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论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2 14:20:05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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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二十世纪,尤其是五、六十年代以来,西方艺术的逐变求新经常达到了令观赏者震惊的地步,杜尚(MarcelDuchamp)的现成品(ready-made)(代表作:泉(Fountain)),沃霍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体制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文化体制论文【五篇】

文化体制论文范文第1篇

艺术体制理论的源头———分析美学阵营中的艺术定义危机

纵观整个二十世纪,尤其是五、六十年代以来,西方艺术的逐变求新经常达到了令观赏者震惊的地步,杜尚(MarcelDuchamp)的现成品(ready-made)(代表作:泉(Fountain)),沃霍尔(AndyWarhol)的波普艺术(代表作:布里洛盒子(BrilloBox)),约翰•凯奇(JohnCage)的“无声音乐”(4分33秒)乃至奥兰(Orlan)的“整容”行为艺术,这些光怪陆离的现代及后现代艺术实践一次次地冲击着艺术边界,让观众对习以为常的艺术常规产生质疑。

有人认为这种凸显观念而弱化审美的当代艺术不过是一场哗众取宠、虚张声势的符号游戏,它利用哲学化的观念外衣掩盖了其粗制滥造、胡乱剽窃的本质;也有人认为当代艺术的勃兴不过是艺术界各方如拍卖行、画廊、策展人、投资商、经纪人、艺评家、收藏家联手,通过精心的炒作和吹捧而制造出来的艺术泡沫。这些争端背后的一个基本问题浮出水面: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何在?无论如何毋庸置疑的是,在这种大潮的冲击下,既有的艺术理论在大量亟待辨识和阐释的艺术作品和实践面前显得束手无策。随着杜尚、沃霍尔们被冠之以前卫艺术家并逐渐被艺术机构所接纳,随着艺术品和日常物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我们不仅疑惑:到底何为艺术?谁是艺术家?艺术生产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到底是独特的天赋授予还是一种社会生产制造出的集体幻象?艺术界或曰艺术体制论正是在传统艺术理论频频遭受当代艺术实践的冲击下应运而生的。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曾指出:“当旧的美学理论无法充分阐明已被相关艺术界中具有丰富知识的成员所接受的艺术品的优势时,新的理论应运而生,与过去的理论抗衡,并对其进行扩充和修正。当一个既定的美学原理不能使作品在逻辑上合理合法、而此作品却已然通过其它方式取得了合法地位时,总会有人构架起一个能使之合法化的理论”(Becker145)。面对花样翻新的现当代艺术,艺术哲学家们(以莫里斯•韦茨为代表)先是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理论中获得灵感,提出“艺术不可定义”说,这一观点因其逻辑漏洞以及无建构意义的虚无和空洞性而很快被众多美学家(如曼德尔鲍姆)攻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艺术可以定义”说又应运而生,只不过这种定义的路径已和本质主义艺术定义(如模仿说、表现说)大相径庭,它超越了传统美学只从外显性(exhibited)特征出发寻找艺术普遍本质的局限性视域,而主张从非显性(non-exhibited)特征入手来重新界定艺术。沿着这条路径,20世纪60年代在美学内部围绕着艺术定义展开的讨论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即从艺术和社会情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艺术品资格问题进行讨论,这就是以美国哲学家阿瑟•丹托(ArthurDanto)和乔治•迪基(GeorgeDickie)为代表的“艺术界”(artworld)和艺术惯例理论。关于二者的相关理论的详细介绍目前已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赘述。简言之,丹托提出把某物看作艺术需要艺术理论氛围和艺术史知识———即“艺术界”的阐释,而迪基则更为关注各种艺术界体制———如已建立的惯例、习俗、常规等等是如何授予某物以艺术品资格的,因此其理论常被称为“艺术惯例”论。尽管丹托和迪基的思想仍停留在形而上艺术哲学的理论视域内,然而可以看出,当代美学越来越呈现出溢出艺术哲学边界,向文化社会学靠拢的趋势,尤其是迪基的“惯例”说,空前地将“体制”这一因素引入到艺术定义的思考中,体现出鲜明的社会学特点。而社会学家贝克和布迪厄通过合作的“艺术世界”和冲突的“艺术场”理论体系则摆脱了哲学形而上的空洞和抽象,将当代艺术问题、艺术体制的考察落实到更为具体的实处。

合作与冲突并存的艺术世界———借鉴社会学资源的艺术体制理论

在丹托、迪基提出他们的艺术体制论不久,社会学领域也出现了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HowardS.Bec-ker)和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PierreBourdieu)对艺术体制的专门研究。实际上,早在十九世纪的艺术社会学研究中就已初现从艺术体制视角来研究艺术的苗头,此思路源于对“为艺术而艺术”(artforart’ssake)这一艺术形而上概念的驳斥,如法国的斯达尔夫人(MadamedeStael)和实证主义历史学家泰纳(HyppoliteTaine)曾都考察社会环境与艺术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制度、时代精神、地理环境、自然气候以及种族和宗教等外部因素对艺术风格、内容、形式和艺术史流派的影响,而后者反过来也反映和折射了某一时代的社会状况。这种艺术反映观的主要持有者还包括以马克思以及活跃在二十世纪中叶,直接或间接借用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大批学者,如夏皮罗(MeyerSchapiro,1973),豪泽尔(ArnoldHauser,1951)等等。古典马克思主义艺术主张的核心是:艺术品反映社会阶级关系,正是社会阶级关系赋予艺术品以美学形式和内容。受这一主张的启发,艺术反映论的学者们并将艺术品的研究同对艺术家的生活的研究结合起来,去分析生产的经济模式和社会阶级结构,他们所提倡的一些唯物主义的分析原则成为艺术社会学研究的新标准,这些原则包括:艺术家是特定集体的成员,而非被赋予独特创造性天才的孤立个体;在商品社会中,艺术品是商和社会机构用货币或其它类似方式购买或投资的对象;艺术品取决于物质和技术的生产媒介,而后者以社会劳动体系为先决条件;艺术品用审美的形式和内容“反映”或“编码”了其所在时代的社会结构;艺术品所负载的价值并非在一切时代都是必然有效的,仅仅对那些在特定社会背景下“消费”它们的特定社会群体才有效(哈灵顿10-11)。这些主张虽然为艺术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多元的视角,然而其相对单维的反映论难逃过于简单化、机械化的嫌疑,没能捕捉到艺术界尤其是当代艺术体制中各个节点之间互动性和动态性关系结构。

几乎与分析美学对艺术定义问题的讨论同时开展的另一种研究,是开始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一批美国和法国社会学学者进行的关于艺术体制的经验社会学研究,这种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的艺术社会史不同,比如它对价值判断的始终保持一定的疏离并回避审美评价、审美内容,而是更加注意公众在行为和体制上的艺术接收实践,它“建立在对艺术市场、艺术职业机构、艺术管理、专业艺术网络和艺术消费模式的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的基础之上,[……]是丹托和迪基的艺术体制理论在经验上的种种应用”(哈灵顿23)。美国和法国的研究者分别以贝克和布迪厄为代表,二人都表现出与社会学民族志(ethnographic)研究方法以及参与性观察(participantob-servation)的某种亲密性。贝克于1982年出版了轰动一时的著作《艺术世界》(ArtWorlds)。这本著作中的研究思路很显然是受到丹托“艺术界”(artworld)概念以及社会学理论中“符号互动论”②(symbolicinteractionism)的启发。从符号互动论的视角来看,艺术和语言、文字等媒介一样,是一种通过不断交流、沟通与协商来塑造意义的物化手段。如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大师帕森斯(TalcottPar-sons)将艺术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结构,认为应以“互惠”的社会互动关系框架来研究艺术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另一位符号互动学派的社会学家邓肯(HughDun-can)也提出从分析微观机制的社会互动出发研究艺术和艺术生产的过程。邓肯建构了一种“作者-批评家-公众”的三角互动模式,其中的每一方的行动都要和其他方相互作用,尽管“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可能只是象征性的、符号化的,并非是社会的、物理的,但是三角中的各要素还是具有互惠作用,并隐含着一种“社会团结”(socialsolidarity),这种社会团结又进而在更高的层次上促成互动各方的“同态化”(isomorphism)。

不同于丹托的是,贝克的艺术世界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借助其早年在艺术圈(演奏爵士乐)的亲身经历,贝克与艺术家群体有着更为广泛而密切的联系,这使他的研究具有直接介入艺术领域具体活动和实践的特点,因此他不是像哲学家或一般社会学家那样在简单考察或思辨推理的层面上谈艺术,而是依据他本人在几种艺术世界中的个人经验和参与,对艺术作品的制作和流通等过程进行最直白的梳理和表述。如果说丹托和迪基将传统艺术哲学的本体化追问“何为艺术”置换为“为何某物为艺术”或“某物如何获得艺术品资格”这类问题,那么可以说贝克则将这一追问转化为更具社会学色彩的问题:艺术何以可能?(Whatmakesartart?)。仔细分析这一追问,不难看出贝克对艺术界问题的讨论是以某对象已经被艺术体制接受为艺术品这一事实为前提的。简单总结贝克关于艺术世界的核心概念主要有三个,即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s)、常规(conventions)和标签理论(theoryoflabeling)。按照贝克在这本代表作和其他一些相关文章③中的理解,艺术世界是围绕着一种惯例而实现合作生产的艺术界公众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在《艺术世界》的开篇,贝克就对artworlds的概念作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界定:“艺术世界是由所有这样的人组成的,他们的活动对于这个或其他世界规定为具有艺术特色的作品之生产是不可或缺的。艺术世界的成员要参照惯例性理解协调那些活动,生产出作品,而这些理解则包含在共同实践和经常被使用的人工制品中。同样一群人以相似的方式反复地、甚至是程式化地去生产类似的作品。因此,我们把艺术世界视为一个诸多参与者合作关联的网络”(Becker34)。

艺术首先是集体行动的结果,这是贝克艺术体制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这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它揭示出了艺术生产中的协作性:艺术家虽然占据艺术世界的核心位置,然而艺术品并不是个别天才艺术家通过天赋、灵感单独创造出来的,而是不同的参与者在作为行动者共同存在的社会空间———艺术世界中协同合作的产物。贝克采用“任务组”(bundleoftasks)和协作链(cooperativelinks)———即艺术世界中参与和从事各种艺术活动的行动者们来代替传统美学中的天才艺术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劳动分工,既各自独立又相互依赖,既因时而变又相对稳定。贝克这里还指出了我们在分析艺术世界的劳动分工时容易产生的一种狭隘理解:我们会认为表演类艺术(电影、音乐会、戏剧、歌剧)是基于广泛的劳动分工之上的艺术,但是像诗歌和绘画这类的艺术似乎不存在劳动分工,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作品是由艺术家独自一人完成。然而劳动分工并不仅仅意味着艺术活动的参与者必须像工厂生产线上的工人那样同时甚至同地协作劳动,而是要求每位参与者在适当的时间或者环境下完成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如果从这个角度思考,以当代美术为例,一幅画作背后的劳动分工网除了艺术家本人之外,还应该包括:画布、画架、颜料、画笔的生产商;提供画展场地和经济支持的交易商、收藏家、博物馆管理者;制定美学理论的评论家和美学家;提供保护和优惠的税收政策的政府机制;对作品做出回应和反馈的公众;过去以及同时代的其他画家,因为一幅画必须置于他们所创造的传统背景下才有可能产生意义。④同样道理,表面上更为独立自足的诗歌创作实际上也无法脱离出版商、印刷业、诗歌传统等分工。

然而艺术世界中的诸行动者之间的集体合作行为并不是暂时和随意地相互配合和制约,而是按照某种彼此一致认同的规范(norms)组织起来的,是什么保证各方在是否合作、如何合作、在何种程度上承担后果等方面产生默契?这就涉及到贝克艺术世界理论体系中的第二个重要概念———常规(conventions),⑤常规并非艺术界内在的、先在的结构,而是经过艺术界各方在长期的冲突、妥协、调和中产生的结构性规则,同时又反作用于艺术界,起着整合、凝聚、规范艺术界各方力量的作用。常规的雏形是行动者相互协调后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和协议,其后逐渐演化为常规。艺术观念是艺术常规的重要成分,一旦某种艺术观念随着艺术界合作行为而逐渐被结构化和体制化,它就能发挥高效合理地整合和控制艺术界资源的作用。正是常规使得艺术生产中形态各异的劳动分工和实践得以反复地、程式化地、按照既定模式顺利进行。贝克将艺术界常规分为非专业和专业常规两种类型。非专业化常规指的是所有社会化成员都熟知的文化传统、社会习俗、艺术观念等,例如我们习惯性地根据不同媒介将艺术分为绘画、雕塑、音乐、建筑等等,或者自然而然地认定存在艺术和非艺术的领域等等,非专业化常规通常体现为在社会发展中被普遍化、定型化的观念,这些观念有些来自于文化传统,有些源自艺术世界内部或艺术媒介本身。专业化常规主要包括一门艺术的专业知识、美学理论和流派等等,一般要通过专业的艺术机构才能学到,可以说是进入艺术场大门的通行证。另外,非专业和专业化常规并非固定不动的观念,而是随社会历史的变化不断相互转换。无论是专业化常规,还是非专业化常规,都属于艺术观念,是艺术界公众共同认可的规则的主要成分,换句话说,贝克关于常规的讨论,主要还是围绕着艺术观念展开的。作为常规的艺术观念体现了贝克艺术界理论的优势:他并不像传统艺术社会学那样,仅仅将以物质形式呈现的艺术品放置在社会、历史背景下以考量诸社会外部因素对艺术生产、传播的影响,而是借用对艺术世界常规理论的研究,把关于艺术品的审美价值的思考引入了其社会学理论中,即艺术是艺术观念控制下的艺术,艺术价值是在艺术观念或常规的运作下的美学判断。我们甚至可以说,艺术就是一种观念。在贝克的理论视域下,我们不仅仅思考“什么是艺术”、“某物品是否为艺术”等问题,而是思考“是什么促使我们将某物判定为艺术”,或我们对物品做出的审美价值判断是在何种艺术观念的影响下进行的,而这些艺术观念又是如何形成、变更和产生作用的。

贝克对社会学理论的一大贡献是标签理论,《艺术世界》及相关文章虽然没有直接给予大篇幅的深入讨论,但却处处渗透着标签论的色彩。在贝克看来,无论是艺术品的价值,还是艺术家的艺术成就和声誉(reputation)都是通过“艺术世界”获得的,并非是像传统美学所宣扬的那样,艺术品因其本身具有的启发性的、深邃的等本质属性被赋予其独一无二的价值,进而艺术家因其作品的“伟大”而或是其卓越的天赋而获得声誉的光环。从贝克的标签论的角度来重新审视不难发现,艺术家及其作品常常源于艺术世界的集体行为,是艺术界的行动者如策展人、经纪人、拍卖商、艺评人多方生产和综合作用的结果。这里贝克的目的并不是要彻底解构艺术的审美价值和祛魅艺术家的天才地位,而是要向我们揭示:二者的获得并非自命的、自然而然或与生俱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艺术家”这个角色本身也是艺术界公众运用共同的艺术常规对其“标定”而产生的一个称号,或者说是一种“标签”。艺术家的声誉是协作生产的结果,作为一种象征资本,声誉一经确立以后又会成为艺术品生产流程的一股重要力量,行使其区分和筛选的功能,因此,贝克“标签”理论对我们重新发现艺术世界中声誉机制的确立和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启示作用:传统美学中被神圣化了的“声誉”在标签理论的破解下被还原为艺术世界通过集体合作而生产出的一个神话,一种幻象。

“艺术世界”(artworlds)这一技术性定义,是贝克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在宏观上,它凸显了艺术生产中的集体协作性;在微观上,这一概念又将研究触角伸向了艺术生产网络中依据共同的“常规性理解”而反复合作的形形的个体,而贝克艺术体制理论的核心概念———常规则进一步向我们揭示了艺术观念的生成和更迭,以及艺术观念如何在艺术世界维持相对稳定的结构的同时又在不断流动和变革中创新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贝克将社会学符号互动论的理论资源拓展到艺术领域,克服了传统经验主义过于实证化的局限,他对艺术生产,尤其是艺术分配领域的分析具有结构性框架的特征,从作为常规的艺术观念的角度向我们揭示了艺术品的审美价值是如何在艺术关系网络的运作中生成及演变的,而艺术家的“天赋”又是如何经艺术界各行动者的点石成金之手而逐渐被神圣化为“声誉”甚至是非理性的“信仰”机制,后者作为艺术界体制权威和象征资本又进而投入到艺术再生产中去,有效地行使着筛选和区分功能。可以说,贝克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丹托和迪基之前提出的“某物何以是艺术品”这一问题。从这些层面上来看,贝克的艺术世界体系和两位分析美学家的理论相比无疑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明显的先进性。有关艺术体制的社会学研究的另一代表人物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如果说贝克强调的是作为关系网络的艺术世界中的合作性,布迪厄的艺术场理论则更侧重的是艺术世界中的冲突与竞争维度。作为将当代艺术体制理论置于社会学路径下进行研究的两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家,贝克和布迪厄都将关注点放在了艺术世界或艺术场中个体和体制结构之间的关系上,然而二人在研究方法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贝克通过大量的列举和描述展示了艺术世界的复杂性,有着将艺术生产泛化为文化产品的生产的倾向,然而在艺术观念的频频发生革命性变迁的现当代艺术界,仅仅用合作来解释新艺术对既有艺术体制的反叛、否定和颠覆显然是不够的,而布迪厄的艺术场概念则对理解新旧艺术观念之间及其相应的人或行动者之间的激烈冲突有着颇有助益的启发。不同于贝克的是,布迪厄试图用诸概念搭建起一个理论构架,通过这个构架来分析艺术场内部的运作,他更注重的是复杂艺术世界中的总的结构、法则和机制,他坚信艺术界和其它社会场域一样,存在着某种具有普遍性的、自主建构的基本秩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结构主义理论对布迪厄的影响。

布迪厄对艺术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他1992年发表的著作《艺术的法则》(TheRulesofArtGenesisandStructureoftheLiteraryField)中。贝克和布迪厄都将艺术世界定位为一种动态关系网络,这一关系网在布迪厄的理论体系中被命名为“艺术场”。为了寻找艺术界内部的客观关系结构,布迪厄引入了几个重要的概念来分析艺术界内部的冲突与竞争:“场”(field)、“惯习”(habitus)、“位置”(position)和文化资本(capitalofculture),这四大概念无疑是布迪厄艺术场理论大厦的四座基石。“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布迪厄133)。和贝克的由互动行动者构成的合作关系网相比,布迪厄的场是一个更为结构性的概念,场中的每个行动者(个体或群体)都占据着一定的位置。不同于结构主义者的是,布迪厄对艺术场域的考察渗入了权力的思考。或者说他将文化艺术生产场域放置于权力场这一框架下,而后者可以说是一种“元场”(meta-field),元场控制着所有场域中的各种资本扮演的角色和占据的位置。和结构主义理论的静止不变的结构相比,场域中的位置是相对的和动态的,是在各种关系的制衡中生成的,而非预先存在的。携带着不同资本的行动者的占位(position-taking)构成了场中结构的不平衡性,是作为权力场的艺术场中各方冲突和斗争的源动力:行动者为了占据、保持或改变位置而进行着权力争夺,这种冲突推动了艺术场内的关系结构在保持相对稳定状态的同时不断变化。简单概括,艺术场是一种各个位置之间的关系结构,这些位置被诸行动者所占据,他们携带着几种形式的资本去争夺特殊的符号资本(权威、声望、名誉等)。

布迪厄对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概念进行了改造和拓展,将资本分为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前者可以直接被转换成金钱,以财产的形式被制度化,而后两者则被布迪厄称为“符号资本”(symbolicformsofcapital)。布迪厄将文化资本描述为一种知识形式,它赋予了社会行动者以一种识别力或竞争力,用以解码文化关系或解读文化产品。文化资本的引入的最大意义在于,它使我们认识到现代社会中的等级分化和权力分配不单单依靠物质因素或者说经济资本,文化资本或曰符号资本这类非经济力量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文化资本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具体的状态(embodiedorincorporatedstate)、客观的状态(objectifiedstate)和体制化的状态(institution-alizedstate)。具体的状态指的是行动者用以应对文化话语的一系列性情(dispositions),是在长期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中习得的;客观状态是指文化资本以物质载体(如书籍、绘画、歌曲、电影、乐器)等形式出现;而体制状态下的文化资本包括文凭、头衔以及各种形式的体制认证。从文凭所带来的经济价值(进入职场,获得收入等)可以看出,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可以相互转换。以十九世纪法国文学场为例,布迪厄将文化生产场分为两个次场:有限生产场(restrictedproduction)和大规模生产场(large-scaleproduction)。前者即自主的艺术场,后者则是以消费文化为主导的大众文化生产场,遵循的是他律原则,以文化产品尽可能被更多的大众所接受为主旨,艺术品的广泛认可与更多的经济利益、经济资本直接挂钩。和其它社会领域如经济场或政治场一样,作为文化场子系统的艺术场也有着自身的场的逻辑和资本形式,艺术场存在的主要条件是文化资本,它遵循着“为艺术而艺术”的自律原则。然而和大规模生产场的运行模式正好颠倒的是,自主的艺术场以否定经济利益、“摆脱”功利性为准则,并依托于以少数艺术界专家所构成的精英机制。然而布迪厄却敏锐地指出,这种“否定”的背后是文化资本以极其隐蔽的方式实现权力操控和统治,将文化等级分层变得神圣化、合法化的过程。换言之,艺术场中文化资本的稀缺使其具有转化为经济资本的潜能,这种相互转换的潜能也更好地解释了艺术领域中的创新作品如何被最终体制所接受并认可的过程:艺术中介(拍卖商、策展人等)通过发现、展出、阐释及评估那些不同于常规趣味或传统学院派风格的艺术品,实现了文化资本的累积,通过培养出新的审美趣味导向,在艺术场内创造了新的位置,从而也完成了经济资本的增值(收藏、拍卖)。布迪厄关于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合谋的特性的分析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艺术中的一些现象,例如,九十年代初,一些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中国当代先锋艺术家在国际双年展上频创佳绩,掌握了可观的文化资本(声誉),进而通过拍卖行实现了惊人的经济利润,从昔日的艺术场的异端和忤逆者变为体制内的主流和强势占位者。

和贝克从合作和常规的角度出发来分析艺术世界不同,布迪厄是从冲突和竞争的层面来分析艺术场的客观关系结构。这种考察既涉及艺术场内部人之间的占位争夺,自律(autonomy)原则与他律(heteronomy)原则、正统(orthodoxy)与异端(heterdoxy)的斗争,又包括艺术场和大规模文化生产场之间的相互渗透。我们可以将艺术场的自律原则(为艺术而艺术)看成是以专家为代表的知识精英阶层(艺术家、美学家、艺评家等等)为了维护或将自己所持有的权威合法化而提出的口号。在艺术自律的主张下,他律原则(经济、政治)因其“不纯性”(undisinter-estedness)而被排斥在艺术场之外;通过制定“正统”的艺术观念并将其神圣化,权威守护者把不符合其“正统”艺术观念和美学原则的异己驱除场外或将其边缘化,从而完成了艺术场权威位置的巩固。一个艺术场的自律程度越高,其占主导地位的专家阶层就越强势。随着资本的介入,当代西方艺术界越来越受到他律原则尤其是经济原则的围攻,专家所标榜的“纯粹的”无功利艺术只是一个美学幻象,艺术从来就不曾真正地脱离过艺术市场。

随着大规模文化生产场向艺术场的渗透,专家和精英阶层的优势位置已经开始动摇,拍卖行、策展人、出版发行商、艺术经纪人、艺廊、博物馆、收藏家、媒介等“不纯”因素所发挥的作用让我们意识到,艺术场内以美学家、艺术理论家等为代表的“权威”阶层对位置的垄断面临着逐渐势微的趋势,任何对艺术场权威位置的独霸都不再被视为是理所当然和自然而然的。布迪厄指出,“正统和异端的斗争是每个场中基本的、持续的过程。最重要的斗争武器之一就是[……]艺术的合法定义,包括艺术的分类和划界”(转引自Maanen63)。回顾六七十年代美学界关于艺术定义、区分艺术和非艺术的论争,其实从权力斗争的角度来看也是学者阶层通过为艺术立法而争夺艺术场权威位置的过程。布迪厄还深入分析了艺术场中体制化的符号资本———信仰(faith)。信仰和贝克的“声誉”有着相似性,是声誉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作为艺术世界集体认同、集体信念的“常规”的特殊形式,是常规高度体制化后的结果。具体地讲,信仰包括艺术场行动者对某些艺术观念、美学原理、审美价值的认同,对艺术家的技巧、天赋、创造力的信任,也包括对艺术中介人、艺评家、拍卖商拥有发现艺术珍品、正确鉴定、评估艺术品价值的眼光和能力的信任。例如,当人们对一件艺术品缺乏基本的了解却盲目地跟随艺评家或“资深”媒体的评价而对艺术品的价值高度认可时,实际上就是信仰的魔力在起作用。联系文化资本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可看出这种似乎是天然的、不容置疑的认可与信任反映了文化资本对艺术场实施控制的隐蔽性。各行动者为维护各自的艺术观念而进行的权威争夺和占位,以被神圣化的“信仰”为外衣,掩盖了权力运作的实质。和声誉一样,信仰产生于艺术场的竞争关系结构中,同时也会循环再生产,并反作用于艺术场。

文化体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由违规权;控制;制度;文化

一、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的特点

1.主体意识觉醒,强调个人作用,忽视对组织和单位的义务。

2.个人利益的追求。随着主体意识的觉醒,人的追求除了精神上的还有物质上的。问题在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关键在于实现的手段,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在于利用人的追求。

3.自我价值的展现。追求个人利益里面有精神的成分,对于高层来说物质的意义不在于物质本身,物质是一种能力和成就的象征,一个人价值的体现,个人价值在组织中的体现。

4.成长机会的选择,每个人自己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可选择的机会多,容易迷茫。

二、自由违规权

首先,基于以上几点我国转型期人力资源的特点,组织中的个体在追求个人诉求的时候会有发生违规现象,而在理性人假定下,往往违规者对自己的行为有预判,即对自己的行为违规已知。

其次,既然其对制度的违反是已知的,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违规者处罚也是已知的。我们可以称这种在违规之前已经知道其违规成本的行为为自由违规权,即行为人违规之前已经对其违规的成本有一个比较合理的预期,并愿意承担这种违规的成本。

三、自由违规权的成本分析

由于违规者对自己的违规成本有比较合理的预期,我们对于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但凡违规者对规则都是漠视的,而实际上在任何体系中限制组织成员行为规范的准则除了规章之外还有组织文化,及组织内的职业道德,而道德的限制水平在规章制度之上,所以说对规章违反的同时必定已经造成了对组织内部道德的践踏。

其次,违规者对于其违规成本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所以,他们对违规行为的选择就会很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在这里会考虑两点:1.提高违规行为带来的收益,即违规行为一定要能给自己带来较违规成本更高的收益,而往往这种收益和成本的差额远远大于违规成本的本身,以抵消其因违规而接受处罚造成的成本。2.降低违规行为本身带给自己的成本,即违规行为的风险。由于违规者本身处在这种规章体系中,对体系有相当的了解,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掩饰,以其不被察觉会的更大的收益。

第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监督的信息收集不全,造成查处违规行为的疏漏和低效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由违规行为的产生。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作一个简单的博弈,假设违规者得到处罚时受到的损失是2,那么在设计违规行为时至少要设计到3或者更多,那么按照纳什均衡理论会有以下分析: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制度控制下的违规行为几乎成为了必然,实际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因违规而被处罚的概率也大大降低使得图表中违规被处罚的收益成本差也大大提高。所以,制度对组织中个体行为的控制是有限的。

四、组织中自由违规行为的控制策略:组织文化控制

从心理学上讲,进行一项愉快的活动(即内感报酬),如果提供外部的物质奖励(外加报酬),反而会减少活动对参与者的吸引力。因此,不仅要从物质上激励个体,还要在组织伦理上影响个体,让个体从感性层面接受组织制度,潜移默化的影响组织文化被承认和遵守,减少组织自由违规行为。具体说来,组织中文化的建立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

一、对组织内成员进行培训,用兼具理论和实际的内容的培训和后续培训计划,教导价值观,标准、伦理和道德;严格内部逐级提升的政策,从进入组织时起开始塑造个体的组织伦理;宽容不违反组织伦理的诚实错误,对于违反的行为和人员严惩不贷。

二、对有意违反组织伦理甚至组织规定的个体及时进行处罚,并根据其因自由违规获得的不正当收益对其进行物质上的处罚;考核其在组织中的工作态度,并对在考核周期内严格遵守组织伦理的个体予以奖励,从制度上鼓励、奖励员工对组织伦理的遵守和维护。

三、要完善组织内部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加大自由违规行为的违规风险,从而促使个性在选择的时候规避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柯林斯/[美]杰里·波勒斯:《基业常青》[M],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2]孙建敏:《人力资源全景》[M],北京:时代光华出版社1999年版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时寒冰:《中国怎么办——当次贷危机改变世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5]张利:《新营销》[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年

[6]纪成君、李乃文、路世昌:《管理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文化体制论文范文第3篇

近年来,北仑区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各党政机关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即制度性规定,下同)。这些制度规定,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和上级相关指示精神的框架下,在不同层面、不同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有力地保证了各项管理推进、工作开展、规范事体等目标的实现,推进了区域内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但是,总体看,这些制度性规定本身也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的梳理并使之更加系统、规范,需要进行法治化提升,从而使之更加明确有效,更加科学化。

一、“制度体系建设”的范畴和特点

本文所称的“制度体系建设”之“制度”,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即区内各级党(工)委(组)、政府组成部门及组织、人大政协机关出台的能反复适用的的各类政策性文件,既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也包括对外行使职能的政策性规定,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则。总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制定主体多元。党政方面,有区级层面的,有部门实施的,有镇乡的,有村(社区)的,也有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临时或常设办事机构的;
有党组织系统的,也有政府组成系统的;
有单独发文的,也有联合发文的;
还有各种下属事业单位的等等。

二是方式名称各样。根据机关的权限和目标上的差异,这些制度性规定所具有的名称往往有所不同,多为通知、意见、实施办法、细则、职责分工、规定、制度、流程、备忘录等,有的以条目式出现,有的以表格化出现,有的则是提出要求,表达指导性原则、方法。

三是目标指向各异。各类制度性规定实施的目的也是有较大差异的,有的是依上级组织精神开展工作部署,明确组织间的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
有的是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台具体操作办法;
有的是保证内部工作的有序化运作;
有的是行使职能、方便办事的程序化规则,还有的是不同组织间进行的合作交流等。

四是数量相当庞杂。总体而言,制度性规定的数量远超国家、省市(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硬性规定的数量,在我区也是如此,只是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统计。从法律、法规、规章,到规范性文件,再到这些政策、制度、工作规范,呈现为金字塔型,制度及其系统化形成的各个大大小小的体系是基础。如果把国家的规定(法律法规)比作大树,那么这些制度性规范则可认为是长在大树上的枝叶。

五是规范作用明显。党政系统的制度性规定大都依靠纪律进行约束,有的也是宣示性、引导性的,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柔性成份很多,但这并不影响其在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弥补不足、填补空白等方面的作用,其作用发挥在与相关组织、个人的生活、工作、学习方面较国家法律法规等硬性规定相比更加紧密、影响力更加明显。

二、“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新的时代,新的特点,法治建设不应只重视“立法”,更要重视“立规”。“制度体系建设”正日益引起党政领导、各级各类组织的高度重视。北仑作为一个县域,在无国家明确授权“立法”的情况下,对照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健全并最终形成北仑区域特色的法治水平较高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具有社会公共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制度体系建设”,运用相应的法学理论指导并引入社会公共治理,通过寻求更多民主协商、运用更少强制、实现更高自由,将会为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提供一个全新思路,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提高并创新社会管理将是一个重要的抓手。我国事件中,很多是由于企业改制、工人下岗、征地拆迁等各种因素引发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往往不能靠单一的法律法规等硬性规定来解决,必须相应地发挥软性制度性安排的作用,如依靠文化的引导、舆论的约束,道德的自我规范,用自律的方式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2、具有推动区域一体化建设的广阔用武之地。利用制度性规定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将催生更多的区域间、行业间、组织间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固化利益、协调成果、规范彼此合作行为、构建合作工作机制,在合作中较好地实现相互间的信息交流、沟通磋商、纠纷化解、绩效评估。同时,在党政部门合作、行政执法、职能交叉分工等领域也可充分运用“制度性规定”来加以推进、改善。

3、具有推动法治目标全面实现的功能。制度性规定可以弥补单一硬性法规的机构性缺陷,可以提高法律法规的正当性和实效性,降低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成本,并可以检验国家硬性法规的效力和实际成效,能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更加紧密地结合,灵活性较强,将使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更加全面、深刻。制度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在党政机关内部管理的制度化、工作的规范化、决策和执法的程序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推进党政系统“制度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将有力地推进全社会的制度体系建设,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将有力地推动全社会的民

主管理,从而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将大大地丰富法治建设的内涵,促使全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区域“制度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

我区在“法治北仑”建设中,制定并健全了若干制度、措施、规定、办法等,做出了许多努力。全区各地、各部门也曾进行过各类制度性规定的完善、编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如我区首创的“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简称“四个一”)制度在受到省委书记赵洪祝、市委书记王辉忠等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后,在全区全面推广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村级事务决策方面的民主法治进程,是“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范例。区委组织部组织开展的区域化党建工作流程、区纪委推出的村事“十项监督”制度、区检察院推出的“附条件不”制度等,对于推动各自领域的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显著作用,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总体而言,我区党政体系制度建设现状可以概括为:

1、成就突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制度建设,20__年以来,区内党政系统制度性规定出台数目成倍增长并多有创新之举。通过各地、各级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基本形成区域内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有力的促进了我区经济和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我区在基层民主法治方面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适应本地特点的制度、措施,对于增强基层基础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和规范作用。区级、镇乡(街道)级重要管理文件,如关系民生重大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都在颁布实施前经过合理性、合法性论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的,有的吸收了公众意见或经过了民主程序,有的还通过区人大备案审查,质量层次较高。新的规范性文件能及时做到信息公开,方便公民查询、监督等。

2、分割明显。党委各系统、政府各业务部门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出台或健全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北仑特色,但多是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规定而来,后也多送上级业务部门审查备案,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制度共性和规律性认识、探索能力有限,分割特征明显。

3、良莠不齐。总体而言,区域内制度体系建设良莠不齐的现象仍然突出。就政府组织体系而言,各类规定质量不尽一至,有一些方面的规定特别是一些内部管理规定出台较为随意,部分制度是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的抄袭、编撰而成,相关规定在遇到相关情形时也没有具体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些规定本身不够科学;
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无机关、无签发批准文号、无监督实施、无责任承担、无生效与废止、无信息公开等;
相互打架或违法侵权越权现象也有所存在。

4、管理不足。目前,区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法制科室对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区人大、镇乡人大对区域内重大政策性规定进行监督。但是,大量的在这之外而又客观存在的“制度性规定”,如绝大部分党政机关内部制度性规定、职责安排、细则办法、分工协作等,游离于统一管理之外,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这些制度规定,有些看似简单,一旦严格实施也一样严重影响管理对象重大的权利义务,也严重影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效果。这其中一些制度规定还存在部门保护和不合理的责任规避,只为少数人知晓而没公布公开,在领导轮换、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下无查询学习平台,以及公示、监督不便等问题,管理力量和管理力度还有诸多不足和薄弱处。

5、热点缺位。如物业管理方面,目前暴露许多问题,如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走形式”、作用发挥不好,物业管理公司资金使用缺乏审计监督,物业维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业主抱怨积累,业主知情权等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物业费收缴没有有效手段、政府监管不够细化到位等,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框架下,迫切要求出台相关操作规程和细则,解决这样的倾向性问题。

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探索性。北仑区作为首批浙江省“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示范单位”和全国“创建法治县(市、区)活动先进单位”,已经在新一轮的法治建设工作规划(20__-2015)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制度创新,推进法治建设本地化、规范化、特色化”的若干任务,开展“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探索实践,有条件、有能力,也很有必要。

1、将“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把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升法治化水平长期管用、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抓手,放到党委政府更加重要的位置和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新出台的“制度性规定”进行论证和把关。新出台的“制度性规定”如何做到适时、合法、合理,如何做到使管理活动、服务依法有据、规范有效,如何及时地将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的成果加以固定和巩固,是必须加以考量的问题;

——对现有的“制度性规定”进行编撰疏理。开展必要的实践探索和研究,对现有散布在各级、各部门、各类组织的各类制度进行统计、分类、修改、补缺整固、公示公开、效力提升活动,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进而提升法治化水平;

——推动“制度性规定”体系化、特色化。将制度框架下的各类制度性规定不断丰富、完善、创新,增强与社会实际和管理活动的血肉联系,从宏观到微观、从粗放到精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和循环,从而增强每个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再从每个制度间“无缝对接”,增强“链”性,形成制度间的系统性,形成的制度系统再经过扩展,最终形成区域特色的领域宽泛、深层有效的制度体系;

——促进 “制度管人”风尚的形成和发展。好的制度建设,也就是制度体系法治化水平提升的过程。坚持不懈地开展并实施“制度先行”、“制度并行”、“制度监督”等措施,“用制度说话”,将有力地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有效地减少制度漏洞,预防和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的发生,将使党政系统管理、服务活动从繁杂的、临时性安排中解放出来,同时将大大减少“人为”因素,有效地防止法治化进程的反复和无规则变化。

2、将“制度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工作日常业务范畴。可由区委法治 办公室、区人大机关、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牵头分别开展区域内“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实践活动。在区政府法制办加强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执行监督;
区人大机关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充分行使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和分工协作上,区委法治办可以加强党委系统出台的、党政机关内部管理范围内的制度性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管理并列入日常职能。

3、出台“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的制度性规则。

——规范权限。对一些临时性、非常设工作机构规范文件的权限应有所约束,应适当缩减办事机构(如__办公室)的发文;

——规定适当的程序、生效条件、基本的内容要素等。如规定:有的制度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和集体讨论;
前要经过有权机关(领导人)签发、要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审查;
制度内容上要有违反责任主体及追究方法、监督制度执行的机构等方面的规定等;

——统一文号。如__(单位)(制)第__号等;

——规定合理有效期。如3-5年,在有效期结束前必须进行修、改、废的工作。在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相关制度必须在相应时间内作出修改、或废止、或重新颁布;

——统一平台。对制定的所有制度要分门别类,纳入专门信息公开平台,以方便查询和学习,接受监督。对未公开、公布的制度性规定不得作为依据,不得在工作和管理活动中实施;

——开展制度执行督查。与全国人大开展的专项法规检查一样,区委法治办等部门应有权开展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对未建立相关制度的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对制度建立后的效果、制度实施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推进制度的完善,从而形成北仑区富有特色又充满活力的制度体系;

文化体制论文范文第4篇

2014年9月7日,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表彰座谈会和颁奖晚会在京举行。从今年4月1日起组织实施评选,经过预评、初评和公示三个阶段,共评选出268部优秀作品。其中,电影《张思德》、《云水谣》、《太行山上》,电视剧《恰同学少年》、《延安颂》、《插树岭》、《亮剑》,话剧《立秋》等8部作品获得特等奖,电影《我的长征》、电视剧《八路军》、话剧《黄土谣》、歌曲《吉祥三宝》、广播剧《代表中国》、文艺类图书《笨花》等122部作品获得优秀作品奖,电影《戎冠秀》、电视剧《红旗谱》、话剧《平头百姓》、歌曲《永恒的彩霞》、广播剧《有个同学叫江洋》、文艺类图书《八月桂花遍地开》等138部作品获得入选作品奖。

文化是国家的“软实力”,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代表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发展水平与高度。在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把文化建设好,发展好,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要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和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文化体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不相适应,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与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环境不相适应,与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趋势不相适应。这些情况说明,文化建设的任务极其繁重艰巨,只有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创新,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我们才能繁荣和发展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战略课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既是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能力的迫切要求,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只有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我们才能切实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大力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努力铸造中华文化的新辉煌,为激励人民奋勇前进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及面临的问题: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文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我们把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需要我们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需要我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良好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
需要我们创造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所有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注入强大动力,实现文化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撑和文化条件。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极大地提高了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文化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既拓展了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空间,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更加凸显了原有文化体制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基础和体制环境不相适应的问题。文化领域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在传统体制的模式上,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手段管文化、办文化,把经营性文化产业混同于公益性文化事业,政府统包统揽,应该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长期投入不足,应该由市场主导的经营性文化产业长期依赖政府。一些掌握大量国有文化资源的文化单位,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外,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情况下,有些国有文化单位被“边缘化”,有的甚至难以为继。党的十六大提出,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纳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的同时,要加快自身体制的改革,使文化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推动文化自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迅速增长,呈现出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特点,为文化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变化和增长的多方面的文化需求。另一方面,文化自身的发展也迫切要求冲破传统体制的束缚,使文化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存在的公共文化设施严重不足、设备陈旧、文化单位缺乏活力,以及外来文化产品大量涌入,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甚至腐朽文化沉渣泛起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文化生产力还有待进一步解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还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这就要求我们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文化发展面向群众、面向市场,文化工作者各尽其才、各得其所,优秀文化产品不断涌现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文化发展的活力,激励广大文化工作者创作和生产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精品力作,促进文化自身繁荣,使文化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迫切需要。以加入世贸组织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一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学习、借鉴人类优秀文化成果,推动我国文化走向世界,另一方面,也使我们面临国际文化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积累了丰厚的文化底蕴。但在日趋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中,我们的文化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文化竞争优势,文化产品进出口存在严重逆差。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基本结束,国外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将不断涌入,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而我们的许多国有文化单位还停留在传统体制,不具备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实力。如果我们不加快改革发展,就会面临既走不出去又守不住的危险。我们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提高文化产品竞争力、促进文化“走出去”的体制机制,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迫切需要。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哺育和传承民族生命力的载体,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面对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交融,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国际环境,面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进行文化渗透的形势,面对我国文化市场资本和投入日益多元的复杂局面,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阵地,增强国有文化资本的市场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关系到民族精神与文化力量的丰富和增强,关系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安全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现在,一方面文化市场上非公有资本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公有制文化单位游离于市场之外,造成“主体”缺位。这就要求我们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在继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文化领域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民族文化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增强我国文化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效抵御外来不良文化冲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如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一、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调整资源配置,逐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鼓励捐赠和赞助等各项政策,拓宽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文化公益事业。加大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解决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对缺乏的问题,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加强文物保护,扶持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建设和改造文化服务网络。要改进和完善国家扶持方式,坚持和完善有关文化领域的重点扶持政策和措施。要以项目投入为手段,以激发活力为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确保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要优化组织结构,整合内部资源,转变经营方式。要深化文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不得相互混岗。

二、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转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产权归属,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等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制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实行企业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制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切实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妥善安排富余人员。要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对外文化交流体制和机制。实行政府推动和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成为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主体。

三、加快文化领域结构调整。要合理配置文化资源,盘活存量,优化增量,解决国有文化资产结构失衡、效益不高、闲置浪费问题,科学规划和配置公益性文化事业资源、报刊及广播电视资源,促进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要大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和建设一批出版、电子音像、影视和动漫制作、演艺、会展、文化产品分销等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同一地区的媒体下属经营性公司之间互相参股。支持中小型文化单位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要大力推进文化领域所有制结构调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升级,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四、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加强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重点培育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市场。加强资本、产权、人才、信息、技术等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培育和规范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文化市场,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文化市场。要完善现代流通体制,深化国有发行企业改革,打破按行政级次、行政区划分配文化产品的旧体制,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要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推行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市场调查、信息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建立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文化体制论文范文第5篇

一、全国社区建设的试点概况和基本经验

自90年代中叶开始,社区建设开始在中国大陆部分大中城市展开,至1999年末,主管机关民政部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青岛、沈阳、武汉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目的是通过实验区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得出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操作原则和程序,在全国进行示范和推广,以推动城市社区自治。各实验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下列四种最具代表性的模式或经验。

(一)社区建设的代表性模式及其主要特征

一是沈阳模式。沈阳模式最鲜明的特征是组织构建。即模仿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创造性地在社区内设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下称社代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下称议事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并通过建章建制,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详见下文)。就推广的程度和地域而言,沈阳模式的影响最大,目前对沈阳模式的借鉴除了辽宁全省外,在全国范围内还有海口、武汉、哈尔滨、西安、合肥等地。

二是上海经验。其最大的特点,是将社区建设与1995年上海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结合在一起,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并强调依靠行政力量,在街居联动的过程中发展社区各项事业。上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改善社区环境,在社区建设各类服务设施,创造文明小区、营造社区氛围。由于上下联动,社区建设空前快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居委会。与上海做法类似的有北京西城区,但北京是在街道和居委会之间增加了功能社区,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的刚性组织,且高度行政化。

三是青岛经验。青岛社区建设的重要特点是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提升社区功能来发展社区。青岛市强调将社区服务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好。全市四个实验区都确定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团作战,形成联动,在青岛掀起社区建设的热潮。同时将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市区街居四个层次,一把手抓一把手,一级向一级负责。与青岛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推动社区建设做法相类似的城市还包括南京、天津等地,并各有特色。

四是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建设的经验,它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江汉区在依照沈阳模式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后,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区自治。其核心内容包括1)明确提出自治的社区建设目标。2)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3)建立新型的政府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江汉模式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是:1)理顺关系。明确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2)明确职能。政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3)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4)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5)建立评议考核监督机制。为保证以上五条基本内容落到实处,江汉区率先在9个职能部门进行体制改革,并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除了上述四种代表性模式外,其余实验区也各有特色,都为社区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通过26个实验区的试点,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经验已经形成:1)社区的定位:小于街道,大于原居委会;
2)单位应参与社区建设及参与机制;
3)构建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及选举规则;
上述经验主要由沈阳模式提供。4)完善社区服务,提升功能;
主要由青岛、天津、南京等地提供。5)政府应主动推动社区建设及领导机制;
主要由上海、青岛、沈阳等地提供。6)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区自治;
主要由江汉模式提供。此外,民政部综合各地做法,还得出:7)社区建设的历史必然和意义;
8)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9)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
10)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五大项目)等。

(三)在社区建设得出基本经验的同时,也要看到,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组织构建的法理思考、直接选举和民主参与、行政权力侵入、居委会负担过重、《居组法》修改等。

二、组织构建与直接民主

上述诸模式是就社区建设的思路、方法和做法总体而言,而涉及到组织构建、转变职能、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等具体的问题,各模式之间又各有交叉,互有异同。例如,江汉模式的组织构建就基本是模仿沈阳模式的,各实验区关于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项目也基本一致。

(一)目前社区建设中自治组织构建的主要做法。所谓组织构建主要是指由社区主体组织的机构设置、来源渠道、相互关系、角色功能四个要素所形成的完整的刚性组织的制度安排。目前全国26个实验区自治组织的构建可以主要概括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以沈阳、海口、武汉等城市为代表。在这些城市的社区中,进行了社区组织体系的创新,即通过民主选举,建立社代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议事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三个主体组织1。居委会由社代会依法差额选举产生。而社代会的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议事会则由社代会推选产生。在三个主体组织间,社代会属于决策层,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职能包括选举、决策、罢免、评议监督等。议事会是议事层、监督层,职能包括建议、议事、协商、评议等。社区居委会属执行层,负责自治事务的处理,职能包括执行管理、组织活动、日常事务决策等。居委会是社区法定代表组织,对社代会负责。社代会有权罢免居委会成员。而议事会则行使议事和监督权。社区居委会讨论社区重大事项时,要提交议事会进行民主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社代会决策。从这种模式的机构设置中可以找到国家政权机构设置的影子。例如,社代会被群众称为小人大,议事会被称为小政协,居委会主任则成了"小巷总理",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沈阳、海口、武汉三地总的模式大致一样,但也有些微不同。例如,沈阳的单位代表不能选举居委会成员,而武汉则可以。沈阳提出议事会可以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武汉则没有这种说法。海口的做法与沈阳一样,但在居委会成员的待遇和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探索上更有特色。

第二种以青岛、南京、杭州、上海等城市为代表,主体组织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区党支部(部分城市也有民主议事会,但并非刚性组织)。居委会通过全体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居民代表会议的产生途径则与《居组法》中规定的相同。严格地讲,这种模式并没有进行社区组织的创新,只是沿用以前的做法,但青岛、上海等地开展的社区民主政治很有特色。

第三种主要是北京市西城区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概括为两个体系(议事决策体系和执行落实体系)、四级机构(社区建设协会、社区中心、社区分中心、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会,作为议事决策体系。下设社区中心作为其执行机构,再以若干个居委会的辖区为管辖范围,建立"地域功能社区",作为社区自治联合体,冠以"社区委员会"的名称,成为社区分中心。"委员会"下设社区工作站即居委会,作为工作执行层,是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实体。社区中心人员并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带有高度行政化的色彩,对于以自治为取向的社区建设来说,这种组织构建的路径选择可能在方向上有一定的偏差。

(二)前两种组织构建的模式在实际的工作中各有弊端。第一种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1)机构设置机械模仿政权机构设置,小小的社区就设置了三个自治组织,加上其他群团性组织,机构过多,不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2)议事会能否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尚待严密的法理论证。社代会与议事会的功能有重叠之处,议事会的功能,社代会都可以行使。如果硬要增设议事会作为刚性组织,容易使社代会的功能发生萎缩,失去其作为权力机构存在的组织功能和定位,按照这种模式构建的社区,在实际运营中,社代会的作用发挥非常有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3)三个自治组织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直接参与社区民主和社区选举的机率较小,很大一部分居民失去了行使民主的机会,得不到民主意识的薰陶,不利于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

第二种模式通过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缺陷:1)居民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性仍然略嫌不足;
2)居民代表会议没有吸收辖区单位参加,不利于调动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3)居民代表会议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及职能的运作机制尚不健全。

(三)总而言之,对于组织构建两种模式的深层次检讨实质上是基于民主的价值取向和自治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我们衡量组织构建应以能否达到与组织构建这一行为目的-推

动民主,实现自治为标准。民主有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之分,二者都是其表现形式,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无对错是非之别,而是各有适用范围。决定其适用边界取决于政治生活的规模。一般来说,以代议制为主要内容的间接民主适宜在国家层面上进行,而直接民主则更适合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开展。

自治指由行为主体直接行使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直接民主是体现自主,实现自治的必须具备的前提。社区自治是一种最基层的政治生活,因此,在社区范围内更宜提倡直接民主,包括直接选举、居民公决、适时监督等各种形式,这样更能增进社区民主政治生活,促进自治。

三、行政权力扩张与社区负担

众所周知,以前的城市居委会曾被群众形象地称为政府的"腿",是作为行政部门在最底层履行行政事务的准行政组织存在的。在以体制创新为重点的社区建设开始以后,各地都提出来要变政府的"腿"为居民群众的"头",也就是要还社区居委会以群众自治组织本来的面目。应该说,这一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工作中,这一转变可能还尚待时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体制创新在时间上的渐进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很多社区的行政负担仍然很重,大部分职能部门仍然把他们当作政府的"腿",甚至变本加厉,社区的行政性负担比以前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

社区的行政性负担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去承担。2)政府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3)政府部门加大了社区的行政性任务,只派任务,不给钱也不给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这种全国性的行政任务应该由统计部门主管,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助。但我们在社区调查时发现,各级政府指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口普查,不但占用了居委会的大部分精力,有的居委会甚至还要垫进很多经费。某市P社区每月要负担10个普查员的工资,共2000元,据他们测算,全部普查搞完,社区要花1万多元。而实际上,国家对于人口普查是有专项经费的,如某区统计局掌握的普查经费就达100万元,但这些资金迟迟难以下达到社区。此外,像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户籍调查等本应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的工作都推给了社区,直接增加了社区的负担。很多部门还要求社区居委会到居民中去帮助收计生费、治安费、卫生费等等。这些本该属于行政部门自身完成的任务不仅占用了居委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居委会在群众中的形象,群众气愤地称居委会为收费会。长此以往,居委会怎么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谈何自治,社区建设不又成了空话一句。

除了前面所说的工作负担以外,社区的经济负担还相当沉重,例如:每年的十一月份是订阅报刊时间,今年在居委会调查,很多居委会的书报费少则两千元,多则四五千元。为什么,很简单,社区由原来的居委会合并而成,去年一个居委会承担,今年就要承担原两个居委会的订报指标,此外还有递增。而且这些任务基本上都是非完成不可的政治任务。

《居组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的资产,但在很多地方,街道对社区的资产收入提取管理费,少的40-50%,多则100%。上级部门用于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费补贴也被层层克扣。很多社区一算账,不但不能按规定从政府部门去拿钱,每个月反而要倒贴很多钱给街道。例如,按照规定,街道每月应该拨款2800元给P社区作为干部补贴,900元作为办公经费,合计应该是3700元,但9月份实际只拨款1000元;
相反,街道办事处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P社区的资产提成费1300元,(社区资产完全是居委会这几年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与街道没有任何产权关联),居委会一算账,不仅没有得一分钱,还被街道拿去300元。由于街道使用各种手段侵占社区资产,使得社区的财力支撑体系非常薄弱,社区用于硬件建设的投入相当有限,举办文体活动的经费也是提襟见肘。对于大部分社区来说,财力紧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每个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三职,每人每月260元补贴,其中180元由市、区、街三级财政负担,其余80元由居委会自筹。但一年多来,仍有三分之二居委会补贴达不到标准,同时,仍有40%居委会无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也无保障,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1](P28)在一些比较穷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都成问题,很多办公活动经费都是由成员自己私人掏钱垫支的。禁止居委会办经济后,居委会的资产进入街道托管中心,居委会的收入来源基本上固定在以下三个渠道:财政拨款、社区自筹和社会资助。但实际上,在目前阶段,社会资助非常有限,甚至没有,财政拨款也经常是"肠梗阻",社区只能自谋生路。

在目前的社区建设中,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性原因,社区得到的支持与付出是不平衡的,行政组织仍然习惯于将社区作为自己的一级办事机构,对于社区的要求太多,很多要求超越了社区的自治权限,也超过了社区可承受的范围,同时,给予社区的支持太少,这些支持包括人力、物力、政策、权力等各个方面,从而存在着使社区在自治的方向裹足不前甚至使社区系统崩溃的危险。

行政权力过分侵入的危害在于:1)侵权行为过重,超过其应有的限度,就会破坏社区内行政调控机制和社区自我调控机制的平衡,使之处于失衡状态,使这一机制失去存在的价值。2)导致社区发展机能萎缩。社区自治组织存在的关键在于能够对社区的资源和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但如果社区自治组织长期将大量资源用于完成行政任务方面,就难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将使社区的发展停滞不前。3)社区自治组织将重新沦为新的准行政组织,失去自治的方向。社区自治组织将主要精力用于应付行政性要求,无暇顾及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长此以往,将逐渐失去对于社区成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社区公共资源主要用于行政事务,社区自身的公共事务难以开展,公共生活不能正常运作,作为社区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的共同体感就难以在个体间频繁的行动与感情的互动中产生,社区就会只成为一个地理性概念,失去任何自治的意义。

四、政府主动性与制度供给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挥体制优势,进行广泛的政治宣传与政治动员,扩大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政治参与程度。(2)对于社区建设的实际进程进行政策导引、过程监控、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3)提供财政支持,特别是选举经费、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生活补贴。(4)进行制度化运作,通过各类文件、方案、办法、会议等政治行为,使社区建设的模式和价值取向获得合法性的政治程序和政治存在。

政府的主动性最集中表现在使社区自治制度化,制度化的最高层次表现为提供法律供给。显然,于1990年开始实施的《居组法》已经在很多方面落后于目前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且很多新的已经被农村村民自治实验所总结的价值理念尚未被反映在其中。先让我们来对《村组法》和《居组法》的部分内容作一简要的对比:

随着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居组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各地社区建设中的经验,我们认为,新的居组法在坚持上述既有原则和条文的前提下,应在以下方面引起重视:

1、规定社区的范围和边界,确定其划分原则。应该说,沈阳模式将社区定位于小于街道而大于原居委会是科学合理的,既有效整合了资源,实现了规模效应,又与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进行了对接,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区自治在实际工作中的顺利开展。

2、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的个数及相互关系。如前文所述,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设置应该本着精干有效和发扬基层直接民主的精神,合理确定。这方面可以参照《村组法》,规定设置居委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其他自治组织应不予承认。同时对居委会与居民会议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3、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特别是居委会产生的原则、程序等细节问题。目前各地居委会既有间接选举产生,也有直选产生。但从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原则出发,应该与村委会的产生一样,规定"两个直接":即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成员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并规定若干程序细则。同时,结合城市高度分工的特点,在居委会成员来源上可规定得原则一点,允许先选后聘。

4、明确居委会的财政支持问题。《居组法》对于居委会的经费来源应该明确规定由市、区、街三级财政分级承担及比例。

5、细化社区居委会法律地位和自治权利。可通过列举方式细化社区拥有的自治权利,从而保证社区自治的实现。

6、明确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规定辖区单位必须派成员代表参加社区公共活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社区各项工作,与社区共驻共建。

7、明确政府部门与居委会关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划分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各自的行为边界和权利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细化行政组织在社区的权利和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任务。