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险论文【五篇】(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8-18 09:20:08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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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包括承保、核保、投资、售后服务和理赔等环节,也包括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与信息共享。其中和消费者产生直接互动、消费者最关心、涉及双方直接利益的环节是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提高这三个环节的简易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保险论文【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网络保险论文【五篇】

网络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网络资源;
网络开发

保险公司经营包括承保、核保、投资、售后服务和理赔等环节,也包括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与信息共享。其中和消费者产生直接互动、消费者最关心、涉及双方直接利益的环节是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提高这三个环节的简易度、运行速度和透明度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增长和公司价值的提升。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也要依赖网络才能有效地进行。随着网络技术和网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保险公司不可离开的工具。但目前保险公司对于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网络所能提供的功能尚不匹配。在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等直接贴近消费者的领域,在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共享领域,都须加大网络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

一、保险承保与网络开发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第一步,是保险商品成交的过程。在此之前,存在着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保险销售准备工作,包括保险公司自身品牌的宣传,对潜在客户群的开发。保险公司传统的宣传方式是户外广告和电视等媒体广告,对网络虽有利用,但利用不足。而到2006年底,中国网民已达到1.37亿。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保险宣传,对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争取潜在的客户已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网络宣传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说要超过户外广告,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面对的是亿万全球网民,且网民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易于接受保险产品。而户外广告只能面对特定的人群,普及面小。

目前,承保前的网络宣传尚未引起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充其量只是在保险公司自己的网页上宣传。这和人们对网络保险的认识是分不开的。网络保险是在网上成交的保险销售方式。目前虽然呼声很高,但实际效果却不佳,这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性决定的。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和消费的不确定性以及人们对风险的投机性,使得现实的面对面的保险销售已非常不易,何况在网络上实现销售?所以许多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热情不高,进而也影响了对网络的开发和利用。然而,较难在网上直接实现保险商品的销售并不等于网上没有销售资源和销售机会。实际上,网民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消费群。保险的网上宣传将有利于配合现实销售,从而将潜在客户群变为现实客户群。

二、保险售后服务与网络开发

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是指保单出售后的风险管理、培训、咨询、续缴保费及其他增进保户与保险公司联系的一系列后续服务。优良的后续服务比承保前的宣传对于公司业务量的增长和价值的提升更为有效。因为人们不仅要看保险公司说了什么,更要看它做了什么。长期以来,国内的保险公司重销售、轻售后服务,这一行为不仅削弱了潜在客户的投保积极性,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阻碍了保险业务量的增长。保险公司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已迫在眉睫。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包括提供便利的账户查询服务、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咨询服务、续缴保费服务和对客户感情投资的其他服务。上述服务通过网络将能方便地提供。如客户的账户查询服务,保户只要在网络系统的终端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便可随时随地便捷地查询自己账户实有金额、投资金额等信息。又如,业务咨询服务,保户可以在网上在线咨询,也可以用电子邮件咨询,保险公司还可将保户遇到的常见问题归类后置于网页上供客户查询。再如续缴保费服务,现在很多长期寿险保单在承保后,业务员离开公司,而成为孤儿保单。保户每到续缴保费时,只有自己主动办理,从而易产生被冷落的感觉。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开发一种软件,在客户每年该缴保费时,系统自动给经常上网的保户寄发一封电子邮件,问候并提醒其缴费;
对于不常上网的保户系统也主动提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电话通知或寄信通知,或登门拜访。另外在缴费方式上,保险公司可以和网上银行合作,通过网上银行实现支付。这样不但会为客户节省时间,而且免除了客户到银行排队等候之苦。此外,保险公司还可利用网络邮件的群发功能在节日发电子贺卡给客户,增进与客户的感情联系和客户对公司的认同。群发电子贺卡的方式比起传统的邮寄贺卡既节约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这样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对客户表达尊重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赢得客户的信赖,从而有利于稳住老客户群,吸收新客户群。

三、保险理赔与网络开发

获得理赔服务是投保人投保的最终目的,尽管获得理赔的条件是投保人不希望发生的。理赔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最后一部分。目前,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与保户发生的争议最多,以致于有人常说“投保容易,索赔难”。理赔中的争议主要来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时是保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偏差,有时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因过失或故意误导了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乃至夸大了条款的保障范围,或者明知被保险人为非可保对象,为了保费收入,仍力劝其投保。除对赔与不赔发生争议外,保险公司与客户间在赔付的时间和金额上也时常发生争议。为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加强理赔的速度和效果,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是把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以简明易懂的形式公布在网页上,供投保人随时查询。二是开设在线理赔争议处理平台。保户如果对基层公司的理赔服务不满,可能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给上级公司,直至总公司。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对有争议的理赔事项进行专家会诊,提出明确意见。三是保险公司可以网上设立索赔信息系统,提供索赔的申请服务和所需表格、资料的下载服务。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损失时,如生病住院,可以在网上办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赔后,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保险赔付款。四、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与网络开发

在许多场合,保险公司之间都要进行业务合作与信息交流,重复保险、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是三个保险公司间合作的典型领域。重复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总和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在重复保险中,如果保险公司间缺乏信息交流,被保险人极有可能因一次保险标的受损而从多家保险公司获得累计超过其保险标的价值的赔款。倘若真是如此,骗保便会盛行。但保险公司间及时沟通后,被保险人出险就最多仅能获得其损失部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补偿。网络技术为保险公司的这种信息交流与信息共享提供了极大便利。目前有的保险公司已经着手利用网络平台构建反重复保险中的骗赔行为体系,如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大地财险、华泰财险、永安财险等七家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2006年11月22采取信息共享方式启动“打击骗赔百日行动”。行动过程中集中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信息,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加大力量打击车险理赔中虚假赔案。但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覆盖范围小的问题。保监会可以组建一个保险业务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均与该平台连通,该平台涵盖所有公司的所有客户信息。当一家公司遇到客户索赔时,它便可以进入该系统查询该客户有无在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信息。为了保护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的秘密,须设立屏闭装置,使得某公司只能看到本公司客户在其他所有公司中的投保信息,但无权查看别的公司的其他客户信息。如果这一系统平台能够建立,将会有效地遏制利用重复保险骗赔的现象。

共同保险是为了承保巨额业务,几家保险公司联合对某一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共同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就要共享保险标的的信息。达成共同承保意向的保险公司可将了解到的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承保比例等信息,通过网络相互交流,特别是国内外的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一项保险标的时,因为相距遥远,更需要通过网络交换信息。

再保险是受承保能力的限制,保险公司在已承保的业务设定自留额后,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一家或多家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业务办理中,原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信息的收集、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公司信息的收集,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内部网络都将变得轻而易举。

当前,网民增长速度很快,上网人数平均每个季度递增8%。网民逐步显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并且平均收入水平较高。这些网民观念新,乐意选择优秀的保险品种,有利于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网络的发展为保险提供了一个高效、便捷的运行平台。通过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保险公司必将密切与广大消费者的联系,扩大潜在客户群,增加现实客户群。同时,将促进保险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促进保险公司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电子商务的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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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季玥辰.我国网上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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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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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茂山.保险发展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11.刘子操.保险企业自身道德风险的成因及治理措施.上海保险,2006,(8).

网络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喊‘狼来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如今‘狼’已经在隔壁开业了!”9月20日,在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网上交通旅行险的新闻会上,当记者问到中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

时,平安保险公司CIO张子欣如此感慨。

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在9月17日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作为谈判的结果,中国做出了六大承诺并将承担一系列的义务。其中包括:在保险领域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华建立其非寿险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入世5年后,外商将可以建立其全资的外资子公司。

其实,目前上海已有十余家外资保险公司进驻,有的保险公司已开始了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攻势。在日前举行的“’2001海峡两岸保险高级论坛”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要求各保险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积极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现在,中国加入WTO已成定局,国内的保险业被推到了直接面对国际资本竞争的前沿。中国的保险公司该如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的竞争最终归结于客户服务、渠道销售和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的比拼上。要生存和发展,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寻找到更有力的武器来武装自己。

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指出,短时期内,国内保险公司在资本、人才、经验等方面还很难与国外同行相抗衡,而由“保险+电子商务”组成的服务则是民族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有力武器。而互联网给保险业带来的最大机会正是在销售渠道和服务方面,它可以帮助公司降低成本、理顺流程,为客户、员工和保险业带来新的价值。

同时,新华国际保险研究会的专家认为,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的冲击很多,其中就包括通过销售网、服务网、信息网“三网合一”的营销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网上作业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因为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保险业,在销售队伍方面并不占优势,它们很有可能会运用已经在国外取得成果的互联网战略作为打开中国市场的敲门砖。

“e化平安”换来40亿元大单

在9月20日的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年鉴编委会秘书长、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副秘书长王斌女士表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为各个行业带来了变革,在保险领域,平安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方面的投入最大,得到的回报也最为丰厚—今年6月,平安保险就依靠网络优势,获得了一个40亿元的大单。

事实上,从1999年初开始论证,平安公司花了一年的时间来考虑自身电子商务策略的可行性。2000年2月,平安成立了电子商务公司。次年5月,平安公司推出了货运险网上交易系统(),当时正值上海磁悬浮列车项目投保竞标,几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在为该项目激烈拼争。“是货运险网上交易系统成了使天平倾向于平安的重要砝码。当客户了解到利用货运险交易系统可以大大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后,平安保险成了赢家。”平安保险公司客户资源管理中心网上保险部总经理应松说。

2000年6月,PA18网站()建成,8月正式对外开通。自此,PA18不但成为了平安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更重要的是,它还担负起了推动平安整体e化、以科技手段支持销售和产品创新的战略性任务。

平安公司在全国有1000多个服务机构、超过1500万的客户以及超过22万名的业务员。除了保险业务外,平安还有证券、信托投资等业务。“e化平安”战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现平安公司内部的联网,二是实现对客户销售和服务渠道的整合。PA18将平安的多项主营业务整合在一起,并与建行、中行等数家大型银行建立合作联盟,为各个业务领域的客户提供了一个互通的平台。统一的平台给客户提供了一次性获得多种服务的便利,与其他保险公司相比,这是平安特有的集团优势。

除了PA18网站提供的综合交易平台外,平安还开设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中心—95511。这样,平安便实现了“三网合一”—互联网是无处不在的“天网”,电话呼叫中心是“地网”,平安庞大的业务员队伍构成了“人网”,初步实现了“e化平安”的战略部署,即形成一个以电话中心和互联网中心为核心,包括门店服务中心和业务员直销在内的“3A”(Anytime、Anywhere、Anyway)服务网络,形成统一的品牌管理系统、共同的客户资源、一致的客户服务界面和完全的产品功能整合,这将是亚洲最大的综合金融立体服务网络。

增值服务是突破口

网上交通旅行险的推出,标志着平安的电子商务策略又一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王斌评价说:“此次平安推出网上旅游保险,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因为以往在网上推广的只是传统险种,并没有真正创造适合网上销售的险种。产业的发展取决于创新,平安公司走在了创新的前列,预示着整个行业的发展拉开了新的序幕”。

此次平安推出的交通旅行险包括一路平安险、路路畅通险和航空平安险,消费者可以任意组合选择。以航空平安险为例,用户只需花100元(仅相当于购买5次普通航空保险的费用)便可以获保一年,保额高达20万元。这既是典型的业务创新和增值服务,同时也是商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降低成本,并最终让用户受益的具体表现。

我们不难注意到一个转变:网络保险的主角已经由单纯的互联网公司转变为传统的保险企业。同时,保险公司本身也正在转轨—由经纪人型公司转变为咨询型的服务公司。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手段,拓展了保险业原有的业务空间和服务的深度,开拓了新的市场,而且更具有成本效益。

“在未来的竞争中,只有利用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留住客户,才能同强大的竞争对手相抗衡。在同等的价格上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务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原有的成本结构必须改变,人均产能必须提高。”张子欣说。据悉,继网上交通旅行险之后,平安公司还将推出网上车险、银行保险业务网上交易系统、车辆远程定损、理赔系统等新的增值服务。这些服务不仅是对平安传统业务的补充,而且在国内率先开创了一种崭新的BCC(BusinesstoChanneltoCustomer)商业模式。平安希望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优化传统交易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机构及人的业务发展,从而带动公司整体业务的增长。

记者注意到,在9月20日平安公司的新闻会上,许多保险行业的同行也纷纷派代表前来“观摩”。他们表示,从网上直销的角度来看,目前网上保险市场刚刚起步,需要保险业的同行共同尝试和开拓,使市场不断扩大。

网络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保险 SWOT分析 风险对策

一、网络保险概念及其发展概况

(一)网络保险概念

网络保险又称在线保险或者保险电子商务。狭义上是指保险公司或者新型的网上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品查询、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保险服务。

(二)我国网络保险发展概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保险业务起步较晚。2000年3月9日,国内推出首家“网险”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真正实现了“网上投保”。同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泰康等公司相继开通网站为消费者提供在线服务。走在这一领域前列的是平安保险和泰康人寿。平安保险投入2亿元打造综合金融理财网站PA18,为客户提供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理财顾问和增值服务于一体的综合;
“泰康在线”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认证的网站。

二、我国发展网络保险的SWOT分析

(一)保险公司发展网络保险的优势

首先,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保险的在线销售,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其次,网络保险信息量大,可为客户量身订制适合自己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互动性。第三,网络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保险服务,客户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无论在家还是办公室,只要可以上网,就可以随时随地根据需要享受保险服务,并共享网络保险提供的在线资源。第四,电子商务的出现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竞争的透明度,使得消费者及时了解到各公司保险产品和价格方面的信息,并根据自己可以接受的价格,更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这样就加大了投保人的议价能力,客户可从较低的价格中受益。

(二)保险公司发展网络保险的劣势

首先,发展网络保险模式,办公形式由传统的面对面形式转换为人与电脑沟通的形式,从查询保险信息到签订保险合同,面对的是冷冰冰的机器,这样的交易非人性化,缺少人与人之间的接触,难以使顾客产生足够的信任感。其次,缺乏网络的安全可靠性。网络保险的交易安全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身份识别、投保过程的保密、黑客的入侵、客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作为一个安全的保险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具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迅速的传递;
这关系到保险业电子商务成败与否。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业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相对比较新的一种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是空白,开展网络保险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也对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直到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涉及了电子文件定义和相关内容,但若干实务环节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范、定义和解释。

(三)保险公司发展网络保险的机会

从全球范围来看,保险业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使得保险业对于发展网络保险更加重视并加大投入。网络保险成为重要的营销渠道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另外,2012年4月至10月,中国保监会将组织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围绕信息安全组织建设和人员管理、信息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管控、数据管理及应急响应体系建设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

(四)保险公司发展网络保险的威胁

一方面,由于人们已习惯传统的购物方式,大家对于“鼠标+键盘”的投保方式并不适应,观念转变需要有个过程;
另一方面,网络保险的发展将可能带来新的电子商务渠道和传统保险中介渠道的冲突,可能给部分保险业员工带来失业的威胁,导致保险公司内部对网络保险的抵制。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一些对外开放承诺的付诸实施,国外保险公司已经并且将有更多的会大举进入中国,分争中国保险业的蛋糕。

三、促进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功能

首先,保险企业应该推出网络营销专属产品并且完善现有网络保险产品。改变单一的保险类别,推出网络保险专属产品,推进产品的多样化,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其次,应该加快各业务流程网络化,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业务流程的网络一体化,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条龙”的保险服务。(二)建立健全网络保险法律法规制度

一方面必须加紧网络保险的立法工作,围绕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等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诸如《保险业电子商务法》等专门的法律,使保险业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网络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制定网络保险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解决网上安全支付、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有关技术难题,尽快完善保险法规,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

首先,保监会应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等专门机构建立密切配合关系,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的网上业务,确保保险公司在批准的网络业务范围内从事网络业务活动;
其次,建立国际间的网络保险监管合作,制定网络保险监管办法。不断拓展国际间网络保险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建立多形式的监管合作机制,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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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红权.浅论网络保险的发展策略[J].保险研究,20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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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C2C;交易者行为;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1)03-0016-06

Risk Prevention Research Based on the Behavior of China’s

C2C E-commerce Purchaser

ZHANG Li-gong1,2, CHEN Qi-an1

(1.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400030, China; 2.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Theoretical analysis to determine the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al factors which affect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isk degree of online transactions, through questionnaires and data collection and design of this model was validat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online traders of cognitive and behavioral bias, which led to inconsistencies in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degree of risk, including trading confidence, website trust, level of knowledge of the seller, payment methods, web services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se items had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level of objective risk of online transactions, and to make model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s based online trader behavior bias, it is a useful complement to the modern theory of electronic commerce.

Key words:C2C; trader behavior; risk; prevention

1 引言

网上交易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相对于B2B或B2C,C2C的网络交易模式因为主体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隐藏着更大的交易风险,而后者是参与人数最多、分布最广的交易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网络购物调查研究报告显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群体年龄多以18至30岁的年轻人为主,其中大学生是最具网络交易频次的典型交易群体。中国网络购物已经进入高速增长期,但由于网络空间的非现场特征,交易双方无法有效确认,许多人对网上交易认识不足,欠缺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出现明显的认知与行为偏差。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报告也明确指出:我国至今还不具备系统化的安全漏洞发现与全面分析能力,随着网上交易量不断上升,相应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相对滞后,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十分有限,网上交易出现各种问题多数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针对上述情况,网上交易的风险因素和交易行为研究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大学生作为未来网络市场的主体,更需要正确引导和教育,这对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安全交易行为和完善网络商务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研究网上交易行为风险防范的文献资料较少,国外学者多数研究集中在网络交易信任机制和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相关领域,比如Nena研究了网络感知风险[1],Vishal认为网站信用是影响网上交易主要因素[2],Miyazaki讨论了网络风险中网络设施的重要性[3];
更多学者重点研究了网络信任问题,由于在网络中买家可以获得的社会线索比较少,因而网络上的信任关系往往更加难以建立[4],Pavlou研究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认同与网络信任[5],Diana强调网络信任与服务质量关系密切[6];
在网络交易争端方面,Schultz和Bonnet等研究了电子商务交易争端机制[7],McDonald和Slawson阐述了网络市场中信誉问题[8],Ba, Andrew, Han 讨论如何建立信誉的激励机制[9],Houser和Wooders通过eBay进行了信誉实证[10]。我国的研究者除前述领域以外,较多的研究集中在关注信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合同效力、支付安全和ISP及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上, 比如,周黎安等研究了网上拍卖信誉的价值[11],曹振华等对消费者在线交易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12],张娥等针对诚信进行了网络交易激励机制设计[13],吴德胜指出网上交易中私人秩序可以替代公共秩序的作用[14],其他有孙娟晓等分析在电子商务中利用第三方担保支付方式[15],朱斌等研究了网络交易安全措施问题[16],刘德良分析了网络交易中网站地位与责任的法律问题[17]。此外,大多数学者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基础环境相对薄弱,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又较为迅猛,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完善的法规效用甚微,那么怎么样形成网上交易行为风险防范机制就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研究任务。

上述文献中,相关研究者更多地是从企业角度、卖家角度或者从网络环境等方面作为研究视角,即使重点分析网络消费者行为,也是大多数从外界影响因素来分析购物者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交易者行为角度来考察网上交易中主观风险性和客观风险性之间的差异,并将之结合起来判别网络购物行为风险因素。本文着力于现实和未来网上交易主体行为的研究,通过高校学生网上交易行为调查,获取真实的交易行为特征数据,建立相应理论模型,综合分析风险因素,以期在理论上建立网上交易行为风险防范机制。

2 调查分析

为什么网上交易规模迅速发展,而交易质量却不如人意,这是与网络的“便利和风险”相联系的。通过比对网上交易和网下交易,可以发现网络购物的优势和缺陷同时存在:第一,网络减少了信息的收集成本和传播成本,但增加了操作时间和分析成本,由于信息质量导致交易成本不确定性;
第二,网络大大增加了市场空间,更多的消费者、更多商品和更多的卖家来自全国甚至全世界,由于买家和卖家在交易时并不见面,对货物的质量和特征没有网下购物的亲身体验,这就意味着交易者需要通过直觉或者经验进行判断;
第三,网上交易商品通常比网下便宜,所以网络购物有强烈的吸引力,但是商品质量和支付风险严重影响人们的决策;
第四,买卖双方都存在一个取决于其他卖家和买家决策的信息反馈机制,但是在交易发生前,双方无法了解对方过去的真实交易历史,即使买家和卖家就交易达成一致,买家也担心如果他先付款,卖家会不发货或发送的货物与描述的不一致,而卖家也担心如果他先发货,可能会收不到货款。买卖双方博弈所形成的逆向选择和相互道德风险问题正是阻碍网上交易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主要原因。网上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目前经济条件下网络购物最大缺陷,购物者面对复杂的信息处理时,容易产生或形成非理性信念与行为偏差,从而加大了网上交易的风险程度。

参与网络购物的人群主要是年轻人,而大学生是现实和未来的参与网上交易的主体,他们具有思想活跃、主动性、选择性和评价性等与网络同步发展的特点,因此本研究设计了基于大学生网上交易行为的问卷,并发放到重庆主要的十几所大专高校及其不同院系,经过回收整理有效问卷达到90%。通过抽样询访和数据调查分析,发现大学生中进行过网上交易的人数超过调查人数的73%,其中平均每月网上交易一次的比例为60.3%,说明在大学生中网上交易已经十分普遍。但作为年轻人的大学生,其对网上交易的认知水平有一个提高的过程,他们一方面表现出乐观的情绪,比如:71%对网上交易过程比较有信心;
认为网站比较值得信任的占65%;
55%认为对卖家有一定的了解;
认为对支付手段有一定了解的有72%;
比较认可网站服务水平和银行服务水平的均占60%;
另一方面他们又呈现风险厌恶的心理状态,比如:超过50%交易者在商家信息的披露、支付环节、物流对货品的保全、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存有顾虑,其中前两项尤为突出;
80%认为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支付手段有关;
而认可政府对网上交易监管水平的只有44%。看似矛盾的心态反映了他们在网络购物中的心理与行为偏差,比如:(1)存在过度自信倾向。53%认为自己的网络技术水平较好;
不愿意花时间去了解网站和卖家真实情况的有44%;
76.5%对网站和卖家没有防范意识或者防范措施;
仅有27%认为在网上购物可能遇到交易风险。(2)存在冒险心理。有72%通过QQ、邮件和留言等方式与卖家联系;
76%倾向用网上银行支付、货到付款和中介支付等付款方式,而采用中介担保支付却只有23%。(3)存在从众行为倾向。55%通过自己看、听人介绍和看评价等方式辨别网上商品质量;
网上交易可能需要他人帮助讨论的占67%。(4)忽略自身认知缺陷。56.3%参考卖家信誉度和网店规模来确保所购买的商品可靠性;
仅有14.6%阅读过有关网上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
不知道解决网上交易争端方法的高达88%。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77.8%选择网上购物主要动因是购物灵活和价格便宜,但对网上购买商品比较满意的却只有37%,那么可以推断造成这种异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信息严重不对称,调查中65.2%交易者认为网上购物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商品描述不清楚、商品种类和网站数目太多,与本文推断基本符合。

行为经济理论认为,通常情况下人们具有的风险规避和风险偏好的倾向,也会出现诸如框定保守、过度自信等心理特征,这些特征使预期结果违背了贝叶斯规则,个体的理性受其知识和计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而表现出系统性的直觉偏差或经验性偏差。心理偏差在不断强化后会形成有偏信念[18],以噪音信号作为交易依据的行为偏差会成为普遍现象。根据上述理论和调查分析,可发现网上交易中人们常常面对的是庞大的信息流、复杂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压力,但是为了迅速做出判断与决策,他们常常需要借助直觉和框架。无论是直觉偏差,还是框架依赖,甚至是固有的错误信念,都影响人们的判断和决策的正确性。下面我们将借助调查资料对网上交易者行为进行实证分析。

3 模型设计

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交易双方隐蔽性、监管薄弱性以及网络潜在的巨大收益,使投机经营者利用网络售假贩假甚至欺骗消费者的案例时常发生。据美国消费者联盟资料显示,在消费者投诉书中网络拍卖以42%的比率高居榜首,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也显示,超过33%的网民对互联网的安全性不满意。网上交易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谓风险,简单地说是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人们对于网上交易的担心,也就是对网上交易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担心。就个体而言,在无法改变网络大环境情况下,我们可以完善自己的交易行为模式,通过分析网上交易的心理、信息、手段、技术等因素,将风险降到最低。其中,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是预期、判断和决策过程,在本文中重点讨论网络购物满意程度和风险主观评价。网络购物满意程度作为相应风险的反指标刻画了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而风险主观评价反映的则是网上交易主观风险程度,交易信心是人们选择网上交易的决定因素,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1 交易信心分别与网上交易主观风险程度和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负相关。

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首先要信任相应的网站,并且能够接受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其中对支付手段的认知要达到初步掌握程度,这些因素与交易风险密切相关,因此提出第二个假设:

H2 对网站信任、对支付手段和网站服务的认知水平分别与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负相关。

网上交易成功的第一步是买家要了解卖家,对卖家的认知水平是买家做出决策的关键因素。因此提出第三个假设:

H3 对卖家的认知水平分别与网上交易主观风险程度和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正相关。

由于政府监管与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步伐并不一致,网上交易存在某些漏洞,增加人们判断的不确定性,基于自我保护需要对政府监管进行了解,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4 对政府监管的认知水平分别与网上交易主观风险程度和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正相关。

网上信息纷繁复杂,网络购物者没有足够能力识别,在其行为选择范围、信息认知过程、交易决策方式等方面往往存在认知偏差,要么过度自信,要么从众行为,甚至忽略风险而持心态。根据数据来源,提出如下假设:

H5 不具备防范意识、未采用中介担保支付、听人介绍、不知道解决争端方法等分别与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正相关。

基于以上五个假设构建的研究模型见图1,在这个模型中, 网上交易主观风险程度和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居于因变量的位置,并假定它们受到买家对网上交易双方及监管者认知的影响。

4 数据分析

为达成以上研究目标,本文采用资料法和问卷方法收集并处理数据,选取重庆各高校大学生为调查样本,调研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年轻人网上交易行为及其风险程度的真实情况。我们从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随机发放问卷500份,收回的有效问卷449份,本研究的变量均采用李克特5点评定量表,依次进行了载荷系数显著性检验、模型拟合程度评价、假设检验和模型调整,假设均被接受。重点考察了买家交易频率、买家交易信心、对网站信任程度、对卖家认知水平、对支付手段认知水平、对网站服务水平了解程度、对银行服务水平了解程度、对政府监管认知水平和个体网络技术水平等9个网上交易风险程度影响因素,其中,针对网上交易主观风险程度的系数标准化估计值分别为-0.099、-0.267、-0.017、0.095、0.009、0.014、0.031、0.215、0.002,p值分别为0.126、0.001、0.755、0.054、0.890、0.846、0.662、0.001、0.967;
针对网上交易客观风险程度的系数标准化估计值分别为-0.028、0.334、0.076、-0.085、0.165、0.083、-0.035、-0.160、0.037,p值分别为0.495、0.001、0.030、0.010、0.001、0.079、0.453、0.001、0.381。

从中可以看出,“买家交易信心、对卖家的认知水平和对政府监管的认知水平”对网上交易主观风险度有显著影响;
“买家交易信心、对卖家认知水平、对网站信任度、对支付手段和网站服务以及政府监管的认知水平”对网上交易客观风险度有显著影响,假设1、假设2、假设3和假设4得到验证。这个分析结果说明了网上交易中买家的消极心理状态、认知缺陷和非理选择会导致网上交易风险程度增加。

按照同样原理,我们分别对“不具备防范意识”“未采用中介担保支付”“听人介绍”“不知道解决争端方法”等四个行为因素进行了逻辑回归,结果表明买家这些行为偏差对网上交易客观风险度的影响也是显著的,支持了假设5。

此外,我们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银行服务水平认知对主客观风险度都没有影响,反映了C2C网上交易中银行服务严重缺位;
随着对卖家认知水平和政府监管水平认知增加,潜在的问题和监管漏洞逐渐呈现,买家的主客观风险度都明显提高,反映了当前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监管的不到位;
而个体网络技术水平对主客观风险度没有显著影响,说明买家忽略自身缺陷是普遍现象;
交易频率会改变主观风险度,对客观风险度却不起作用,说明网络风险随时存在,与买家交易数量无关;
对网站信任、支付手段认知和网站服务认知显著影响客观风险度,而主观风险度却没有受到明显影响,这种主客观风险度不一致性充分反映了买家存在普遍的认知偏差,构成了交易者主要行为风险。见图2网络购物行为风险因素模型。

5 风险防范

在现实生活中,网上交易的各个环节尚仍然缺乏有效监管,如果购物者无法改变自身的认知偏差,而继续保持某些非理性的行为选择,那么将放大客观上潜伏的各种风险,比如:交易心理因素引起的,盲目信任网站会导致被骗的风险,对交易对象信用程度的片面理解会导致争端的风险,对所交易商品缺少调查和认证导致商品不实的风险;
交易手段因素引起的,支付手段落后导致的资金不安全的风险,交易技术欠缺导致的帐号被盗的风险,争端机制不完善导致的交易失败的风险;
交易信息因素引起的,缺少交易对象和网站的甄别导致的欺诈风险,对网站格式协议和国家法规不了解导致的无法救助的交易风险等等。其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投机是最根本的风险发源,由于买家对商品的了解仅限于图片和文字以及对卖家询答,商家是否有诚信、商品是否合格,买家根本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从契约理论看,如果单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放松对委托人的监管,将直接增加交易的风险,因为人违背契约的成本会低于其违背契约所获得的收益,这就形成了道德风险,而虚假信用等级不仅会影响买家的效用,最重要的是虚假信用会直接影响整个交易平台的交易,即出现逆向选择。目前网站提供的服务认证对卖家的约束效力十分微弱,其惩罚力度对于涉假卖家收益而言,其额度远小于后者,涉假卖家仍然具备继续卖假的动力。同时买家寻求法规保护和消费赔偿的维权成本相对于商品价值显得更大,我国现有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等对网上交易违法行为的规治还比较模糊,造成购物者对法律的盲视。

网上交易的特点决定了购物者处于弱势不利地位,那么我们应该审视自己的交易行为,就信息对称问题、法律法规问题、网络平台问题、知识技术问题、赔偿渠道问题等进行多方面分析,重点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黑客风险和物流风险。首先,在微观层面,要建立正确的网络消费思维,冷静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客观地比对不同网站、不同商家和商品,减少购物冲动,不断补充网络技术、网络金融和网络法律知识;
其次,针对购物者存在的框架依赖和经验性偏差,要更多地总结失败的案例,减少过度自信、从众行为和冒险行为,具体讲是对网站、商家和支付手段要有长期的观察过程,获取权威机构的印证;
最后,在管理层面,消费者在组建网购协会的同时,积极敦促政府尽快加入到网上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督事务之中,从公众平台、行政监管和技术完善多角度阻止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比如政府提供高效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利用银行网络平台建立网上交易征信系统,公开的奖惩机制与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诚信记录结合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结合统一的网络执法队伍,参见图3。

6 结果讨论

在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基础上,以年轻人为代表的网上交易者还需要注意其他风险的防范,比如:因锚定效应使年轻人容易简单推测和判定交易对方;
追逐新奇网络交易标的,容易产生视觉负作用;
信息量巨大,耗费时间和精力,影响学习工作而容易沉迷网络。因此,加强网上交易风险防范,从网上交易者年龄角度看,需要加强年轻人的网络风险意识及网上操作的相关辅导;
从网络平台角度看,需要更合理的设计与监管,尽量减少技术层面的风险环节;
而从政府管理角度看,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网上交易已经成为时展的趋势,要使网上交易市场正常发展,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来约束和激励交易主体的合理行为;
无论是政府、社会或者学校,都需要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知识教育,引导网上交易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完善网络经济环境,促进有效内需和经济增长。

本文通过以大学生为主要调查对象的网上交易行为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网上交易者行为风险防范机制与措施建议,希望有利于政府提高网络商务管理水平、扩大网络经济规模、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也是对现代网络交易理论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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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保险;
电子商务;
保险营销。

一、国际网络保险的现状。

最先出现网络保险的是美国。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因特网销售保险单,仅营业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由于美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较早,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美国的网络保险业都拥有着明显的优势。

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网络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网络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仅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还包括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最近十几年中,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猛,网络保险份额占总保险份额的比例逐年增加。

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了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并在网络上提供最新报价。

1999年6月,日本的American Family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可以在网上申请及结算的汽车保险。同年9月底开始推出电话及因特网销售汽车保险业务的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已突破1万件。日本朝日生命保险公司于2000年 4月7日宣布,该保险公司决定与第一劝业银行、伊藤忠商事等共同出资设立网络公司,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于2001年1月开始正式营业。

二、我国网络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网络保险始于199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1997年中国保险学会与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网。同年11月28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收到了客户的投保意向书,从而产生了国内第一张通过网络促成的保险单,这是我国保险业尝试网络保险销售迈出的第一步,实现了我国网络保险零的突破。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网络保险必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下一个目标,发展网络保险则可以再很大程度上克服传统保险存在的问题,也是应对外资保险挑战的一个对策。

三、我国网络保险的优势与不足。

1.网络保险的优势。

第一,网络保险可以减少保险推销中间环节,可以进行快速方便的信息传递、并且周到细致的为客户服务,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弥补现有销售渠道的缺点。

第二,具有互动性,有利于增进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网络的全球性和互动性为企业和客户提供了相互沟通的新渠道,有效克服传统营销方式中盲目的缺陷,实现投保的理性化。

第三,网络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的业务,开拓新的市场。

网络广阔的覆盖面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第四,网络的通用性和保险合同的标准性相得益彰,对投保极为有利。保险合同的费率是经过科学计算而得,其内容和条款也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能够适用于一般的保险业务。

2.我国发展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一直以保险人作为保险推销体系的主体重点发展,这种营销机制对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网络保险的可靠性问题。网络风险是巨大复杂的,包括营运风险、交易风险、数据风险、商业行为风险等多个方面。而网络建设又涉及到银行、电信等行业,关系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完善。

第二,传统观念的制约问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已经习惯了“眼看、手摸、耳听”的购物方式,要使人们习惯面对电脑屏幕,只能看而不能摸和听地购物,这需要保险人耐心细致的引导和充分全面的宣传。

第三,网络保险整个流程的不完善问题。我们的在线销售仍是不完全意义上的网络保险,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建设。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贸法律提出了挑战。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相关的电子商务政策还不够明朗。

四、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策略。

1.加强对网络保险的认识,发展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

首先,网民数量的增加、年龄结构的优化以及文化程度的提高,对网络保险的开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加强网民的保险知识教育,并提高其保险认同度,是引导和释放网络保险需求的必要途径。可通过在保险营销网站上进行保险基础知识讲解或者保险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公众的保险与风险意识。

其次,认识上的滞后是制约我国保险企业进入互联网的最大障碍。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的“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保险业应该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

2.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更好的维护网络安全。

首先,通讯网络技术方面应实现资源共享。目前通讯网络技术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构建自己的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网络电话、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应用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优秀的软件,但数据共享与集中处理的软件,需要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开发。

其次,网络安全防范刻不容缓。在我国网络保险刚起步之初, 各保险机构只有充分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 才能促进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 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同时, 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是动态的,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3.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制定网络保险发展优惠政策。

首先,法规的完善应从《保险法》入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

对网络保险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看来,弥补这一漏洞是十分必要的,从银行业的经验来看,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有专门的《电子银行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因此,从长期来看,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保险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

4.吸纳优秀人才,做好网络保险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掌握网络技术,又要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既要熟悉网络操作也要胜任网络安全管理。因此,为满足网络保险的人才需求,各有关大专院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加强网络保险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员工网络技术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跟上网络保险的发展步伐,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5.积极研发新产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首先,我们应该努力构建客户自助服务平台。增加客户黏度,通过客户自助服务平台拓展自己接触客户的渠道。其次,保险门户网站首先要开发给供应商信用度分级的评价系统。此外,可以考虑在网络保险门户中使用交易记录和满意度来建立卖家信用度。最后,优化网上销售业务。增加系统使用率,降低产品开发成本,加快产品上线速度,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个性服务和产品。

五、小结。

随着网络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必将对保险企业管理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网络保险虽然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也将越来越引起各保险企业的重视。但在发展过程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机遇与挑战并存。可以说网络保险的发展不是一时之策,而是一个长远发展历程,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建议和对策是也随着经济进步而不断更新变动的。在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抓住机遇,面对挑战,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使保险电子商务得以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我国网络保险才会健康的发展下去,迎接新时期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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