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网络环境论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18:30:05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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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资源极为丰富,教师从中加以甄选即可获取丰富多样的写作素材以供学生使用,同时也使学生视野得到进一步开阔。而多媒体技术还可从不同角度刺激学生感官,学生由此能够看得见信息,听得到信息,其教学效率更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网络环境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网络环境论文【五篇】

网络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网络信息资源极为丰富,教师从中加以甄选即可获取丰富多样的写作素材以供学生使用,同时也使学生视野得到进一步开阔。而多媒体技术还可从不同角度刺激学生感官,学生由此能够看得见信息,听得到信息,其教学效率更优于传统教学。例如在苏教版初中语文作文板块七(下)第3部分写作《观察和描写事物特点》教学中,以往教师在课堂上往往临时选择课堂内某一静态实物作为观察对象,或者通过语言、肢体语言引导学生发挥想象课堂以外的事物,以此来跳出课堂局限,并力求形象化,但往往收效不佳。笔者通过多媒体将自然环境中的实物图片、GIF动态图片或者视频在课堂上演示,并根据学生反应情况分段播放、暂停或者反复多次播放,同时指导学生观察图片所展示的事物特点,从不同角度分析后尝试描写。此种情况下学生能够多角度观察静物,或者从各个细节来了解事物的动态变化,其对于目标事物有了更为深刻和透彻的理解,因此也就更容易把握事物特点,其描写也就更趋于精确和形象。

二、基于网络环境开展作文教学,切实提高学生语言实践能力

学生的语感素质受到先天感性成分以及后天理性成分的影响,任何一个正常人均具备一定程度语感技能,但随着成长过程中受语文教育程度不同,其语感技能以及语感素质也存在较大差异。当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教师同行对课堂语文实践教学表现出极大关注与重视,并身体力行,积极组织课堂演讲、作文比赛以及短文诗歌朗诵等活动,此类课堂实践活动既有对内涵美的追求,又有对语言美的追求,但无论如何二者都具备相同的美感修养,都能够为学生提供充分的语感训练。以初中语文作文板块七(下)第4部分写作《抓住特点介绍动物》为例,笔者从网络上下载了不同鸟类以及同种鸟类在不同环境下的图片,首先在黑板上写出“鸟”字,然后要求学生根据个人印象与想象来用词语或者短句来描绘,此时学生给出的答案大多较为简单,且流于表象。笔者随即将课前下载的各种鸟类图片通过幻灯片演示,学生们的兴致一下就高昂起来,想象力也被充分激发,纷纷踊跃发言,有的说“它的鸣叫婉转缠绵,起伏有序”;
有的说“飞起来的时候就像卷起的旋风,突然落下来又好比彩云罩地”;
还有的说“它们就像凡间的小精灵,五彩缤纷的羽毛是我们生活的点缀”。

三、结语

网络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危机公关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含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目的在于预防、摆脱、转化危机,避免或减少企业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危机公关的核心是沟通,其中,信息的传递在沟通中尤为重要,对化解危机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特点

互联网自出现至今发展迅速,从**年开始推广,在最初短短四年内就扩展到240个国家,用户人数超过1.2亿,并且继续以每天60万以上的速度攀升;
具体到我国,截至20*年6月30日,我国WWW站点数为626600个,网民已达8700万人。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现代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构筑了一个全新的大众信息传播网络,与传统大众传媒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相比,网络传播具有以下特点:

传播的信息量巨大且速度快。在互联网上,各类信息齐全且层出不穷,结合网页页面链接,信息供给可以向纵深递进,这是传统大众传媒无法做到的。据CNNIC的统计数据,到20*年12月,全国共有网页数近3.12亿,在线数据库169867个,网络传播方式的出现打破了过去的信息封闭与信息匮乏。在互联网上信息成本低且方便,与报纸杂志相比,它无需排版印刷运送等中间环节,这节省了不少时间;
与电台电视节目相比,它不必预先做节目安排,只要信息文稿准备完毕,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就可以将分类信息瞬间传递到每一个终端用户。

沟通空前自由。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大众传媒,登陆互联网上的每个人只要自己乐意,其身份都可以隐匿,人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发表意见、交流思想,但良莠不齐的信息“轰炸”,不见得给公众行为带来的都是理性。因此,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为真实信息传播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使得流言传播更为方便。

信息的传递由一次性转为重复多次性。传统传媒往往随着电台电视节目的播出与报纸杂志的发送将信息一次性地传递给受众,而互联网将这一线性传播模式改变为折返式传播模式,即前期受众在接收信息后,通过对信息的不断加工复制粘贴,使受众面不断扩大,反馈逐渐增强。

传者与受者的界线模糊。传统的信息传媒遵循的是线性传播模式,其受众的反馈慢且较为困难。然而,在互联网上,公众沟通的地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单纯的被动接受信息改为主动的选择信息,甚至信息,例如,公众可以通过网站的论坛、电子公告板发表自己的见解,也可以通过发送email、投票或是直接对帖子进行回复来表达自己的看法,这一切使信息传播中的传者与受者的界线变得模糊起来,有助于实现公关理论与实践强调的双向沟通原则。由于网民之间的沟通互动增强,常常使公众由潜在公众向知晓公众,进而向行动公众转化,籍此形成极为强大的舆论力量,因而,它对催生危机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沈阳“刘涌案”、西安“假体彩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的巨大能量。

网络上形成最大的聚散公众群。所谓聚散公众是指因某一事由(如奥运会、罢工等)聚集在一起又因事由的消失而散去的人群。在聚散型、流散型、周期型、固定型等各类公众类型中,公关研究表明信息在聚散型公众中传播的效果最好、效率最高,而因各种原因在网上聚集的网民则构成了数量最大的聚散型公众群体,网络聚散公众的出现突破了传统聚散型公众形成所必需的物理空间条件,使公众的聚集更加容易,从而一些对企业有利与不利的信息传播也更加方便,危机公关必须重视网络聚散型公众。

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变革对危机公关的影响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对企业危机公关工作的影响是极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加大了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相对于网络媒体,传统传媒由于具有信息审查制度,因此其的信息权威性较强、可信度较高,流言或谣言传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流言或谣言往往是企业产生危机的原因之一,然而,在开放的网络空间里,尤其是在众多的电子公告板和网站论坛上,各种真实的或虚假的、正面或负面的信息自由传播,从而增加了企业危机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媒体之间竞争的日益加剧,使媒体记者对挖掘具有爆炸性新闻的热情倍增,一些原本深藏于企业的危机隐患被触发的概率大大增加,同时,网络为企业的竞争对手提供了更好的情报收集手段,企业的任何疏忽与失误都可能招致竞争对手的攻击,这也增大了企业危机发生的概率。

第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减少了企业对危机的反应时间。在传统传媒占垄断地位的时代,危机的局部特征性强,到如今,由于信息在网络上迅速、大面积传播,大大减少了留给企业的危机反应时间,使得危机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地区性的危机常常演变成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危机。

第三,公众的广泛参与扩大了危机的规模。互联网的出现,唤醒或强化了公众的表达意识,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这样,一方面,通过网络公众的主动参与讨论,一些小事件可以演变为难以控制的危机;
另一方面,网络公众通过在网络上直接地自由地表达各种意见、情感,对已处在危机情景中的企业进行质询、谴责甚至攻击,不满的情绪还可以迅速传染其他网民,使已发生的危机迅速放大、恶化和蔓延。**年,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了恒升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后来因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该消费者就维修一事同恒升公司发生纠纷,随后在网上开设了个人主页,题目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自网站开通后,众多的网民留言予以支持,并在留言中对恒升公司表达了不同程度的不满和谴责,一些报刊也就此事进行了报道。尽管后来恒升公司该名消费者并赢得了诉讼,但是,其公司形象在公众心中一落千丈。

第四,信息的重复性传播使得危机延续的时间加长,危机爆发具有反复性。网络信息的多次重复传播特性,使企业必须在危机结束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仍需继续关注网络上关于危机事件的报道。因为,尽管危机可能早已结束,但是一些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消息仍有可能不断地被复制张贴去误导后继的公众,从而给企业造成新的危机。

第五,大量的非公众向公众的转化使得危机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加重。由于在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的互-

动性非常强,网民的参与意识大大提高,一些原本与企业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群体,即公共关系学中的非公众,由于网络提供了便捷的沟通方式,其参与危机事件讨论的热情很高,使危机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加重,轻的会引发公众对企业的不信任,使企业多年苦心经营的公众形象毁于一旦,重的会使企业从此一蹶不振。这一点从恒升公司的案例中不难看出,本来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笔记本电脑维修纠纷,由于网络传播媒介的介入,迅速演变成一场公司形象危机,最终给恒升公司带来了极大的损失。网络环境下危机公关应对

面对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企业的危机公关工作遇到了巨大的挑战,调整、改进危机公关工作,加强危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是企业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加强危机事前管理可以及早发现危机因素,并且采用相应的方式消除这些因素,把危机化解在萌芽阶段。这种事先预防,对于企业而言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

利用网络技术为企业建立起高效的危机预警监测系统监测组织环境。相比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监控各类行业、专业网站上的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分类评估,及时将有利或者不利的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并做出积极的回应;
尤其是当发现不利于企业的舆论,要马上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沟通,消除误解,维护企业的形象。以天津中美史克公司“PPA危机”事件为例,由于关于PPA危害的研究报告在危机发生八个月前就已问世,而史克公司没有通过危机预警系统捕捉到这一信息,或者捕捉到了而没有做出正确地分析,造成了危机事件的发生,尽管后来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危机,但是,事前防范不利造成的巨大损失仍然无法避免。

制定危机处理预案。由于网络环境下危机公关的特点,企业必须事先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预测,不能坐等危机来临时匆忙应对,而制定危机处理预案,明晰危机处理的原则、步骤、人员构成与责任关系,将处理危机所需的各种资源进行计划配置,是妥善处理危机,转危为安的重要思路与措施。

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站宣传自己。首先,企业可以将企业的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的产品(服务)信息、部门设置及联系方式等全方位的信息,在自己开办的网站上,用以增进公众对企业的认识和了解,并且通过人性化的网络界面,给公众留下良好的印象。其次,企业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各种调查和资料的收集工作,通过定期的网络问卷调查,收集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从而制定出更符合公众利益的目标与政策,减少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电子公告板,便于公众与企业进行积极的双向沟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发现潜在的危机因素,比如顾客对产品的抱怨,及时化解疏导,防止事态的扩大,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大有裨益。

建立与各方利益相关者良好的沟通关系。事前对顾客公众、媒介公众、股东公众、员工公众、政府公众、社区公众、供应商公众、经销商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以立足长远互惠互利为原则,通过网络沟通双方需要,强化双边联系。以顾客公众管理为例,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顾客数据库系统,将不同的顾客资料分类整理,针对其不同的偏好、需求,通过e-Mail等方式将相关的信息寄送给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维持良好的顾客关系,加深顾客对企业的积极印象。

加强危机事中管理,针对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快速拦截或对冲不利信息,防止事态扩大。

建立或起动危机应急组织,配置应急资源。危机发生后,在主动、快速、缜密等危机处理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由企业高层管理者领导危机应急小组工作,根据危机处理预案,处理与危机利益直接相关者、媒体、政府机构等的关系,以求得谅解和支持。

严密监测各大网站对危机事件的报道,分析其对危机事态的影响。在危机持续的过程中,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大网站对危机事件的报道,对相关消息进行分类排序,分析各类信息对危机处理效果的影响,抓住主要矛盾,使后期的行动有的放矢。

危机事件相关信息,利用网络媒体澄清事实真相,积极引导舆论。危机发生后,企业应该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辟窗口,滚动报道危机事件,主动将事件进展情况告知公众,让更多的人了解真相,了解企业在化解危机中所进行的各种努力。此举不但能有效的化解未来的可能的危机,而且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满足,有效地阻断谣言的传播。同时,也要利用电子公告板建立与公众的对话机制,采用聊天室等方式,由企业高层直接面对网民的质询,通过积极的沟通对话化解危机,勇于承担责任,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网络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1.1地区性应用阶段一些财政保障实力较强的图书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其包括完善的数据中心、网络存储系统及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整个过程实现了出版商、期刊出版社、机构资源库等各种资源的有机结合。但是对于一些小型图书馆而言,其无论是经费方面还是资源方面均存在不足,不具备自主建设云图书馆的能力,只能通过组件的方法来租用云计算服务模块,以降低系统的先期投入成本,缩短建设时间,规避建设风险。该阶段最主要的特征即图书馆从部分使用云计算技术转变为利用云计算技术构建云图书馆。

1.2区域性应用阶段我国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方面已经趋于成熟,而当地的一些中小型图书馆也逐渐发展为大型图书馆所提供服务中的一个子集,即对于大型图书馆数字化服务系统而言,中小型图书馆已逐渐成为一个服务终端。大型图书馆的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均远高于中小型图书馆,其利用成熟的技术能力与服务能力不断拓展服务范围,相应的,服务用户也不断增加,逐渐将本地区的中小型图书馆的数字资源服务也包含在内,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面向区域用户需求的网络信息服务,最终形成区域性云图书馆。

1.3整体性应用阶段随着数字出版的进一步发展,真正的数字时代即将来临,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信息用户只需通过B2C交易平台,即可与信息资源生产者直接产生服务需求关系,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资源与服务。而云图书馆将数字资源的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丰富的高品质资源满足用户越来越高的信息需求。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强大的商务交易平台及后台资源管理技术的支持。当云图书馆发展至整体性应用阶段,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满足自身的信息需求,整个互联网成为图书馆,从而实现全球资源与服务的一体化。

2云图书馆的优势

2.1有效提升图书馆资源建设水平云计算最为显著的优势即体现在其海量的存储能力方面,而各图书馆之间要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就必须以强大的资源存储技术为基础。云计算可以提供一个统一存储、使用的高效服务模式,使得各类图书馆共同构建庞大的信息资源系统得以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讲,图书馆馆藏资源是衡量云计算技术是否具备资源整合与共享的条件之一。云计算可突破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图书馆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人员限制、馆舍位置、经费不足、馆藏不足等,再加之云计算资源环境下日益拓展的存储能力与高速运算传输能力,使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用户满意度大幅提升。

2.2促进图书馆服务理念与服务技术的革新传统图书馆要利用云计算构建图书馆运作的新环境,就必须从其服务技术、服务理念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新环境、新技术的发展,即从传统IT技术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服务本身。图书馆本身要解放思想,更新服务理念与服务方式,实现图书馆员的角色转换,要求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终端均能够快速响应用户需要。

2.3促进图书馆管理机制的重构随着云计算应用的不断深入,图书馆的资源、用户、馆员等均要做出改进,在馆舍物理空间方面,图书馆的馆舍局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有限的馆舍空间中,用户与馆员可以进行无限的交流;
而图书馆员人才结构中,IT人才的重要性不再突出,主要是加强服务队伍的建设。

3网络环境下云图书馆的规划与建设

3.1云图书馆资源部署与实施根据云图书馆资源组合的流程分析可知,云图书馆资源组合布局策略可以分为如下4个阶段。

3.1.1云服务业务解析云服务业务解析的过程就是云用户通过云图书馆普适化门户技术提出资源服务请求,根据自主需求构建各类资源组合模型,并实施各种服务方案。该阶段涉及的主要操作技术包括云服务建模、服务请求描述、云服务解析、资源需求与服务流程分析、布局策略描述等。

3.1.2云服务匹配部署该阶段涉及的主要技术包括资源服务匹配技术、资源服务智能优化技术等,具体包括服务相似度计算、接口、功能、过程、语义匹配、云服务优选与组合、性能评估等。利用这类支持语义的技术对用户提出的服务请求进行匹配部署,实现与具体云服务层的关联,将与用户需求相关的云服务全部搜索出来,从中选择合适的云服务组合在一起,再进一步优选、组合出一组最佳的组合协同完成用户需求。

3.1.3云服务部署执行该阶段同样要应用资源服务智能优化技术与资源服务最优化管理技术,评估上个阶段所选择的服务组合的质量,再将整个过程用智能优化算法做进一步的优选,直到最终确定出最优云服务组合与资源组合方式,实现服务与资源的关联绑定,进而部署执行。该阶段所用到的操作技术包括云服务部署执行、部署策略评估、组合智能优化处理、服务与资源关联管理、部署执行、过程评估监测、协调与控制等。

3.1.4云服务评估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资源组合请求效果做出智能评估,并在统计分析后再进行智能反馈处理,需要用到服务感知技术与可视化云终端交互技术。用户在应用云服务之后,会将反馈信息发送至云图书馆,由其进行智能分析与评估,再根据具体的评估结果给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如智能评估效果欠佳,云图书馆则会重新进行资源与服务的组合调度,给出新的服务组合方案,以期提高用户满意度;
反之,若评估结果满意,则对其处理过程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反馈至资源服务备选库进行再次优化处理;
如果评估结果十分优秀,则该资源组合及服务组合则会反馈至服务专家库中,用于后续相似的用户请求的智能化参考。

3.2云图书馆构建层次①资源层:该层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嵌入式云计算计术、虚拟化技术及物联网技术等,把各种资源及能力进行虚拟化处理,再传输至网络中,完成云图书馆资源与能力的复杂耦合关系,实现面对云图书馆的泛在服务。②服务感知层:该层的主要作用是对云图书馆平台进行业务管理及信息资源感知的调度等,涉及智能识别技术、适配器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与传感技术等,通过服务感知层,可以实现信息资源智能化管理,包括信息资源的感知、识别、分析、采集与处理等全过程。③服务虚拟接入层:其主要作用是利用服务感知系统与虚拟化技术把分散的资源与能力介入虚拟资源池中,因此该层包括两层虚拟资源池、虚拟化封装与接入等,可以面向云图书馆信息平台提供一个基于资源复杂耦合关联与不确定性信息服务能力的共享协同体系。④核心服务层:该层主要面向3类用户,即云资源提供者、使用者与运营者,云图书馆的核心服务经过虚拟封装、等操作形成不同类型的云服务,再通过不同的管理、配合、优化及供应方式为不同类型的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其中面向云资源提供者的服务内容包括标准化、业务、调度、变更、计费管理等;
面向云资源使用者的服务则包括云计算管理、云计算搜索、匹配、优化选择、调度等内容;
面向云资源运营者则提供用户、云服务、应用系统、资源、、维护等内容。⑤应用层:该层的主要结构包括应用接口层与应用显示层,其包括整个云图书馆智能服务全生命周期所有的服务应用,通过不同终端,用户可获取不同的资源交互方式。⑥可信服务管理层:该层主要解决云图书馆中数据安全、用户隐私、知识产权等涉及可信化应用的相关问题。⑦传输网络层:通过网络及相关网络传输协议来实现。

3.3云图书馆服务模式

3.3.1信息整合与保存云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利用云技术将不同来源、不同通信协议的信息体系完全融合在一起,实现各类信息资源的无缝连接,具体步骤为:首先对分散的异构数据库进行整合,整理信息资源,生成具有逻辑性的信息资源体系;
其次,通过系统整合生成组织结构与表达方式一致的数字资源管理平台;
再次,整合检索方式,以便于用户精确定位信息;
最后,针对不同的数据组织方式与网络通信协议进行技术整合与协议标准的整合。

3.3.2信息推送策略云图书馆信息推送服务是以特定的技术标准或协议从云图书馆信息资源中获取信息,再通过固定的频道发送至用户处,可大大减少用户检索信息的工作量,提高其获取信息的效率。信息推送服务具有无缝连接、用户自主设置、灵活定制内容、持久传输文件、通知方法灵活、信息推送准确、高安全性等优势。

3.3.3信息阅读策略现阶段正在形成一个由云图书馆信息阅读内容开发到手持阅读器生产的产业链,使得云图书馆信息阅读实现按需获取,开放性、个性化的特点得以实现。对于用户而言,利用云图书馆时必须掌握以下信息阅读策略:首先,对各类阅读器进行熟练操作,将其各项功能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提高阅读效率。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阅读器将成为人们阅读的必需品,其中必然汇聚了海量信息,带动众多的阅读群体。其次,绿色阅读策略。绿色阅读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云阅读为低碳阅读,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各类资源的消耗;
另一方面,云阅读需要强调阅读者的身心健康,长期使用阅读器可能会导致读者出现数字化阅读综合症,比如存在视觉疲劳、辐射等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最后,阅读要强调个性化,实现快速阅读与深度阅读的有机结合,提高阅读内容及阅读过程的针对性,以满足不同读者的心理需求,帮助用户提高获取信息的准确性与高效性。

3.4基于云存储的个性化服务策略随着互联网内容的不断丰富以及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读者对知识信息的需求也日渐个性化,随着Web2.0时代的来临,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也不断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对于云计算平台这种服务中介而言,其整合了多个应用平台与数据资源,通过各种公共云可以实现不同云之间的互操作,提高了读者信息需求服务的专业性与全面性。其中图书馆是云计算平台中的“云朵”之一,其服务职能将进一步拓展,传统图书馆仅限于本地用户及成员,而云图书馆则面向整个社会;
“云”上存储了大量的数字资源,无需“镜像”于本地;
云图书馆提供本地数据中心或其他业务支持,其所包含的信息资源可以像其他公共设施一样,实现“实时定制、随时取用、按需付费”的服务需求,有效解决存储海量的数字资源、单个图书馆能力不足、知识信息剧增等问题。

4结语

网络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互联网的勃兴在商标领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商标法》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对商标权的取得和维持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界定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是解决一系列网络商标争议的前提。是否产生“商业影响”应当是界定网上商标使用行为的关键。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商标法;
商标使用;
商标争议 Abstract:Trademark law has to change to response to problems arising out of the rampant growth of Internet. On-line trademark use behaviors matter a great deal to the obtaining and maintenance of trademark rights. An accurate definition of what on-line trademark use behaviors mean is a prerequisite of solution of the disputes pertaining to network trademark use. While framing the definition, one should focus on whether “commercial effects” have ever been produced. Key Words: Internet; trademark law; trademark use; trademark disputes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互联网成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商业机遇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对现存社会制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一些存在了较长时间的“游戏规则”正面临着不得不改革的命运。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1]为适应互联网引发的新问题,法律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发生“技术——法律革命”[2]。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重新界定,是解决一系列网络商标争议的前提,也是商标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一、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的意义 但凡互联网上的商标法律问题,均与互联网的特点密不可分:一是互联网的虚拟性。表现为主体的虚拟,即网上主体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以伪装的身份出现;
环境的虚拟,即网上的场景是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并非物理世界的客观存在,其中的天气、产品、山水等无一例外;
社会关系的虚拟,无论是网上交友,还是谈判、做生意,在一定程度上能独立于现实世界[3]。二是互联网的全球性。互联网是连接全球的网络,网络技术使得全球的计算机用户可以连在一起,这种联系不发生有形的接触,跨越了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界限,“这种范围之广堪称全球,这种速度之快前所未有。”[4]三是互联网的非集中管理性。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控制网络空间。互联网上,人人平等。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在网络虚拟空间使用商标有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在网络虚拟空间使用商标亦属于履行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义务。在我国,尽管从程序上讲商标权之取得以注册为标志。但从本质上考察,“商标专用权,在历史上是由于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商标而产生的;
注册商标制度只是一百多年前才出现。”[5]商标必须通过使用才载有信誉,才可能有商标“权”。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有实际使用和继续 使用的义务。(注:在法国,1964年《商标法》第11条和1992年《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注册后如无正当事由而未使用商标或有申请权之前已有5年未为公开使用的事实,即构成失权理由。在德国,1967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未于5年内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5年者,构成撤销商标权的理由。在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经5年未为善意使用(not used in a bona fide fashion ),构成撤销注册的理由。在日本,《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若继续3年以上未在日本国内使用于指定商品者,得请求审判撤销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那些专门的电子商务提供者来讲,在网上使用商标是其商标使用的最主要方式;
对于那些在离线状态下提供服务和商品的主体而言,网络上的商标使用仅仅构成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部分证据。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巧妙地使用自己的商标,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一种有效途径。商标须借使用方能实现其功能,提高其知名度。“商标之使用乃在于表彰商品之来源与出处,并向消费者保证商品品质具有满意之水准,使其认明标志,即可安心采购其称心满意之物品,诚为表征厂商信誉及消费者信赖关系之媒介。”[6]商标权人除了将自己的商标用于电子商务外,还可将商标用于广告、超链接、搜索关键词和元标记中。例如,商标权人经其他网站许可,可将自己的商标以超链接的形式在其它网站上做广告。网络用户只要轻轻点击这个商标标记,就会很快进入该商标所属公司的网站或者特定网页。众所周知,网上搜索是互联网提供的一种强大的信息查询功能,其中搜索关键词和搜索结果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因此许多商标所有人会买下与其商标有关的搜索关键词,从而使自己的产品信息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的列表中。再如,元标记是HT超文本标志语言中的一种指令,它被当作网站索引使用,以便于网络使用者搜索存有相关资料的网站。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作为元标记,可以帮助搜索引擎“扫到”自己的网站,藉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

再一方面,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还可成为商标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以及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在我国,“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必要条件,而一件商标获得显著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使用”。正因为如此,所以即使在全世界范围内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已成大势所趋,但仍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强调“商标使用”之必要。依照美国《商标法》第1065条之规定,一个注册商标只有经过5年的连续使用而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导致注册无效之情形,注册商标方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在加拿大,“实际使用”是商标“获得注册的资格”的重要原因[7]。另外,一个商标之所以驰名与其在市场上的长期使用分不开[8]。这里的“市场”应当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新建议稿中指出,国外相关权威机构认定的某一商标的域外使用情况也是一国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一规定对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商标在网络环境下普遍使用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标权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使用行为固然是商标使用空间的延伸,是商标权充分实现的一种形式,但非商标权人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则如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带来诸多麻烦。互联网上的商标争议无不发端于五花八门的商标使用行为。“互联网最面向未来的功能之一是作为一个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场所。”[9]网 络的这种交互性,决定发生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权争议也呈现出与传统商 标权争议相异的特点:
其一,网上商标侵权简单易行。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简便易行。一方面,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空间,行为人可以在网上纵横驰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运用商标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不会受到太多空间、时间和其他物质条件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技术上,与商标关联的网络侵权行为十分易行。网上到处是五彩缤纷的商标、装璜、商品、包装、招贴等,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等专业技术,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实施商标侵权。

其二,网上商标争议的解决,取证困难大,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离线状态下的传统商标侵权,一般易识别,也易为被侵权人察觉。传统商标侵权,至少有假冒商标标识,或者假冒商标的商品,或者制假售假的设备、工具等。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一则网页不断更新,网上商标使用信息可随时删除,让商标权人猝不及防;
二则网络空间无限,确定具体的侵权主体实属不易;
三则即使确定了侵权人的网页,要搞清楚侵权人的真正身份又是何等的困难重重;
四则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取证经济性原则”的限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程序。因此,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将付出更多的代价。其三,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与传统意义上商标侵权的后果有明显的区别:一则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范围更广,可以超越国界,跨越行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持续时间更长,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二则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和难以确定访问(或者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3]26。

但凡网上商标权争议的解决,须首先界定何为合法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何为网上不当商标使用行为抑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可见,准确界定网上商标使用行为,不仅是评价商标权主体是否履行了其法定商标使用义务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其网上商标使用行为的尺度;
对于商标主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而言,准确界定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则是认定某些网上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前提,是解决网络商标争议的关键环节。质言之,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需要现代商标法予以重新解读。

二、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行为的重新解读 互联网的出现令商标使用得以在二维空间展开。在互联网网页中有大量不同的商标出现,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标,但更多的则可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在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其主页就如一超级市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很多是使用他人的商标。这些形形色色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界定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关键。

何为商标使用?依照法国旧《商标法》第11条之规定,商标应以公开而非暧昧的方法使用,商标的使用必须“充分地继续”(sufficient continue)。按照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商标应以任何方式使用于商品或其容器或与其相伴的展示物或“黏附其上之签条或标签上”,且该商品需为商业性之销售或运输。日本《商标法》第2条第3项则规定,商标使用可以分为3种类型:将标章附加于商品或商品包装;
将附加标章的商品或商品包装售让或交付或为售让或交付而展示或输入;
在商品广告、价目表或交易文书上附加标章而展示或散布[6]138-140。

在我国,商标法强调,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其他注册标记,即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使用或D注。从使用对象看,商标的使用可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从使用主体看,注册商标的使用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与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甚至既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 人的使用,也包括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特别列明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行为,本身也是使用行为的一种[10]。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时间上有一定要求,即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对于商标权人来讲,商标使用既是其享有的权利也是其承担的义务。那么我国法律何以界定商标的“使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互联网网页上利用商标做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当属商标法上“广告宣传”、“ 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鉴于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工作关系越发紧密,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商标法中规范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显然越来越必要。

关于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的含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在2001年9月24日至10月3日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过的《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下文简称《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注:
本文援引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的内容,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最后访问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ip/zh/docs/pub845.doc.)第2条和第3条是这样界定的:“标志在成员国中因特网上的使用”,指只有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情况下,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构成在该成员国中的使用。其效力在于,只有在某具体成员国中引起商业反应的使用,亦即只有在某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才能被当成是在该成员国中发生的在“因特网上的使用”。选择使用“商业影响”而没有使用“在经营商业中”这一术语,是为了涵盖非营利性公司通过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即对某具体国家产生商业影响而并没有“在经营商业中”使用该标志的情况。(注:事实上,世界许多国家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都强调不是一般的使用,而应当是产生一定商业影响的使用。例如德国实行注册与使用都能产生商标权的制度,但其中的“商标使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而是能够产生相当“知名度”的使用,简单的使用不能产生商标权。(参见董炳和.再论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G]//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80.)) 应当指出的是,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甚至在该成员国中进行任何商业交易之前,即可能产生商业影响。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在某具体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以及此种使用能否被视为在该成员国中发生,应依据所有相关的情况来确定。各国主管机关可自由地确定在某具体情况下哪 些因素与之相关。主管机关一旦确定了相关因素,就必须加以考虑。《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对可能相关的因素列出了一个并不完全的清单,即在确定某一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时,主管机关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的相关情况:
其一,情况表明,该标志的使用者正在该成员国中经 营,或已制订重大计划在该成员国中经营与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是在该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最明显的方式;
计划在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亦可在该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当然,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即便使用者并没有计划在该具体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亦可能在该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

其二,就该成员国而言,该使用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如何,其中包括:(1)使用者是否实际上正为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服务,或是否与该成员国境内的人士已建立其他具有商业动机的关系;
(2)使用者在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时,是否声明无意向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交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且是否按其所申明的意图行事;
(3)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提供诸如保修或维修等售后活动;
(4)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从事与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相关,但并未在因特网上开展的进一步商业活动。该项规定旨在请主管机关确定,与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一同开展的商业活动的程度和性质,是否有助于认定此种使用在该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标志的使用者必须总是要有在成员国中开展的某种商业活动。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即使该标志的使用者没有或暂没有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也可能在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其中:(1) 成员国中的实际或未来顾客的处所,是确定在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方面或在其他具有商业动机的关系方面使用标志,是否在该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2) 所涉内容可以被称作“领土免责声明”。如果某一网站上载有关于不向某些具体成员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则此种使用在这些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可能性会小一些。需特别注意的是,“处所”这一范畴的使用是纯粹事实概念,不同于“住所”这一术语那样要求在成员国中连续居住。

其三,在因特网上提供商品或服务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在该成员国中合法交付;
(2)价格是否以该成员国的官方货币标明。

其四,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式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该成员国中因特网使用者可获得的交互联系方式;
(2)使用者是否就标志的使用,列明在该成员国中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
(3)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在代表该成员国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家代码”3166顶级域中注册的域名;
(4)在该标志的使用当中所用语文是否采用该成员国中的一种主要语文;
(5)该标志是否系与该成员国境内因特网使用者已实际访问的因特网存储单元一同使用。

其五,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与该成员国中该标志之权利的关系,其中包括:(1)此种使用是否以该项权利为依据;
(2)如果该项权利属于另一人,则此种使用是否会不正当地利用或无理地损害受该项权利保护的该标志的显著特征或声誉。

以上因素是用来帮助各国主管机关确定标志的使用是否在某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确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个案件中,这一确定将取决于该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某些个案中,可能全部因素都与之相关;
但在另一些个案中,可能部分因素与之相关;
还有一些个案中,可能这些因素无一相关,而据以作出决定的可能是未在上文中列举的另外的因素。

三、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制 在立法上规范商标的使用,应当特别关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所强调的,仅仅在因特网上使用某标志,不得认为是对该标志依某具体成员国的法律可能存在的任何权利的侵犯。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只有在其产生商业影响并因此可被视为在某具体成员国中发生的情况下,才应依该成员国的法律予以考虑。对于擅自将他人的商标使用在互联网上的人来讲,如果这种擅自使用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的,则属产生“商业影响”,构成 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若将他人商标作为元标记,或者其它隐藏方式使用例如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只要足以产生公众误认或者淡化商标的影响,那么其“商业影响”便不容忽视,就应当认定为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条款可资援引的情况下,可以援引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等有关规定,作为制止网上不法使用商标行为的法律依据。

当然,规制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解决网络商标争议,靠援引民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与竞争法上公认的商业道德仅为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之。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行为的重新解读,需要现行商标制度作出应有的变革。

关于商标权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此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执法机关正确划分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11]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商标的使用行为脱离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市场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服务商标,如果仍旧局限在分类保护中,加上域名管理上的疏漏,就可能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市场秩序混乱。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更有效地制止网上商标侵权,商标法可以考虑修改原来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跨类保护的规定。

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亦言之,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理论界,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学说:过错责任说[12]、混合说[13]和无过错责任说[14]。笔者以为,侵犯知识产权之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考虑到商标注册、专利核准都以依法公告为必要,所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责任宜采过错推定原则。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无非是主要利用了互联网络作为工具从事侵权行为,其侵权手段、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传统商标侵权虽有其自身特点,但并无本质不同,具有侵权行为之一般特征,有关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理论、概念等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应当也是适用的。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采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惩罚侵权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有过错者承担责任,而无过错的人则可以免除法律的追究。

关于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商标保护的立足点都是制止混淆。”[11]596相对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因此无论是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还是网络虚 拟空间的商标侵权,认定的最主要标准在于是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即行为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商业影响”。但是,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令网上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步履维艰。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国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一个商标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美国企业在美国通过网络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中国企业在中国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到该商品并在中国销售。这一销售行为在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此问题的认识,仁智各见,肯定论者和否定论者都不在少数。侵权行为地是网上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又一个难题。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往 往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对传统法律制度构成了很大的挑战。侵权损害的计算及赔偿问题,包括电子商务的财务计算、影响范围等与传统的商业形式有很大不同,这使得获得侵权人的销售财务记录,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变得格外困难。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仍在于上述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商业影响”所及的空间范围,现行商标制度对此不得不作出回应。

关于商标侵权形式。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2条只规定了5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未作出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与侵权的具体解释。事实上,在网络上进行电子信息传输,其商标使用的外在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可能看不到那些贴着商标标识的商品或从印刷媒介中看到服务商标,但网络页面上飘忽不定的商标图样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足以令人以假乱真的图标,毫无疑问诱导着网络用户的点击路径和电子商务交易。那么这种网上随意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它又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哪种商标侵权行为?网络的管理者是否涉嫌销售假冒(虚拟的)注册商标标识?互联网上商标使用引发的此类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两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链接标志,对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之间的关系足以造成混淆,亦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15]。其中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无“商业影响”,对于这些行为性质的认定弥足轻重,亦言之,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认定无不以现代商标制度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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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网络环境文献信息资源共享

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等的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入网络时代。网络环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快捷的交流方式,也为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共享创造了新的契机。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不仅有利于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而且能够拓宽获得和利用的文献信息资源的途径。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数量大、种类多,传播和利用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所谓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指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通过对众多图书馆资源的整合,或以某一功能齐全的图书馆信息资源为基础,构成图书馆联机目录检索系统、集成管理系统,通过对通讯软件和网络联系,使读者能够获取近程、远程文献信息资源。

网络化的飞速发展,信息载体的多样化、数字化,为图书馆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工具和手段,图书馆无论是管理还是技术手段、结构模式等都在发生变化。从载体的不同分类看,文献包括纸、磁、光、电载体文献,如印刷型、磁盘型、光盘型和网络型等;
根据信息资源的分布分类,可分为现实馆藏和虚拟馆藏。现实馆藏包括传统的文献资源,如图书、报刊、声像资料、缩微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虚拟馆藏是通过本馆计算机系统及其通信设备可以共享的馆外信息资源。

在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浩如烟海,主要表现在:(1)形式多样,既包括书目资源、电子书刊、参考工具书、各种类型的数据库、电子邮件等,又包括文本、图像、声音、软件、数据库;(2)数据量大,增长迅速,信息存留时间短,更新快;(3)内容丰富;(4)虚拟化,共享化;(5)离散性,即网络信息资源不受限制,自由发展,呈无序状态,甚至存在很多垃圾信息。所以,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条件在于统一规划,分工协作,形成各自馆藏特色,为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亨创造必要的条件。

现代信息技术、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的发展,读者对文献信息资源的需求也由过去的文献需求转变为对各类信息的需求。图书馆应该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分类、选择,以满足广大读者潜在的信息需求,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应该是现代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不仅既能够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又能够加强图书馆之间分工合作,构建相对完整的馆藏体系,发挥各自信息资源的优势,避免因为重复建库、重复建网、重复收藏而导致的资源浪费与闲置,利用网络这一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充分发挥图书馆在人类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优势作用,逐步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的信息资源,尤其是图书馆资源可分“现实馆藏”和“虚拟馆藏”。“现实馆藏”指用本馆现有的文献资源、馆藏书目数据库和电子出版物等,为读者服务提供服务,而“虚拟馆藏”则主要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及其通信设备,共享馆外的信息资源、书目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等,依靠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

“现实馆藏”的专业化、精品化、一体化虽然是信息资源建设的要素,但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网络环境下,电子信息资源的增长幅度已远远超过了印刷型的文献,国际互联网的发展拓展了图书馆有限的馆藏资源。随着越来越多的馆藏文献进入信息网络,以往分散独立的馆藏资源被有机地联在一起,形成了图书馆的虚拟馆藏,使传统图书馆能够利用的信息量进一步扩大。“虚拟馆藏”使图书馆可利用的资源进一步扩大,增强了信息的服务能力。所以“虚拟馆藏”的建设则是实现信息资源建设的主要手段,能够极大地优化和丰富“现实馆藏”的信息资源,最终实现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现代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主要是数据库资源,文献资源的质量和规模,而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乃是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关键。所以,只有将馆藏特色资源数字化,建成数据库,提高馆藏文献的易用性和共享性,图书馆才有真正的吸引力。但限于技术、资金、人力等条件,图书馆也不可能将所有馆藏资源数字化,而应有选择、有计划地将有特色、有持久价值的馆藏优先进行数字化处理,使其成为网络信息资源中具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资源。

面对现代社会和信息技术诸多方面的挑战,馆藏信息资源的建设要更加注重特色化,突出馆藏重点,保证其系统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否则,将难以吸引更多的读者。在特色馆藏建设方面,中国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率先将本馆富有特色的文献资源数字化。在网络环境下,馆藏建设既要突出特色,又要在特色馆藏基础上将书目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全文特色数据库的开发上网,极大地丰富网络信息资源,提高馆藏特色资源的利用率。这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新模式。

与此同时,Internet的广泛使用,世界各个大陆的图书馆成为相互联系的载体,在信息资源的选择、整理、贮备上具有更广泛的来源,丰富了文献信息资源的内容。资源不仅内容广、收录时间长、更新及时、数据新,而且有许多数据库,如美国专利、欧洲专利、加拿大专利、日本专利、中国期刊网题录数据库等,都免费使用。因特网上的文献信息是超文本的形式组织的,以信息单元为基本单位,按照各单元之间的概念联系进行非线性地组织和存放。面对着茫茫网海,数量众多、良莠混杂的各种信息,必须采取有效地检索手段和方法,才能有效的满足信息检索的需要。网上信息资源的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变化频繁、价值不一,信息连接及信息内容常处于变动之中,必须建立数字分析体系,定期对信息资源进行分析,若非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难以实现的。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既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保障,又是构成网络信息重要体系和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物质基础。

今天,文献信息资源曾几何级增长,而利用率却在逐年下降。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发表的论文约600~800万篇,出版的图书80~90万种,期刊10余万种,而我国公开发表的报纸也有2040种,期刊7600种,出版的图书9万多种。预计,文献资源的数量每隔7~8年将翻一番。而由于印刷成本的增加,也导致图书报刊的价格成倍,甚或几十倍上涨。图书价格上涨,文献购置费用严重不足,文献的入藏量大幅度下降,已经成为图书馆目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同时,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周期正在缩短,新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各种文献的使用寿命随之缩短。不同的文献类型,其使用寿命周期各异。图书类的寿命稍长,平均在10年~20年,科技报告在10年左右,学位论文、期刊论文、产品样本说明书等,一般在3年~5年不等,总之,文献资源的平均寿命周期在10年以下。文献资料过期之后,便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再加上各类图书馆的重复收藏,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图书馆应加强分工合作,整合信息资源,协调各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馆藏特色方向及在资源共享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金和人力的浪费,满足网络环境下读者多元化的文献信息需求。

在信息网络时代,坚持标准化是有效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和实现资源共享的一个核心问题。网络环境对信息资源建设的标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规范化的情报语言就容易造成数据交换的障碍,信息之间的交流也就无从实现,更谈不上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可以说信息资源的标准化控制是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标准化包括:信息著录标准、分类标准、符号标识标准、缩语标准、代码标准等,已经正式的各种文献信息组织揭示、加工整理的国家标准,是我国图书馆建立文献数据库和进行数据交换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图书馆界在业务标准化建设中尚缺乏统一规划,还没有制定出对实施业务标准进行监督的措施,许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规范控制缺乏认识,标准化工作往往被忽视,不完全按照业务标准去建立文献数据库,在编制各类业务软件时也不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使软件的通用性不强,从而使整个网络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影响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故还必须重视网络标准的兼容和规范化,以便把不同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立计算机和通信系统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活动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这些技术条件主要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电子通讯网络等。计算机的普及与推广,信息资源的网络化、数字化,对馆员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他们除了图书情报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以外,还应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技能及外语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开拓能力和快速获取信息、高效处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因为,信息资源的网络化,要求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诸如计算机数据库的管理、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技术等。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实际是在进行智力开发和技术开发,图书馆员能否在信息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决于其服务角色的转变,成功实现角色转变除了环境变化和用户期望变化推动外,关键在于馆员在知识和技能上的显著提高。图书馆应在积极引进计算机网络人才和双学位人才的同时,强化对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知识更新,转变观念,使其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适应新技术环境下的需求。没有一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专业队伍,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理想将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图书馆应该根据自己的服务对象、馆藏基础、人员配置以及经费来源等不同情况,确定各自馆藏的重点、特色,保证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使用到文献资源建设之上。各个图书馆之间加强合作,组织专门人力、物力进行图书文献联合编目,开展馆际互借业务,通过协商、协调,相互交换闲置的文献信息等,注重强化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方面的合作,形成各具特色的数据库体系,将现实馆藏与虚拟馆藏相互结合,保证各个图书馆能够借助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以有限的经费,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更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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