在财政部的官方文件中,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外货政府贷款的流程

(1)外国政府贷款的立项概述:财政部与外国政府签署总的框架政府协议,多为规定一年或多年期的总贷款金额、方式、支持贷款范围、还款期等等,根据上述原则性条款,地方财政根据当地项目单位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审查情况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贷款申请。得到财政部审批后,项目单位还要确定一家由财政认可的国内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作为未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直接与外国银行联络、以贷款对外支付和项目完成后还本付息的媒介。这样项目单位才能正常的进入项目招标和采购的环节。而贷款国政府与我国财政部签署了总的框架协议后,往往也是通过指定一家当地银行作为未来与中国转贷银行取得联络和付款给项目卖方等工作的媒介(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除外,此贷款是财政部直接与北欧投资银行签署金融协议)。国内的转贷银行和外国银行选定后,两家银行间签署逐个项目的贷款协议,约定未来项目资金往来、单据往来等等具体事项。

(2)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支付环节: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其付款方式是很特别的和与众不同的,根源于它是一种贷款,又是外国政府给予的贷款,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资金来源,外国政府贷款的外汇资金并不真实的进入我国境内,也更不可能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的账户上面,而是由外国银行直接付款给项目的卖方。而外国政府贷款除了大大的支持了我国利用贷款地区和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贷款国向我国推广其国内厂商的一种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大多数外国政府贷款的限定条件中都会要求贷款必须用于采购贷款国国内厂商生产制造的设备或者采购的设备成分至少要50%以上有贷款国国内成分。另外,鉴于外国政府贷款是一种外债,是一种担保性很高的贷款类别,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不同的还款责任可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而实际上一类和二类项目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中的最多见的,三类项目很少见,也很难被审批通过。因此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对外支付一半采取见单付款的方式,也就是说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环节,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

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逐笔支付金额、时间、方式和所需提交的单据等信息;

②上述采购合同将同时报送给财政部、国内转贷行、外国政府及其银行;

③一旦到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点和满足支付条件时,合同卖方(多为国外供应商)向外国银行(多为国外供应商所在国的本国银行)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所需单据;

④外国银行根据前述贷款协议及银行间的相关工作流程,将合同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转交国内转贷行;

⑤国内转贷行根据前述的转贷协议和此项目采购合同规定,审核上述单据后将其连同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等材料交给项目单位确认;

⑥项目单位确认支付并向国内转贷行提交其要求的相关支付材料后,国内转贷行以银行间认可的联系手段通知外国银行就该笔单据指向的款项给予合同卖方付款;

⑦外国银行据此向合同卖方付款,将款项直接汇入合同卖方账户;

(3)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如上文所述,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对外支付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付汇,但是对于进口付汇核销这个程序而言,三个主体方都是以“已经付汇”的状态来执行的。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要求提交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外汇和到货的对应核查。虽然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不再使用以往的一式三联的进口付汇核销单,而以银行的付款/承兑通知书替代,但是核销仍是有其必要性的。在较为特殊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进口付汇核销并没有减少一丝一毫的监管作用和规避逃汇、套汇的作用。

如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的关键单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是有国内转贷行在对外支付指令作出后出具给项目单位的,即使上述作为都是在外汇并未进入到国内转贷行账户,转贷行只是和接收指令的前提下。

如项目单位被要求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发生且货物进口完成得到报关单后,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的申报工作。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其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账户上并未收到外国政府贷款款项,也未像普通付汇项目进行购汇向境外付款,但是项目单位却实际收到了进口货物,且在项目完成后要通过国内转贷行完成还本付息的工作。因此对于项目单位来说,“进口付汇”是形同于实际发生了的,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销,也有效的抑制了某些项目单位想通过外国政府贷款这种途径,在没有进口设备的情况下,将贷款支付给所谓的合同卖方,合同卖方再通过其他方式将钱汇入境内给项目单位。同时应该提到的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除通过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以外,鉴于其外债的特别之处,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也是进行实时监控,使贷款款项真正用于立项报批时的合同设备,使得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用真正的起到了项目之初利国利民的巨大作用。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付汇核销中出现的问题

1、时间跨度过长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自采购合同生效后到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完成一般要耗时1~3年不等,若其中出现任何问题,合同执行期还要相应延长。而项目下付款是穿插在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执行期长,付款的时间跨度相应就长,也就极有可能出现若要办理相应付款的进口付汇核销的所需时间跨度就很长。但外汇管理局就进口付汇核销的时间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可能无限制的拉长核销申报的时间,因此往往会由于二者的矛盾之处,出现外汇管理局因为项目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不及时,而暂停项目单位在此之后的所有向转贷行发出的对外付款指令,使得项目不得已中止。

对于此类问题,项目单位应据实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备案或者说明材料,以便外汇管理局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延时核销的实际情况和原因,并给予项目单位对下一步工作的指导。

2、进口付汇核销与还本付息的冲突

物业项目经理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如针对同时分散在不同时段并且存在境外收益的对外资金在实际的计算中就比较困难。另外在涉外承包工程中企业承包业务并不是成立单独实体机构,因此想要在财务报表中得到资金数据很困难,即使得到了利润数据,企业也难以说明哪部分属于涉外承包工程利润。对于涉外承包工程,在货物贸易项中缺乏相对应的外国来华承包工程货物进出支口我国涉外承包工程与外国来华工程混淆在一起难以进行区分,另外在时间期限上也没有相关规定。从我国涉外承包工程境外循环资金方面来说依照国际收支手册,涉外承包工程包括了不超过一年的短期境外承包工程在实际的操作中滩以实现间接申报统计指标口径不完整。涉外承包工程款项存在很多种类,难以有效的区分国际收支申报以及银行结售汇统计,在涉外承包工程合同中,一般涵盖了工程管理、所需物资设备等在内的一系列的项目工程款收汇也包括了工程施工款以及管理费用等在实际的操作中交易往往与合同不太对应就造成了超过一年的境外承包工程难以判断。针对居民之间货物出口存在涉外工程方面来说,所需要的物资与设备的采购有多种采购渠道加母国采购以及所在地采购等,t+对从工程第采购以及第三国方式采购而言依照相关规定此类货物并没有归到母国基地领土的一般商品出口,因此货物出口从表面上来看属于货物出口收入但是在实际中应属于涉外承包工程的前期工程投入部分。从各业务的归宿方面来说,一笔工程资金往往具有多个性质,导致业务系统的不同统计归类,影响数据的准确性月前我国境外账户资金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全部情况都统计在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中资金的形式难以准确的反应。从涉外承包工程数据的采集方面来说,依照现行的规定,t+对涉外收支应申报到经常项目下,但是在资金项目中并没有专有编码就导致了在经常项目中有时只能通过交易附言进行筛选,采集数据存在难度,此外针对物资以及设备而言,存在货物不如境的资金流出情况,银行在进行审核中可能会出现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

二、改进措施

(一)管理和监督的完善

目前境外承包项外汇管理存在很多的缺陷,建议完善管理政策法规,依照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管理方法并把统计申报的相关法规更加细致化,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从实体监管方面来说技照重点管理原则,t+对资金流较大的工程不l]用外汇账户系统等对企业境外工程款的划分对比收治申报信息,判断资金的真实性。依照涉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加强与商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实现统计资料的共享。

(二)申报指一导操作的改进

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工程申报指导原则,建议针对涉外承包工程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保方案涉及境外交易以及涉外承包工程跨境还需要考虑到银行结售汇统计与涉外承包工程统计的一致性避免出现错漏报问题。针对一年期以上涉外承包工程在申报中要求明确标注提高统计的便捷性和准确性。简化涉外承包工程社保操作,针对在申报中明确标注一年期以上的涉外承包工程,仍然需要坚持国家管理局制定的基本原则才巴对外投资申报归入到承包工程货物出口项目下,把投资本金归入到资本金撤资项目下池需要做出适当的变通,针对当月/当即收入减去扣减掉当月/当即收入部分为正数时就需要按照撤资对待。针对涉外承包工程循环资金社保若是注册公司不足一年期交易应纳入到国际收支统计范畴,投送方式可以采用按月报送,解决漏统计问题。

(三)修仃国际收支编码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